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总包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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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石家庄市
3、工程概况:地下一层,地上十五层,框架及框剪结构,总
建筑面积26315.89?。
二、工程工期
为便于总工期控制,根据单位工程划分为五个标段:
一标段:1#住宅楼;工期:560天。
二标段:2#住宅楼及相应范围的地下车库及沿街商业;工期:580天。
三标段:3#住宅楼及相应范围的地下车库及沿街商业;工期:
600天。
四标段:4#住宅楼及相应范围的地下车库; 工期:
600天。
五标段:5#综合楼公寓、商场及相应范围的地下车库;工期:
600天。
各标段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通知次日起计。
三、工程质量、文明施工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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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国家验收合格标准,争创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四、 工程总承包方式、范围
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承包范围:1#、2#、3#、4#住宅楼,5#综合楼公寓及商场,1#、2#沿街商业,1#地下车库;上述工程图纸设计范围内的土建、水暖电气安装和其他专业的预留预埋(不包括土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基坑支护工程)。
五、工程价款
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一次包死和可调价格两种方式。
2、采用固定单价的工程为1#、2#、3#、4#住宅楼,1#、2#住宅楼固定
单价为建筑面积1280元/平米,3#、4#住宅楼固定单价为建筑
面积1240元/平米(不包括电梯、消防、太阳能、热表及弱电
安装);钢筋暂定价格为3800元/吨,市场价格波动在?3%以内
不做调整,超过?3%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其他材料设备价
格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3、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为5#综合楼公寓部分和商场部分及
地下车库、沿街商业,其计价执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
一部《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上册、下册)》、第二部
《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河北省建筑、
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2003版)。 其中5,综合楼
公寓部分工程费率按照一般建筑、安装二类工程标准,5,综合
楼商场部分、地下车库、沿街商业等低于50米以下的建筑物,
工程费率按照一般建筑、安装三类工程标准;技术措施费按定
额80%计取,施工现场不发生的施工组织措施费用不计取;人
工单价执行河北省冀建质【2006】431号文件后再按照建筑面
积每平米增加50元(包括税金和规费),不再执行【2008】280
号文件 ;机械费按照河北省2003年综合基价预算定额计入,
以后再有政策性调整,人工机械均不再执行。
4、计算依据 :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发包人认可的材料
设备价格、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图纸会审纪要等。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通用条款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 6、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其他条款
1、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5层(顶板)以下主体工程由承包人垫资施工,各单位工程完成垫资施工形象进度后,发包人按约定付款比例支付单位工程垫资施工部分的工程款。 2、履约保证金:承包人须在协议签订5日内先向发包人交纳100万元保证金,其他单位工程1#、2#、3#、4#楼发包人开始桩基处理施工时,承包人各交纳该楼保证金100万元。
保证金的返还:当1#、2#、3#、4#住宅楼及5#综合楼各施工至?0.000后10天内返还相应保证金。
3、、本协议作为双方实际执行协议(合同),双方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本协议不一致处,以本协议为准 十一、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石家庄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且承包人将履约保
证金5日内存入发包人指定账户后生效。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本项目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本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业主:指定在协议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
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审查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的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的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确认,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4甲供材料设备:是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至施工现场,承包人接收保管,发包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结算货款。
1.25认质认价材料设备:是指发包人确定材料设备的材质、性能、质量要求、规格型号、供应商、材料设备价格,由承包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用量向供应商提出进货计划、联系进货事宜、负责质量验收、接收保管材料设备、与供应商结算货款等。
1.26指定厂家及品牌材料设备:是指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确定的材料设备性质、性能、质量要求、规格型号、供应商,自行确定
价格、自行提出进货计划、联系进货事宜、接收保管材料设备等,承包人与供应商结算货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构成合同文件的各部分是互为补充和说明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 1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通用条款附件(工程管理及要求)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
6、图纸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适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用于本项目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图集由承包人自备。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如果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可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还给发包人。
4.3 工程检查需要的图纸: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并把所有与原图纸有变更或差异的工程准确记录在上面,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
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托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
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驶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8.1.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再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8.1.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8.1.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8.1.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8.1.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8.1.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8.1.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1.9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9.1.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1.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
