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
( )登记内名预核字[ ]第 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3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金)100 万元(人民币叁万元整),住所设在商洛市山阳县城关镇南后街16号山阳行政学院2楼的企业名称为:
行业及行业代码:
投资人、投资额和投资比例: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 年 月 日。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印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注:1.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
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2. 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申请人
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
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登记。
3( 企业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此通知书提交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
关应将本通知书存入企业档案。
4. 企业登记机关在准予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回执》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机
关备案。企业应当在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报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机关备案。未报送备案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机
关将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后对该预核准名称作为超过保留期而未登记的名称
处理。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回执
预先核准通知
书文号
名 称
住 所
注册资本 (万元) 注册号 所属行业 行业代码 设立登记
日期
(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