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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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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驳回诉讼请求行政法中的驳回诉讼请求 篇一:行政法4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行政法4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专题五:争议结果 主要内容:行政诉讼裁判;行政复议决定。 核心考点:均为核心考点。 行政诉讼一审的判决类型(表,64) ????行政诉讼裁判类型(表,65) 裁判类型 基本含义 适用条件 一审 被告胜诉 维持 是被告胜诉的主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无误 (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驳回 是被告胜诉的变种...

行政法中的驳回诉讼请求
行政法中的驳回诉讼请求 篇一:行政法4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行政法4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专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五:争议结果 主要内容:行政诉讼裁判;行政复议决定。 核心考点:均为核心考点。 行政诉讼一审的判决类型(表,64) ????行政诉讼裁判类型(表,65) 裁判类型 基本含义 适用条件 一审 被告胜诉 维持 是被告胜诉的主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无误 (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驳回 是被告胜诉的变种判决 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 1 变更或者废止的; 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原告胜诉 撤销(或撤销并责重做) 原告诉作为胜诉的主判决 已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越权、滥权) 履行 原告诉不作为胜诉的主判决 被告必须履行职责且履行仍有现实意义 (被告负有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 变更 原告诉处罚不公胜诉的主判决 适用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 确认 是原告胜诉的变种判决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作出确认被诉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附带 赔偿 判决被告做出国家赔偿 必须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二审 维持原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依法改判 判决类型参照一审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2 律、法规错误 发回重审 重审须另组合议庭 遗漏了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了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 改判或发回 对重审案件的裁判可以上诉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注意: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再审 裁定执行原判 裁定继续执行原审裁判 原审裁判完全正确(注意:不是裁定维持) 指令受理审理 撤销一二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审理 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二审又维持的 发回重审 发回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重审 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 改判或发回 都必须先裁定撤销生效裁判 原审裁判错误的其它情形 其它 行政诉讼裁定 针对程序问题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 行政诉讼决定 针对特别事项 回避决定、罚款、拘留决定可申请复议;但均不得上诉 几种裁判类型的特殊适用(表,66) 撤销判决的特殊适用 如撤销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一般损失,则撤销的同时可以:(可以部分撤销) 3 ?判决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 【行诉法】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错误的,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变更判决的特殊适用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法院的变更权受到限制,以 4 免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 ?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发现违法犯罪的建议有权机关处理 撤销判决 与复议决定的关系 ?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法院判决撤销原行为则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复议决定改变原行为错误的,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变更判决的特殊适用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法院的变更权受到限制,以免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加害人与被害人同时起诉的情况除外 ?对行政程序中未处罚的人,法院不得在诉讼程序中直接判决处罚 5 确认判决的特殊适用 如撤销判决将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能判决撤销而应: ?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赔偿 二审中必须发回重审的情形 ?如一审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或漏判必须判决的诉讼请求,则必须发回重审 ?如一审遗漏的是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如一审遗漏的是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来自:WWw.xlTkwj.com 小龙文 档网:行政法中的驳回诉讼请求)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如二审当事人新提赔偿请求,则也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单独赔偿诉讼) 再审发回 重审的条件 条件为“三未两漏”: (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6 (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行政复议决定类型(表,67)――原则参照一审诉讼的判决 决定类型 主要内容 适用条件 维持决定 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履行决定 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撤销决定 解除原行为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明显不当 变更决定 做出新的权利义务安排 (复议机关的变更权不受限制) 确认决定 确认原行为违法或无效 责令重做(看是否有必要责令重做) 撤销和确认的后续决定 赔偿决定 就不予赔偿决定或赔偿数额起诉的,复议机关可做共同被告 (不知道是否指这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 7 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篇二:行政法判决书 摘要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因欧阳红诉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06)岸行初字第27号判决,向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驳回。 (2006)武行终字第86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6-12)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 2006)武行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 166号。 