报表; 9.1.3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
明、围挡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9.1.4按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9.1.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9.1.6遵守现场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监理的管理,保护现场临时及永久设施。负责对承包范围内已完工程成品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保护;当出现损坏时,由损坏方负责修复完善;当不能确定损坏方时,自行修复;
9.1.7作好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1.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标准,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1.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经修改后仍不满足工程师要求,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停止施工准备、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完善,同时,有权建议发包人更换承包人。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推迟后的开工日期。
12.暂停施工
12.1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部分或全部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2.1.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不是因承包人的某种违约或过失原因造成停工的,则承包人应相应地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收到此通知并与承包人协商之
后依据实际延误情况适当延长工期。
12.1.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关键线路上工程连续暂停时间如果在10天之内,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关键线路上工程连续暂停时间如果在20天之内,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索赔;关键线路上工程连续暂停时间如果在20天以上,承包人要求补偿人员费用的前提是承包人须将闲置人员交发包人管理,由发包人统一另行安排工作。
12.2暂停施工时设备和材料的支付
如果在工程师依据第12.1款发出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指令之前,承包人已经订购有关工程设备或材料,并且工程暂停时间已经超过20天,则承包人有权获得该未被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支付,承包人有权得到付款额为该工程设备或材料在停工日期的价值。但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a)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示已将该工程设备或材料记为发包(
人的财产,且已得到妥善保管;
(b)暂时停工不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c)承包人已订购的、未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和材料是按照工程师批准的有关采购计划订购的。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3.1.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13.1.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3.1.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3.1.4关键线路(是指开工前由承包人编制上报的施工组织设
计中,经工程师审查确认的,在进度计划网络图中,决定总工期的工程项目组成的线路)上的重大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
13.1.5不可抗力;
13.1.6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不利障碍或条件;
13.1.7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并经承包人努力后无法挽回的延误;
3.1.8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及不应由承包人代理承1
担责任的第三方造成的延误;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验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要求承包人整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整改、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整改、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但必须满足12.1.2款要求。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图纸等要求,验收后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
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能解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责任。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工程试车开始前,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向工程师提交有关文件及操作和维护
手册
华为质量管理手册 下载焊接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ld手册下载
,它们应足够详细,使发包人能够操作、维修、拆卸、再组装、调整和修复该部分工程。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
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
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的确定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的确定见本合同协议书中双方的约定。
24.工程预付款
不执行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图纸审核已完工程量,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未进行计量,从约定应审查完毕之日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
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5.3对承包人超出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6.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计算付款的贷款利息。
26.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或发包人不按签订的延期付款协议支付款项,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应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供货商共同清点签字,工程师、发包人参加,承包人接收后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7.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以承包人提供详细供应计划为准。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约定:
27.2.1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供应计划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27.2.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规格、型号与供应计划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27.2.3供应数量少于供应计划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供应计划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27.2.4到货时间早于供应计划时间,由发包人承担由次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供应计划时间,由发包人承担由次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2.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验收。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合同、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材料品质和标准、性能不低于被代用材料,且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降低(节省)的费用归发包人。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鼓励承包人针对本工程提出合理化建议,包括对设计方案的优化、新型实用材料的选用,对本工程质量、工期、成本控制以及其他有益的建议,一旦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并用于该工程,发包人将按不超过节约投资额的10%奖励承包人。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调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执行有关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
