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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评报备表海安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表 (试  行) 事项名称: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 事项责任单位:    海安县物价局     组织评估单位:  海安县物价局      填表日期:  2016 年  1 月 26 日 海安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事项 名称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 事项 责任 单位 单位名称 海安县物价局 负责人 吉临兆 职 务 局长 联系人 崔朝晖 联络方式 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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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表 (试  行) 事项名称: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 事项责任单位:    海安县物价局     组织评估单位:  海安县物价局      填表日期:  2016 年  1 月 26 日 海安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事项 名称 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 事项 责任 单位 单位名称 海安县物价局 负责人 吉临兆 职 务 局长 联系人 崔朝晖 联络方式 138******** 组织 评估 单位 单位名称 海安县物价局 负责人 吉临兆 职 务 局长 联系人 崔朝晖 联络方式 138******** 参 与 评估 单 位 联 评 单 位   受托 评估 机构 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络方式   事 项 概 况 (一)适当提高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主要考虑与周边价格水平相衔接和适应国家下一步推进居民用气与非居民用气价格实行并轨的改革需要,将现行的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由每立方米2.20元调整为2.40元。 (二)建立和完善居民用气阶梯式价格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1.依据国家和省要求,居民用气分为三档,分档气价原则上按照1:1.2:1.5左右的比例安排。以户籍人口3人(含3人)为计价单位,以年度为计量周期,完善阶梯气价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第一阶梯户年用气量为0-300(含)立方米,价格为每立方米2.40元;第二阶梯户年用气量为300-600(含)立方米,价格为每立方米2.88元;第三阶梯户年用气量为600立方米以上,价格为每立方米3.60元。 对户籍人口3人以上的居民用户,每增加1人,每档相应增加年用气量60立方米。气量基数增加值最高不超过180立方米/年。用户可凭户口簿(本),经燃气公司确认后执行。 居民用气阶梯式价格制度表   覆盖率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价格(元/立方米) 第一档 91.48% 0-300(含) 2.40 第二档 5.42% 300-600(含) 2.88 第三档 3.40% 600以上 3.60         2.计价办法。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以年为周期执行。 3.实施范围。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4.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对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社区服务设施等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气价的水平确定,销售价格为2.40元/m3。 (三)建立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是指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与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实行联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变动不参与联动。 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由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向县物价局提出申请,经县物价局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在阶梯气量、阶梯价差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同向调整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累计变动幅度未达到5%,或者在同一联动周期内实施联动后,天然气门站价格又发生变动的,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联动周期不低于半年。 (四)其他配套措施 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为减少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拟与价格改革方案同时出台配套的优惠政策,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最低生活保障证、县总工会核发特困职工证的对象,凭证每户每月免费使用管道天然气7立方米。 2、继续加强价格监管。督促燃气企业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并进一步抓好内部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积极运用动态监测、风险管控、财务评价等手段,确保企业经营依法合规,保证价格改革方案平稳出台。               事 项 法 律 政 策 依 据 及 必 要 性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 2. 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 3.《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4〕118号)。 4.《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工〔2015〕249号)。 必要性: 一是保障基本需求。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 二是体现公平负担。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要反映供气成本,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多负担。 三是周边地区衔接。充分考虑苏中地区的各阶梯气量,分档气价设置标准。同时兼顾苏南等地设置水平,与周边城市相协调、相衔接。 四是坚持区域平衡。居民用气阶梯式价格制度,在南通市范围内已使用西气东输气源的尽量实行统一标准,我县执行时间与其同步。 五是合理补偿成本,适应国家燃气价格改革。根据成本监审并与其他地区比较,燃气企业成本处于中等合理水平,目前出现购气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同时,今后国家将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力度,逐步实施居民用气与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居民用气价格会逐步提高。 六是保障特困群体利益。天然气与居民生活密不可分,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在疏导价格矛盾、建立合理成本补偿机制、促进资源节约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居民总体承受能力,特别要关注低保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通过出台配套价格优惠政策,尽量减少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 利 益 相 关 者 情 况 养老院、学校、社区公共设施管道天然气价格,现执行2.60元/方,新方案执行2.40元/方,     各 方 意 见 利 益 相 关 者 诉 求 对养老院、学校、社区是否能人性化一点,对于学校用气,是不是参照居民价格第一档。 基 层 组 织 意 见 做好特困职工和低保家庭的工作,尤其是要对困难户、低保家庭给予一定补助。       各 方 意 见 党 委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意 见 1、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加大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2、希望燃气公司做好售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上门服务,经常维护,配套服务要提高,安全服务等要强化。 3、燃气公司应加强成本核算,降低成本。 4、建议分户不分家,在用气量的基础上,应按共同生活人口总数计算。 相 关 专 家 意 见 1、卡内尚未使用的余量,如按新价格执行,有违约嫌疑。 2、成本监审,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或参与进行价格全面监审。 各 方 意 见 受 委 托 评 估 机 构 意 见   主 要 风 险 因 素 由于本次改革方案涉及管道天然气价格上调,且经过两次听证公告,群众都想抢在涨价前多充值,存在一种抢购风潮的风险。 降 低 风 险 措 施 为防止上述风险的发生,我局已会同县住建局及新奥燃气等经营单位,做好应急 预案 社区应急预案下载社区应急预案下载社区应急预案下载应急救援预案下载应急救援预案下载 。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1.在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出台后,县物价局将与县住建局等部门联合跟踪督查,确保实施效果。 2.要求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及政策宣传,为居民的政策咨询和用气申请提供更多便利,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积极落实供气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3.我们将通过报纸、网络、电台等新闻媒体对天然气价格政策进行解读,进一步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让广大市民能够理解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的必要性。         组 织 评 估 单 位 意 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评 审 意 见 组长: 年 月 日 稳 评 结 论 本次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经过反复斟酌,结合了我县实际情况,并考虑了周边地区价格水平,多次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未收到反对意见,社会认可度较高,方案合理可行。社会风险可见可控,因此,可以按程序实施。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 案 情 况 备案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 1.本表系全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规范化运作统一制式,事项责任单位、组织评估单位、稳评结论备案单位各执1份。在事项申报、审批过程中需附本表的,可依实际情况增加份数。 2.事项责任单位是指事项的拟申报、实施单位(牵头单位)。 3.组织评估单位是指事项责任单位指定实施稳评的部门、机构或组织。 4.联评单位是指根据稳评工作需要,被邀请参与稳评的部门、机构或组织。未联评的此栏不填。 5.事项法律政策依据及必要性是指拟实施事项与国家、省、市或当地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的符合性,相关前置审批文件取得及其合法合规性,以及符合国家、省或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管理需要,解决群众迫切需求的实施理由。 6.利益相关者情况是指与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各类群体的数量范围,以及各类群体的知晓参与情况。 7.利益相关者诉求应包括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及反对意见等。 8.基层组织意见是指拟实施事项所在地基层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等)、社会团体等的意见。 9.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是指对拟实施事项所在县(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10.相关专家意见是指在评估过程中邀请的相关学者、技术专家、稳评专业人员等的意见。 11.组织评估单位意见是指汇总整理各方意见后,对拟实施事项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的要求进行全面分析,给出“高、中、低” 风险的评估意见。 12.评审意见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党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事项责任单位组织与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部门、机构、专家等组成评审组,对稳评过程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没有本过程的此栏不填。 13.稳评结论是指事项责任单位对稳评作出的最终结论。 14.备案情况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将稳评结论向项目所在地或同级维稳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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