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元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市建筑工程违法发包、
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建筑工程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分包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承发包过程中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建筑工程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发包的行为。
建筑工程违法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的行为。
建筑工程转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后,不履行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建筑工程转给其他
1
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建筑工程挂靠是指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自己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自己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
第六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不具备发包条件的工程发包的;
(二)建设单位将应招标的工程未经招标直接发包的;
(三)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的;
(五)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
(六)违规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发包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劳务分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
(三)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
(四)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
(五)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六)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七)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设立的项目管
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一人及以上为非本单位人员的;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八)现场资料应签章的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签章的;
(九)工程款拨付未经建筑施工企业账户而直接拨至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的,或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领取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自己企业的资质,以自己企业的名义对外投标、订立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对外投标、订立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的人员均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聘用而非本单位人员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需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并以该企业名义缴纳的;
(四)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该企业名义派驻的,或虽是本单位人员,但人员工资等费用统一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
(五)现场工程量签证、质量、安全等资料整理、签字非本单位人员办理,而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该企业名义办理的;
(六)工程款领取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该企业名义办理的;
(七)建筑施工企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需对外进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该企业名义分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认定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
第十一条对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接建筑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