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撤销如何撤销房产证
公证书撤销如何撤销房产证
篇一:
夫妻间的房产赠与公证书能撤销吗 夫妻间的房产赠与公证书能撤销吗 有的夫妻结婚后,男方为了证明对女方的忠诚,愿意将个人的房屋赠与女方或者将房产证的名字换成女方,但到了真正离婚时,双方对房屋的所有权引起争议,男方可以撤销赠与的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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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吗, 广州的唐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唐先生与妻子李女士在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把这套房子由唐先生无偿赠与李女士,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他们还办理了公证手续。近期,唐先生的婚姻出现危机,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事后,唐先生想要收
回赠与、要求撤销公证书可以吗, 律师解答:
唐先生与李女士以公证形式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约定为李女士的个人财产,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唐先生能够举证证明李女士在与其公证财产权属时存在欺
骗行为。双方对财产公证后,李女士起诉要求离婚是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起诉的行为并未侵害家庭权益。因此,唐先生要求撤销公证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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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办理的否定说,另一种 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本文在阐述否定说及种是不
其理由、肯定说及 其理由基础上,提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
关键词 委托 委托合同 不可撤销 作者简介:
俞子森,龙岩市闽西公证处,法学学士,四级公证员, 研究方向:
房地产、金融、公司、招投标等法律服务领域。
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目前在我国还不是专业的法律术 语,只是存在于学者的观点和公证实践中,还没形成比较权威性的 定义。笔者认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是指在申请办理公 证的委托书中含有不可撤销、不可单方撤销等内容的公证文书。此 类公证书在我国公证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 理的否定说,另一种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笔者认为能否办理 此类公证书应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折衷处理,即 公证处不可一味片面地采纳不能办理的否定说或可以办理的肯定 说,关键是如何发挥公证员的专业优势及特长,把这类公证书办好, 让这类公证书发挥应有的用处,同时降低公证风险。笔者将这种观 点归纳为折衷的肯定说。笔者借助本文,结合本处办理此类公证书 的实践经验,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其理由基础上,提 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以期抛砖引玉。篇三:
撤销公证申请书 撤销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
XX,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西北路211号5号楼3-202室。电话:
被申请人:
XXX,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XX街68号5号楼2-8.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2017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办理的声明书公证。 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办理公证声明书,声明“XX位于XXXX小区28层D2房产,位于新民路建筑面积122.761平方米的房产一套,自愿办理到XXX名下”。该声明书中并未明确声明变更的基础法律行为是赠与或是买卖等方式的物权转让内容。根据办理公证时的谈话记录反映,双方是借用关系,所办公证是为方便被申请人XXX使用房屋之用。但被申请人XXX私自利用该公证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登记领取了房产证。申请人发现后,为维权数次诉讼,终因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强于公证记录的证明效力,造成诉讼失败。申请人认为,公证声明书只是房屋借用行为,并未涉及房屋产权的转让,申请人的声明房屋借用真实意思未在公证书中体现。XXX恶意利用该公证书,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申请人特提起撤销公证的申请,请贵公证处依法对该公证予以
撤销。
此致~ XXXX公证处 申请人:
年 月 日篇四:
行政诉状范本(撤销房产证 起 诉 状 原告:
王X,女,1979年月日出生,现住XX市XXX街 号 单元,XXX市XX单位工作,电话:
被告:
XX市房产管理局 住所地:
XX市府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
张xx,电话:
第三人:
刘XX,男,汉族,192017年XXXX日生,住XX市 XX区XX街X号,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撤销给第三人刘XX颁发的位于XX市XX街XX 小区X幢X单元X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证号:
F201700XX)。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刘XX均系原XX市XX单位职工,夫妻关系。2017 年12月第三人XX市XX单位以家庭为单位为原告及第三人刘XX 分配到位于XX市XX街南小区X幢X单元X号的房屋一套。2017 年年初,原告听闻第三人XX市XX局已为职工统一办理了包括上述 房产在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遂向第三人刘XX索要查看,但遭到拒 绝。原告随即向XX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登记中心申请查看诉争房产所 有权登记情况,才发现第三人刘XX隐瞒真实婚姻状况、提供虚假材 料骗取被告,将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刘XX一人名下,房屋产权登 记为刘XX单独所有,房产共有人信息一栏中登记为“离异”。第三人刘XX骗取房产登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
作为房产共有人的合法 权益。原告随后向被告提出交涉,要求撤销并更正诉争房产所有权登 记信息,但遭到拒绝。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只能向贵院 提起诉讼,望依法公正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日篇五:
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公证书的复函 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公证书的复函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 你处司公(90)第46号《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承权公证书问题。由于被继承人何妙根的妻子沈云秀和女儿已经在公证处作了放弃继承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处为何妙根和沈云秀的四个儿子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真实合法,因此,对沈云秀放弃继承权的反悔不予支持,不能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现何的四个儿子同意将何的遗产转归沈云秀一人所有,可由他们商得其各自配偶的同意后,将继承的房产赠与沈云秀,公证处可为他们办理赠与公证。
二、关于赠与公证书问题。赠与人沈云秀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四个儿子后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公证书,鉴于赠与公证后,当事人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且未实际
因此,可由赠与人发表一份变更原赠与的声明书,连同原赠改变房产的占有使用,
与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档。
三、关于析产协议公证书问题。公证处办理析产协议公证书并无错误,因此公证书不能撤销。但由于赠与人反悔后,经公证的析产协议内容发生了变化,可由原协议人共同发表协议书无效的声明,连同原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档。
《公证程序规则》2017年8月1日施行。
第十一章 申诉与复议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