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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第五章以后(1)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第五章以后(1)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第五章以后(1) 第五章 电气装置 5.12应急电源 5.12.1 除5.16另有规定者外,每一平台均应设有独立的应急电源。 5.12.2 应急电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2.1 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应安装在破舱水线以上,3.4.6规定的假定破损范围之外和易于到达的处所内,不应安装在防撞舱壁(如设有时)之前; 5.12.2.2 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相对于主电源的位置应经本局批准,应确...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第五章以后(1)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第五章以后(1) 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1992)第五章以后(1) 第五章 电气装置 5.12应急电源 5.12.1 除5.16另有规定者外,每一平台均应设有独立的应急电源。 5.12.2 应急电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2.1 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应安装在破舱水线以上,3.4.6规定的假定破损范围之外和易于到达的处所内,不应安装在防撞舱壁(如设有时)之前; 5.12.2.2 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相对于主电源的位置应经本局批准,应确保在主电源所在处所或任何A类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致妨碍应急电源的供电和配电。设有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的处所,应尽实际可能不与A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所在处所的界限面相毗邻。如果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与A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所在处所,或者1类或2类危险区相毗邻,则其相毗邻的界限面应符合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6.5.2.1(a)和表6.5.2.1(b)的规定。 5.12.3 若采取了适当措施使在所有情况下均能确保独立的应急操作,则应急配电板可以向非应急电路供电,应急发电机可以例外地用作短时间地向非应急电路供电。 5.12.4 应急电源可以是发电机,该发电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 5.12.4.1 由一台独立供油井设有符合5.15要求的起动装置的柴油机驱动,其燃油的闪点(闭杯试验)应不低于43? 5.12.4.2 除设有5.12.6规定的临时应急电源外,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应能自动起动,并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且5.13.2规定的各项设备应能自动地换接至由应急发电机供电。 5.12.4.3 除非所设应急发电机既能对5.13.1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又能自动起动和尽快地(最长不超过45s)对所需供应的用电设备安全供电,否则应设置符合5.12.6规定的临时应急电源。 5.12.5 应急电源也可以是蓄电池组,该蓄电池组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5.1 承载应急负载而无需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 5.12.5.2 当主电源的供电失效时,能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 5.12.5.3 至少能立即向5.13.1所列各项设备供电。 5.12.6 当应急电源为发电机时,除非设有符合5.12.4要求的自动起动的应急发电机组,否则应设置一蓄电池组作为临时应急电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6.1 承载应急负载而无需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其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 5.12.6.2 当主电源或应急电源的供电失效时,均应能立即自动向5.13.2所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 5.12.7 应急配电板应尽可能靠近应急电源安装,并符合下列要——————————————————————————————————————————————— 求: 5.12.7.1 若应急电源为发电机,则应急配电板最好与应急发电机安装在同一处所; 5.12.7.2 作应急电源或临时应急电源用的蓄电池组,不应与应急配电板安装在同一处所,除非采取将蓄电池组泄出的气体排至室外的措施,或采用密封式蓄电池组,并经本局批准者。 5.12.8 在主配电板或机器控制室内的适当地点应装设指示器,指示应急电源或临时应急电源的蓄电池正在供电。 5.12.9 在正常情况下,应急配电板应通过相互连接的馈电线由主配电板供电,在主配电板上应设有该馈电线的过载和短路保护,并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应能在应急配电板处将其 自动切断。若允许反向供电,则至少应在应急配电板上设有该馈线的短路保护。 5.12.10 为了保证应急电源的迅速获用,必要时应有在应急配电板上自动将非应急电路切断的设施,以确保向应急电路供电。 5.12.11 应对包括自动起动装置在内的整个应急电源系统进行定期试验。 5.13 应急电源的供电范围和时间 5.13.1应急电源应有足够的容量,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向必要的设备供电,并应考虑到这些设备可能要同时工作。在计及了起动电流和某些负载的瞬时性质后,应至少能同时按以下规定 的时间对下列设备(如依靠电力工作者)供电, ——————————————————————————————————————————————— 5.13.1.1 对下列各处的应急照明供电18h (1)每一位于甲板上的救生艇筏的登乘站和舷外; (2)所有服务及起居处所内的通道、梯道、出口、乘人电梯 内及其围井壁上; (3)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包括控制位置); (4)所有控制站和机器控制室; (5)所有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作业的控制部位、工程作业必要的机械的控制部位以及电站应急关闭设备所在部位; (6)消防员装备的存放位置; (7)喷水器供水泵(如设有时),5.13.1.4所述的消防泵和应急舱底泵<如设有时)等处所及这些泵的起动部位; (8)直升机甲板。 5.13.1.2 对下列信号设备供电 (1)对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要求的航行灯、其他信号灯和声响信号供电18h; (2)为标示近海建筑的任何信号灯或声响信号供电4天。 5.13.1.3 对下列设备供电18h (1)所有在紧急状态下所需要的内部通信设备; (2)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3)断续使用的手动失火报警按钮和所有在紧急状态下所需的内部信号设备; (4)防喷器关闭设备、使平台离开井口装置的电气控制设备。 ——————————————————————————————————————————————— 对于上列(1)至(4)所列设备,若它们具有一位置适合于应急状态使用,且足以供电18h的独立蓄电池组供电,则可不作要求。 5.13.1.4 对消防泵之一(若为应急发电机供电者)供电18h。 。 5.13.1.5 对固定安装的潜水设备(若由平台上电源供电者)供电18h。 5.13.1.6 对半潜式平台和坐底式平台,还应对下列设备供电18h (1)4.6.3.3所要求的压载控制和指示系统; {2)4.6.3.2(2)所要求的任一压载泵,但仅要求其中一台应随时可以投入运行。 