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举报
开通vip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2008-7-30)   发布日期:2005-08-09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采伐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并对商品材采伐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是各级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各设区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为主...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2008-7-30)   发布日期:2005-08-09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采伐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并对商品材采伐实行年度木材生产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制度。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是各级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各设区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第四条 森林采伐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对森林采伐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当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第六条 在森林采伐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第七条 森林采伐限额是采伐林木的最大限量。凡采伐、采挖和移植胸高直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毛竹纳入毛竹采伐限额。但农村居民采伐、采挖和移植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即宅基地,下同)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含毛竹)除外。第八条 森林采伐限额包括总量限额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林分起源设置的分项限额及毛竹限额。 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限额。消耗结构分项限额分为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林分起源分项限额分为人工林商品材限额和天然林商品材限额。第九条 商品材限额是指作为商品流通的木材(包括以主干生产的商品薪材)和森林经营单位自用材(农民自用材除外)所消耗林木的最大限量。农民自用材限额是指下列两种情况消耗林木的最大限量:(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自有林木用于本单位公益事业建设的;(二)农村居民因生产生活需要采伐自留山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林木的。烧材限额是指林权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作为燃料所消耗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包括生活烧材和工副业烧材,但不包括商品薪材。第十条 商品材和农民自用材限额实行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第十一条 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除省林业主管部门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预留不超过8%的指标以备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采伐林木时使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预留采伐限额指标。第十二条 森林采伐限额采取全额控制和分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但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采伐限额。消耗结构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但每年能够对森林资源消耗进行监测,并报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检查核实,确实节约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允许其节约商品材限额的全部和农民自用材、烧材限额的一半,结转到下年度的商品材限额中使用。 林分起源分项限额中人工林商品材采伐限额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但人工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商品材采伐限额。第十三条 因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由限额编制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林业主管部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省预留指标中解决或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追加。第十四条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统一制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以林木主干为原料生产的木片和商品薪材,必须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以枝桠材为原料生产的木片和商品薪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但总量不得超过伐区总蓄积量的8%。第十五条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包括总量计划和按林分起源设置的人工林、天然林分项计划。木材生产总量计划和分项计划均实行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第十六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区)和省属国有林场。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将省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分解落实到各编制限额单位。分解时应根据采伐类型分项限额设置采伐类型分项计划。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设区市下达的本县(市、区)集体部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和自治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均不得超过批准的商品材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第十七条 速生丰产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私营人工林的采伐计划,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在分解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中优先安排。第十八条 年度木材生产总量计划和分项计划的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则执行。第十九条 农民自用材、烧材和毛竹的年采伐数量,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进行控制,不再制定年度采伐计划。第三章 凭证采伐管理第二十条 采伐林木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的规定进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及采伐不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子除外。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按面积、蓄积和材积控制采伐数量。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下的林木,按面积或株数控制采伐数量。采伐经济林按面积或株数控制采伐数量。但采伐板栗、厚朴、千年桐等有用材价值的经济林林木,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组织抢险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森林、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实验区的毛竹除外)严禁采伐。生态公益林中允许进行更新和抚育性质采伐的,按照《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商品林中的天然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要严格控制皆伐作业,一般只允许进行择伐或抚育间伐,且择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40%,抚育间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5%。闽江、九龙江、汀江、晋江、赛江、木兰溪和铁路、国道、省道两侧以及城镇周围一重山等生态区位比较重要的商品林中的人工林,严禁大面积皆伐,只能采取面积不大于3公顷的小块状或带状皆伐及采伐强度不大于40%的择伐和25%的抚育间伐。第四章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第二十四条 采伐证是采伐(含采挖、移植)森林、林木的法律凭证。采伐证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特许采伐许可证》两种。