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绞车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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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小绞车指用于轨道运输的各种内齿轮绞车及滚筒直径1.2m(不含1.2m)以下的绞车。
第二条小绞车的安装:
1.25KW及以上小绞车安装在专用硐室内,硐室符合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品,绞车一律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25KW以下小绞车使用期三个月以上的必须采用混凝土固定,使用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临时性小绞车,可采用压柱、戗柱或锚杆固定(特殊情况,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a.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时,混凝土应打在巷道底板上,其深度不得小于1m,用25mm的地脚螺丝4条进行固定。
b.采用压柱、戗柱固定的绞车,应设四根压柱、两根前戗柱,但柱不得妨碍司机视线和操作,柱必须采用木柱,并直径不得小于180mm。
c.采用锚杆固定绞车时,锚杆要固定在坚硬的底板上,杆体直径不得小于20mm,深度不得小于1.8m,地基螺栓应用双帽紧固。
2.小绞车严禁使用金属支柱固定。
3.绞车最突出部位与矿车最突出部位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400mm,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50mm,绞车司机操作侧应有1m2空间,绞车峒室高度不得小于1.8m。
4.绞车的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绞车钢丝绳要缠绕整齐,严防上垛。
5.小绞车的提升设计与安装,必须经机电供应科审定。
第三条小绞车使用
1.小绞车使用要做到“八不准”:①绞车安装后,未经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准使用;②未明确使用单位和维护包机人不准使用;③安全设施不到位或存在隐患不准使用;④小绞车司机未持“两证”上岗不准使用;⑤在使用前未对防护设施(钢丝绳、保险绳、钩头、信号、制动闸和联接装置等)认真检查记录,不准使用;
⑥非绞车司机不准使用;⑦钢丝绳在20m以内有2个或2个以上接头不准使用;⑧安装地点不满足设备、检修、操作要求,不准使用。
2.小绞车司机要做到“七不开”。即:无证不开;绞车固定不牢不开;钢丝绳有死弯、断丝、磨损超限,上垛现象不开;信号不清不开;超挂车辆不开;安全设施不全不开;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
3.多部绞车接力运输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不得串联,严禁同一轨道线路作业区间两部绞车同时进行运输作业。
4.严禁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5.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
6.采用小绞车对拉方式运输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
7.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
8.绞车安装地点不得有淋水和积水,严禁闸上有油水和其它杂物,周围要清洁,
闸下方不得有任何物品。
9.严禁用调度绞车代替回柱绞车回柱。
10.小绞车司机必须经专门技术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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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规范操作。
第四条小绞车管理
1.严格执行领用审批制、安装验收制、使用非本单位的小绞车执行“申请”制。
2.各队必须建立正规的小绞车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3.小绞车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标明巷道名称、地点、型号、编号、规格、容绳量、拉车数、使用单位、维护人,同时要张挂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小绞车更换管辖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机电供应科,机电供应科负责牵头办理。
5.小绞车不用时,要及时拆除回收。
电瓶车管理制度
1.小电瓶车运输必须落实岗位责任制,由专人负责维护确保设备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2.小电瓶车必须实行定期计划性检修,检修周期为六个月。
3.小电瓶车牵引车数,应按技术说明书规定执行,通常可参照以下规定:2.5t机车牵引1t矿车时为5辆,5t机车牵引1t矿车时为10辆。
4.小电瓶车运输必须在规定区域内运行,正常情况下,不得进入架线机车运行区域。
5.小电瓶车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七不开。即:无证不开;灯铃闸失效不开;巷道和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无司机棚室不开;超挂车辆不开;电瓶过放电不开;有失爆现象不开。
6.井下小电瓶车不用时,应及时升井。
上、下山管理制度
第一条倾斜巷道符合设计要求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空帮、空顶、淋水现象,无矸料等杂物堆积,清洁整齐,底板平整、无积水泥泞,达到高、宽、平、直、净。
第二条每个采区必须有人行道,坡度在130以上必须有台阶,250以上加设扶手。矿车一侧距巷帮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小于300mm,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m,步距合适,通风良好,与每个工作面上下平巷畅通。
第三条主要轨道上下山禁止兼作人行道,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挂“禁止行人”牌板。
第四条提升任务不大的轨道斜巷兼作人行道时,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并有警示牌板,上下车场及中间甩道口必须使用行车声光报警装置,未经把钩工同意,任何人不得上下,不准在作业区内休息或逗留。
第五条单钩提升的轨道上下山上部车场必须优先按甩车场形式设计时,必须报公司批准。
第六条斜巷提升设备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动力制动,否则不能提升。
第七条把钩工在发出开车信号之前,必须检查牵引车数、连接装置装载情况、保险装置和主绳余绳情况,当主绳余绳较多、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高、超长、超宽、超重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都不准发出开车信号。
第八条斜巷上下口及中间各甩道摘挂车地点要设置标志牌,标明限定的提升车辆数,巷道斜长、倾角等参数,严禁超挂车辆,严禁非把钩工擅自操作。
第九条有水的倾斜巷道必须有正规的水沟,盖板齐全(设计无盖板除外),流水畅通,不冲刷道心。
第十条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均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3倍,摘挂钩的上部平车场的坡度应不大于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