5.13.1.7 对下列设备供电0.5h: (1)3.8.4要求的水密门操纵设备,但不要求同时操纵所有水密门。若设有独立的能源则可除外, (2)3.8.4要求的控制和指示设备。 5.13.2 5.12.6所要求的临时应急电源应具有足够的容量,至少应能对下列各项设备(若系依靠电力操作者)供电o.5h 5.13.2.1 5.13.1.1和5.13.1.2要求的信号灯和应急照明。在此时间中机器处所、起居与 服务处所中的应急照明,可由固定安装且能自动充电和工作的独立蓄电池灯提供; 5.13.2.2 5.13.1.3(1)和5.13.1.3(2)所规定的所有重要的船内通信设备(包括有线广播系统), 5.13.2.3 5.13.1.3(3)和5.13.1.3(4)所述各项设备的断续工作。 ——————————————————————————————————————————————— 对于5.13.2.2和5.13.2.3所列各项设备,若它们具有一位置适合于应急使用,且足以按规定时间供电的独立蓄电池电源,则可不作要求。 5.17 照明 5.17.1照明灯具的结构,应能防止其温升过高而损仿其连接电线和电缆,并应能防止其周围的材料发生过热现象。 5.17.2 主照明系统应I句平台工作人员正常出入和工作处所提供照明,并从主电源得到电源供应。 5.17.3 主照明系统的布置,应使在设有主电源连同变换装置(如设有时),主配电板和主照明配电板的处所内发生火灾或其他严重事故时,不致造成5.12所要求的应急照明系统失效。 5.17.4 主机舱,其他大型机器处所、大型厨房,通道(包括出入口)、通向艇甲板的梯遭以及公共处所等处所的照明至少应由照明用的两个最后分路供电。当其中任何一路不能供电时,另一路仍应能保持上述处所必要的照明。主机舱及炉舱的照明灯点应交错布置。 5.17.5 对应急照明的特殊要求: 5.17.5.1 应急照明的灯点设置等应符合5.12的有关规定; 5..17.5.2 各种应急照明灯均应在灯具上有明显的标志,或在结构上与一般照明灯不同, 5.17..5.3 除驾驶室、救生艇、救生筏存放处的舷外的应急照明灯外,在应急照明及临时应急照明电路中不应设就地开关; 5.l7.5.4 应采用白炽灯作临时应急照明; ——————————————————————————————————————————————— 5.17.5.5 应急照明系统的布置,应使在设有应急电源连同变换装置(如设有时),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的处所内发生火灾或其他严重事故时,不致造成主照明系统失效。 5.17.6 5.5.3要求的隔壁灯照明,其照明窗的结构应坚固及气密,并设有防止机械损伤的 保护栅。 5.17.7 在有爆炸危险的处所内,应采用带有自给式蓄电池的本质安全型、增安型、隔爆型或空气驱动型的可携式灯具.可携式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电缆供电。 5.18 航行灯和信号灯 5.18.1 每一平台应按第一章和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配备航行灯和包括标示近海建筑的信号灯、直升机降落信号灯在内的各种信号灯。 5.18.2 航行灯控制箱应由两路馈电线供电。其中一路应直接由主配电板供电,另一路则应来自应急配电板。两路馈电线的转换开关应设在控制箱上或驾驶室内的适当处所。每只航行灯均应由航行灯控制箱引出的独立分路供电,而且必须在这些分路的所有极或相上用安装在该控制箱内的开关和熔断器或断路器来进行控制和保护。备用航行灯应由临时应急电源(如设有时)供电,否则应由应急电源供电。 5.18.3 必须设置在每一航行灯发生故障时能发出声响和视觉信号的自动指示器。如果采用与航行灯串联连接的灯光信号应该有防止由于信号灯故障而导致航行灯熄灭的措施 5.18.4 作业信号灯、失控灯、标示近海建筑的信号灯以及直升机降落信号灯应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其中备用作业信号灯、备——————————————————————————————————————————————— 用失控灯还应由临时应急电源(如设有时)供电。 5.18.5 手提式白昼信号灯应由应急电源和临时应急电源(如设有时)供电。如手提式白 昼信号灯带有自用蓄电池,则可不由临时应急电源供电。 5.18.6 5.18.4和5.18.5所述以外的其他信号灯均应由主电源供电,这些信号灯控制箱应尽可能直接由主配电板供电; 5.18.7 除数量较多的直升机降落信号灯等至少应由两个独立的最后分路供电外,每一信号灯均应由独立的最后分路供电,且在这些分路的所有极或相上应设开关加熔断器或断路器进行控制和保护。 5.20 有线广播系统 5.20.1 应设有能将指令有效地发送至各住室、各工作处所、走道、公共场所及甲板的有线广播系统。 5.20.2 应在控制室向所有在紧急情况下需采取行动的处所均能送话。 5.20.3 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有线广播系统应自动转换至蓄电池组供电。 5.20.4 有线广播系统还应符合5.24.5的规定。 5.21 通用报警系统 5.21.1 应设有能向全体人员有效地发出危险警报的通用报警系统。该通用报警系统必须能在重要部位和控制站(例如值班室,驾驶室、控制中心等)起动。并应独立于船上电力系统,由蓄电池组供电。 5.21.2 应设有足够数量的警报器,以保证平台上的所有人员收——————————————————————————————————————————————— 听到报警信号。 5.21.3 如有必要,在噪声较大的舱室内还应带有灯光或闪光警报设备。 5.21.4 如5.20要求的有线广播系统能符合下列要求,则可兼作通用报警系统; 5.21.4.1 随时都能发送清晰而不失真的音响报警信号,在发送报警信号时其他发送信号应自动停止; 5.21.4.2 如果扬声器上附有音量控制器,则在发送报警信号时该音量控制器应不起作用,以保证报警信号随时都能以最大音量发送; 5.21.4.3 至少应有两个放大器; 5.21.4.4 如果几个扬声器电路连接至一个放大器 ,则每—扬声器电路发生短路故障时,应不影响其他扬声器电路的正常工作' 5.21.4.5 每一防火区和(或)甲板应至少有两个连续的扬声器电路,且它们应连接至独立的放大器,扬声器电路应布置适当,以保证即使在一个放大器或一个扬声器电路失效时,仍能接收到报警信号,但音量可有所降低; 5.21.4.6 每一放大器应以独立的熔断器作保护。 5.21.5 通用报警系统还应符合5.24.5的规定。 5.22 其他报警装置 5.22.1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卤代烃等灭火剂系统所要求的报警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检测和报警装置,应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5.22.2 厨房内应设有声光警报器,以保证工作人员偶然被闭锁——————————————————————————————————————————————— 在冷藏库内时能发出求救信号。但冷藏库的门如能从内部开启,则可免设该项警报器。5.22.3 自航式平台上还应设置能在机器控制室或机器操纵台进行操作的轮机员报警设备,并应能在轮机员居住舱室内清晰地听到。 5.23 危险区中的电气设备 5.23.1 在6.3所规定的各类危险区中,原则上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和敷设电缆。如确属 操作上必需,只允许安装表5.23.1所列的电气设备和电缆。且除允许使用5.17.7规定的可携照明灯外,不得在危险区内使用其他可携电气设备。 5.23.2 所有安装在危险区内的电缆,应具备下列覆盖层之一: 5.23.2.1 金属编织层或其他金属保护层外加非金属不透性外护套,但用于2类危险区内的电缆可以不带金属编织层或其他金属保护层; 5.23.2.2 铜或不锈钢护套(仅用于矿物绝缘电缆),特殊用途可以考虑采用铝护套矿物绝缘电缆。在可能产生腐蚀的处所使用的矿物绝缘电缆,应在其护套外增加非金属不透性护套。 5.23.3 若操作上必须,则可以在1类或2类危险区内使用不带金属编织层或其他金属保护层的软电缆,但这些软电缆应是适合于严酷条件下使用的型式; 5.23.4 电缆的敷设应能防止机械损伤,电缆和防护支撑件的安装应能避免引起变形和磨损,且应考虑到构件的工作或膨胀的影响而——————————————————————————————————————————————— 留有适当的裕量。 5.23.5 本质安全电路应具有各自的专用电缆,该电缆应与非本质安全电路电缆分开敷设(例如不应束聚在一起,不应在同一罩壳或管道内,也不应用同一紧固件固定),且“ib”本质安全电路系统的电缆应与有部分部件在0类危险区的“ia”本质安全电路系统的电缆分开敷设。 5.23.6 电缆不得在1类、2类危险区进行连接,不得已时电缆必须在防爆型的接线箱内进行连接。 5.23.7 危险区舱壁上穿电缆的孔应以填料严加密封,以防爆炸性混合物进入其他区域。 5.24 由工程作业引起的紧急情况下的切断和关闭 5.24.1 考虑到爆炸危险可能超出6.3规定的危险区域之外的特殊情况,应设有能方便而有选择地切断或关闭下列设备的专门设施; 5.24.1.1 通风系统,但不包括向发电机原动机提供燃烧空气所需的风机; 5.24.1.2 主发电机原动机,包括其通风系统; 5.24.1.3 应急发电机原动机。 5.24.2 这种切断或关闭应至少能在两个重要部位上进行,其小一个部位应位于危险区之外。 