31.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与移交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括音像资料、工程使用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等)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质监站(包括质监站以前各部门)要求修改后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移交
32.8.1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发包人应当接受移交。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承包施工人员全部退场,办理退场手续。
32.8.2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同时,承包人负责准备完整的竣工资料及记录,以通过质监部门验收。
32.8.3承包人在完成32.8.1、32.8.2两条款时的最后时间为本合同的竣工时间,至此移交工作全部结束,合同全部工作内容完成(但保修、维修除外)。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四套,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确定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竣工结算报告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果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的结算报告仍存在争议,则发包人将结算报告中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出具阶段结算报告,办理阶段结算付款;存在争议的部分需要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资料双方协商解决或按照专用条款第37条解决。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安排结算,从第29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竣工结算完成双方签字盖章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纸、与经济有关变更资料等按规定提交的全部资料;工程结算报告包括:结算汇总表,分项费用构成表,历次付款表,承包人退场验收证明等。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34.3.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34.3.2质量保修期;
34.3.3质量保修责任;
34.3.2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35.1.1本通用条款第26.3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5.1.2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5.1.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35.2.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35.2.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5.2.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共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当发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分包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若发现,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承担损失。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烈度七级以上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十级以上持续一天的大风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
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不采用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3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
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调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承包范围施工有关的设计图纸的日期
和套数:合同签订后1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领取相关图纸6套(不含竣工图)。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现场实行四控(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两管(信息、合同)一协调(组织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投资,停复工,签证。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 职权: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及现场签证变更审核等事宜,并协调各种关系。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与权利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现场已具备 8.1.2施工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开工前10
天
8.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8.1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与开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现场核实交验。 8.1.5图纸会审时间:开工前由双方协商
8.1.6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保护:无
8.1.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9.1.1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时间:正式开工前10日向发包
人提供《总进度计划报表》及月进度计划,并每月28日向发包
人提供已完工程量统计报表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9.1.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由承包人承担。
29.1.3负责向发包人提供房屋100m以上,且不少于4间。
9.1.4按发包人要求随机对产品抽样和送交国家级检测机构做产
品性能检测等工作,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确保检测合格。
9.1.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工程交付前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交付后由发包人负责。
9.1.6负责进场施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自购及发包人供应等)的提取、送检和保护工作。
9.1.7为现场施工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提供总包工程管理、配合、服务、协调等工作,积极配合其他单位人员的施工。承包人提供服务和配合的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提供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及养护的任何道路通道,提供承包人的临时工程和现场垂运机械、设备和脚手架,对指定承包人进度计划进行安排、日常协调和管理,提供无障碍工作面,提供临时用水、电接口及临时设施(含水电管路),提供工作所需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主要轴线和其它定位点,在指定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将工作面移交承包人后,承包人负责对成品采取保护措施。
9.1.8负责对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及监察;包含对以完成品如护坡工程的保护与维修。
9.1.9现场用水电按发包人提供的用水电接口,承包人自费安装管线和水电表,发生的用水电费用按施工用水电价格从工程款中扣回;当承包人各表计量数小于总数计量数,出现待摊费用时,承包人按各自用量比例承担待摊费用。