法定代表人周茂棣,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新立,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红,女,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入叶红辉;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梅,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武汉市房产管理局(下称市房产局)因欧阳红诉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8 (2006)岸行初字第2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 理人余新立、被上诉人欧阳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叶红辉等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黄浦路43号2单元3—3室(建筑面积38.13平方米)的房屋原登记在原告名下。2004年3月,原告欲出让该房屋遂全权委托第三人陈梅办理房屋交易过户、解除抵押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等手续。于2004年3月19日在武汉市武昌区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并同时腾出该房,向第三人陈梅提交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同年3月30日,第三人陈梅持上述委托公证书和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以自己购买该房为由,向江岸区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3月31日,原告以房产证遗失为由到江岸区房产管理局申请挂失。2004年4月10日被告在长江日报上发布了第2004012号《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房产权属证件遗失补发公告》。同年4月12日被告市房产局向第三人陈梅颁发了武房权证岸字第200402312号房屋所有权证。同年5月陈梅将该房屋出售给王春华,被告为王春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颁发了武房权证岸字第200403555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认为被告市房产局在受理 9 申请挂失办理补发遗失产权证公告期间将登记其名下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陈梅名下的行政行为违法,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市房产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令第99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授权对本市房屋权属登记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被告在为原告与第三人陈梅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中和在为原告办理产权证遗失补办挂失中,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及遗失补办公告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且在遗失公告期间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第三人陈梅名下,该转移登记行为程序不当,应确认违法。因上述房屋又转移登记在他人名下,属另一法律关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其权属登记补发权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判决:一、确认被告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向第三人陈梅颁发武房权证岸字第20040231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欧阳红对其所有的黄浦路43号2单元3,3室房屋在申请权证遗失补办前已经合法处分,并且办理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上诉人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 10 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欧阳红的房屋所有权证并非遗失,其隐瞒事实,以遗失为由,申请补发,上诉人对其申请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决维持上诉人关于黄浦路43号2单元3,3室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资料审查不严,违规受理陈梅的申请,在申请挂失的公告期内将被上诉人欧阳红的房产过户到陈梅名下的行为违法,上诉人称缴纳契税房产就属于陈梅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支持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市房产局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有: 1、2003年3月30日武汉市房产交易权属登记申请表。2、房屋权属登记审批表。3、2004年3月19日武汉市武昌区公证处[2004]武昌证字第1228号公证书。4、2002年4月18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02]岸民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5、2004年3月30日第三人陈梅向被告提交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6、2004年3月30日江岸区黄浦路43号2单元3-3室房屋房地产估价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7、原告欧阳红持有的武房权证岸字第20003534号房屋所有权证。8、原告欧阳红持有的岸国用交[2003]第972号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9、欧阳红、陈梅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0、2004年3月30曰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编号0103847)、代扣代收税款 11 凭证、湖北省行政性收费票据等凭证。11、欧阳红办理的房地产抵押情况表。12、王春华与第三人陈梅房屋权属登记审批表。13、江岸区一元街办事处出具的房产证遗失证明一份。14、房产局档案查询单一份。 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1、2004年3月31日武汉市江岸区房产管理局给原告出具的档案资料及查询发票。2、2004年4月2日武汉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江岸分局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3、2004年4月1O日被告在长江日报第五版上发布的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房产权属证件遗失的补发公告和公告费发票。4、2004年4月6日原告在长江日报第3版上登报声明遗失土地证的公告及公告费用发票。5、2005年12月12日武汉市江岸区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档案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及收费收据一张。 以上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本院开庭查证属实。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市房产局在受理被上诉人欧阳红与第三人陈梅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时,应按照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权属证书。然而,上诉人未尽审核义务,在为欧阳红办理产权遗失公告期间却又将欧阳红的房产转移登记至第三人陈梅的名下,并向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房屋权 12 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上诉人认为缴完税即产权过户的理由没有法律根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肖 丹 代理审判员 吴 明 代理审判员 胡 荣 二 ??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行 篇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判决、裁定与决定 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一)填空题 1(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事实和法律,以 的名义,就行政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2(按照审理的程序不同为标准,行政诉讼的判决可以分为、和。 3(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在判决的执行过程中,就问题所作的决定。 13 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作出第一审判决。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经过程序。 (二)单项选择题 1(裁定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中,就 问题作出的决定。() A(实体 B(程序 C(实体和程序 D(实体或程序 2(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判决种类的有 。