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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多台湾同乡会章程多伦多台湾同乡会章程 多倫多台灣同鄉會章程 於2004年1月24日會員大會通過 一. 總則 1.1 名稱: 本會係於1976年依安大略省 CORPORATIONS ACT註冊登記之社團法人,定名為TAIWANESE- CANADIAN ASSOCIATION OF TORONTO,漢名譯為「多倫多台灣同鄉會」,簡稱TCAT。 1.2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大多倫多地區,由委員會決定之。 二. 宗旨 2.1 本會之宗旨為 1. 協助僑居多倫多大都會區之台僑,融和於加拿大之生活環境。 2. 集結會員為...

多伦多台湾同乡会章程
多伦多台湾同乡会章程 多倫多台灣同鄉會章程 於2004年1月24日會員大會通過 一. 總則 1.1 名稱: 本會係於1976年依安大略省 CORPORATIONS ACT註冊登記之社團法人,定名為TAIWANESE- CANADIAN ASSOCIATION OF TORONTO,漢名譯為「多倫多台灣同鄉會」,簡稱TCAT。 1.2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大多倫多地區,由委員會決定之。 二. 宗旨 2.1 本會之宗旨為 1. 協助僑居多倫多大都會區之台僑,融和於加拿大之生活環境。 2. 集結會員為多倫多地方當地社區服務。 3. 當為會員與政府機關之溝通媒介。 4. 保持台灣文化並介紹宣揚台灣文化於加拿大社會。 三. 會員 3.1 普通會員: 凡是來自台灣者連同其配偶及其後裔,認同台灣而僑居大多倫多地區者均可申請為會員,並由 入會小組通過者。 3.2 本會除上項會員為普通會員外,得另設名譽會員。僅普通會員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議決權。 3.2.1 名譽會員: 凡不具普通會員資格而贊同本會宗旨者得申請入會,由委員會通過者。 3.3 會員得以退會申請書申請退會,該退會申請書一俟被委員會接受後即刻生效。若申請退會,在退會成效之 前,會員仍有義務繳付同鄉會會費。 四. 組織與權責 4.1 會員大會 4.1.1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責機構。每年在農曆春節前後一個月內召開之。如有會員五十名以上之親自簽 署,或委員會得要求會長召開臨時大會。召開大會時應在開會之前15 天,將載有時間,地點與議程之開 會通告,通知所有會員。 4.1.2 年度會員大會應聽取會長、祕書、財務委員及稽核在過去一年之工作與財務狀態之報告;選任委員及稽 核,並討論一般或特別的會務。 4.1.3 會員大會所需的法定人數,頇有親自出席人數達全體會員數的五分之一以上。 4.1.4 除非同鄉會章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會員大會之議決均頇經親自出席會員過半數通過。除非有會員要 求投票表決,否則一切議案均以舉手表決。會中不論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若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4.2 委員會 4.2.1 同鄉會設委員會由十至十六名委員組成之。委員之產生係由每年會員大會選出。委員之任期為兩年,或 合格繼任人選出為止。每次年會應選出補足委員名額外,就次多票五名為候補委員。選舉概以投票決定 之。同鄉會會員大會得由三分之二以上票決罷免未期滿委員之職務,並由候補委員遞補其未盡之任期。 新當選之委員應於當選後三星期內就任,並召開第一次委員會。 4.2.2 委員必頇親自出席。如無正當理由而連續三次未出席委員會者,委員會得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票決 解除該委員之資格。 4.2.3 委員出缺:委員若人數低於十位時,由候補委員順次遞補。若無候補委員可補時,委員會得遴選會員遞補 並公告之,其任期為被遞補委員之未盡任期為限。 4.2.4 委員會會議: 委員會開會的法定人數為選任委員之過半數出席。除非另有臨時需要,至少應每兩個月舉行 一次,其地點由會長決定之。委員會的召開,應由會長或有三分之一委員以書面要求,會長應授意祕書事 先發出開會通知召開之。召開委員會,應將載明時間、地點、議程的開會通知,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各委 員。或以電話知會。 4.2.5 委員會之開會通知: 委員會之開會通知,如發生疏漏或錯誤時,並不影響該會議,會議中的各項決議事 項仍然有效。 