9.1.10负责现场施工区域内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和人员安全,为其他单位人员创造安全保障条件;在施工现场内设置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和设施。
9.1.11树立项目整体意识,做好施工人员的稳定管理工作。当出现承包人的人员故意制造事端、妨碍治安以及其它故意影响、阻挠施工或制造社会舆论等行为,影响施工、影响发包人名誉或利益时,承担违约责任,负责经济赔偿。
9.1.12在工程验收发包人接收合同工程内容后,承包人服从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处理、维修各住户提出的问题,至各方满意。
9.1.13配合发包人迎接政府及领导检查和视察活动的工作;配合发包人的开盘销售工作;负责本工程劳务人员的安置手续及人员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协助发包人办理各种手续。
9.14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现场开工前10天,提交可实施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报工程师审查。工程师在收到后10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该意见。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总工期
内对承包范围内各单位工程根据单位工程工程量、开工次序、施
工影响等因素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要求所有单位工程在合同
约定的总工期内完成。如出现单位工程延期开工的情况,与发包
人协商确定相应单位工程的工期。
10.3施工组织设计要点说明:
(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分三个阶段(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装修施工阶段)编制;
(2)施工前的准备情况:组织及保证措施;与相关单位的配合;材料生产与供应、施工设备准备;
(3)主要施工方法:包括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要点和技术措施,尤其是本工程的重点和技术难点:
(4)工程施工拟投入的主要物质和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计划;
(5)劳动力安排计划;
(6)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方案和措施:
(7)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8)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9)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扬尘治理措施:
(10)施工总进度计划表或施工网络图:包括一份以横道图表示的进度进度计划和一份表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表;
(11)如何处理好与发包人、工程师、设计人、分包人(包括指定、专业分包项目的分包人)及其他承包人的关系,以及如何充分体现服从管理和协调的措施、方法和必要的承诺;
(12)针对设计图纸中的可能出现的缺陷、疏漏与不足,采取何种措施和计划;
(13)其它主要技术方案要点:包括冬雨季施工方案、现场安全保证措施、消防保证措施、各专业分包施工组织、协调程序和方案、临水临电方案等;
(1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包括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项目经理简历表、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
助说明资料;
(15)检验批划分、中间验收安排、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划分。
(16)合理化建议等。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接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10日内。无论发包人、监理公司是否通过了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均不能排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所负的全部责任。
10.2除施工组织设计要包括所承包全部工程的进度网络图外,每月上报调整后的进度网络图,并表明进度差距。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无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国家规范有关规定和工程师的要求。
无论工程使用设备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发包人供应方式,均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工程所负的全面质量责任,承包人应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规程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无论是否通过发包人或监理验收,均不能解除承包人的责任。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隐蔽处理,需上报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行修复。
17.2本合同中的施工承包范围,只有发包人、监理公司、抽样性能检验、质监站、其他有关部门(如消防部门环保等)等单位全部认为施工和材料质量合格后,才能确认承包范围合格,通过竣工验收。
五、安全施工
20.1安全施工执行通用条款,但承包人发生的一切伤亡等安全事故及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全部由承包
人承担。
20.2文明施工承包人要遵守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的有关规
定并严格执行以下几条的约定:
20.2.1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新建围挡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彩色压型钢板,并达到安全整洁等规定要求。
20.2.2施工现场应设置金属大门,门头设企业标志,门两侧摆放花草等绿植。大门内侧按规定设置"七牌四图"和车辆冲刷设施。七牌: 工程概况牌 、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入场须知牌、文明施工牌、消防防卫牌、职工维权牌。四图: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施工现场消防平面布置图、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平面布置图。
20.2.3施工现场道路采用混凝土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20.2.4施工现场的新建办公、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和生活学习等临建设施,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装配式彩钢活动房屋。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的确定:
23.1 采用固定单价的工程为1#、2#、3#、4#住宅楼,1#、2#住宅楼固定单价为建筑面积1280元/平米,3#、4#住宅楼固定单价为建筑面积1240元/平米(不包括电梯、消防、太阳能、热水表及弱电安装);钢筋暂定价格为3800元/吨,市场价格波动在?3%以内不做调整,超过?3%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调整;其他材料设备价格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23.2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为5#综合楼公寓部分和商场部分及地下车库、沿街商业,其计价执行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一部《河
北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上册、下册)》、第二部《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综合基价》、《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2003版)。 其中5,综合楼公寓部分工程费率按照一般建筑、安装二类工程标准,5,综合楼商场部分、地下车库、沿街商业等低于50米以下的建筑物,工程费率按照一般建筑、安装三类工程标准;技术措施费按定额80%计取,施工现场不发生的施工组织措施费用不计取;人工单价执行河北省冀建质【2006】431号文件后再按建筑面积每平米增加50元(包括税金和规费),不再执行【2008】280号文件;机械费按照河北省2003年综合基价预算定额计入,以后再有政策性调整,人工机械均不再做调整。
23.3计算依据 :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发包人认可的材料设备价格、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图纸会审纪要等。
23.4新增工程项目或设计变更等,执行23.2一般土建安装工程费率和人工单价的规定,除计算规费和税金外,不再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和其它任何费用。
23.5 发包方所指定的分包项目,承包人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及进度统一管理(包括资料汇总),收取2%(不含设备身价)的配合费。
23.6 专业承包工程,承包方进行必要的配合,不再计取配合费。
