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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管理制度码头管理制度 篇一: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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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篇一: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 1 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 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第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港口经营单位职责] 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 [相关组织责任] 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 3 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 [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二章 港口安全保障措施第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4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 (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安全生产奖励;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 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 5 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 口作业。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6 第十八条 [港口装卸机械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危害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 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 7 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第二十三条 [客运码头安全]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 [船舶靠、离泊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三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包括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 8 收。 第 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价范围] 客流量较大的客运和客滚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装拆箱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港口设施建设 项目以及由国家、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评价,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 按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 9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决定,并出具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篇二:码头管理制度(已改) 华能海门电厂 码头管理规定 发布 实施 前 言 为了对华能海门电厂燃料部煤码头及所属设备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与控制,达到安全、高效完成卸煤任务的目的,根据企业规定化管理要求及我厂实施的实际情况,特制订《燃料部码头管理规定》。 本规定规定了燃料部的码头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由华能海门电厂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 本规定由华能海门电厂燃料部归口负责解释 本规定由华能海门电厂燃料部起草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本规定审核 10 人: 本规定批准人: 码头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对燃料部煤码头及所属设备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与要求,以达到安全、高效完成卸煤任务的目的 本规定适合于华能海门电厂燃料部煤码头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构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华能海门电厂《燃料码头运行规程》(试行版) 中国电力出版社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 术语与定义 无 4 职责 4.1 燃料部主任职责 燃料部主任负责审核煤码头管理制度,全面负责管理本制度。 4.2 燃料部运行专责 燃料部运行专责负责监督、执行煤码头管理制度,负责收 11 集建议完善本制度。 4.3 燃料部员工 燃料部员工严格执行本制度。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码头现场文明生产管理 5.1.1 任何人进出码头必须出示证件,戴好安全帽,并服从码头值班人员的管理,严格执 行码头的规章制定,对违反规定者按有关制度处罚。 5.1.2 码头消防设施必须完整好用、数量足够。 5.1.3 救生圈挂在显眼、便于取到的地方。 5.1.4 易落海及危险处有防护措施并有明显警告标示牌。 5.1.5 码头面不准乱堆乱放。 