5.24.3 5.24.1所要求的关闭系统,应设计成因其失灵引起的非故意停机以及由于误操作引起停机所产生的危险减至最小程度。 5.24,4 在进行5.24.1要求的关闭之后,应至少有下列设备仍——————————————————————————————————————————————— 能保持工作: 5.24.4.1 5.13.1.1(1)至5.13.1.1(4)要求的应急照明持续0.5h; 5.24.4.2 防喷器的控制系统; 5.24.4.3 通用报警系统; 5.24.4.4 有线广播系统; 5.24.4.5 蓄电池供电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5.24.5 在进行5.24.1要求的关闭之后,仍需保持工作的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5.1 安装在非封闭处所者,应为适合于2类危险区中使用的设备; 5.24.5.2 安装在封闭处所者,应能适合于它的用途,并经本局批准。 第六章 消 防 6.1 通则 6.1.1 本章规定是为给移动平台提供防火、防爆、探火和灭火的墓奉安全要求。移动平台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验均应符合本章规定。 6.1.2 消防材料和耐火分隔,设备以及装置等,均应经本局认可和检验。 6.1.3 应有固定展示的防火控制总布置图,图上应清楚地标明:每层甲板的各控制站;A级分隔围蔽的各防火区域,B级分隔围蔽的区域:各危险区域连同探火报警系统;喷水2S装置(初设有时);灭火——————————————————————————————————————————————— 设备,各舱室和甲板等出入通道设施的细目;以及通风系统,包括风机控制位置、挡火闸位置和服务于每一区域通风机识别号码的纲目。上述细日亦可记入一小册子,每一平台负责人员一本,并应有一份放于平台上易于到达的地方以便随时取用。防火控制图和小册子应为最新编制,如有改动,应尽可能立 即更正。此外,平台上灭火和抑制火灾用的所有设备和装置的保养和操作说明,应保存在一个封套内,放在易于到达的地方,以便随时取用。 6.1.4 灭火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随时可用。 6.1.5 所有消防设备应具有抗海水腐蚀的性能。 6.2 定义 6.2.1 本章所用术语的定义,除以下说明者外,请参见本局《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十一篇第一章的有关规定。 6.2.2 围蔽处所;由地板,舱壁和,或甲板所围蔽的处所,可以有门和,或窗。 6.2.3 半围蔽处所:具有顶板、风障和舱壁等结构,其自然通风条件与在开敞甲板上有显著差异,且其布置使气体不会发生扩散的处所。 6.2.4 工作处所:不包括机器处所或危险区之内的装有与钻井作业有关的设备和装置的开敞或围蔽处所。 6.2.5 失火危险较大的服务处所:存放易燃材料的橱柜,储或问和工作间、厨房、设有炊具的配膳室、油漆间和不是作为机器处所组成部分的修理间。 ——————————————————————————————————————————————— 6.2.6 失火危险较小的服务处所:不存放易燃材料的橱柜、储藏室、工作间,干燥室和洗衣间。 6.2.7 梯道:内部梯道,升降机、自动扶梯(完全设在机器处所内者除外)及其环围。仅在一层甲板设有环围的梯道,应视为未被防火门与之隔开的处所的一部分。 6.2.8 危险区:由于在钻井作业中使用机械或电气设备时,对可能存在于周围的易燃气体未加适当防范而可能引起火灾或瀑炸的区域。 6.2.9 安全区:除6.2.8规定以外的区域。 6.2.10 开敞甲板:不包括危险区在内的开敞甲板空间。 6.3 危险区 6.3.1 危险区的分类 6.3.1.1 0类危险区:易爆天然气,空气的混合物持续存在或长期存在的区域。 6.3.1.2 1类危险区:在正常作业中所能产生易爆天然气,空气的混合物的区域。 6.3.1.3 2类危险区:不大可能产生易爆天然气,空气的混合物的区域,并且即使 产生,其存在的时间亦极短。 6.3.2 钻井平台危险区 6.3.2.1 0类危险区包括:从井口至除气排出口终端的泥桨(日用钻井泥桨)循环系统及 油、气产品的封闭舱柜和管路的内部空间,例如逸出气体排出管,或油,天然气,空气混合物持续存在或长期存——————————————————————————————————————————————— 在的处所。 6.3.2.2 1类危险区包括: (1)从井口至最终除气出口之间的泥桨循环系统的任何部分的围蔽处所,并有开口通入该围蔽的处所; (2)位于钻台以下并且有一个可能的释放源(如钻井螺纹接套的顶部)的围蔽处所或半围蔽处所; (3)位于钻台上而又未用密实的钻台甲板与本款(2)所述的围蔽处所相分隔的围蔽处所; (4)露天或半围蔽的部位,除本款(2)所述外,须从(1)所述设备的任何开口边缘量起,或从1类危险处所的任何通风窗出口处量起,或从1类危险处所的通道量起的1.5m范围内的区域; (5)日用泥浆槽、管道或类似结构所在的处所,该处所原应属于2类危险区,但由于布置上的原因致使天然气不能消散者。 6.3.2.3 2类危险区包括: (1)装有从除气排出口终端至泥浆池的泥浆泵吸入接管之间的泥浆循环系统敞露部分的围蔽处所; (2)钻井架限界面内,钻台以上3m内的露天部位; (3)?钻台下面附近与钻井限界或易于积聚气体的任何围蔽范围相邻接的半围蔽部位;?钻台下面可能的释放源<如钻井螺纹接套的顶部)周围 3m以内的露天部位; (4)6.3.2.2(4)所述1类危险区域1.5m以外和6.3.2.2(2)所述的半围蔽部位以外的区域; ——————————————————————————————————————————————— (5)从进出2类危险区域的任何通风管出口边缘量起,或从2类危险区处所进出口量起 1.5m范围内的露天部位; (6)钻台以上围壁范围内或钻台以下3m高度的半围蔽井架取其高者; (7)1类危险区和安全区之间的气闸空间。 6.3.2.4 如内有测试设备,危险区域应作特殊考虑。 6.3.2.5 所述危险区域的范围还应取决于挡风罩的实际布置、专用通风设备的布置和平台结构的布置等情况,经本局批准可扩大或缩小。 6.3.3 储油平台危险区 6.3.3.1 0类危险区包括: 石油和天然气产品的储存罐及其系统的内部空间或爆炸性混合气体持续存在或长期存在的处所,以及与上述处所相类似的处所。 6.3.3.2 1类危险区包括: (1)从石油和天然气产品储存罐排气口边缘起,向上和周围1.5m,向下3m以内区域; (2)直接与石油和天然气产品储存罐相邻的围蔽处所和油气容易积聚而通风不良的处所 或与2类危险区相同的不通风处所; (3)与上述(1)和(2)所述相类似的处所。 6.3.3.3 2类危险区包括: ——————————————————————————————————————————————— (1)按6.3.3.2(1)规定的1类危险区边界起向上和向周围延伸1.5m,向下延伸3m以内的区域; (2)装有用作操作,处理,运送石油和天然气产品的设备及其管道且会漏泄出油气的围蔽处所; (3)贮藏输油软管的舱室; (4)来自2类危险区围蔽处所的通风出口边缘起向上和周围1.5m,向下3m以内的区域, (5)安装在露天的石油和天然气产品储存罐,离外壳3m以内的空间; (6)装在露天中用作操作、处理、运送石油和天然气产品的设备及其管道,以油气的可能漏泄源为中心,半径为3m的区域; (7)与(1)至<6)所述相类似的处所。 6.3.4 采油平台危险区 6.3.4.1 0类危险区包括: 石油和天然气产品储存罐,分离器等的内部空间或爆炸性混 合气体持续或长期存在的处所,以及与上述处所相类似的处所。 6.3.4.2 1类危险区包括: (1)安装有采油装置及其系统的围蔽处所; (2)有开口直接通往上述处所的围蔽处所及其通道; (3)从6.3.4.2(1)规定的1类危险处所通风出口边缘起向上和周围1.5m,向下3m的区域, (4)直接邻近于井口危险区,石油和天然气产品储存罐,分离器等——————————————————————————————————————————————— 的围蔽处所以及油气容易积聚而通风不良的部位或与2类危险区相通的不通风处所; (5)与上述(1)至(4)所述相类似的处所。 6.3.4.3 2类危险区包括: (1)以井口油气源为中心,向上和周围5m,向下直至铺板的区域, (2)按照6.3.4.2(3)规定的1类危险区边界起向上和向周围延伸1.5m,向下延伸3m以内的区域; (3)装有用作操作、处理、运送石油和天然气产品的设备及其管道且可能会漏泄出油气的围蔽处所; (4)安装在露天的石油和天然气产品储存罐,分离器,离外壳3m以内的空间; (5)来自2类危险区围蔽处所的通风出口边缘起向上和周围1.5m,向下3m以内的区域, (6)装在露天部位用作操作、处理、运送石油和天然气产品的设备及其管道,以油气可能漏泄源为中心,半径为3m的区域; (7)与上述(1)至(6)所述相类似的处所。 6.3.5 影响危险区范围的开口、出入口和通风条件。 6.3.5.1 除由于操作上的原因外,不应在下列部位设出入门或其他开口: (1)安全区和危险区之间; (2)2类危险区域处所和1类危险区域处所之间。 6.3.5.2 倘6.3.5.1所述的部位设置了出入门或其他开口,则凡在——————————————————————————————————————————————— 6.3.2.2、6.3.2.3、6.3.3.2、 6.3.3.3和6.3.4.2 6.3.4.中未予提及但有一个出入口直接通向任何1类危险区域或2类危险区域的围蔽处所,除下述者外,该封闭处所即与该危险区同类: (1)有与任何1类危险区域处所直接相通的出入口的围蔽处所可视为2类危险区域,如果: ?