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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陈于2009年11月到南京一家物流公司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1月,他因与单位人事主管发生矛盾而辞职,随后,小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物流公 2 司辩称,有关双倍工资请求应在一年内提出,现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所以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资。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解读] 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申请时效的把握,一直是个讨论的热点话题。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意见》此次明确,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这其实是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小陈在2009年11月入职,单位应在当年12月与其签劳动合同。如果到2010年11月还没签,那么就视为双方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前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从此时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如果到2011年11月,小陈还没提出来申诉,那就过时效了。这也提醒劳动者,要及时维权。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应以所有收入为基数 3 [案例]王小姐在一家服装店当营业员,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组合。工作一年后,王小姐以老板未与其签劳动合同为由,讨要双倍工资。经过社区的调解,老板同意支付,让王小姐想不到的是,老板计算双倍工资的基数竟然是基本工资,“我每个月能拿到3000元,可基本工资只有900块呀,老板竟然说,其他的部分属于奖金,不算工资。”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解读] 这种误解经常会出现,《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因此,王小姐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是3000元,这显然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双倍工资也能获支持 [案例]何女士从2009年2月起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两年劳动合同到期后,今年2月公司 并没有与其续签,今年10月,公司效益不好,终止与何女士的劳动关系,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何女士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还应当向其支付未及时签合同那段时间的双倍工资,双方发生争执。 4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解读] 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补签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原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这一直是个争议焦点。《意见》现在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过,这里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续延,比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另外,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有失效日吗, 浏览: 5175 |更新: 2011-07-07 13:50 |标签: 合同 劳动 13 1 全文阅读 分步阅读 5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显然,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有失效日。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在此就此问题在此分析一下。 步骤/方法 研究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首先要了解“双倍工资”是什么,属于经济赔偿,还是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82条明确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两倍的工资。而在法律中,“工资”的概念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而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理解双倍工资的原因:你做了工作,我发了工资,为什么 还要再给你一倍工资呢,这不是不劳而获吗, 一些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官也认为,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赔偿,而不是劳动报酬,是一种赔偿。从表面来看,是乎合情合理。但是我们站得更高一些层次,来看什么是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应该得到的一种劳动的对价,比如我工作了一天8个小时你给我100元。这100元就是劳动报酬。那么是给你100元呢还是10元呢,谁来确定呢,一般来说,双方协商,确定一个数额,这就是我们日常中的协商确定劳 6 动报酬,但是在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就业环境中,为了保护劳动者,法律对本来应该双方协商的劳动报酬问题,进行干涉,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此进行一些强制性的规定,比如规定,休息日加班要支付200%的加班费,最低工资不能低于960元,待岗期间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70%的。必须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那么这些最低工资,加班费都是法律所规定的,而不是实际劳动的一对一的对价。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同样也是法律对这种普遍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象的一种干涉,因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导致劳动者主张权利时,没有依据。无法证明自己当初来公司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劳动岗位,福利报酬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出现一些劳动争议时,许多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者是其单位的员工。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那么既然法律明确的规定了是“工资”而不是赔偿,那么就说明法律把它定义成为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因此双倍工资是劳动报酬,所产生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7 应该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回顾去年我中心所代理的劳动争议的案件中,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案件统计有70多件,因仲裁时效而不支持双倍工资的只有3件,其他的都是没有“过时效“一说。一件是房山劳动仲裁委的裁定,以过仲裁时效而今支持后6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是我们不服,提起了起诉,在一审中,房山法院依法改判。另一件是顺义仲裁委的裁定,现在该案在顺义法院审理中,还没有出判决。还有一件,值得关注,就是一份朝阳区仲裁委的裁定,本来朝阳区的仲裁一直按照仲裁时效应该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来裁决案子,可今年却出现了“过时效“的裁定书,据了解说是新的内部精神,该案我们已经提出了起诉,现在在朝阳法院等待开庭。 综上所述,从我们代理的70多个案子中,“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过时效“基本上都是个 别劳动仲裁委所持的观点,而现在还没有看到法院的类似判决。而我们手里索拿到的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的双倍工资的判决书却几十份。因此无论是从法律的规定还是具体案子的实践来看,双倍工资的案件应该是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 注意事项 当然不排除有个案的判决来支持“过时效“的观点,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个别案件的个案判决并不能代表所有的案件 8 都要如此来判,因此大家应该多看一些案例,从更高的角度来理解和运用法律,评估和运作案子。每个案子都有差异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运用实践经验,把握法官的判决的尺度和习惯最重要,也最有实际意义。 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都有哪些赔偿, 浏览: 22095 |更新: 2011-07-12 10:12 |标签: 合同 劳动 31 1 全文阅读 分步阅读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合意,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细化和明确。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如实、全面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防止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及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各自利益的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会规避法律的规定,而且还会产生赔偿。 步骤/方法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 9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 篇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6大经典案例 近期,许多企业没有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心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其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现了很多违法违规的现象,引发了很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时至今日已经有三年半的时间。从《劳动合同法》起草、颁布到实施三年多的过程中,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直都是各方争议、关注的焦点。近期,许多企业没有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心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其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现了很多违法违规的现象,引发了很多纠纷。 ?案例1 计算“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是否扣除医疗期,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10 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地、不间断地工作满10年以上。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 ?案例2 因法定事项顺延导致劳动合同超过十年,是否续签, 黄女士于2000年2月2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0年2月2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此后,双方逐年续签,合同起始期限均为每年的1月1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12月31日上午,黄女士打电话向公司请病假,同时公司向黄女士发送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称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因黄女士请病假,劳动合同顺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 2010年3月1日,黄女士回到公司, 11 称自己与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已满10年,要求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黄女士符合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她向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与其订立。