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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士生招考第一案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书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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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士生招考第一案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书_3中国博士生招考第一案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书 作者:时间:2006-2-11 15:23:00点击:663责任编辑 『背景』中国博士生招考第一案宣判 中国法院网讯因未被厦门大学录取为博士生,林群英认为厦大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于是将厦大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录取原告为该校的博士生。1月26日,福建省厦门 市思明人民法院对这起被媒体称为“中国博士生招考第一案”的案件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林群英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原告林群英报名参加厦门大学2005年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入学考试,报考导师为廖教授。原告的初...

中国博士生招考第一案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书_3
中国博士生招考第一案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书 作者:时间:2006-2-11 15:23:00点击:663责任编辑 『背景』中国博士生招考第一案宣判 中国法院网讯因未被厦门大学录取为博士生,林群英认为厦大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于是将厦大告上法庭,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被告录取原告为该校的博士生。1月26日,福建省厦门 市思明人民法院对这起被媒体称为“中国博士生招考第一案”的案件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林群英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原告林群英报名参加厦门大学2005年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入学考试,报考导师为廖教授。原告的初试单科成绩和总分成绩均超过被告划定的复试分数线。同年5月,林群英参加了厦大法学院组织的复试。原告在报考廖教授的学生中总成绩排名第三,在报考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研究方向的19位参加复试的考生中最终成绩排名为最后一名,在进入复试的25位国际法专业考生中的最终成绩排名也是最后一名。2005年5月24日,厦大法学院网站公布了拟录取名单,原告未在廖教授名下录取名单之内。2005年6月6日,原告为此分别向厦大法学院和招生办提出异议。2005年6月10日,厦大研究生院对原告所提录取名单的异议作出的书面答复,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因名额所限,故无法录取原告,并希望原告理解。 原告认为,厦大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厦门大学按公布确定的录取规则录取原告。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博士生招生权,性质上属于教育行政职权,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按各自职责范围行使。被告厦门大学作为公立高等学校,其所享有的博士生招生权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政权力。被告有权在考试阶段对不合格考生直接作出不予录取行为,有权在有关部门审核后录取考试合格的考生。本案中,由于原告的实际成绩排名是最后一名这一事实的存在,故未被被告录取。被告不予录取原告的行为,符合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原则。故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法院网李辉东)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思行初字第80号 原告林群英,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长青路283号嘉华大厦1010室。 委托代理人孙克愚,福建厦门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大学,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朱崇实,校长。 委托代理人朱福惠,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原告林群英不服被告厦门大学教育不予录取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5年8月4日受理后,于当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林伟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美、王宇凡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群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克愚、被告委托代理人朱福惠到庭参加诉讼。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闽行延字第345号批复,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群英诉称,其报名参加厦门大学2005年国际经济法方向博士生入学考试,所报导师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廖益新教授。原告于2005年3月经过初试,成绩为国际法73,国际经济法69,英语78,总分为220,并进入了复试。经过复试,原告复试成绩为70.8,最终成绩(初试+复试)在报考廖益新教授的学生中总成绩排名第三。