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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崔旭,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永刚、崔广业、辛丽红、宋金锁、马秀明、崔淑玲、吕斌、 曹万寿、李红梅、杨汝彬与被告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国家税务局相 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为光独任审判,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永刚等原告共同诉称,2003年被告在我们住宅楼西侧修建与我们 相邻的两栋住宅楼,造成我们采光受损,通风不畅。同时被告在施 工过程中不文明施工,污染环境,我们先后十八次到被告处及相关 部门要求被告解决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但均未解决,现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损害 原告采光权、通风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14588.28元,要求及时解 决采光、通风受损和消防存在隐患及被告不文明施工造成的误工损 失费2880元。 被告辩称,首先我单位修建住宅楼,是规划部门规划,并经有关部 门批准,严格履行了审批手续才修建的,是合法建筑物;其次原告 居住的楼房因楼距太近,本身采光就受影响,并非是我们的住宅楼 给他们造成的影响,故造成原告遮光,我们没有过错,我们不承担 责任;我们修建住宅楼施工方不是我单位,在施工中的不文明行为 原告应该投诉施工单位。原告作为相邻方,如果相邻权发生纠纷, 双方解决不了,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无须到信访部 门上访解决,对于原告要求的误工损失无法律依据,我方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十原告均系甘州区东湖花园小区鹤园8号楼、9号楼 西单元住户,分别于2001年入住该楼。2003年春,被告根据城区 规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原告住宅楼西侧修建与原告相邻的两栋 住宅楼,即国税局1号、2号家属楼,影响了原告李永刚、崔广 业、辛丽红、宋金锁、马秀明、崔淑玲、吕斌、曹万寿采光、通 风。同时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不文明施工,乱倒建筑垃圾,污染环 境,原告多次到被告处及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反映,要求被告解决问 题,2003年7月23日,甘州区城乡建设局针对原告方反映的被告 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住户采光问题多次协调后做出处理意 见,要求被告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在十五日内解决,给住户造成的 采光影响给予经济补偿。但被告并未解决影响原告采光的问题。原 告诉讼后,经原告申请并预交鉴定费6000元,法院委托张掖市一桥 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住宅采光权影响程度进行评估鉴 定,经评估认为:“原告李红梅、杨汝彬两户的住房在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其日照时数大于3小时,不存在遮光影响。原告李永刚、崔广业、辛丽红、宋金锁、马秀明、崔淑玲、吕斌、曹万寿的住房造成遮光影响,其损失补偿值分别为李永刚9555.83元、崔广业11853.04元、辛丽红13825.05元、宋金锁9156.24元、马秀明22345.57元、崔淑玲13650.51元、吕斌20622.91元、曹万寿13579.13元”,评估报告送达原被告后,原告针对评估报告中采光受损采用的依据,房屋装修费用、贷款利息应计入赔偿标准等问题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张掖市一桥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原告的申请做出了书面答复。原告依据评估报告增加了诉讼请求。被告在法院通知开庭前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张掖市一桥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鉴定人出庭口头对被告的异议进行了答复,并当庭接受了原被告的质询。被告当庭口头申请重新鉴定,后又放弃重新鉴定。现十原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损害原告采光权、通风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14588.28元,要求及时解决采光、通风受损和消防存在隐患及被告不文明施工造成的误工损失费288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鉴定书及其他书证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双方,如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造成损失,另一方应但给予合理补偿。本案被告修建的楼房虽然行政批件齐全,但这些批件只能证明建设行为本身符合国家规定,不能证明没有对原告居住的房屋造成遮光影响。故被告修建住宅楼给原告房屋造成遮光影响应当给予补偿。对于补偿标准,应以评估报告为准。虽然被告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但既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评估报告的证明力。对于原告要求为及时解决采光、通风受损和消防存在隐患及被告不文明施工,先后十八次找被告及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本院认为这只是原告为解决相邻权问题而采取的方式方法,并不是因被告的行为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况且原告也未提交确凿的证据证明该损失存在,故要求被告承担误工损失费28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国家税务局补偿原告李永刚损失9555.83元、崔广业损失11853.04元、辛丽红损失13825.05元、宋金锁损失9156.24元、马秀明损失22345.57元、崔淑玲损失13650.51元、吕斌损失20622.91元、曹万寿损失13579.13元,限被 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李红梅、杨汝彬要求被告赔偿遮光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十原告要求误工损失2880元的诉讼请求; 四、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国家税务局承担,限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3859元,其他诉讼费3087元,合计6146元,原告共同 负担225元,被告 负担59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 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为 光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丽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007)阿左民一初字第 32号 原告:李世荣,男, 1946年 7月 4日生,汉族,系阿盟太西煤集 团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阿拉善电业 局后侧。 原告:张世韬,男, 1963年 3月 19日生,汉族,系阿盟太西煤 集团安全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温馨花园 10号楼 3单元 202室。 委托代理人:辛丽宏,系阿拉善左旗 12348法律指挥中心法律工作 者。 