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申诉人:陈红 女
委托代理人:广州刘张律师事务所刘辉燕 张嘉宁
被诉人:珠江公司
地址:广州市
法定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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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案由: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等争议。
申诉人与被诉人上述争议一案,本会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和被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本案现已审结。
原告陈红诉称,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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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被告珠江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以支付原告工资、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原告为此请求本会判决被告珠江公司支付原告工资、加班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申诉人诉称:我于2010年5月13加入珠江公司,与珠江公司签订两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3日至2012年5月31。
2012年3月,珠江公司以我工作失误导致生产线停产十分钟为由将我解雇,同时珠江公司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要求被诉人:1、被诉人珠江公司应继续履行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至期限满; 2、被诉人珠江公司支付申诉人陈红代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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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4500元。3、被诉人珠江公司支付申诉人陈红2012年4月工资、加班工资等合计2650元。4、被诉人珠江公司支付申请人陈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5、驳回申诉人陈红其他申诉请求。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新劳仲案字(2012)第8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诉人珠江公司应继续履行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至期限满; 2、被诉人珠江公司支付申请人陈红代通知金4500元。3、被诉人珠江公司支付申请人陈红2012年4月工资、加班工资等合计2650元。4、驳回申诉人陈红其他申诉请求。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