2005年5月24日,厦门大学法学院网站公布了录取名单,却无原告的名字,前两位是总成绩排名第一、第二的学生,第三位是报考曾华群教授的丁××。根据《厦门大学2005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意见》规定的精神,每位博导招生数不超过三名,原告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均符合规定的要求,原告应当被录取为廖益新名下的位列第三的博士研究生,而非被曾华群名下成绩排第五的丁××替代。被告的行为,实际上剥夺了原告被录取为博士生的资格,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针对原告作出的招生行为和之后的一系列做法不具有合法性,其在招生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滥用权力的违法行为,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违法挂靠。古祖雪是厦门大学法学院老师,并无博士生导师资格,其挂靠廖益新招收博士研究生,导致廖益新少了一个指标,只有两个指标,就只录取了前面两名,没能录取原告,该行为规避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规定的选聘博导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以及博导的基本条件。(二)违反行政程序公开的原则与规定,暗箱运作一个名额。复试之前,每位考生可以领到一份《厦门大学法学院2005年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录取指导教师及专业方向调剂办法及调剂申请表》。根据这份材料,考生通过填写调剂表,在考生上线多的导师与考生上线少的导师间调剂。但是,法学院没有告知在调剂表上可以填上古祖雪的名字,只有丁××知道,对其他考生无公平可言。(三)被告滥用招生行政权,庇护法学院违法及暗箱操作后的录取结果,维持一种非法状态。在原告提出质疑后,被告就招生名单做了调整,将廖益新的招生指标减为两名,曾华群增加到四名,利用自己掌握的行政审批手段,把不符合录取规则录取丁××的行为表面合法化,封堵原告的质疑,被告的行为明显属于滥用职权。故请求法院:1、撤销被告作出的2005年国际经济法方向博士生录取名单;2、判令被告按公布确定的录取规则录取原告。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厦门大学报考2005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考试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及所报考的导师、专业等有关内容。 2、厦门大学法学院公布的《法学院2005年国际法博士生录取名单》,用以证明导师廖益新和曾华群所录取考生的名单。 3、厦门大学法学院公布的《法学院2005年国际法博士生入学考试成绩表》,用以证明原告及其他考生的最终成绩及排名。 4、《厦门大学法学院2005年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录取指导教师及专业方向调剂办法》和《厦门大学法学院2005年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录取指导教师及专业方向调剂申请表》,用以证明2005年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的录取规则和调剂办法。 5、原告向厦门大学各部门及领导提交的《关于2005年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生录取名单的异议》,用以证明原告就法学院的录取名单与被告交涉并提出异议。 6、厦门大学研究生院于2005年6月10日对原告所提录取名单的异议的书面答复,用以证明厦门大学研究生院的答复内容。 7、厦门大学招生办公布的《2005年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法学专业拟录取名单》,用以证明厦门大学对法学院的录取名单作了调整。 8、《厦门大学2005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意见》,用以证明2005年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的录取规则和对博导招生数的要求。 9、《厦门大学法学院2005年博士招生目录》,用以证明博士招生的专业及导师姓名,并以此说明古祖雪没有博导资格。 10、厦门大学法学院公布的《2005年博士生入学考试复试办法》,用以证明2005年博士生入学考试复试的办法及项目,并以此说明对考生的全面测评、录取,除成绩外,不再有其他标准。 11、(2005)厦鹭证内字第03610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厦门大学法学院公布2005年博士生录取名单的时间。 被告厦门大学辩称,原告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报考了被告2005年的博士研究生,并于2005年3月19日和20日分别通过了英语、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初试,成绩分别为78、73和69分,总分为220分。根据被告2005年划定的复试分数线,该生初试成绩合格。同年5月11日和12日,原告参加了厦门大学法学院组织的复试,复试成绩为70.8分。根据复试排名情况,因原告初试和复试总成绩排名本专业最后一名,故被告决定对原告不予录取。原告要求撤销由专家考核小组确定的2005年国际法专业博士生录取名单没有依据,要求录取原告的诉讼请求也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事实与理由如下:(一)被告博士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在程序上是公正的。被告于2005年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厦门大学2005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工作的通知》和《厦门大学2005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意见》,对于各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原告不仅在报考本校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研究方向的19位参加复试的考生中最终成绩排名为最后一名,就是在报考国际法专业4个研究方向25位参加复试的考生中,他的最终成绩也是最末一名。故原告不但不能录取为其原先填报的导师廖益新教授指导下的国际法专业博士生,而且也不能被调剂录取为其他导师指导下的国际法专业博士生,这是学校“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的具体体现。(二)原告认为《厦门大学法学院2005年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录取的指导教师及专业方向调剂办法》(以下简称《调剂办法》)是法学院公布的2005年博士生招生的录取规则,这是错误的。