被告:阿拉善左旗电业局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王乐贵,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开国,系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任振华,系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建设局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闫克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承旭,系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图雅,系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李世荣、张世韬诉被告阿拉善电业局、阿拉善盟建设局相邻采 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7年 1月 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 员王月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与被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家住在第一被告阿盟电业局后侧, 2003年因第一被告经第二被告批准规划在其办公大楼后侧即原告家房屋前建筑一二层商服大楼,第一被告的承包建筑工队在开始施工时就因为整日不分白天黑夜的施工,机器巨大的噪杂声严重干扰原告的正常生活,而令人更气愤的是被告的建筑工队在施工建楼时常有大块的水泥渣、木块、工具等杂物掉入原告家院中。 2004年 8月被告的建筑工队在盖第二层楼的时候,原告便发现该楼遮挡了原告家房屋的采光,原告即找到被告工程的负责人交涉此问题,但第一被告却推诿不管,至被告的大楼全部竣工后因该大楼严重遮挡了原告家房屋的采光,整日屋内照射不进来阳光,阴暗无比。尤其在冬季,原告要靠电暖气采暖。原告认为阳光是万物生长的根源,与人类的生命、健康更是息息相关,而原告却整日生活在暗无天日的环境下。为此原告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因遮挡房屋采光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每户 30000元,由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阿拉善电业局辩称:原告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答辩人建设阿拉善电力公司生产调度楼时,申请并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发证机关均为阿拉善盟建设局,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答辩人建设的阿拉善电力公司生产调度楼手续齐备、合法,不属违章建筑。现原告要求答辩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 因遮挡房屋采光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原告并未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更无相关的计算依据。两原告的房屋虽然同在生产调度楼北侧,但经过大寒日采光实验,东侧一家与西侧一家相比,西侧房屋阳光照射明显较东侧为好,大半窗照射超过三小时,在经济补偿问题上应充分予以考虑。 被告阿拉善盟建设局辩称:答辩人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利,不应对本案承担责任。 2003年 7月,阿拉善电业局向答辩人递交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建设项目名称为生产调度楼。答辩人受理了申请书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其办理了建筑设计审批手续。但本案第一被告因工期紧,未按规划部门要求的基建程序履行手续,未履行工程测量定位放线、验线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建设工程建设程序,从而导致建设过程中未按审批进行。答辩人在为第一被告办理规划手续时,其中建设工程要求里也强调要严格按基建、设计程序进行,但第一被告擅自开工建设,未向答辩人规划部门申请定位放线或验灰线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综上,答 辩人的行为合法有效,并无不当之处,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人的房屋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煤联公司家属房,系砖木结构平房。原告李世荣的房屋建筑面积 125.36平米,原告张世韬的房屋建筑面积 125.36平米。 2003年,被告阿拉善电业局的生产调度楼在经被告阿拉善盟建设局的审批后动工建设,在大楼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构成了对二原告房屋采光的影响,后原告与被告方多次协商,原、被告双方对构成采光影响均无异议,但就赔偿款的标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7年 1月 6日,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阿拉善电业局赔偿相应损失 60000元及公证费,并由被告阿拉善盟建设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本院委托相关机构对原告房屋的采光情况进行鉴定。本院于 2007年 1月 15日委托阿左旗公证处对二原告房屋在大寒日的采光情况进行现场公证,阿左旗公证处作出( 2007)阿证字第 0408号公证书、( 2007)阿证字第 0409号公证书,现场公证原告李世荣的住宅在 2007年 1月 20日(大寒日)上午 8: 00至下午 16: 00的采光情况为:西卧室在下午 13: 05至 14: 16分能达到半窗日照,中间卧室与东边卧室只有一束阳光照入,均未达到半窗日照。现场公证原告张世韬的住宅在 2007年 1月 20日(大寒日)上午 8: 00至下午 16: 00的采光情况为:东边、西边、中间三个卧室最好的光照只能达到半窗日照。原告李世荣、张世韬房屋的采光情况因被告方阿拉善电业局生产调度楼的遮挡均未达到我国城市居民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被告阿拉善电业局对二原告房屋的住宅采光构成侵权。对以上公证情况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在被告阿拉善电业局的生产调度楼未建成时,原告方的住宅并未受到采光的影响,因被告建设生产调度楼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采光侵权,被告方阿拉善电业局对此存在过错。因为被告阿拉善电业局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房屋因不能正常采光,屋内温度受到影响,原告因此在每年冬季要多支出取暖费用及电费;屋内居住人的身体健康受到影响,精神也会受到相应的损失,影响屋内居住人的生存质量及生活水平;房屋因不能正常采光而贬值,房屋价值变低。被告方阿拉善电业局应就其侵权行为而给二原告造成的相应损失承担责任。因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方阿拉善盟建设局在审批手续上有过错, 因此被告阿拉善建设局对原告因遮光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从 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出发,如拆除影响遮光的建筑,将造成社会资 源的浪费,且采光受到影响的房屋并非完全不能使用,因此对采光 纠纷,通常采取侵权一方给予采光受到影响的一方一次性经济补偿 作为承担责任的方式。由于目前我国对采光侵权的赔偿标准没有明 确的规定,本院综和考虑以上二原告受到损失的表现因素,以及二 原告受到采光侵权的严 重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一、由被告阿拉善电业局因采光侵权给付原告李世荣一次性经济赔 偿 1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阿拉善电业局因采光侵权给付原告张世韬一次性经济赔 偿 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公证费 2000元,由被告阿拉善电业局负担。 (转 载 于:HAida.cOM 范文网:采光权赔偿案例) 案件受理费 1290元,其他诉讼费 387元,共计 1677 元,由被告 方阿拉善电业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月 芹 二 ??七年 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 海 峰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隆民初字第92号 原告姬自应,女, 1947年11月2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 农民,住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兰城路234号1幢402号。 