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邮政管理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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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邮政管理局劳务派遣用工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以下简称劳务工,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依据《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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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工是指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以签订劳务派遣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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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派遣到山西省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从事约定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条 综合处为劳务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劳务工管理办法并做好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工作,核定劳务工计划和劳务费计划,监督劳务公司依法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等。
第二章 劳务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省管局使用的劳务用工均由指定的劳务公司统一派遣输入。
第五条 劳务公司派遣到本局的劳务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心脏病、高血压和其他影响工作的严重疾病或严重的生理和心理缺陷~首次派遣的劳务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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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相应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或职业资格,
,三,没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在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
,四,符合拟派遣工作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劳务工的使用及考核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劳务工的申请~报综合处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七条 综合处根据审批意见~提出劳务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及聘用条件~与劳务公司协商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费数额与支付方式等。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协议》执行过程中因劳务工派遣岗位、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劳务派遣协议》的解除、终止或变更手续。
第九条 劳务工执行省管局的工作和休息、请假、休假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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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省管局各用工部门根据劳务工的岗位职责对劳务工进行考核。
劳务工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由各部门按季对劳务工在务工期间的工作能力、表现、业绩、适应性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劳务工劳动报酬和终止、解除或续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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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可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统一进行~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获得考核优秀的劳务人员在续派时优先考虑。
第四章 劳务工的劳务报酬和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劳务工完成约定工作任务后~省管局将支付给劳务公司劳务费用~包括劳务公司的管理费和劳务工个人劳务报酬及相关保险费用。劳务公司根据劳务派遣合同中的约定统一支付给劳务工劳动报酬~代为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新聘用的劳务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并执行试用期报酬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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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劳务工的工资按省管局、劳务公司、劳务工三方协商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工的工资如遇政策性调整~由省管局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调整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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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局务会研究后执行。
第十五条 劳务工试用期满后~为劳务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保险费用。劳务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费用~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单位缴纳的部分~由我局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按月核拨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转缴社保经办机构。劳务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劳务工因工死亡或因工负伤~根据国家及地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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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政策规定、以及我局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用工派遣合同处理。
第五章 劳务工的管理与清退
第十七条 各用人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积极引导其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劳务工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退回劳务公司~不再输入我局使用: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经查实~劳务工与劳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有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或证件行为的,
,三,连续旷工或骗取休假时间超过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或骗取休假时间超过十天的,以请病事假为名~经查实从事与请假内容不符或有报酬活动的,
,四,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经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五,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单位安排工作的,
,六,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符合解除、终止《劳务派遣协议》条件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省管局劳务工如因上述第十八条所列情形要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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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的~应由其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据~报综合处审核~并报局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处联系劳务公司办理。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省管局与劳务公司在履行《劳务派遣协议》期间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由综合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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