采伐一般森林、林木使用《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珍贵树木和名木古树使用《特许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和管理;《特许采伐许可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和管理。采伐证发证机关栏须加盖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采伐管理专用章后方可生效。第二十五条 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采伐林木,必须进行伐区调查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伐区调查设计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以年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森林经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确定的采伐顺序为依据。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采伐毛竹的;(二)采伐个私所有林木的,但受让现有林的除外;(三)采伐农民自用材或烧材的;(四)采伐遭受自然灾害林木的;(五)对胸高直径5厘米以下林木进行抚育间伐的; (六)采伐经济林的;(七)采伐零星林木的。第二十六条 简易伐区调查设计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七条 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和持有伐区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实行“双持证”上岗。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可由持有伐区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第二十八条 伐区调查设计实行设计单位或人员负责制。设计单位或人员应对伐区调查设计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采伐林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采伐成片(面积1亩以上)林木,必须提交下列材料:㈠林木采伐申请书;㈡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㈢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㈣上年度伐区作业合格证明;㈤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采伐、采挖和移植零星(面积1亩以下)林木的,应当提交本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第三十条 因征用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除应提交本办法上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外,下列情况还须分别提交:㈠占用征用林地的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㈡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三十一条 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或自然枯死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重点保护的野生珍贵树木及胸高直径36厘米以上的人工珍贵树木,除应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珍贵树木的全景彩色照片、县级林政资源管理机构的调查报告。下列情况还应分别提交:㈠珍贵树木属病虫害枯死,应提交县级森防检疫机构的证明;㈡珍贵树木属农村村集体所有,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采伐的证明材料。珍贵树木名录见《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文198号)。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除应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灾害调查报告。第三十三条 采伐证按下列权限核发:(一)采伐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珍贵树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采伐国家二级保护、省重点保护的野生珍贵树木、名木古树和胸高直径36厘米以上的人工珍贵树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实验区的毛竹,省属国有林场和设区市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林木及生态公益林的林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交由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采伐胸高直径36厘米以下的人工珍贵树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实验区的毛竹,国有林经营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零星国有林、省属或设区的市属非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由所在地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交由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四)采伐国有林业采育场及其他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单位的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竹林、经济林、农民自用材和烧材,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交由乡(镇)林业工作站(非派出机构除外)核发;(五)采伐部队自营林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省军区后勤部核发;(六)更新采伐城市绿化林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七)更新采伐铁路、公路护路林林木,属本部门营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发;非本部门营造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八)采伐插花山的林木,属于行政区域边界插花的,由拥有山林所有权的行政区域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属于飞山的,由山林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三十四条 核发采伐证的部门或单位,要严格审核采伐申请者提交的有关申报材料。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在提交齐全、有效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需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可延长十五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十五条 审核发放采伐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审核有关申请材料,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核发采伐证;(二)采伐证上填写的采伐内容必须与林木采伐申请书、伐区调查设计书上的有关内容一致,不得漏填、涂改和虚开采伐数量;(三)发证采伐量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其中商品材发证采伐量不得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四)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采伐森林、林木的,以伐区调查设计的小班为单位发证,实行一小班一证制(线状采伐的除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采伐森林、林木的,采伐地点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并注明四至范围,实行一伐区一证制;(五)采伐证规定的采伐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因特殊情况必须延长采伐期限的,经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可在本年度内适当延期。第三十六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将集体林审批采伐情况,于采伐前在本站公示栏和采伐林木所在的行政村公布。第三十七条 办证机构在核发采伐证时,应要求林权单位或个人将采伐证规定的项目和控制指标,在采伐作业前告知采伐实施者。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证:(一)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的,但因重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的除外; (三)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树木和名木古树的,因科学研究、自然枯死和重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的除外;(四)林木未达主伐年龄而申请主伐的,但定向培育、低产林改造、遭受自然灾害及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除外;(五)申请单位的采伐迹地未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六)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七)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森林、林木,但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的;(八)采伐林木(毛竹除外)用于烧炭的。