该出入口设有一个开向2类危险区域处所的气密门; ?当门开启时,通风空气是从2类危险区域处所流向1类危险区域处所的; ?通风失灵时,即在有人值班的操纵台上发出警报。 (2)有与任何2类危险区域处所直接相通的出入口的围蔽处所,可不视为危险区,如果: ?该出入口设有一个开向非危险区处所的自闭式气密门; ?当门开启时,通风空气是从非危险区处所流向2类危险区域处所的; ?通风失灵时,即在有人值班的操纵台上发出警报。 (3)有与任何1类危险区域部位直接相通的出入口围蔽处所,可不视为危险区,如果: ?该出入口设有形成气锁的两个自闭式气密门; ?该处所对危险区域处所具有正压通风; ?失去通风正压时,即在有人值班的操纵台上发出警报。 如果本局认为预定的安全区域处所的通风装置足以防止l类危险区域处所的气体进入,则可用一个开向非危险区域处所且无门背钩装——————————————————————————————————————————————— 置的自闭式气密门来代替形成气锁的两个自闭门。但当正风通风失灵时应在有人值班的操纵台上发出警报。 6.3.5.3 管路的设计,应避免不同类别的危险区域之间和危险区域与安全区域之间的直接流通。 6.3.6 处所的通风 6.3.6.1 危险区域的围蔽处所应予通风。如采用机械通风,危险区域围蔽处所的气压应低于危险较小的处所(或区域),非危险区域围蔽处所的气压应高于相邻危险区域处所。 6.3.6.2 危险区域的围蔽处所的所有进气应来自非危险区域。如果进气导管通过一个危险更大的区域时,其压力应高于该区域。 6.3.6.3 每个出气口应设在露天区域,该区域在不考虑此出气口的情况下,应与被通风处所属同一等级或次一等纵的危险区域。 6.3.6.4 应考虑通风的出入口位置和气流,使交叉污染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 6.3.6.5 通风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整个处所的通风良好有效并对可能逸出天然气的设备的处所和可能聚积天然气的处所作特殊考虑。 6.3.6.6 相对低压的空气输入导管应有坚固的结构,以避免气体泄漏。风扇应设计成能减少发生火花的危险。 6.3.6.7 危险区域的通风导管应与非危险区通风导管分开。 6.5 结构防火 6.5.1 平台体、上层建筑、结构性舱壁、甲板和甲板室应以钢或其他经本局认可的等效材料建造。 ——————————————————————————————————————————————— 6.5.2 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6.5.2.1 除应符合6.5和6.6中关于舱壁和甲板完整性的明 确规定外,舱壁和甲板的最低耐火完整性应按表6.5.2.1(a)和表 6.5.2.1(b)的规定办理。环围起居舱室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外部限界面,包括支承该起居舱室的任何悬架甲板,其面向钻台30m以内(自钻台边量起)的全部限界面及其上不少于3m距离的侧面,应为A—60级标准构造,经本局批准亦可采取等效布置。 6.5.2.2 为了确定应用于相邻处所之间的限界面相应的耐火完整性标准,这些处所应按其失火危险程度分为下列(1)至11)类,每类名称只是举例而不是限制,每类前面圆圈内的数字指表中相应的“列”或“行”数: (1)控制站:6.2所规定的处所; (2)走廊;走廊和休息室; (3)起居处所:6.2所规定的处所,不包括走廊,盥洗室和无烹调器械的配膳室; (4)梯道:6.2.7所规定的处所; (5)失火危险较小的服务处所:6.2.6所规定的处所; (6)A类机器处所:6.2规定的处所; 分隔相邻处所的舱壁的耐火完整性 分隔相邻处所的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7)其他机器处所:6.2规定的处所,但不包括A类机器处所; (8)危险区:6.2.8规定的区域; (9)失火危险较大的服务处所;6.2.5所规定的处所; (10)露天甲——————————————————————————————————————————————— 板:露天的甲板处所,但不包括危险区域; (11)卫生间和类似处所;公共卫生设备如淋浴室、浴室,盥洗室等,以及没有炊具的隔离配膳室。用于一个处所且只能从该处所进入的卫生设备应作为该处所的一部分。 附注:根据情况适用于表6.5.2.1(a)和表6.5.2.1(b)。 a一如设有应急电源或应急电源部件的处所与设有平台日用发电机或日用发电机 部件的处所相邻接,则这两个处所之间的边界舱壁或甲板,应为A一60级 分隔。 b一参阅6.6.1和6.6.3,采用适用注释。 c一属于同一类别,且标有角注“c”的处所.只有当相邻处所用途不同时,例如 在第(9)类中,才要求表中所示等级的舱壁或甲板。相邻的厨房之间不要求舱 壁,但与油漆间相邻的厨房则要求A—0级舱壁。 d一分隔驾驶室的海图室和无线电室的舱壁可以是B-0级。 ,一表示要求钢质或等效材料的分隔,但不需要A级标准。如有电缆、管子、通 风管穿过甲板时,该处应密闭,以防止火焰和烟气通过。 6.5.2.3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连同其甲板或舱壁以认为已全部或部分地起到分隔所要求的隔热性和完整性的作用。6.5.2.4 在考虑——————————————————————————————————————————————— 结构的防火细节时,应考虑所要求的隔热层在交接点和终止点导热的危险。 6.5.3 窗和舷窗(驾驶室的窗除外)应为永闭式。驾驶室的窗,如设计为能迅速关闭者,可以是开启式,经本局批准,危险区以外的窗和舷窗可以是开启式。6.5.4 所有门的阻火性能,应尽可能与其装配处的舱壁分隔等效。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外部门,应至少为A—o级分隔,并应为自闭式。 6.6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保护 6.6.1 一切要求为B级分隔的舱壁,应由甲板延伸至甲板,并延伸至船壳或其他限界面,但如在舱壁两侧均设有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时,此舱壁可终止于连续天花板或衬板。在走廊舱壁内只允许在住室和公共处所的门上及门以下开设通风开口,这种开口只允许设在门的下半部。如这种开口开在门上或门以下时,开口的总净面积不得超过0.05m2。当这种开口在门上时,则此开口应设有不燃材料制成的百叶栅且能从门的每一边人工关闭,在构成梯道环围分隔的门—亡不应设这种开口。 6.6.2 梯道应用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建造。 6.6.3 只穿过一层甲板的梯道,至少应在一层甲板处用A级或B级分隔和自闭式门予以保护,以限制火焰从一层甲板迅速传播至另一层甲板。作为人员用的升降机围壁应用A级分隔保护。如梯道和升降机围壁穿过一层以上甲板,应在各层甲板处用A级分隔环围并用自闭式门予以保护。自闭式门不应安装门背钩,但若门背钩装置装有保安——————————————————————————————————————————————— 型遥控脱开装置,则可以使用。 6.6.4 封闭在天花板、镶板或衬板后面的空隙,应以安装紧密且间距不超过14m的挡风条予以分隔。 6.6.5 除冷藏舱的隔热外,管子和通风导管的隔热层、天花板、衬板和舱壁应为不燃材料,防潮层和用以粘合隔热材料的粘附剂不需要不燃材料,但应保持最低数量,且其外露表面应具有低播焰性能’。在石油产品可能渗透的处所,隔热材料的表面应为油类或油气不可渗透。 6.6.6 构架包括舱壁的基板和其连接件,以及衬板、天花板和挡风条,均应为不燃材料。 6.6.7 走廊和梯道环围内的所有外露袭面,以及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隐蔽或不能到达的处所内的表面,应具有低播焰性。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外露表面,也应具有低播焰性。 6.6.8 舱壁、衬板和天花板上可以安装可燃镶片,镶片厚度不应超过2mm,但装在走廊,梯道环围和控制站内者除外,在这些处所内,镶片厚度不应超过1.5mm。 6.6.9 甲板基层敷料<如使用)应为不易着火的或高温下不致发出有毒气体或爆炸危险 的认可材料。 6.6.10 用于外露的内部表面上的油漆、清漆及其他表面涂层,应具有本局认为不会造成过度失火危险的性质,并应不致产生过量的烟。 ——————————————————————————————————————————————— 6.6.11 通风导管应为不燃材料制成。但对长度一般不超过2m横截面积不超过0.02m2的短节导管,如符合下列条件,则不需使用不燃材料: 6.6.11.1 采用本局批准的具有低着火危险的材料制成; 6.6.11.2 只用于通风装置的末端; 6.6.11.3 敷设位置从A或B级分隔包括B级连续天花板,穿透任何开口处沿导管距离不小于600mm。 6.6.12 若通风导管通过A级舱壁和甲板的净截面积超过0.02m2,除非导管所通过的甲板或舱壁的部位为钢质,否则其开口应装布钢质套管,而导管和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6.12.1 导管或套管的壁厚至少为3mm,长度至少为900mm。当通过舱壁时,最好是舱壁的两侧各为450mm。导管或装在导管上的套管应具有耐火隔热物,该隔热物应至少同导管通过的舱壁或甲板具有同样的耐火完整性。