委托代理人胡潇,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坤,男, 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 居民,住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市中级法院宿舍隔壁。 被告保山市欣宇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云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金鑫,男,1966年5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腾冲 县人,公司职工,住保岫西路181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兰银清,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姬自应与被告何坤、保山市欣宇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相邻通 风、采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 易程序,由审判员普艳芬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13日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原告姬自应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潇、被告何坤、保山市欣宇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金鑫、兰银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公司通过拍卖将我402号住房楼北面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被告何坤,何坤在此新建四层商住楼,其高度超出我所住楼房总层数五层以上。何坤建房办证未与我等住户协商,私下与公司签订一份“四邻协议”,双方商定南北间距1米建房。该商住楼建盖后,对我户住宅的通风、采光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通风、采光基本挡住,白天无法视物,犹如黑夜,室内阴暗潮湿,日用品均会发霉。我及相邻住户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经多次调处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决被告何坤赔偿我相邻通风、采光权受损损失费30000元,被告保山市欣宇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住宅相邻1米的面积不得由被告单方面作道路使用。 被告何坤辩称:1、我建房使用的土地是通过竟买,并通过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建房屋是通过建设部门对房屋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后建设的,所以该房屋不存在任何违章性质。2、土地四至无任何争议与纠纷,我在建房前与保山市土产公司签订的四邻协议证明了该事实,房屋施工中和建成后无一四邻住户反映过任何情况及提出过任何要求,说明对四邻住户利益没有任何损害。房屋间距我还多留了20公分,现房屋间距为1米。3、我没有理由承担原告要求赔偿的费用。篇二:采光权纠纷的鉴定方法和损失赔偿问题 采光权纠纷的鉴定方法和损失赔偿问题 (北京专业房产纠纷律师): 关于采光权纠纷的鉴定方法和损失赔偿问题 1(关于建筑日照的鉴定方法和鉴定标准 建筑日照的鉴定方法是一个较为专业的技术问题,具体应包括两种鉴定方法:一种是以施工图纸为依据进行模拟演算,如目前市场推出的日照模拟软件确定采光时间和范 (北京专业房产纠纷律师): 关于采光权纠纷的鉴定方法和损失赔偿问题 1(关于建筑日照的鉴定方法和鉴定标准 建筑日照的鉴定方法是一个较为专业的技术问题,具体应包括两种鉴定方法:一种是以施工图纸为依据进行模拟演算,如目前市场推出的日照模拟软件确定采光时间和范围;第二种是进行现场观测测量,确定采光时间和范围。针对个案采取何种鉴定方法才是最为客观准确的方式,当事人是否有权进行选择,以及就现场观测而言,鉴定机构应该采取何种仪器观测等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尤显混乱。如北京网代理的案件中,鉴定机构不审查开发企业提供的施工图纸或进行模拟演算,而直接选择现场观测,观测方法就是现场目 测,给当事人的感觉是缺乏科学性。 而鉴定标准通常是依照住建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GB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中关于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日照标准是建立在区分建筑气候区划的基础上,以气候区划的不同(阳光倾角的不同)确定满窗日照小时,北京(大城市)属于?气候区,其日照标准应为大寒日,观测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其间满窗日照时间应大于等于两小时。 2(关于采光权侵权的诉讼酎效 针对采光权侵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采光权受到的侵害是处于持续状态的,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权利具有物权性质,因此,对于采光权的保护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采光权虽然具有物权性质,但是作为权利保护,不能无限延长其保护时限。应当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作为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北京网认为,采光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往往要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具有物上请求权的特征,只要其对该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没有让渡出去,权利人就可以直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可能发生的妨碍因素,所以无需用时效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而相邻妨碍的事实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是持续存在的,不会产生证据湮灭的困难,鉴于以上分析,该类纠纷只要妨碍事实持续存在,则被侵权人随时可以起诉,不存在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的问 题。 3(关于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标准及救济方式 如前文所述,建筑日照不足的赔偿存在多个标准,类似案例也无倾向性参考标准。结合相关判例,北京网认为,受案法院通常应考虑如下因素:?被侵权人房屋贬值部分。如侵权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了空间,其房屋有了软大的增值,或者侵权人所盖的高层建筑物纯粹为了商浅论采光权纠纷中的权利保护品房开发,其建成房屋的经济效益自不待言,与此鲜明对比的是,相邻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响,其房屋在原有价值的基础上有大幅的下降。因为房屋的价值取决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关键因素,因此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原有价值及采光受影响后的价值予以评估,其差额部分应属赔偿范围。?被侵权人采取补措施的费用。被侵权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变原有房屋结构,如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该项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另外,被侵权人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因此,将该项费用应酌情予以一次性赔偿。 就侵权行为的救济方法,也不仅限于金钱赔偿,被侵权人在主张金钱赔偿的同时,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礼道歉、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置 换房屋等多种救济方式。