《调剂办法》只是法学院具体就国际法专业博士点考生调剂录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非脱离学校规定的博士生复试录取规则而另行制定的复试录取规则。法学院向参加复试的25位国际法专业的考生发出《调剂办法》,并附上空白的调剂申请表,目的就是征求25位考生的调剂意愿,而调剂申请表允许考生填报三个调剂志愿,就是为了贯彻择优录取的原则,尽可能保证最终成绩排名位序在前的考生能够优先于排名位序在后的考生被录取。该《调剂办法》中所述的由“各指导教师从报考自己的考生中按总成绩(初试和复试成绩的综合)从高到低录取”一语,并非只限指原先报考时填报了某个导师的考生,还应该包括在征求考生调剂意愿时可能在调剂申请表中填报了该导师的其他考生。因此,丁××的录取并不存在挤占了廖益新教授的名额问题,而是符合择优选拔的原则。(三)原告认为被告暗箱操作一个名额和古祖雪教授违法挂靠,存在程序违法问题,这一结论也存在误解。古祖雪不是博士生导师,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招收博士研究生,其只是参与协助其他博士生导师指导博士生的国际法专业教授。在2005年学校和法学院的招生专业目录导师名单中也没有古祖雪教授的名字,因此法学院不能也不会告知考生在调剂申请表中可以填报古祖雪教授,同样也不存在某个导师让一个招生指标给古教授来录取考生丁××的情况。法学院原同意以廖益新教授名义招收、实际却由古祖雪教授指导丁××的做法,学校招生办认为不妥,因此学校招生办要求法学院改正。法学院向招生办提出了改正意见,因曾华群教授有较多的科研项目且无行政职务,丁××就由曾华群教授录取,再由古祖雪教授协助指导,招生办也批复同意曾华群教授2005年可以带4名博士生。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作出不予录取为博士生的决定是合法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国际法专业25名初试考生复试后的总排名表。 2、国际法专业初试上线考生复试后按报考方向排名表。 3、法学院博士生招生简章。 4、2005年法学院博士招生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 5、法学院的申请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及招生办同意不录取林群英的批复。 6、厦门大学招生办公室同意博导招生数超过3人的批复及《2005年厦门大学拟录取博士生超过3名的导师情况一览表》。 证据1-6,用以证明原告复试后总成绩的排名情况,并以此说明被告招录博士生的程序合法,决定对原告不予录取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原告林群英报名参加被告厦门大学2005年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入学考试,报考导师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廖益新教授。经初试,原告的英语、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初试成绩分别为78、73和69分,总分为220分。原告的初试单科成绩和总分成绩均超过被告划定的复试分数线。同年5月,原告参加了厦门大学法学院组织的复试,复试成绩为70.8分。原告在报考廖益新教授的学生中总成绩排名第三,在报考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研究方向的19位参加复试的考生中最终成绩排名为最后一名,在进入复试的25位国际法专业考生中的最终成绩排名也是最后一名。2005年5月24日,厦门大学法学院网站公布了拟录取名单,廖益新教授名下录取的姓名分别为黄××、付××和丁××,原告未在名单之内。2005年6月6日,原告为此分别向厦门大学法学院和招生办公室提出异议。2005年6月10日,厦门大学研究生院对原告所提录取名单的异议作出的书面答复,说明因名额所限,故无法录取原告,并希望原告理解。 2005年6月20日,被告在其网页上对公布的“2005年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法学专业拟录取名单”作出调整,将考生丁××的导师调整为其原报考时所填报的导师曾华群教授名下,并注明“最终录取结果以教育部审核通过名单为准”。2005年6月22日,厦门大学法学院向厦门大学招生办公室递交了关于调整2005年博士生考生丁××的博士生导师的申请报告。同日,厦门大学招生办公室同意了法学院的意见,考生丁××仍由曾华群教授招收,并由古祖雪教授协助指导。原告认为被告在上述招生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便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厦门大学法学院于2005年3月25日向参加复试的25位国际法专业的考生发出了《厦门大学法学院2005年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生录取的指导教师及专业方向调剂办法》,并附上空白的调剂申请表。该《调剂办法》规定:“本年度国际法学专业将分指导教师招收博士生,由各指导教师从报考自己的考生中按总成绩(初试和复试成绩的综合)从高到低录取。一个指导教师的招生指标录满后,仍有上线考生未能录取的,可由考生自愿申请调剂到其它指导教师的专业方向;如其它指导教师尚有招生指标,并愿意接受调剂的,也可予以录取。”原告填写了申请调剂的指导教师姓名和专业方向。2005年6月4日,厦门大学招生办公室经过研究讨论作出批复,同意包括曾华群教授在内的2005年博士生导师招生数超过三人的名单,同意曾华群教授招收4名博士生,理由为“考生成绩突出,业务素质好,曾教授承担课题也较多”。 本院认为,被告厦门大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由国家举办的高等院校,是国家设立的公共教育机构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 规划 污水管网监理规划下载职业规划大学生职业规划个人职业规划职业规划论文 、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参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87]教学字015号《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和教育部教学[2005]6号《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本院认为:博士生招生权,性质上属于教育行政职权,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按各自职责范围行使。在博士研究生招生实际操作中,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单位的招生行为进行监督,招生单位则具有高度自主权。