经本局批准,可以设有等效的贯穿保护: 6.6.12.2 除用于危险区外,具有流通截面积超过0.075m2的导管,除按照6.6.12.1的要求外,还须安装挡火闸。挡火闸应能自动操纵,并能从舱壁或甲板两侧人工关闭。挡火闸应装有显 示其关或开的指示器。如果导管通过由A级分隔环围的处所而并非用于这些处所,则只要该导管与其穿过的分隔具有相同的耐火完整性,就不需要挡火闸。本局可以特别考虑允许挡火闸仅从分隔的一侧操纵。 6.6.13 用于A类机器处所,厨房和危险区的通风导管不应通过———————————————————————————————————————————————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但除了用于危险区的通风导管不得通过起居处所、控制站和厨房外,如果导管符合下述情况,本局可以允许放宽这一要求。 6,6.13.1 导管为钢质,其宽度小于等于300mm时,厚度至少为3mm,其宽度大于等于760mm时,厚度至少为5mm。若导管的宽度或直径在300mm~760mm之间,厚度用内插法求得。 6.6.13.2 靠近穿过的限界处安装自动挡火闸。 6.6.13.3 导管从机器处所或厨房向每个挡火闸以外隔热为A--60标准至少5m。或者: 6.6.13.4 导管为钢质,并符合6.6.13.1要求。 6.6.13.5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全部隔热为A--60标准。 6.6.14 用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的通风导管不应通过A类机器处所、厨房和危险区。但除了不得通过危险区外,如果符合下述情况,本局可以允许放宽这一要求: 6.6.14.1 通过A类机器处所或厨房的通风导管为按照 6.6.13.1要求的钢质管; 6.6.14.2 靠近导管穿过限界处安装自动挡火闸; 6.6.14.3 导管穿过处保持机器处所或厨房限界的完整性; 6.6.14.4 在机器处所或厨房内的导管隔热为A一60级标准。 6.6.15 通过8级舱壁,流通截面积超过0.02m2的通风导管除非是钢质,否则应用长度900mm的薄钢板套筒加固,套筒在舱壁两侧最好各为450mm。 ——————————————————————————————————————————————— 6.6.16 厨房炉灶的排气管通过居住处所或存有易燃材料的处所时,应具有相当于A级分隔的耐火完整性。每个排气管应装有: 6.6.16.1 容易取出清洗的油脂收集器; 6.6.16.2 位于导管下端的挡火闸; 6.6.16.3 在厨房内可操作的排气风扇关闭装置; 6.6.16.4 固定的管内灭火设备。 6.6.17 所有通风系统的主进气口和出气口应能从该通风处所的外部关闭。 6.6.18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机器处所和危险区的动力通风,应能从这些处所外部易于到达的位置关闭。应特别考虑该位置在通风处所失火时的可接近性。机器或危险区动力通风的停止设施应与其他处所的停止通风设施完全分开。 6.6.19 在面向钻井区域,要求符合A一60标准的限界上的窗和舷窗应是: 6.6.19.1 建造成A一60标准,或 6.6.19.2 由水幕保护;或 6.6.19.3 安装钢质或等效材料的窗盖。 6.6.20 起居处所和控制站的通风布置,应防止从周围区域侵入易燃的,有毒的或有害的气体或烟雾。 6.6.21 对机器处所外面的控制站,应采取实际可行的措施保证维持通风,能见度和不受烟气妨碍,以便在失火时,其中的机械和设备可以受到监督并继续有效地运转。该控制站应设有替代的和分开的——————————————————————————————————————————————— 供气设施,两个供气源的空气进口,应使同时吸进烟气的危险性减至最小。经本局批准,上述要求不必适用于开敞甲板和开口通向开敞甲板的控制站,或使就地关闭装置同样有效的处所。 6.7 脱险通道 6.7.1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脱险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6.7.1.1 每一可能定期有人管理或居住的一般区域内,至少应有互相尽可能远离的2个脱险通道,以便人员能易于到达露天甲板和登艇部位。但有关处所的性质和位置以及该处所通常可能居住或工作的人数经本局审查后,可例外地允许只设一个脱险通道; 6.7.1.2 通常梯道应用作垂直脱险通道,但当设置安全梯道为不可行时,可以用垂直梯子作为脱险通道之一; 6.7.1.3 每个脱险通道,应易于到达;不受阻碍。沿通道所有出口的门应易于开关。不允许设置长度超过7m的一端不通的走廊。 6.7.2 每一个A类机器处所,应按下述方法之一设置两个脱险通道: 6.7.2.1 尽可能远离的两部钢质梯子通向该处所上部同样远离的门,由这些门可到达露天甲板。一般来说,其中一部梯子应从该处所的下部通至外面的一个安全地点,并有连续的防火遮蔽,该遮蔽应为钢质,必要时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并应在下端设有自闭式的门。倘由于机器处所的特殊布置或尺度限制,且从该处所下部设有一条安全脱险通道时,经本局批准可免除遮蔽的要求; ——————————————————————————————————————————————— 6.7.2.2 一部钢质梯子通向该处所上部的一个门,由此门可到达露天甲板,另外,在该处所下部远离上述梯子的位置装设一个能从两面开关的钢质门,由此门可进入从该处所下部到露天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但考虑到该处所的性质和位置以及通常可能在该处所工作的人数,经本局批准,可以例外地允许只设一个脱险通道。 6.7.3 A类机器处所以外的机器处所,其脱险通道的设置,应考虑到该处所的性质和位置以及该处所通常是否有人工作,并经本局批准。 6.7.4 升降机不应视为构成所要求的脱险通道之一。 6.7.5 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应在钻台发生火灾时,能至少有一条通往登乘位置和救生艇、筏的脱险通道,并具有尽可能防止火焰辐射的保护。 6.8 气体探测和报警系统 6.8.1 应设置固定式自动气体探测和报警系统,并经本局认可,其布置应能连续监测平 台上一切可能积聚易燃气体的围蔽区域,并能在主控制台以声,光信号显示气体积累的出现及位置,且能显示系统本身发生故障。 6.8.2 当某一安装了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处所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15,-20,时,系统发出声、光警报,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45,一50,时,系统发出危险声、光警报,并使该处所的输油管切断阀自动关闭,使该处所内的柴油机和,或燃气轮机自动停车。 6.8.3 气体探测和报警系统应由两个完全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 之一应为应急电源。当主电源失电时,系统应能自动转换至 应急电源供电。 6.8.4 平台上至少应备有所安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总数25,的探测器备品。 6.8.5 至少应配备2台手提式可燃气体监测器,每台均应精确地测定可燃气体的浓度。 6.9 探火和报警系统 6.9.1 应在所有居住处所和服务处所内装设自动探火和报警系统。对于设有卧室的居住区应装设感烟探测器。所有本条要求的系统和设备,应符合《海船安全技术法规》第十一篇 第二章的规定。 6.9.2 应在整个平台的适当位置设置足够的手动失火报警站。 6.10 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 6.10.1 消防泵 6.10.1.1 至少应设置2台独立驱动消防泵,每台泵的布置应能直接将海水抽入固定的消防总管。但在高吸程的平台上,可以安装增压泵和中间水柜,而这种布置要符合本节全部要求; 6.10.1.2 所要求的消防用泵中至少有一台专用于消防,并随时可用; 6.10.1.3 消防泵的海水吸入口和动力源的布置,应保证在任何一处所失火时不致使所要求的两台泵都失去效用; 6.10.1.4 消防泵的排量,应满足消防总管灭火用水量的需要,——————————————————————————————————————————————— 但该项泵的总排量无需超过180m3,h。如果设置的泵数多于所要求的数量,则它们的排量应经本局批准; 6.10.1.5 每台泵应至少能同时从任何两个消火栓之一及19mm的小枪齐输送一股水柱,并使另一消火栓保持0.35Mpa的最低压力。此外,如果备有用于保护直升机的甲板泡沫系统,则该泵应能在泡沫系统保持0.7MPa的压力,若其他任何防火或灭火耗用水且超过直升机甲板泡沫装置的水耗率,则此耗水量应作为计算所要求的消防泵排量的决定性因素; 6.10.1.6 倘所要求的两台泵的任一台位于通常无人管理的处所,而又离工作区域较远,则应具有对该泵遥控起动和对其吸入和排放阀遥控操作的措施; 6.10.1.7 除6.10.1.2所规定外,卫生泵、压载泵,舱底泵或通用泵,如非通常用以泵油者,均可作为消防泵; 6.10.1.8 连接于消防总管的每台离心泵出口端,应安装止回阀; 6.10.1.9 所有连接于消防总管的泵,倘其压力可能超过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的设计压力,则应对这些泵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分布和调节,应能防止消防总管系统中产生超压。 