网建议,如确实无法通过金钱补偿以外其 他方式进行救济,且已经严重影响了被侵权人正常生活的,在不影 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应赋予被侵权人改造房屋结构的权 利,具体如扩建室外阳台、增大门窗面积、开天窗等。 综上所 述,就建筑采光权纠纷所引发的争议问题尚需立法者、司法者的共 同努力,逐步完善解决,但无论经过怎样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权 利的享有者终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房屋采光有缺陷 业主获房产商两万元补偿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1/22 刘先生与中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购买了中海公司开发的位 于北京市海淀区枫涟山庄的一套期房。入住后却发现房子有两个月 无采光,刘先生日前将中海公司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 公司赔偿其采光权损失10万元、房屋贬值费5万元及无日照采暖煤 气额外支出5万元。 刘先生与中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中海公司开发的位 于北京市海淀区枫涟山庄的一套期房。入住后却发现房子有两个月 无采光,刘先生日前将中海公司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 公司赔偿其采光权损失10万元、房屋贬值费5万元及无日照采暖煤 气额外支出5万元。 2004年3月,刘先生与中海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中海 公司开发的位于海淀区枫涟山庄的一套期房。2005年5月,刘先生 验收入住该房屋,但当年冬季,刘先生就发现朝南的卧室及客厅在 冬至前后两月无日照,采光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随后,他与中海 公司交涉,要求解决该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先生遂诉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中海公司赔偿其采光权损失10万 元、房屋贬值费5万元及无日照采暖煤气额外支出5万元。 审理中,中海公司经实地勘察,认可该房屋的采光确实受到一定的 影响,造成该涉案房屋采光遮挡的楼房位于该房屋的南侧与东侧, 南侧楼房为枫涟山庄小区内楼房,东侧楼房属于另一小区,该小区 于枫涟山庄修建时已经存在。但中海公司认为自己在售房过程中, 已经将楼房的设计图纸、户型及相关规划手续张贴在了公告栏中, 刘先生自愿选择了该套房屋,同时中海公司认为自己是按照建筑规 划设计进行的施工并且房屋已经过竣工验收,因此对该房屋的采光 问题并无责任。作为证明,其向法院出示了枫涟山庄的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过,为解决纠纷,中海公司表 示愿意补偿刘先生1万元,但刘先生未接受此方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房屋的采光问题确是由中海公司开发建设 的楼房造成,但中海公司按照经过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并不 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 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根据北京市 1994年1月17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在冬至日日照时 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800元至 2000元。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公民的权利保护的程度在逐步 加大,因此经济 补偿的数额也应当适当提高,同时,鉴于中海公司对此事并无过 错,刘先生主张的补偿数额不宜过高。最后,法院判决中海公司一 次性补偿刘先生2万元。宣判后,双方均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房屋采光受影响 居民状告开发商侵权获支持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1/22 12月16日,新疆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居民状告房地 产开发商侵犯采光权案。 2004年,赵先生和李先生购买了霍城某 公寓的两套住房,他们的住房从早晨太阳升起到中午12点,采光都 很充足。但自从2006年某房地产公司在离两家不远的地方盖起了一 栋高层商品房后,采光 12月16日,新疆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居民状告房地 产开发商侵犯采光权案。 2004年,赵先生和李先生购买了 霍城某的两套住房,他们的住房从早晨太阳升起到中午12点,采光 都很充足。但自从2006年某房地产公司在离两家不远的地方盖起了 一栋高层商品房后,采光和通风就大大受到影响,最短时一天只有 20分钟日照。他们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便以生活质量受到严重 影响、房屋的价值亦因此受损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 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住宅的日照是其正常健康生活的权益。本案中 尽管开发商的开发项目已通过规划部门审批,属于合法行为,但是 行政许可的建设行为在客观上并不能完全排除对原告民事权利的侵 犯。被告的楼房建成后,原告所居住的房屋有效日照时间锐减,家 庭生活质量也有所降低,因此被告的建设行为已侵犯原告的采光 权。 据此,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住宅的朝向、层次等因素,法院判令开发 商分别赔偿两原告10000元和8000元。篇三:采光权赔偿标准对于 已经妨碍到采光权 采光权赔偿标准对于已经妨碍到采光权,而且不能排除妨碍,只能 赔偿,请问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最佳答案 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 方高度的0.8——1.2计算。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 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我家房子是96年左右盖的(8层,我家2层)。有间卧房(20平米左右),窗户在西面,因西面临街,有人在离这间房1.5米的距离盖了三层楼高的商铺(手能摸着墙),导致这间房白天进去都要开灯。能肯定的是商铺是在住宅楼之后盖的。不知道现在如何做,可以要回我家的采光权啊,请教大家了,谢谢~~~~ 问题补充: 间距应为1.2m左右;如果能把那所房子拆掉最好,有没有什么办法?请教大家了,谢谢~~~~ 最佳答案 8层是位于城镇吧, 第一,咨询3楼高铺是否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无,是非法建筑。可以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如果已有,属于规划部门发证错误,忽视了你采光通风权。你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 映。。。如均无效,可以向法院申请你的采光 通风权。如果房屋未建成,则可以制止,如已建成,只能通过协调 了,赔你钱。金额各地各有不同。 第二,肯定影响了你的采光通风权。二建筑之间的距离(二建筑是 东西向)是三层楼的0.5倍的一半(双方在各自界址范围各退一 半)。按对方10米楼高计算,应该是2。5米。 第三,你说1。5米距离,手能摸到1.5米外的东西。怀疑中。。 第四,不要匿名,要光名正大,匿名没人管的。 我家是河南的小城-郸城。我家房前邻居要盖6层高的私人住宅、严 重影响我家的光照时间。我该如何应对、官司如何打、侵权着有很 硬的后台、在法院、公安、政府都很有背景, 最佳答案 1、你说是要盖:如果是还没有盖,可以调查一下对方是否有规划 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据:如果没有证或证不全,可以在其 未盖前、或是盖的过程中,向当地规划、建筑部门举报或投诉,让 他盖不起来更合适:一旦盖起来,即使给了你家采光赔偿,终年见 不到阳光的日子感觉也不会太好,更何况对方如此有背景,你能不 能拿到、能拿到多少采光赔偿还是个问题呢。 2、如果房子已经盖起:你家可以侵犯你家采光为由要求采光补偿, 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但在起诉前,先应先找到你所在 地建设部门鉴定一下你家的的采光是否因受楼房影响没有达到规定 的采光标准,在拿到检测报告后再起诉:如果对方楼房盖起后,虽 然影响了你家以前的采光,但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采光标准的,不 能算是侵犯你家的采光权、不能索要采光补偿。 