23.7 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其门窗工程、防水工程、钢筋接头、外墙保温、地暖等作为独立项目,不套用定额,不参与取费;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市场共同进行价格认定(包括材料、人工、机械费),由承包人组织施工。
24.工程预付款
不采用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完成双方约定的首付形象进度后3日内提交已完工的工程量报告,工程师在10日内审核确认,首付以后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每月28日前提交已完工的工程量报告。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按双方约定的付款阶段和付款比例,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发包人审核确认;
26.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程序:a、承包人向监理公司提出付款申请,主要包括完成工作量、应扣各种款项等;b、监理公司对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进行审查、批复,之后向发包人提出工程款支付单;c、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26.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时间:
26.3.1主体工程:承包人完成单位工程主体结构5层顶板或相应的地下车库、沿街商业、商场至设计层数,3日内将以完成工程量报工程师,工程师在5日内对工程量报告进行确认后,承包人依据工程师签署的同意付款支付单1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5%工程款;主体结构地上5层以上,每月28日前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支付一次进度款,支付比例为已完成工程量的75%;主体工程完成后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工程量报告经工程师审核确认后,发包人支付至主体工程完成工程量的80%。
26.3.2 装修工程:装饰装修、屋面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电气工程按月支付进度款,承包人每月28日前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师审核确认后,发包人依据工程师签署的同意付款支付单1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5%。
26.3.3工程竣工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发包方在10日内支付工程款到工程预算总价的90%。
a、通过监理、发包方和相关质检部门的验收;
b、提交相关部门所需的竣工图、竣工资料等并通过备案资料审查;
26.3.4工程交付使用且双方完成竣工决算满28天后,发包方支付到工程决算总价的97%,余款3%作为工程保修金按照国家规定时间返还。
26.4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增加的变更、签证、工程洽商、图纸会审不计入支付工程进度款中,在主体工程完成后随主体工程付款条件支付一次,装修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图纸会审等在竣工结算时一并办理。此外,支付工程进度款时还应扣除发包方同期垫付的水电费、本合同约定的代垫费用、违约金等费用。
26.5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并提交归档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后,承包人向发包人上报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退场、竣工结算审计完之后,扣除3%的质量保修费用,支付余款。质量保修费用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本合同中的材料设备,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工程实行发包人 “?认质 ?指定厂家及品牌”由承包人供应方式;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采用“?认质认价 ?指定厂家及品牌”由承包人供应方式;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部分材料设备选用“甲供材料设备”方式供应,但应提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与以配合。
27.2. 实行“甲供材料设备”方式供应时,当出现承包人提供的计划量(供应量或承包人签收量)超过合同用量(含合理损耗)时,超过部分的费用按采购价的2倍计算由承包人承担。
27.3考虑到材料设备采购设计的运输过程容易受到许多非发包人自身所能控制的原因的影响,因此承包人应为发包人规定的各种材料设备的到货时间分别考虑一个提前或延迟7天的合理误差,在合理
误差之内交付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办理手续,且不得提出任何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由发包人认质、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提供不少于两家的产品样品,并给予发包人合理的时间进行询价和考察,由发包人确定价格和品牌后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必须选用发包人认可的的材料品种、规格和厂家等,中途不允许更换;要求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认可证明、产品合格证、复验合格证明、当地有关部门的认可证明,并报请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力到承包人加工及施工现场随机抽检。无论材料是否通过发包人、工程师及第三方的检验,均不能排除承包人对材料所负的责任。
28.2、承包人接到图纸后30日内向发包人提报总的材料设备分析表,应标明名称、材质、规格、标准、数量、使用部位等;须发包人认质、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见附表1)至少在使用前15天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不作回复视为认可。
28.3、若应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未事先认质认价或私自更换认质认价的品牌或供应商,结算时该材料设备市场价格为零。
28.4、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工程师有权在施工现场随机抽检,如因质量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发包人自行组织材料设备供应,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8.5、非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结算时按定额价执行。
28.6、无论通过何种供应方式,用于本合同的材料的检验和试验费等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29.1发包人有对施工范围、施工内容变更的权力。
29.2凡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应根据变更内容的多少为发包人的确定留有足够的时间,否则,造成对承包人的一切影响由承包人承担。
29.3新增工程项目或单次单项设计变更等引起的费用调整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时,不预计算;当单次单项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金额在3000元以上时,可在结算时一并予以考虑;工程变更只是对图纸工程做法、几何尺寸的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不涉及工期的调整。
29.4 住宅楼1#、2#因户型调整增加或减少的室内隔墙(含抹灰、粉刷)不再调整。
九、工程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本合同工程除满足国家与当地政府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规定外,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发包人才会为合同全部内容及工作竣工验收合格。
32.1.1、通过发包人、监理公司的验收。
32.1.2、通过质量监督部门验收。
32.1.3、设备材料符合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32.2、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人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含音像资料)四套及竣工(完工)验收报告。
32.3、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另行协商。
33、竣工结算
执行通用条款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1.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自应付之日后第2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应付款的利
息。
35.1.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自应付之日后第2天起按同期向贷款利率支付应付款的利息。
35.1.3、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另行协商。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2.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工期逾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5.2.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承包人如未达到质量目标时,承包人负责返修至达到规范要求,承担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和用户业主造成的损失。
