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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1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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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12号令)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12号令)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12号令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12号令)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12号令)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12号令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 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仓库管理管理规范大数据运维管理规范关节镜诊疗管理规范医院气体运行管理规范 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 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 第七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第八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企业改变类型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二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三注 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二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第十五条 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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