3、对方家里有背景,你家应收集更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存 在确实给你家造成了损失,如果当地法院判决不公,可以到上一级 法院上诉。 4、另外,这样一栋大楼,影响的绝不会是你一家,最好是联合各受 影响人家共同反映或起诉,比你一家单打独斗要好得多。 新华社沈阳6月27日专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盘锦市居民许文义从 开发商处购得住宅一套,住宅位于三层,不料入住不久开发商在旁 边建起高层住宅。在高层住宅建到第13层时,他以自家住房“采光 权被侵犯”为由起诉索赔5万元。辽河油田中级法院日前判定开发商 赔偿许文义不能正常采光的损失2.5万元。 去年9月,许文义购买了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九号楼 301室住宅一套。入住后不久,该公司在九号楼南侧开始建设一栋 17层的高层住宅。在高楼盖到13层时,许文义感到自家采光受到 了高层住宅楼遮挡,每天客厅和主卧室的光照时间缩短,于是找到 这家开发商要求补偿。 开发商答复,业主许文义购买房屋时就已经知道在其住宅南侧要开发高层住宅楼,而且小区内所有项目规划都已经过了有关行政部门的许可,公司没有义务补偿。2008年初,许 文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开发商新开发的高层住宅楼妨碍了自己住宅的采光权,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辽宁省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应不小于日照间距系数乘以南侧建筑物的计算高度,依此计算,原告住宅所在楼与高层住宅楼间距应不小于43米。经现场勘查,两楼的间距为35.5米,不符合技术规定,因此导致原告购买房屋的正常采光受到影响,也使房屋使用价值降低。法院最后根据采光受到影响的面积、房屋价值的减损多少等,作出了上述判决。 采光权,即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阳光的直接适度、适时照射和获取除太阳直线光线以外的其他天然光线的权利。公民的此项权利在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所涉及。当前,对采光权的侵犯,突出的表现为相邻一方高层建筑或者其他设施,未与相邻他方保持适当距离或即使在保持适当距离的前提下仍然发生了遮挡相邻他方现状居民的室内采光,导致采光不足的现象(这种问题的出现具有广泛性,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采光权的纠纷也不断出现,从城市到农村都存在邻里之间的采光权争议。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采光权引起日益增多。然而我国立法目前对采光权的规定都比较笼统,导致在各地在审判实践中对采光权性质、侵犯采光权的构成要件以及具体赔偿计算问题认定不一。 一、采光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从这两部基础性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立法者从公法的角度,将采光权划分在物权下的相邻权中。 一些学者认为,采光权是人身权的一种,笔者并不赞同此种说法。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人格权主要包括有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自由权、肖像权。身份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监护权、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即亲权、继承权。可见,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并未将采光权纳入人身权中。 二、侵害采光权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侵害采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建建筑对原有建筑的遮挡行为导致原有建筑的采光受到遮 挡和妨害达到一定程度。这一要件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新建 建筑确实对原有相邻建筑有遮挡行为,这是前提。二是这种遮挡行 为导致相邻建筑的采光权受到影响需要达到一定程度。对于一般的 遮挡,相邻建筑物所有人和使用权人有容忍的义务,当这种影响采 光的遮挡行为到达一个令相邻建筑所有人和使用权人不能容忍的程 度时,才认为相邻 建筑的采光权受到了了侵害。我国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 设计规范》2002版中对建筑物的日照时间有明确的规定。此规定还 特别提出了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 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 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 日照1小时的标准。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高层居 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 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 午8时至下午4时)”。 综上,笔者认为,在我国住宅建筑物的日照时间在受到影响后应低 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中的规定,才能认定为采光 权受到了侵害。 (二)采光遮挡行为直接导致了被遮挡方经济损失后果的产生。现 实中,业主在选购住宅时通常会考虑房屋的朝向和采光条件,开发 商在出售商品房时也会根据不同朝向和采光条件制定不同的购买价 格。新建建筑出现后对原有建筑造成遮挡,导致原有房屋失去采光 优势,原有房屋的经济价值会下降。如果光照条件低于《城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则必然导致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增 加额外的照明、取暖等费用支出。 (三)遮挡侵害行为和被遮挡方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 在新建建筑竣工完毕之后,被遮挡方又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建或是变 更,造成自身的光照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房屋本身价值下降和增 加额外的照明、取暖等费用支出,则不宜认为新建建筑侵害了原有 建筑的采光权。 (四)遮挡侵害行为方,在主观上系处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说, 在采光权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上,只要新建建筑和设施的遮挡缩短 了原来建筑的采光时间,导致原来建筑的光照时间低于《城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并造成了损失,原建筑权利人的权利就受到了侵害。就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成立。至于新建建筑是合法建筑还是非法建筑,是不是符合建筑间距的要求,不应成为认定民事侵权的标准。 三、采光权受侵害的损失计算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损失提出一个比较准确的数字,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对自己遭受的损失进行比较精确的计算。同时法院在审理采光权侵权纠纷的时候也没有可以参照的统一标准和计算方法,很多情况下只能根据当地商品房均价和经济发展水平运用自由裁量权来确定赔偿数额,导致各地法院对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数额判决标准不一。 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源是立法的滞后,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关于侵害采光权的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方法。仅一些城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所涉及: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1994年1月17日施行。