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交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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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师资源均衡合理配置,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泽州县中小学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校教师队伍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化人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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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加快教师专业成长, 强化师德师风,努力造就一支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
二、交流对象
男50周岁(含)、女45周岁(含)以下,在首聘学校满5年的专任教师及在调入单位工作满一年的专任教师纳入交流范围。
人事干部、会计、实验员、图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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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等在教学辅助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教师不纳入交流范围。
因患重大疾病正在治疗,凭本人申请和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及镇教育办同意,可不纳入当年交流范围。 正在怀孕、产假和哺乳期等不宜交流的教师,凭本人申请,经学校及镇教育办同意,可不纳入当年交流范围。
交流对象具体分为四种类型:(一)在职校级领导;(二)在职中层干部;(三)区级教坛(教科、德育)新秀以上骨干教师;(四)除上述三类以外的普通专任教师。
三、交流方式及办法
学校与结对学校以对等交流和学科互补为原则商定所需学科教师
数。当教师个人申请与所需交流学科教师不匹配时,交流人员名单按下列办法依次确定:申请人数超过所需学科教师数,按教龄从长到短排序;申请人数少于所需学科教师数,则从该学科符合条件的教师中按教龄从短到长排序补足。
交流人员名单报教办同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教育局审核,经审核同意正式列入交流序列。
教师交流每学年安排一次,每次教师个人提出申请。学年交流期满返回原任职学校。
交流人员的行政关系和人事关系保留在原任职学校,绩效工资由双方学校共同考核原单位发放。
四、人事措施及经费保障
从2014年起凡申报高一级教师职称、参评区级以上骨干教师或申请调动,必须有一年以上的交流工作经历。
凡被确定为交流对象但拒不服从安排的,作如下处理:
1.三年内取消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2.三年内取消区级以上骨干教师申报资格。
3.当年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第。
参与交流的教师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的交通和生活补助(累计发放10个月),由原学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