4.2.6 委員會議決: 委員會中的議決,除另有規定外均依出席過半數之表決為原則。主席不參加投票。若投票 結果,正反人數相同時,主席有權裁決。任何出席委員均得要求投票表決,若無特別要求,即按舉手的 方法進行。主席宣稱作成決議並列入會議記錄,乃為議決成案。 4.2.7 委員會權力: 同鄉會委員會依據同鄉會所授予之合法權力執行各項會務,及各種行為。在不損害同鄉會 權益下,委員會基於合宜的考量下,得隨時購買、租貸、爭取、贈與、銷售、交換或其他方法處置同鄉 會所擁有的股票、股份、權利、擔保、特許、證券、土地、建物、及其他有形無形的動產或不動產或權 益。委員會在處理本會財產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才得向會員大會提出徵求同意。經會員 大會出席會員的三分之二贊成,才得執行。 4.2.8 委員的酬勞: 委員對各種工作不支酬勞。委員對同鄉會的採購事宜,應持利益迴避之立場。 4.3 同鄉會職員: 同鄉會設有會長、副會長兼祕書及財務各一名、得聘顧問若干名。委員會得視需要而決定其 他職員。服務期限為一年、所有職員均得連選連任多次、但會長與副會長不得連任。一人得兼多職。副 會長及其他負有分組責任的委員、均係委員會在年度選舉後舉行之第一次委員會中選任。顧問由會長聘 任,其任期與會長相同。 4.3.1 會長: 會長由上一年度副會長接任,對外代表多倫多台灣同鄉會,對內負責同鄉會會務作業的運作與監 督。同鄉會會員大會與委員會均由會長主持。在會長因故出缺或喪失行為能力期間,其職務與權責由副 會長執行。 4.3.2 副會長: 副會長從委員中互選。副會長應輔佐會長之職務與權責,並準備下一年度之會長之職務。副會 長因故出缺或喪失行為能力時,得由委員會推選某一委員遞補之。 4.3.3 祕書: 祕書為委員會授權的執行人員。祕書應參加所有委員會會議,擔任會議記錄。負責監護保管同鄉會 會印及所有名冊、文件、記錄、通訊、合約及同鄉會所屬之一切文件;對各會員及委員送達必要的通知。 年度交接時祕書應辦理移交手續、並應執行委員會隨時決定之職責。 4.3.4 財務: 財務或在其負責下執行財務之人員、應將同鄉會各項收支詳實登錄帳簿內、並將所有錢財或有價 物品用同鄉會名義存入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或財務機構。財務得依委員會指示支付同鄉會各項費用,收 取單據,在召開委員會時,或有所要求時,就各項業務及財務狀況一併送呈委員會報告。 4.3.5 本會設稽核二名,由會員大會每次年會選舉之。其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稽核負責監督和審核同鄉 會之財務與會計帳冊,向大會提出書面報告。 4.3.6 其他職員: 同鄉會其他職員的職責按聘僱時的條件,或按委員會隨時的需要而定之。 4.4 選舉辦法 4.4.1 資格: 凡於每年12月31日前繳交會費,或舊會員於年會時補繳者,得享該年度會員資格。選舉及被選舉 人應有一年以上之會員資格。 4.4.2 提名: 兩種方式,一由委員會『委員提名小組』徵詢有意願出任並有被選舉權的會員為候選人。另一為 會員大會當場提名候選人。 4.4.3 名單: 具有選舉權之會員名單應由祕書組提供給候選人,並於會員大會時公佈之。 4.4.4 選票: 會員報到時,如具選舉權,可向註冊組領取選票。 4.4.5 投票: 投票採多記法,可圈選至會員大會時公佈之應選名額一半以下,如超過,該選票無效。 五. 會計 5.1 會費: 會員有繳年會費之義務,其金額由委員會決定之。祕書應通知會員應繳會費,若會員在收到通知 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後仍未繳年費者,經委員會決議,得停止該會員資格,但若將未付的會費繳清後,仍 得經委員會恢復其會員資格。 5.2 會計年度: 本法人組織的會計年度定為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5.3 出納: 同鄉會之收入開支均由財務或其職員負責行之。 六. 附則 6.1 修訂: 本會章程之修訂頇由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的委員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後,或由二十 名以上之會員連署提出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過半數的出席會員決議通過。 6.2 本章程依安大略省社團法人法制定,經同鄉會委員會決議通過,由會員大會通過後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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