35.2.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4、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承包人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承包人对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和合同余款无权提请支付。
35.2.5、如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事件,承包人接受政府罚款, 如未能达到文明工地要求如接到发包人整改通知贰日内不进行整改,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壹万元违约金,如未经发包人允许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壹万元违约金。
35.2.6、如承包人未在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三日内提交符合政府备案部门要求的全部竣工备案资料,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缴纳合同价款壹万元的违约金。
35.2.7、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开工,发包人有权没收
履约保证金,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35.2.8、当出现承包人的人员故意制造事端、妨碍治安以及其它故意影响、阻挠施工或制造社会舆论等行为,影响施工、影响发包人名誉或利益时,承包人承担因此事件对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5.2.9、因承包人拖欠他人费用,造成他人制造事端、妨碍治安及发生其他非法行为影响发包人名誉或利益,以及他人诉讼发包人或起诉承包人时而将发包人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承担因此事件对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5.2.1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承包范围内施工工序不符合要求,由此引起的下一道工序增加的工、料、机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5.2.1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发包人索赔的各种款项,承包人在接到罚款通知后必须在24小时内以现金方式交发包人财务部门,否则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进度款中加倍扣除。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1)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采取第(1)中方式不能解决时,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转包或擅自分包;若发现,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对确需分包的特殊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必须经发包人批准。
38.2承包人对经过批准的,由承包人进行分包的单位,对本工程负有连带责任。
38.3发包人指定分包项目包括: 5#综合楼公寓部分和商场部分
及地下车库、沿街商业的电梯工程、消防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幕墙、商业橱窗。
38.4专业承包项目包括:煤气、电信、电力、热力、有线、自来水、市政工程。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39.3条执行。
40、保险
40.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投保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2)承包人投保内容:为承包人的现场人员、财产、设备保险,并支付有关费用,否则后果自负。
41、担保 不采用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共 六 份,发包人 三 份,承包人 三 份。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要与发包人材料供应商积极配合,如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7.2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后,首先保证按时向施工人员支付工资。
47.3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人员、水电安装负责人等有关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发包人要求的工程例会及临时会议,否则,无故不参加会议者缴处罚金100元/人次。
47.4承包人用水用电费用按电表、水表计量的数量或发包人确定的分摊数量从每次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47.5如工程进度节点因承包方原因工期延误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更换队伍,承包方无条件退场,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7.6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有关工程管理的规定,发包人有
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47.7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保证依照ISO14000标准执行,现场机械设备整齐停放在指定位置,材料物资堆放整齐,施工范围内场地清洁卫生,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残物、建筑垃圾等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树立标志标牌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其他单位以完成品的污染和损坏、限制由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碍;在合同期间,现场地面无积水、无污水;按照河北省文明施工工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管理。
附件:
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2. 通用条款附件
3. 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用量一览表
4. 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厂家及品牌一览表
5. 交房条件
附件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1,、2,、3,、4,住宅楼,1,综合楼、5层商场,1,、2,沿街商业,1,地下车库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
定如下: 承包人施工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的和外
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贰年;
4、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起,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保修期的头六个月内,承包人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此后应在发包人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维修的质量及效果。
2、承包人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并视为承包人认可。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可以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3、由于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原因及维修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给发包人及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相关业主进行谈判,在发包人发出支付通知的3天内,承包人按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相关协议或有关机关的裁决向发包人支付全部费用,上述费用发包人有权一并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以现金支付,承包人并补足保修金。
4、承包人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发包人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六个月内(防水工程壹年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承包人保修,质保期相应顺延。
5、承包人发生的一切伤亡等安全事故及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
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