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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青岛**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青岛**纤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20**)城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抗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抗诉请求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20*)城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由**法院民事判决,申...

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申请人(原审原告)青岛**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青岛**纤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20**)城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抗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抗诉请求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20*)城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由**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事实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故而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 本案的基本事实。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长期的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关系,被申请人供给申请人加工布匹使用的吸收性防污加工剂,20**年*月22日,申请人在生产中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吸收性防污加工剂后,12500码的布匹出现了不规则黑色斑点,该不规则黑色斑点以任何方法都无法去除,导致布匹出现不良,申请人无法按合同交货而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约131万元。质量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及时通报被申请人,双方虽经过多次磋商,但终无结论,为查明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城阳区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二、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买卖的SR产品无相关质量标准,导致鉴定部门无法做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结论。涉案SR产品质量无相关国家、行业和约定标准的情况之下,申请人在购买被申请人产品时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义务,现双方对涉案的SR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申请人应负有举证义务,在无法确认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承担 1 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从上述可以看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出售给申请人使用的SR产品到底有无质量标准,一审判决是以申请人不能举证标准的存在而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的,然而产品外包装已经标明:吸收性防污加工剂,执行标准:Q/02 DXH001-2004,生产编号:802291,青岛**纤维化工有限公司。尤其是标明的“生产编号:802291”,正是被申请人认可的销售给申请人的产品批号,而对于“执行标准:Q/02 DXH001-2004,”被申请人隐瞒了这一事实,而实际上该执行标准正是被申请人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被申请人在一审诉讼时没有向法庭提供这一标准,只是提供了产品检验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并谎称这就是产品标准,导致对涉案产品质量无法鉴定,从而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二)一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生产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经过检验质量合格才能出厂销售。对于产品是否合格、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被申请人作为生产厂家首先应当提供产品出厂的合格证明,只有在被申请人提供了合格证明的基础上,如果申请人再对质量提出异议才能由申请人承担证明责任,而一审法院认定“现原、被告对涉案的SR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原告应负有举证义务,在无法确认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一审时被申请人仅仅向法院提交了批号“802291”的自称的出厂检验记录,即使检验记录是真实的,这也只是其内部检验的一个记载而已,并不是产品合格的证明,实际上申请人始终没有见到涉案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一审法院在产品没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人,违反了举证原则,其做法是错误的。 2、本案鉴定部门对涉案SR产品不予鉴定的理由是双方均不能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2 第二款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生产厂家应当提供该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本案涉案SR产品存在企业质量标准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却对此予以否认并拒绝提供,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提供该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的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而一审法院又不顾法律规定将本该被申请人承担的后果强加与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的产品达不到申请人合同目的,反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申请人使用SR产品的目的显而易见,就是使生产的布匹达到防污的效果,然而被申请人提供的SR产品不但达不到防污的合同目的,反而造成了布匹污染,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一审判决不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是不当的,判决结果显示公正。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该案极其不负责任,没有查清事实,判决结果错误,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为此,恳请贵院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此案依法予以抗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0年4月16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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