6.10.2 消防总管系统; 6.10.2.1 应设置一个固定的消防总管系统,其设备和布置应符合本条要求; 6.10.2.2 消防总管和消防水管的直径,应足够有效地从同时工作的所要求的消防泵传输所需的最大出水量; ——————————————————————————————————————————————— 6.10.2.3 在所要求的消防泵同时工作的情况下,消防总管内所保持的压力应经本局批准,并足以使由其供水的所有设备安全而有效地工作; 6.10.2.4 消防总管应尽量避开危险区域,且其布置应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平台的结构所提供的任何热屏蔽或保护; 6.10.2.5 消防总管应装设隔离阀,其分布位置应使之在总管的任何部分发生机械损坏时,能得到最佳的利用; 6.10.2.6 除为消防所需外,消防总管不应有其他的连接; 6.10.2.7 应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保护消防总管内的水不冻结,以便随时可用; 6.10.2.8 在热力作用下易于失效的材料,除非有充分的保护,不应用于制造消防总管消火栓。管子及消火栓的位置,应使消防水带易于与之连接; 6.10.2.9 应设有旋塞或阀,以便在消防泵工作时可以拆卸任何消防水带; 6.10.2.10 消火栓的数目和位置,应至少能将两股不是由同一消火栓引出的水柱,无论平台航行时还是进行钻井作业时,射至平台人员通常可以到达的任何部位,而其中一股水柱应使用一根消防水带。每个消火栓应配备一根消防水带; 6.10.2.11 消防水带的材料应经认可,其长度应足以将一股水柱射至可能需要到达的任一处所,最大长度应经本局批准。每根消防水带应配有一支两用水枪和必需的接头。消防水带应与其必要的配件及——————————————————————————————————————————————— 工具存放于供水消火栓或接头附近的显著位置,以便随时取用。 6.10.3 水枪: 6.10.3.1 标准水枪的尺寸,应为12mm、16mm和19mm或尽可能与之相近,经本局批准,可使用较大直径的水枪; 6.10.3.2 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不必使用大于12mn的水枪; 6.10.3.3 在机器处所和各外部处所,水枪的尺寸应能自最小的泵在6,10.1.5所述的压力下,从两股水柱上获得最大的出水量,但不必使用大于19mm的水枪。 6.10.4 国际通岸接头 6.10.4., 平台上至少应配备一个符合表6.10.4要求的标准法兰; 6.10.4.2 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材或其他合适的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MPa工作压力,其一端应为平面法兰,另一端则有永久附连的配合平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带的联接器。国际通岸接头应附有能承受1.0MPa工作压力的任何材料的垫片一只,及直径为16mm长度为50mm的螺栓4付和垫圈8只,一并保存在平台上。 6.10.4.3 应有可使国际通岸接头在平台上的任何一侧均能使用的设施。 6.11 机器处所和燃烧设备处所的灭火设备 6.11.1 主用或辅助燃油锅炉和其他具有同等热效率的燃烧设备所在的处所,或设有燃 油装置或沉淀柜的处所,应配备: 6.11.1.1 下列固定式灭火系统之一: ——————————————————————————————————————————————— (1)符合《海船安全技术法规》第十一篇第三章规定的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2)符合《海船安全技术法规》第十一篇第三章规定的气体灭火系统; (3)符合《海船安全技术法规》第十一篇第三章规定的高膨胀泡沫灭火系统。如果机器处所和设有燃烧设备的处所没有完全隔开,或如燃油能从后者流入机器处所,则机器处所和燃烧设备处所两者应作为一个舱室看待。 6.11.1.2 在每个设有燃烧设备的处所和每个装有部分燃油装置的处所,至少设置两个认可的手提式泡沫灭火机或等效设备。此外,每个燃烧器还应至少有一个容量为9L的同型灭火机,但任一处所中附加灭火机的总容量不必超过45 L。 。 6.11.1.3 一个容器内装砂子、浸透苏打的锯木屑或其它认可的干燥物,其数量可由本局规定。或者,也可用一个认可的手提式灭火机来代替。 6.11.2 在设有用作主推进或其它用途的内燃机的处所,如内燃机的总输出功率大于750kW,应配备下列灭火设备: 6.11.2.1 6.11.1.1所要求的固定装置之一。 6.11.2.2 在每一机器处所应有一个容量不少于45 L的认可的泡沫型灭火机或等效设备,并对机器输出功率每750kW 或其零数应配备一个认可的手提式泡沫灭火机。按此配置的手提式灭火机的总数,不应少于2个,但也不必多于6个。 ——————————————————————————————————————————————— 6.11.3 对于未设固定式灭火系统并由水密舱壁与锅炉舱隔开的汽轮机所在处所内的灭火设备,应特殊考虑。 6.11.4 对灭火装置未明确规定的任何机器处所,如存在失火危险,则应在该处所内或该处所附近,设置一些认可的手提式灭火器或其他灭火设施并经本局批准。 6.12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工作处所酌手提式灭火机 6.12.1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工作处所应配备本局批准的认可型手提式灭火机,认可的灭火机应符合《海船安全技术法规》第十一篇第三章的规定。 6.13 贮油罐喷淋冷却系统 6.13.1 储油平台上的石油贮油罐应装设固定式海水喷淋冷却系统进行保护。喷淋冷却水的供给速率应为2L,m2.min。 6.13.2 喷淋冷却系统应设有专用的独立动力泵,直接从海水中吸水。该系统的供水泵和控制装置应布置在被保护的区域以外的适当地点,以便在被保护区域发生火灾时人员能易于到达和进行操作。 6.13.3 喷淋冷却系统应与平台上消防总管连接,在连接管上应设有可锁住的截止止回阀,以防止该系统的水倒流入消防总管。 6.13.4 喷淋冷却系统的喷水器喷出的水应均匀地分布在油罐表面并形成水膜。 6.13.5 供水泵可用独立柴油机驱动,也可用电动机驱动。若供水泵用电动机驱动,则应有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来的两套独立供电线路,并设有自动转换开关。当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应急发电机应能自——————————————————————————————————————————————— 动起动。若供水泵的动力源是内燃机,除应符合本节6.13.2的规定外,该机所在的位置应在任何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致影响机器的空气供给。 6.13.6 喷淋冷却系统的充水部分,如在使用中可能遇到低温而产生冰冻者,则应有防冻措施。 6.13.7 喷淋冷却系统的管子应采用内外镀锌的钢管。喷水器及其他零件应采用能耐800’c以上高温及耐腐蚀的材料制造。 6.13.9 喷淋冷却系统的管路在车间应以1.5倍设计压力作液压试验。在平台上安装完毕后,以1.25倍的设计压力作密性试验。完工后应作喷淋试验。 6.14 输油平台的水幕系统 6.14.1 输油平台应装设一个固定式海水水幕系统进行保护。 6.14.2 水幕系统应设有一专用独立动力泵,直接从海中吸水。供水泵和其控制装置应布置在被保护区域以外的适当地点,以便在被保护区域发生火灾时能易于到达和进行操作。 6.14.3 水幕系统应与平台上消防总管连接,并在连接管上装有可锁住的截止止回阀,以防止水倒流入消防总管。 6.14.4 水幕系统喷嘴的数量和布置,应使喷出的水在被保护处所内作有效而均匀的分布。 6.14.5 供水泵可用独立柴油机驱动,也可用电动机驱动:若供水泵用电动机驱动,则应有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来的两套独立供电线路,并设有自动转换开关。当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应急发电机能自动——————————————————————————————————————————————— 起动。若供水泵的动力源是内燃机,则除应符合本节6.14.2的规定外,该机所在的位置应在任何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致影响机器的空气供给。 6.14.6 水幕系统的有效保护范围,其长度应为输油平台的最大长度,高度应大于输油臂的高度。 6.14.7 水幕系统的喷嘴应有防止被水中杂质或管系,喷嘴、阀门和水泵的锈蚀堵塞的措施。6.14.8 水幕系统的管于应采用内外镀锌的钢管,喷嘴及其他零件应采用能耐800’C以上高温及耐腐蚀的材料制造。 6.14.9 水幕系统的充水部分,如在使用中可能遇到低温而产生冰冻者,则应有防冻措施。 