其中第十三条,《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2002年6月1日起施行)涉及补偿面积认定和赔偿数额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 如上所列,目前各地法院在确定采光权纠纷中的具体赔偿数额时是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标准的。对上述三份规范新文件中的具体条文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比起1994年1月17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更为科学,这种进步性体现在赔偿标准从不区分房屋地段和具体日照长短的一刀切变为综合考虑不同地段商品房价值和房屋具体日照损失时间。客观说来,2007年施行的《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对其他无采光权赔偿具体规定的城市更具指导意义。从全国各地的审判实践看来,目前各地法院并不是完全以“一刀切”的形式和综合考虑房屋价值、具体房屋日照损失时间来确定最终赔偿数额的。从笔者收集的采光权赔偿案例中可以发现,各地法院对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三种计算方法。 第一种是先确定采光权受侵害的面积,然后根据公平原则、地方商品房均价、经济发展水平,再参照其他城市的补偿数额,确定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两项相乘从而得出最终的赔偿数额。在此举几个案例作为说明。第二种方法是按照受害方因住房阳光被遮后,以多用的照明、取暖电费为基准来确定赔偿数额。第三种是针对房屋价值的降低,以采光权受侵害前后房屋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算采光 权损失的标准。就房屋价值降低的损失而言, 房屋采光权受侵害, 房 屋的市场价格降低是不争的事实。那么, 以采光权受侵害前后房屋 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算房屋价值损失的主要标准, 也不失为一种 定额的方法。 上述三种赔偿金额确定的方法,都是在既存案例中法院使用过的, 笔者认为这三种方法都具有其合理性和不足之处。 房屋日照时间受损,光照条件会有所降低,同时会引起室温低于日 照时间未受损的同地段房屋,导致额外的照明、取暖费用的增加。 在实践操作中,这种费用增加的额度是比较好确定的,将受损房屋 内的照明、取暖设备功率乘以每天损失的日照时间,就可以基本得 出每日额外电费的支出。以额外的照明、取暖电费为基准来确定赔 偿数额,优点是计算简便。缺点同样也很明显,对当事人因采光权 受侵害而遭受的其他损失缺乏补偿,如房屋市场价值的降低。以这 种方式计算出的最终赔偿额,数目会偏低。 以采光权受侵害前后商品房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算采光权损失的 标准,优点是较容易为房屋所有权人接受和便于计算。房屋所有权 人对自身房屋价值的涨跌通常比较敏感,很多当事人在房屋采光受 影响后会聘请专业的评估公司对房价做评估,从而了解自身房屋与 同地段采光未受损房屋价值差额。但这种计算方式受一个因素影响 比较大,就是该地区整体房价的走势。在楼市利好的时期,采光受 损的房屋与同地段其他房屋的价值差可能不会过大。在楼市整体低 迷的时期,采光权受损的房屋价值下跌幅度会远大于同地段其他房 屋。也就是说,采光权受侵害的商品房的价值,更容易受楼市整体 走势的影响。篇四:对住宅采光权赔偿的法律思考 对住宅采光权赔偿的法律思考 2011年01月12日 采光权,即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阳光的直接适 度、适时照射和获取除太阳直线光线以外的其他天然光线的权利。 公民的此项权利在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所涉及。当前,对采光 权的侵犯,突出的表现为相邻一方高层建筑或者其他设施,未与相 邻他方保持适当距离或即使在保持适当距离的前提下仍然发生了遮 挡相邻他方现状居民的室内采光,导致采光不足的现象(这种问题 的出现具有广泛性,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采光权的纠纷也不断出现, 从城市到农村都存在邻里之间的采光权争议。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 程加速,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采光权引起日益增多。然而我国立 法目前对采光权的规定都比较笼统,导致在各地在审判实践中对采 光权性质、侵犯采光权的构成要件以及具体赔偿计算问题认定不 一。 一、采光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 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 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 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 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 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从这两部基础性法律中我们可以看 出,我国立法者从公法的角度,将采光权划分在物权下的相邻权 中。 一些学者认为,采光权是人身权的一种,笔者并不赞同此种说法。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 利。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 人格权主要包括有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 权、自由权、肖像权。身份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监 护权、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即亲权、继承权。可见,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并未将采光权纳入人身权中。 二、侵害采光权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侵害采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建建筑对原有建筑的遮挡行为导致原有建筑的采光受到遮 挡和妨害达到一定程度。这一要件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新建 建筑确实对原有相邻建筑有遮挡行为,这是前提。二是这种遮挡行 为导致相邻建筑的采光权受到影响需要达到一定程度。对于一般的 遮挡,相邻建筑物所有人和使用权人有容忍的义务,当这种影响采 光的遮挡行为到达一个令相邻建筑所有人和使用权人不能容忍的程 度时,才认为相邻建筑的采光权受到了了侵害。我国建设部颁布的 《城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中对建筑物的日照时间有明确的规定。此 规定还特别提出了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 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 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 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高层居 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 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 午8时至下午4时)”。 综上,笔者认为,在我国住宅建筑物的日照时间在受到影响后应低 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中的规定,才能认定为采光 权受到了侵害。 (二)采光遮挡行为直接导致了被遮挡方经济损失后果的产生。现 实中,业主在选购住宅时通常会考虑房屋的朝向和采光条件,开发 商在出售商品房时也会根据不同朝向和采光条件制定不同的购买价 格。新建建筑出现后对原有建筑造成遮挡,导致原有房屋失去采光 优势,原有房屋的经济价值会下降。如果光照条件低于《城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则必然导致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增 加额外的照明、取暖等费用支出。 (三)遮挡侵害行为和被遮挡方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 在新建建筑竣工完毕之后,被遮挡方又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建或是变 更,造成自身的光照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房屋本身价值下降和增 加额外的照明、取暖等费用支出,则不宜认为新建建筑侵害了原有 建筑的采光权。 (四)遮挡侵害行为方,在主观上系处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说, 在采光权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上,只要新建建筑和设施的遮挡缩短 了原来建筑的采光时间,导致原来建筑的光照时间低于《城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并造成了损失,原建筑权利人的权利就 受到了侵害。就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成立。至于新建建筑是合法建 筑还是非法建筑,是不是符合建筑间距的要求,不应成为认定民事 侵权的标准。 三、采光权受侵害的损失计算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损失提出 一个比较准确的数字,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对自己 遭受的损失进行比较精确的计算。同时法院在审理采光权侵权纠纷 的时候也没有可以参照的统一标准和计算方法,很多情况下只能根 据当地商品房均价和经济发展水平运用自由裁量权来确定赔偿数 额,导致各地法院对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数额判决标准不一。 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源是立法的滞后,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关于侵害 采光权的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方法。仅一些城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 所涉及: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1994年1月17日施行。 其中第十三条,《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2002年6月1日起施行)涉及补偿面积认定和赔偿数额的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 如上所列,目前各地法院在确定采光权纠纷中的具体赔偿数额时是 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标准的。对上述三份规范新文件中的具体条 文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居住 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比起1994年1月17日起施行的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更为科学,这种进步性体现在赔偿标准从不区分房屋地段和具体日照长短的一刀切变为综合考虑不同地段商品房价值和房屋具体日照损失时间。客观说来,2007年施行的《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对其他无采光权赔偿具体规定的城市更具指导意义。从全国各地的审判实践看来,目前各地法院并不是完全以“一刀切”的形式和综合考虑房屋价值、具体房屋日照损失时间来确定最终赔偿数额的。从笔者收集的采光权赔偿案例中可以发现,各地法院对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三种计算方法。 第一种是先确定采光权受侵害的面积,然后根据公平原则、地方商品房均价、经济发展水平,再参照其他城市的补偿数额,确定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两项相乘从而得出最终的赔偿数额。在此举几个案例作为说明。第二种方法是按照受害方因住房阳光被遮后,以多用的照明、取暖电费为基准来确定赔偿数额。第三种是针对房屋价值的降低,以采光权受侵害前后房屋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算采光权损失的标准。就房屋价值降低的损失而言, 房屋采光权受侵害, 房屋的市场价格降低是不争的事实。那么, 以采光权受侵害前后房屋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算房屋价值损失的主要标准, 也不失为一种定额的方法。 上述三种赔偿金额确定的方法,都是在既存案例中法院使用过的,笔者认为这三种方法都具有其合理性和不足之处。 房屋日照时间受损,光照条件会有所降低,同时会引起室温低于日照时间未受损的同地段房屋,导致额外的照明、取暖费用的增加。在实践操作中,这种费用增加的额度是比较好确定的,将受损房屋内的照明、取暖设备功率乘以每天损失的日照时间,就可以基本得出每日额外电费的支出。以额外的照明、取暖电费为基准来确定赔偿数额,优点是计算简便。缺点同样也很明显,对当事人因采光权受侵害而遭受的其他损失缺乏补偿,如房屋市场价值的降低。以这种方式计算出的最终赔偿额,数目会偏低。 以采光权受侵害前后商品房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算采光权损失的标准,优点是较容易为房屋所有权人接受和便于计算。房屋所有权人对自身房屋价值的涨跌通常比较敏感,很多当事人在房屋采光受影响后会聘请专业的评估公司对房价做评估,从而了解自身房屋与同地段采光未受损房屋价值差额。但这种计算方式 受一个因素影响比较大,就是该地区整体房价的走势。在楼市利好的时期,采光受损的房屋与同地段其他房屋的价值差可能不会过大。在楼市整体低迷的时期,采光权受损的房屋价值下跌幅度会远大于同地段其他房屋。也就是说,采光权受侵害的商品房的价值, 更容易受楼市整体走势的影响。 让我们把目光再回到前述的三份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这三份涉及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文件体现出了一种进步的立法趋势。这三份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分别是1994年、2002年、2007年。从最初的一刀切,到不同地段房屋的补偿标准有所区别,最后到综合考虑房屋地段和日照受损时间来确定受损房屋每平方米的赔偿额,立法者对房屋因采光权受损的赔偿问题理解越来越深刻,趋向于制定一个比较科学的,既能适用于不同地段房屋又能体现个案房屋的具体日照损失时间的标准。笔者认为,施行于2007年1月1日的《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对各地法院审理采光权赔偿案件的指导意义是巨大的。但该规定的面积计算方式,笔者认为不甚科学。“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下表规定的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也就是说,面积的计算不是以采光权受影响的面积为标准,而是以房全部屋的建筑面积为标准。 建设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总局2005年联合发布的GBT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第7.2.1条规定: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冬季日照。GBT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自200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该《规范》的要求,在设计和建设商品房时每套住宅至少要保证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换句话说,如果一套商品房不能保证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的话,就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居住空间的定义是:卧室、起居室(客厅)的使用空间。通过对该条的分析,我们可以将其意思表述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者客厅的套内使用面积能获得冬季日照”。一些城市涉及采光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也体现了本条文的精神: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管理办法》(施行于2008年10月1日)第五条规定“住宅建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施行于2008年11月15日)第五条规定“满足以下日照要求的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长沙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实施方案》(施行于2008年9月24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通过对上述四份文件涉及采光权受损面积确认的条文进行总结和归 纳,笔者认为,在采光权受影响时,获得赔偿的房屋面积应当是一 套房屋内日照不能达到标准的一间卧室或者客厅的使用面积。