第三十九条 采伐证核发后,发现山林权属争议的,办证机构应通知暂停采伐;经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政府确认存在争议的,办证机构应当注销采伐证,并责令停止采伐。已采伐的林木由受理争议的人民政府调处机构依法处理。第四十条 林木采伐实施过程中,采伐面积、蓄积或出材量中的一项达到采伐证规定的,应当停止采伐。确需继续采伐的,必须报原办证机构批准办理伐区剩余部分林木的采伐证。第五章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四十一条 采伐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交由的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办理。核发采伐证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办理采伐证。第四十二条 办证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热情服务,讲求效率;(二)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属林政资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三)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培训合格。第四十三条 省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要建立采伐证办证人员档案。办证人员发生变动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在三十日内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 办证机构应根据采伐证发放情况建立林木采伐审批台帐。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采育场、国有林经营所、自然保护区等单位应分别按采伐证批准的伐区建立伐区木材检量台帐,并根据检验码单回执联注销采伐证。第四十五条 采伐证的存根联及相应的采伐申请材料、采伐审批台帐保存期为五年。保存期满的,可以在登记造册后销毁。所有申领、发证和销毁登记记录册必须长期保存。第四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不断改善办证条件,提高办证效率,降低办证成本,为采伐申请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章 森林采伐管理检查监督第四十七条 按照各级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采伐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实行分级负责、逐级检查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检查监督。第四十八条 森林采伐管理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为:(一)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三)凭证采伐制度执行情况; (四)采伐证核发管理情况;(五)伐区调查设计制度执行情况;(六)其他森林采伐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执行情况。第四十九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根据辖区内集体林采伐伐区的分布情况,划定责任区,落实林木采伐监督责任,对采伐作业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违反规定采伐作业的,应当中止采伐,直到纠正为止。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木采伐由管理该单位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第五十条 采伐作业结束后,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辖区或本单位的伐区作业质量逐个进行验收。第五十一条 伐区作业检查验收根据采伐证和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为采伐界线、采伐树种、采伐强度、采伐数量、伐根高度、伐区木材的利用情况等。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办法由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二条 伐区已伐倒但至年终未运出的木材,须库存结转下一年度运输销售的,必须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核实后,出具伐区库存木材结转证明,作为下一年度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依据。伐区调查设计精度和质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定的标准。以乡(镇)、场为控制单位,单片伐区出材量正误差不大于10%,且各单片伐区出材量正负误差抵消后、累计正误差不大于5%的,可视为凭证采伐的林木,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伐区合理误差证明,作为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依据,但须扣减下一年度采伐限额指标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第五十三条 采伐森林、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按照采伐证或更新造林调查设计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后,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更新面积、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的,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明。对未及时更新或更新造林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更新造林责任单位限期造林、重造或补植。第五十四条 森林采伐管理检查监督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核查方案》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福建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办法》执行。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采伐证审批数量统计报告制度。第五十六条 建立盗伐滥伐林木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下列盗伐滥伐林木案件,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于了解情况之时起24小时内将案发情况、初步查处情况和进一步办理的意见报告省林业主管部门:(一)超采伐限额采伐林木或超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的;(二)盗伐商品林林木20立方米以上、生态公益林林木3立方米以上;(三)滥伐商品林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生态公益林林木15立方米以上;(四)盗伐或滥伐珍贵树木的。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五十七条 无证采伐林木或违反采伐证规定采伐林木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盗伐或滥伐林木的责任。第五十八条 违反规定超限额或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采伐的,按照省人民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相应扣减该单位下一年度的采伐指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截留、挪用、挤占或调增年森林采伐限额或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增加的数量予以扣减,并对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分解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核发采伐证的,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追究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除取消发证资格外,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伐区调查设计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纠正,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应负责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设计人员设计资格,降低设计单位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三条 森林采伐管理、检查、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 干预或改动森林资源采伐管理有关统计报表数据的,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十五条 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报告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采伐证审批数量和重大案件的,扣减该单位下一年度的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省林业主管部门此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档为【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196623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7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9-07-20
浏览量: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