5.1.6 闲杂车辆不准进入码头面,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 5.1.7 推耙机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钢丝绳要定置管理。 5.1.8 码头值班室必须保持卫生清洁。 5.1.9 非码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引桥及作业区域。 5.1.10 保证码头地面的整洁卫生,不得有积水、积煤、杂物。 5.1.11 码头区内不准追逐玩耍,不准在系缆柱上、码头边坐立。 5.1.12 严禁在码头边游泳和捕捉鱼虾,严禁坐在码头边护栏或线箱上休息、闲谈。 5.1.13 卸船机司机和推耙机司机不准酒后上班作业,要保证足够的睡眠。 5.1.14 禁止非生产和无业务关系的船只靠泊码头。 5.1.15 一切车辆进出码 12 头必须限速15公里,严禁超载。 5.1.16 任何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海事、保卫、安全监察部门审核、认可制订安全防护措施,不准进入码头。 5.1.17 外来人员进入码头生产区域参观必须经燃料部同意,并由电厂专人负责陪同和遵守码头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方可进入码头,卸煤期间参观人员必须远离生产作业区。 5.1.18 码头内除指定的场地外,不准明火作业。必须使用时,动火单位应制订防火措施,动火时指定专人到现场监督,工作结束应彻底检查,防止遗留火种在工作现场。 5.2 煤船靠、离码头安全操作规定 5.2.1 船靠码头前的工作准备: 5.2.1.1 煤船靠泊时间确定后,码头调度员至少提前一天将煤船到达港池时间通知码头值班班组和燃料运行班组及推耙班。 5.2.1.2 码头值班班组和燃料运行班组在接到通知后,应在煤船靠港前一天,按部门要求确定燃料运行方式并试机,发现问题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 5.2.1.3 燃料调度员负责通知水手煤船达到港池的时间,水手需在煤船到达港池前1小时于相关泊位准确放置靠泊旗。 5.2.1.4 掌握好码头水深、风向、潮汐、泊位长度、系缆桩间距离、缆桩高度、卸船机到码头前沿距离、悬臂高度、悬臂外伸距等数据、随时按靠离码头要求,提供给船方作参考。 5.2.1.5 掌握好船的长度、宽度、吃水、载重量、再核实泊位 13 的长度,要求泊位的长度不少于船长的120%。 5.2.1.6 检查码头靠泊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及时报告码头班长。 5.2.1.7 在船抵达港池前半小时,泊位应准备就绪,并正确设立引航标志。 5.2.2 船舶靠码头 5.2.2.1 指泊员保持无线电话机(对讲机)在适当频道上连续收听,随时与船保持联系,按 船方的口令指挥系解缆操作。 5.2.2.2 经常检查系解缆人员的站位,防止进入“死角位”。 5.2.2.3 禁止无关人员和无关船艇进入作业现场。 5.2.2.4 当船靠泊水域发现异常情况(角度太大,船速太快)应及时提醒船方,船停泊的位置不合理,影响卸货,应及时要求移船。 5.2.2.5 靠离泊作业完成后,应征得船长同意,方可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5.2.3 船舶离码头 5.2.3.1 燃料调度员应提前6个小时以上通知船方煤船卸空时间。 5.2.3.2 电厂卸空煤船时间或煤船离岸时间一旦有变动,应立即通知对方,以便安排工作。 5.2.3.3 燃料统计专责应在煤船离岸前2个小时与船方办理交接手续。 5.2.3.4 燃料调度员应在煤船离岸前2个小时通知水手煤船离港时间,水手需提前半个小时抵达码头,穿好救生衣, 14 做好解缆准备。 5.2.3.5 煤船卸空后,所有扒机应吊出船舱,收起卸船机悬臂,做好煤船离码头准备工作。 5.2.3.6 煤船只能在卸船机悬臂收起后,码头具备离岸条件的情况下,由燃料调度员通知方可离港 5.2.3.7 水手在接到码头调度员的煤船离港通知后,配合煤船做好解缆工作。 5.2.4 水手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5.2.4.1 应按规定穿戴好救生衣、安全帽、工作鞋和工作手套,所使用的工器具应符合安全作业的要求。 5.2.4.2 系解缆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应先看清周围环境的情况,选择正确的作业方式和安全站位,一旦紧急情况(断缆、跳缆、滑缆)出现时,有避险方式和退路。 5.2.4.3 系解缆时,严禁进入“死角”。“死角”是指操作者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周围环境或缆绳索具伤害的处所。 5.2.4.4 禁止用脚踩踏在滑动、溜动的缆绳上。 5.2.4.5禁止背水作业(背向水侧进行拉缆、掣缆、系解缆、调整缆等)、倒拉作业、腰拉作业、肩拉作业。 5.2.4.6用人力拉缆时,每根缆不得少于2人拖带。 5.2.4.7系缆时应按顺序正确套桩,防止解缆时,绳头互相绞缠。 篇三:码头作业管理制度 码头装卸船操作规程 15 1、作业前操作人员须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劳保鞋、眼罩、手套,作业腐蚀性物品还须穿戴好耐酸碱手套、全面罩、围裙等防护用品。 2、计量员会同货主、船方检测储罐或船舶货舱前尺,确认储罐或船舶货舱内物品的数量,确定装卸货数量,船、罐须满足其装卸量。并采集样品保留备查。 3、按照库区作业申请单,确认装卸货的储罐,根据作业货物危险性和作业场所选用合适的作业工具,用软管将船、岸输油管道相连接。 4、作业软管要求:管内须洁净,有足够的长度。船岸连通管线法兰相匹配,法兰连接须使用适合规格的螺丝,每个螺丝孔应上满螺丝,并跨接铜片。软管不得扭转、拉伸、垂下,弯曲弧度不宜过大,支撑、衬垫须良好。 5、硫(盐)酸装卸时,作业区严禁随意排放、存放易燃物、可然物,同一围油区内不得进行可燃、易燃货品装卸船、转罐、清洗吹扫管线等作业,严禁与易燃物、可然物、还原剂、碱金属、食用化学品接触或混储。 6、储罐进料:开启进料管阀门,关闭进料管卸压阀,关闭出料管阀门,开启出料管卸压阀。储罐出料:开启出料管阀门,关闭出料管卸压阀,关闭进料管阀门,开启进料管卸压阀。储罐进出料前通告精化调度和装车台,在储罐进料或出料阀门处和装车台挂作业 标识 采样口标识规范化 下载危险废物标识 下载医疗器械外包装标识图下载科目一标识图大全免费下载产品包装标识下载 牌。 16 7、船、岸双方须对输货管道、阀门、法兰、仪表等进行严格细致的安全检查。储罐排污阀、取样孔、人孔应处于紧闭状态,呼吸阀处于正常状态。 8、向船方说明岸方装卸货的流速和要求,征得货主、船方的同意后,全开码头输货管道阀门,根据库区(或船方)工作人员指令装卸货物,易燃液体装卸始末管道内流速<1m/s,正常流速<4.5m/s,其他液体产品可采用经济流速。内浮顶储罐在浮顶未浮起前进油流速<150 M3/h,起浮后流速<300 M3/h(红色部分请安全办工程师讨论再定) 9、货物装卸%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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