6.14.10 水幕系统的管路在车间应以1.5倍设计压力作液压试验。在平台上安装完毕后,以1.25倍的设计压力作密性试验完工后应作水幕喷射试验。 6.17 机器处所和工作处所内的布置 6.17.1应配备停止机器处所及工作处所的通风机和关闭所有通向这些处所的门道、通风筒、烟囱周围的环状空间和其他开口的设施。在失火时,这些设施应能从各该处所的外部进行纵。 6.17.2 强力送风机与抽风机的驱动机械,电动强压式风机、燃油驱运泵、燃油装置用泵以及其它类似的燃油泵,应在各该处所的外部设遥控装置,以便当其所在处所失火时能将其关掉. 6.17,3 设在双层底上方的储油柜,沉淀柜或日用柜的每一吸油——————————————————————————————————————————————— 管上,应装设一个旋塞或阀门,该旋塞或阀门应能在这些油柜所在处所失火时从该处所外部予以关闭。在深舱位于轴隧或管隧内的特殊情况下,深舱上应装设阀门,失火时可由加装在管路上或隧道外管路上的阀门实行控制。 6.18 消防员装备 6.18.1 至少应配备两套符合《海船安全技术法规》第十一篇第三章3.9.1(1)要求的消防员装备和两套个人装备,每套包括上述法规第十一篇第三章3.9.1(1)?a,b和c规定的项目。 6.18.2 消防员的装备一般应存放在易于到达并可随时取用的位置,如适用,其中一套装备应存放在靠近直升机甲板的地方。 6.19气瓶的存放 6.19.1 如果同时存放有一瓶以上的氧气和一瓶以上的乙炔气时,其布置应满足下述要求; 6.19.1.1 如氧、乙炔固定管系是按本局批准的实用标准和规则进行设计者,则可予以接受; 6.19.1.2 如两瓶或以上的每种气体放在围蔽处所内时,则应为每种气体配备单独的储存室; 6.19.1.3 储存室应用钢材建造,通风良好,并可从露天甲板进入; 6.19.1.4 应有能在灭火时将气瓶迅速移走的措施; 6.19.1.5 气瓶储存室应标示“严禁吸烟”; 6.19.1.6 如果气瓶存放在露天场所,则应采取下列措施: ——————————————————————————————————————————————— (1)保护气瓶及其管路免受机械损坏; (2)尽可能少地暴露于碳氢化合物之中; (3)确保适当的排水。 6.19.2 气瓶存放区域或处所的保护设施,应得到本局批准。 7.8 安全系统 7.8.1 应设有安全系统,当机械或锅炉在工作中出现立即会产生危险的严重故障时,应能自动关闭该部分设备,并在7.6.1规定的地点发出警报。除能引起严重损害、完全破坏或爆炸的情况外,不应自动关闭推进系统。如装有关闭主推进机械的遥控装置,应能避免误操作。应设有目视设施,当遥控时予以显示。 第八章 救生设备 8.1 通则 8.1.1 所有救生设备都应符合《法规》第十二篇的有关要求。 8.1.2 所有救生设备都应按《法规》第十二篇要求进行检验、试验和认可。 8.2 救生艇 8.2.1 平台上配备的救生艇符合《法规,第十二篇11.6的要求。 8.2.2 水面式平台应在其左、右舷各配备一艘或多艘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平台上的全部人员。 8.2.3 柱稳式平台应在其两舷或两端相互远离的地点配备救生艇。其总容量应为位于平台任何一舷、任何一端或任何一角的救生艇都己失落或失效时,剩余的救生艇仍能容纳平台上的全部人员。 ——————————————————————————————————————————————— 8.2.4 自升式平台的救生艇配备要求与柱稳式平台相同。如由于尺度或形状原因,救生艇的放置不能满足8.2.3相互远离的要求时,经本局批准,可将救生艇的总容量降至能容纳平台上的总人数。 8.2.5 在迁航过程中,由于平台上人数减少,经本局批准后,可按平台上实有人数配备救生艇。 8.3 救生筏 8.3.1 所有平台都应配备救生筏,其总容量应能容纳平台上的全体人员。 8.3.2 如水面式平台上的救生筏不能方便地移送到任何一舷降落下水,则每舷救生筏的 总容量都应能容纳平台上的总人数。 8.3.3 如水面式平台上的救生筏的存放位置距平台的首部或尾部超过100m,则应在合理且可行的范围内增加一只尽量靠前或靠后放置的救生筏或一只尽量靠前,另一只尽量靠后的两只救生筏。这种增加的救生筏可按能用人力解脱的方式系固。 8.4 救生艇筏的存放,降落和回收 8.4.1 每艘救生艇筏的存放应; 8.4.1.1 使该救生艇筏及其存放装置对任何其他降落站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的操作不形成妨碍; 8.4.1.2 在安全和可行情况下,尽可能靠近水面; 8.4.1.3 处于随时备用状态,使2名船员能在5 min内完成登乘和降落的准备工作; ——————————————————————————————————————————————— 8.4.1.4 按《法规》第十二篇要求配齐属具,但如认为在平台规定作业区域内某些属具是不必要时,经本局批准,可以免除; 8.4.1.5.根据实际情况,存放在安全、有遮蔽、在火灾和爆炸时能受到保护的地方。 8.4.2 救生艇应附连于其降落装置存放。在布置上应尽量使位于存放位置的救生艇得到保护,以免受巨浪造成损坏。 8.4.3 救生筏的存放应能确保用人工将其从系固装置上解脱开来。 8.4.4 吊架降落式救生筏应存放在吊钩可到达的范围内,但备有能移动救生筏的设施者除外。这种设施在乎台因破损而出现不大于第三章规定的纵倾和横倾范围的倾斜或由于平台运动或能源失效时应仍能操作。 8.4.5 除8.3.3规定应增加的救生筏外,其他救生筏应将系筏索的弱链固定在平台上,并应有自由漂浮装置以便在平台沉没时,该筏能自由浮起。如救生筏为气胀式,还应能自动充气。 8.4.6 救生艇筏降落站的位置应能确保艇筏安全降落水面并应特别注意避开暴露的螺旋桨。降落站应尽可能安排在能使救生艇筏从平台边缘的平直部分降落下水的位置,但下列情况除外, 8.4.6.1 专为自由降落下水而设计的救生艇筏; 8.4.6.2 装在与平台下部结构保持一定间隙的架子上的救生艇筏。 8.4.7 所有救生艇、和除抛投式气胀救生筏之外的其他救生筏的——————————————————————————————————————————————— 降落装置均应符合《法规》第十二篇13.1和13.2的要求。自由降落式艇筏的降落装置除应满足《法规》第十二篇13.1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13.斗的要求。柱稳式平台上的救生艇筏的降落装置除应符合《法规》第十二篇13.1.1的要求外,还应在平台出现2.4.6规定的破损状态所引起的纵、横倾时能正常操作。 8.4.8 降落与回收救生艇筏装置应安排得使操作人员在艇筏降落及救生艇回收的整个过程中都能看到艇筏的情况。 8.4.9 平台上的同类救生艇筏应使用同一型式的脱开机械。 8.4.10 在任一降落站,救生艇筏的准备工作和操纵均不得妨碍其他降落站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的及时准备工作和操纵。 8.4.11 吊艇索的长度应在平台处于不利的情况下(如最大峰隙,最轻载迁航或作业、处于3.4.6所规定的破损状态)仍足以使救生艇筏到达水面。 8.4.12 在准备和降落的全过程,应对救生艇筏、降落装置及降落的水面有充分的应急照明。 8.4.13 放弃平台时,应有防止由平台排出的液体进入救生艇筏的设施。 8.4.14 放弃平台时,装载了平台上所有人员和属具的全部救生艇应能在发出放弃信号 后的10min之内降至水面。 8.4.15 除非操作人员用人力或机械把开关放到“脱开”位置,否则人力制动器应一直起着制动作用。 ——————————————————————————————————————————————— 8.4.16 救生艇筏的布置应能使其在平台处于完整状态下降落时,避开自升式平台主体下、柱稳式平台上壳体下的桩腿,立柱、桩靴、撑杆,沉垫以及与此类似的结构。 8.4.17 平台受到3.4.6所规定的破损时,总容量不少于平台上全体人员的救生艇除满足本章对下水和存放的一切要求外,还应能避开任何障碍物下水。 8.4.18 应结合平台的设计和救生艇筏的容量来安排艇筏的位置和排列方向,以利于平台上的人员有效而又安全地全部撤离。 8.4.19 救生艇筏或救助艇的下降速度S应不小于下式计算之值,但不必大于lm,s: S=0.4十(0.02×H) m,s 式中:H一平台最轻载时由吊艇架头到水面的垂直距离,m。 8.5 救助艇 8.5.1 每座平台应至少配备一艘救助艇。符合救助艇要求自救生艇可兼作救助艇。 8.5.2 救助艇的存放应: 8.5.2.1 能在5mln内降落下水; 8.5.2.2 放在便于降落与回收的位置; 8.5.2.3 使该艇及其存放装置均不妨碍其他降落站的救生艇筏的操作; 8.5.2.4 兼作救生艇用的救助艇还应符合8.4.1--8.4.5的要求。 8.5.3 救助艇的降落装置与救生艇的降落装置要求相同。 8.5.4 救助艇应能在满载人员和屈具时迅速回收。兼作救生艇的——————————————————————————————————————————————— 救助艇应能在载足救生艇属具及至少6个经认可的救生艇乘员时迅速回收。 8.6 人员集合与登乘救生艇筏 8.6.1 若人员集合点与登乘点分开,集合点应与登乘点靠 近。集合点应有足够的场所容纳预定集合在该地的人员。 8.6.2 人员集合点与登乘点均应设在从起居和工作处所; 容易到达的地方。 8.6.3 集合点与登乘点以及通向它们的通道、梯道和出口都应有应急照明。 8.6.4 担架上的病人应能通过吊架降落式救生艇筏的集合点和登乘点抬入救生艇筏。 