具体而言,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编制招生计划、制定全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对招生单位执行招生计划进行审核。而报名、资格审查、发放准考证、考试命题、组织考试(包括面试)、试卷评阅以及录取,都由各招生单位负责。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应经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由招生单位对外发出录取通知书后方可确定对某一考生予以录取的结果。因此,本案中,被告厦门大学作为公立高等学校,其所享有的博士生招生权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行政权力。被告有权在考试阶段对不合格考生直接作出不予录取行为,有权在有关部门审核后录取考试合格的考生。被告的博士生招生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案中,被告决定不予录取原告的行为,已于2005年5月24日通过厦门大学法学院网站公布的博士研究生拟录取名单予以体现。原告的名字不在该名单之列,实际上已将原告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可能排除在外。被告于2005年5月24日后所作的一系列行为,系在招生单位对拟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已经确认之后的行为。至于招生单位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的调整是否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徇私舞弊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先行处理。换言之,被告已对拟录取的考生发出录取通知书,即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录取行为。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厦门大学作出的2005年国际经济法方向博士生录取名单,实际上是对被告作出录取行为之前的阶段性行为不服,而该阶段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故在本案中本院对此问题不予审查。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被告不予录取原告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故本案中,本院仅对被告的这一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关于被告不予录取原告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根据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录取博士生要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亦重申了上述原则。参照被告公布的录取规则(即《厦门大学2005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意见》)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录取工作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录取工作原则上按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录取;调剂录取原则上在同专业不同导师间进行;拟录取名单的确定应根据考生总成绩高低排序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等。本案中,由于原告的实际成绩排名是最后一名这一事实的存在,故其未被被告录取。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不予录取原告的行为,并未违反被告公布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本案的实际录取情况也完全是严格按照各个考生最终成绩排名顺序,被告的行为符合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原则。 (二)关于被告是否违反《调剂办法》规定的问题 被告对该问题的辩解理由为“《调剂办法》只是法学院具体就国际法专业博士点考生调剂录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非脱离学校规定的博士生复试录取规则而另行制定的复试录取规则;该《调剂办法》中所述的由…各指导教师从报考自己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还应包括在征求考生调剂意愿时,在调剂申请表中填报了该导师的其他考生。”本院认为,教育部教学[2004]31号《关于做好2005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规定,在2005年负责博士生招生工作中的是招生单位的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厦门大学招生领导小组在博士生复试录取中已提出了《厦门大学2005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意见》,制定了相应的录取规则。《调剂办法》是被告下属法学院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择优录取的原则,尽可能保证最终成绩排名位序在前的考生能够优先于排名位序在后的考生被录取,对该《调剂办法》的理解不能违背《厦门大学2005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意见》规定的择优录取、从高到低的招生录取原则。而且,该《调剂办法》的执行结果对其他考生而言也是公正的。故被告对此问题的辩解,符合择优录取的基本原则,也不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厦门大学作出的2005年国际经济法方向博士生录取名单并非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按公布确定的录取规则录取原告,实际上是不服被告作出不予录取行为提起的诉讼。因被告对原告作出不予录取为博士生的行政行为并不违法,故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群英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伟斌 审判员林美 审判员王宇凡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廖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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