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董事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决策机构是董事会,其成员
由举办者或者其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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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由八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监事二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章组成
第三条学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八人组成~董事
应热爱教育事业、廉洁奉公、德才兼备。第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若干名,其人选由公司董事会确认。学校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学校董事会是学校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机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
关条例,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二、审议制订或修改校董会章程和学校章程~审议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聘任与解聘校长,审议批准校长提名推荐的副校长人选
五、审议批准校长关于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事项。
六、审议批准校长的学年工作计划和学年工作总结。
七、审核批准校长的年度财务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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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教职工编制、工资总额、工资发放办法和考核方案等,
九、审议批准学校机构设置、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招生办法等。
十、筹措办学经费。
十一、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如有重要事务,董事长可提议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董事会由成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