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启用新式发票专用章
广西启用新式发票专用章 违规开发票可罚1万元
2011年04月08日08:31 来源:《南宁晚报》 手机看新闻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地税部门了解到,广西现已开始启用新式发票专用章,不过,旧版发票专用章仍可用至年底。此外,在今年2月1日前已在领购的发票上套印(加盖)财务专用章但尚未开具的,必须在发票上补盖发票专用章;已开出去的发票,对方有要求的,应予以补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章启用新式样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近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领购发票的手续和办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新办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时,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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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式样制作发票专用章。新版发票专用章为椭圆形,长轴40毫米、短轴30毫米、边宽1毫米,印色为红色。新版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必须自左而右环行;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
启用新章后,已制作和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怎么办,对此,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税政法规科的覃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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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根据国家规定,新式样发票专用章自今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12月31日。
违规开发票可罚1万元
覃科长提醒,按规定,从现在起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违反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从明年1月1日起,用票单位和个人未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的,不得领购、开具发票。
发票只能加盖专用章
在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张小姐说,其公司年初领购发票时已全部盖好财务印章,发票尚未使用完,是否能继续使用,覃科长解释说,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考虑到新《办法》实施前有部分单位和个人已在领用的发票上套印(加盖)财务专用章,广西税务部门明确了这一情况的处理办法:在今年2月1日前已在发票上套印(加盖)财务专用章,且在2月1日后开具的,必须在发票上补盖发票专用章。在今年2月1日以后,已向消费者或付款方开具只套印(加盖)财务专用章、未盖有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如消费者或付款方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开具方应补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张小姐公司未开出的发票必须补盖发票专用章才能使用;已开出去的发票,对方有要求的,应予以补盖发票专用章。(记者张丽颜 通讯员覃闵邓朝铭)
(责任编辑:陈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