() A(确认判决 B(撤销判决 C(履行判决 D(变更判决 3(对于 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 A(行政许可 B(行政处罚 C(行政裁决 D(行政强制执行 4(再审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能否被提起上诉,( ) A(可以 B(不可以 C(应根据再审的程序决定 D(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的人民法院再审的行政案件 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行政诉讼第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条件是 。() A(适用法律错误 B(适用法规错误 C(应当回避的审判员没有回避 14 D(案件主要事实清楚,但没有次要证据佐证的 (三)多项选择题 1(按照行政诉讼审理程序的不同,行政诉讼判决种类可以分为 ()。 A(第一审判决 B(第二审判决 C(再审判决 D(缺席判决 2(按照《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增加的判决形式有 ()。 A(履行判决 B(确认判决 C(驳回诉讼请求判决D(变更判决 3(按照行政诉讼法规,作出维持判决的条件有。() A(证据确凿 B(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C(符合法定程序D(当事人没有异议 4(作出撤销判决的理由有 。( ) A(主要证据不足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C(违反法定程序 D(超越职权 5(对于被告的下列情况可以作出履行判决 。() A(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B(错误履行法定职责的 C(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D(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的 (四)简答题 1(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作出什么样的判决, 15 2(第二审判决的种类。 1(简述变更判决 (五)论述题 论述撤销判决。 五、答案 (一)填空题 1(国家审判机关 2(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 再审判决 3(程序 4(3个月内 5(行政复议 (二)单项选择题 1(B2(A3(B4(C5(C (三)多项选择题 1(ABC2(BC3(ABC4(ABCD5(AC (四)简答题 1(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经过审理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作出以下判决: (1)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 16 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变更。这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增加了两种判决形式,一种是确认判决,一种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判决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判;(2)依法改判。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用判决的形式直接改正第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这种改正判决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改正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只是在适用法律时发生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另一种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错误或审理程序有错误,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也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3(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进行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这是人民法院进行变更判决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条的规定,人民 法院运用司法变更权是有一定限制的,这些条件是:(1)人民法 院行使司法变更权只能在行政处罚 17 范围内,即只有对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以行使司法变更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可能会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损害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这种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变更,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止行政机关乱处罚的现象是十分必要的。(2)人民法院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判决变更,并非对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可以行使变更权。如果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而不能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只能是显失公正得行政处罚。所谓显失公正,是指行政处罚虽然在形式上合法,但在掌握处罚幅度上明显不公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显失公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形式上合法,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第二,行政处罚明显不公正;第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论述题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的几种情况。该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 18 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根据该款的规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要证据不是,这里的证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认真调查事实,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才能作出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确凿充分的证据作出是其发生法律效力前提。因此,当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是时,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援引法律、法规。它包括援引错误的法律、法规,援引法律、法规中的错误条款,援引无效的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等。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赋予权利或者设定义务,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援引法律、法规是行政行为合法生效的一个要件。因此,行政机关援引法律、法规错误是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一种情形。 (3)违反法定程序,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上的要求。现代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不仅要在实体上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程序上也应符合程序要求。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行政程序法, 19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程序。尽管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程序法,但是在许多单行法律、法规中,都有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在行政机关违反这些程序规定时,应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4)超越职权。行政机关的职权是由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法规在授予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其权力的范围和幅度,这就是所谓的行政职 权的权限。超越职权即为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了行政权限。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超出权限为无效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被依法撤销。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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