8.6.5 救生艇筏登乘点应设计得使: 8.6.5.1 救生艇全部定员能在登艇指示发出3min内登上该艇; 8.6.5.2 人员可从救生艇存放处直接登艇;救生艇可从存放处直接降落; 8.6.5.3 定员应能从紧邻吊架降落式救生筏存放处的位置或被移到8.4.4条所述的位置的救生筏旁登乘并随筏降落; 8.6.5.4 必要时,应有能把吊架降落式救生筏移至并系定在平台边沿的设施以便人员安全登乘。 8.6.6 应至少配备两条相互远离的,从甲板延伸至水面的固定金属梯或梯道。该梯或梯道连同其附近海面应有充分的应急照明。如不能安装上述固定梯时,则应有能使平台上全体人员安全降落到水面的——————————————————————————————————————————————— 其他脱险设施。 8.6.7 救助艇的登乘和降落装置应使人员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登上该艇并将该艇降落。 8.7 救生衣 8.7.1 平台上海一人员都应配备救生衣。此外,还应在适当场所放置足够数量的救生衣,以便在不易得到救生衣的场所的人员使用。 8.7.2 每件救生衣均应配备符合要求的灯。 8.8 保温救生服 8.8.1 平台上每个人员都应配备一件保温救生服。此外,在适当场所还要存放足够数量的救生服以便在不易得到救生服场所工作的人员使用。 8.8.2 如平台一直在温暖区域作业,经本局批准可不配备保温救生服。 8.8.3 符合救生衣要求的救生服可兼作救生衣。 8.9 救生圈 8.9.1 每座平台至少应配8个救生圈,均应易于从露天处取得。长度大于100m的水面式平台需配备救生圈数量应不少于表8.9.1的规定 8.9.2 不少于总数一半的救生圈应配备认可型电池自亮灯且其中不少于2个应配备自发烟雾信号,并能从驾驶室、主控制站或操作人员易于到达的地方迅速抛投。装有自亮灯的救生圈以及装有自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平均分置在平台两侧,这种救生圈不配救——————————————————————————————————————————————— 生索。 8.9.3 至少应在两个相互远离的救生囤上各装一条可浮救生索,索的长度至少应为从其存放甲板到轻载水线距离的一倍或30m,取其长者。 8.9.4 每个救生圈都应用正楷罗马字母书写平台名称及记港。 8.10 抛绳装置 8.10.1 平台上应配备1套符合《法规》第十二篇14.1要求的抛绳装置。 8.11 遇险信号和应急报警 8.11.1 每座平台至少应配备12支火箭降落伞式火焰信号,并应保存在驾驶室或其附近。如平台上没有驾驶室,则火焰信号的存放位置应经本局批准。 8.11.2 每座平台都应备有能在平台各处都听得到的总报警系统,该系统控制站的安装应经本局批准。报警信号仅限于:—般紧急信号,火警信号和放弃平台信号三种。这些信号应在应急部署表中予以说明。 8.11.3 经由总报警系统发出的报警信号应再通过有线广播系统予以补充说明。 8.12 救生艇筏操作须知 8.12.1 在救生艇筏及其降落控制器上或附近应张贴图解和须知,并应: 8.12.1.1 张贴该控制装置的用途和操作过程的图解,并有相应的须知和注意事项; ——————————————————————————————————————————————— 8.12.1.2 能在应急照明下看清这些图解和须知; 8.12.1.3 使用国际海事组织所建议的符号。 8.13 救生设备的备用、保养和检查 8.13.1 平台离港前以及在平台作业和迁航期间,所有救生设备都应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8.13.2 应有救生设备保养条例并按条例进行保养。保养条例可用保养计划代替。 8.13.3 降落救生艇筏的吊索应在间隔不大于30个月的期间内调一次头,或由于吊索质量退化,应在间隔不大于5年的期间内予以换新,取其较早者。如吊索不能调头,则应在24个月后仔细检验,经检验无缺陷,可继续使用24个月。但不能调头的吊索一般应在不超过4年的期限内换新。 8.13.4 救生设备及其易损或易耗而必须定期更换的部件应有备件及修理工具。 8.13.5 应每周作以下检查:8.13.5.1 对全部救生艇筏、救助艇及其降落设备进行外观检查以确保随时可用,8.13.5.2 救生艇和救助艇的主机要作总共不小于3min的正车和倒车运转; 8.13.5.3 测试通用报警系统。 8.13.6 每月应按事先拟定好经本局批准的检查表检查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属具和应急照明,确保设备完整及良好。检查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应载入作业日志。 8.13.7 每只气胀式救生筏和每件气胀式救生衣都应进行检修; ——————————————————————————————————————————————— 8.13.7.1 检修期限应不超过12个月。如外观良好,经本局批准可将检修期限延长到17个月; 8.13.7.2 应在有适当的检修设备和受过正规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的工人,并经过认可的维修站中检修。 8.13.8 气胀式救助艇应按产品说明书进行修理和保养。在平台上可作应急修复,但永久性的修复只能在认可的维修站中进行。 8.13.9 静水力释放器的定期检修要求与8.13.7相同。 第九章 临时锚泊与定位锚泊的设备 9.1 通则 9.1.1 所有移动平台都应配备锚泊设备。自升式平台及具有安全程度与锚定位相当的动力定位装置的其他类型的平台可只配备临时锚泊设备。 9.1.2 水面式平台和柱稳式平台的定位锚泊系统中,如有两套装置满足临时锚泊的要求,则可代替规定的临时锚泊设备。 9.2 临时锚泊设备 9.2.1 锚泊设备的数量、重量和规格应以下式算得的舣装数N确定: 9.2.1.1 单体水面式平台 2/3 N=?+2Bh十0.lA 9.2.1.2 自升式平台和单体柱稳式平台 2/3 N=?+2hle十0.1A 9.2.1.3 双体水面式和半潜式平台 ——————————————————————————————————————————————— 2/3 N=2(2/?)+2leh十0.1A 式中:?--夏季载重线的型排水量, B——型宽,m, h——从夏季载重线量起的平台干舷高度,加上上层建筑及所有宽度超过0.25B的甲板室高度(沿船侧量取)m。如果宽度大于0.25B的甲板室位于宽度等于或小于0.25B的甲板室之上,则后者的高度h不计入公式。在计算h时脊弧和纵倾可以忽略; A——侧面面积,m2。包括夏季载重线以上规范所指长度以内的平台主体,以 及宽度超过0.25B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 le——平台主体外廓垂直投影最大尺度,m。 在计算h和A时,高度大于1.5m的挡板和舷墙也认为是甲 板室的一部分。在所有情况下,非自航平台的舣装数应按拖航吃水计算。同时,自升式平台的柱腿、柱稳式平台的立柱、火炬和钻井架等结构均应计入,其面积应乘以按表2.1.2.3(a)求得的Ch和按表2.1.2.3(b)求得的Cs。 9.2.2 平台的临时锚泊设备部件,如锚、锚链等可根据舣装数由本局承认的规范或规则的相应规定确定。 9.3 定位锚泊设备 9.3.1 当平台以锚作为唯一的定位手段时,该定位锚泊设备应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以使平台能在各种设计条件下定位。该设备的安排应使任一部件失效时都不会导致整个设备的逐步失效。 ——————————————————————————————————————————————— 9.3.2 锚、锚链、卸扣及与其有关的连接装置都应按认可的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试验。对这些装置的改变和检验,平台上都应有记录。 9.3.3 锚链可以是钢索的、绳索的、链环的或是组合的。 9.3.4 在电源失效后,应有能把锚链脱开平台的设施。 9.3.5 导缆钳和滑车的设计,应考虑防止锚链受到过度的弯曲和磨损。装在平台主体和结构上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锚链达到破断时施加在其上的载荷。 9.3.6 平台应有合适的储锚装置,以防止锚在风浪中移动。 9.3.7 每台锚机应有两个独立的动力操作制动器,每个制动器都应能承受不小于锚链破断力50,的静载荷。经本局批准,其中一个制动罪可用手动代替。 9.3.8 锚机设计应有足够的动态制动能力。当锚机以最大设计放锚速度布锚而受到锚,锚链和抛锚船的正常组合载荷时仍有控制能力。 9.3.9 一旦锚机失去动力,动力操作制动系统应能自动作用,并能发挥锚机总静态制动能力50,的作用。 9.3.10 每台锚机位置都应能使操作者很好地观察到作业状况。 9.3.11 在锚机的操作处应有显示锚链张力,锚机负荷以及放出锚链长度的装置。 9.3.12 平台上应设置一个人工管理的控制台,台上应有显示锚链张力、风速和风向的设施。 9.3.13 锚泊操作的各工作部位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手段。 ——————————————————————————————————————————————— 9.3.14 对联合使用锚泊系统和侧推器作为平台定位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本 局将给予特别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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