而不 是整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 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通俗表示就是“地毯面积”减去各 门洞下面的面积部分。 对没有规定采光权赔偿具体标准的其他城市而言,《沈阳市居住建 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不论从其颁布时间早晚来看,还是从 其计算方法的科学性来看,都是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只是在确定 赔偿面积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应该使用的标准是“一套房屋内日照 不能达到标准的一间卧室或者客厅的使用面积。”索赔面积一旦确 定,那么只需聘请具有资质的建筑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运用专门软件 (如天正日照软件TSUN6.5)对房屋准确的日照时间加以检测,再 套用《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九条的 表格即可计算出确切的赔偿数额。 在寸土寸金的当代社会,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因采光权发生的纠 纷越来越多。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规定采光权受到侵害的赔 偿细则问题,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法院难以找到一个统一的 标准对赔偿金额进行计算。从目前的审判案例来看,当事人多是笼 统估算自己的损失。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多运用公平原则,对当 事人要求的赔偿数额进行适当调整,以期促使双方当事人能对赔偿 数额能达成一致。各地虽然有一些涉及采光权赔偿计算的规范性文 件,但由于有的文件年代久远,同时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 使得一些没有规定采光权赔偿计算标准的城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采光 权纠纷案件时对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感到为难。就目前笔者对各地 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了解而言,《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 理规定》中的赔偿计算标准和方法是比较具有参照意义的。当然这 也仅为权宜之计,要解决采光权纠纷审判难的根本途径还是要从立 法着手,尽早出台有关采光权赔偿细则的法律。 采光权受侵害怎样主张赔偿金额才公平合理, 2010-04-09 2009年12月,我的家住上海闵行区的朋友张蓝蓝(化名),因父 母都是在新疆离休的老干部,在青岛购买了一套120平米的住房颐 养天年,因开发商侵害了自己住房的采光权,篇五:房屋采光权赔 偿标准 房屋采光权赔偿标准: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 决。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 公式 小学单位换算公式大全免费下载公式下载行测公式大全下载excel公式下载逻辑回归公式下载 ,均是以《规范》规定的 标准作为计算基础。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 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 数: 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 ×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 ×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 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 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 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 额: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根据国家GB50180-93《城市居民区规则设计规范》(2002年版) 的规定,旧区改造时,以大寒日照时间为标准,楼房底层窗接受日 照的时间不低于1小时。这是旧区改造过程中确定住宅间距的依 据。就 1 是说,在确定建筑间距时,应保证一楼室内在大寒那一天日照的时 间大于或者等于1小时。具体的数字还是问房管局比较准确。 北方大城市(?、?、?、?类气候区)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2小时 就可以了。中小城市需要3小时。 ?类气候区大城市满足大寒日3小时,中小城市冬至日1小时就可 以。 ?、?类气候区满足冬至日1小时就可以 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 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建筑的长高比:指遮挡阳光的建筑的正 面长度为该建筑高度的倍数。 当单栋塔楼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 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系数不得小于1.0. 多 2 栋塔楼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 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条例执行: 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 于单栋塔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该按照 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与间距之和计算,并按照其不同的长高比, 采用不得小于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2.相邻塔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 者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的系数不得小于1.2.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 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 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 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 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 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 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 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 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我办理过采光权的案件,一般都是要通过鉴定才能得到是否侵害采 光权的科学结论,案件处理起来是会有个程序 的(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 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 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 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 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 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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