但黄女士的情况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这个是有争议的。本案中,黄女士的劳动合同从 2000年2月2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黄女士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足10年,只是由于其生病才导致合同终止时间续延的。按照目前上海的裁审口径,法定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并不引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因此,在这种情形下,黄女士无权要求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3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是否可以将正在履行中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老董于2001年7月10日进入某公司,到如今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了。其最新的劳动合同是在2009年1月1日签订,将于2011年12月到期。听说在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就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董找到公司HR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本案案情,企业必须与老董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劳动者在同一 12 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3、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例中,老董已经具备第1个和第3个条件,但未满足第2个条件,因此老董还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要变更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如企业不同意变更合同,老董只能待现有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再提出与企业续订且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也就是说,在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节点上,上一个劳动合同正在履行中,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否则,劳动者只能在上一个劳动合同履行完毕、续订新的劳动合同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4: “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五种条件下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该条件的起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而且这个10年必须是“连续”的,如果员工离开过该用人单位,将不适用该条款。 对于协商、应当或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它几种条件,起算时间也有所区别。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该条件就没有时间限定;再比如“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都可 13 签订无 固定期限合同,但这两种情况起算时间均为《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时间,即2008年1月1日。 ?案例5 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面临何种法律责任, 小莫1999年毕业以后一直在一家大型生产企业工作,到2010年时,已经在该企业连续工作十年多了,因此小莫向企业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遭到了拒绝。小莫一直和企业交涉,但迟迟未能解决,一怒之下小莫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选择不同的请求进行救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应签而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并承担恢复期间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选择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6 两次续签劳动合同,第三次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先生于2009年1月初进入本市一家企业工作,企业与 14 其签订了1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1年1月劳动合同到期,张先生认为其与企业已经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同意,张先生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目前的裁审口径,对于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存在双方合意,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第三次都同意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其订立。这就意味着,若公司不同意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张先生向企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与其订立。在此提醒劳动者,已经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合同的主动权在于企业。一旦企业提出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应该抓住机会,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篇三:劳动合同不签 篇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 要毕业了,参加了校园招聘,走上了工作岗位,一定要仔细看看小编接下来关于劳动合同的整理哦。 15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样会存在这很多法律风险。譬如未签的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等。更多法律风险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介绍。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存在很多的法律隐患和风险: 一、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与员工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是没有签劳动合同书,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假如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 16 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三、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造成员工失业的,可能需要赔偿失业损失。 如果因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员工被辞退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 四、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依法要求员工承担为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五、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辞退员工。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因为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虽然可以辞退员工,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17 六、不签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单位必须对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表现形式之一。如果没有签订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就难以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已对其主张的所谓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七、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工伤、医疗等待遇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同时还要支付25%的额外赔偿费用。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给予行政处罚等等。 八、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综上所述,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对用人单位来说不是签不签的问题,而是如何签的问题。所以,在此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如何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上多用心思,而不应该采取不签劳动合同的消极做法。 18 不签劳动合同声明 本人于2014年2月25日起与常山县康乐轴承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本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本人不愿意受劳动合同约束,拒绝与常山县康乐轴承有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但本人保证在常山县康乐轴承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愿意遵守和执行公司的厂纪厂规。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特此声明~ 声明人: 2014 年02月26日篇三: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技巧 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与应对技巧 1、目前司法实践动态 a.双倍工资诉讼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诉求 b.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风险 c.员工恶意不签合同索赔趋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b)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 c)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19 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a)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b)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企业签订合同常见的九大误区及应对 1) 小公司可以不签合同:只要有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2) 企业要签,员工不签,后果与企业无关:从入职开始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多 给11个月的双倍工资。 3) 不签合同,就无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是否构成劳 动关系还需要看实际的工作情况。 4) 试用期满签合同:企业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从用工的第一天就开始了,建立劳动关 系一个月内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计算在正常的劳动期间内,与正常劳动期间并无太多差异,所以试用期只要在一个月以上,不签合同,照样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5) 先上岗后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一个月 20 内可以不签合同,但是过 了一个月还想继续用工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了,否则会面临双倍的赔偿金。 6) 合同到期没续订:对于北京的规定来说,北京要求,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 合同,那么需要在到期前30天就完成续签程序。否则到期第二天起就开始计算没有签订劳动 合同的双倍罚金了,这点请北京的经理人朋友切记。 7) hr本人的合同大撒把:单位管理员工劳动合同的hr人员本人的合同需要由另外人员保管,最好是管理者亲自保管。 8) 内退人员不用签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雇佣其他企业内退人员发生纠纷的,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9) 退休人员签劳动合同:雇佣享受退休待遇人员,只需签订劳务合同就行了,企业 不必给自己增加负担。 3、入职三年没有签劳动,企业一分钱都不用赔偿的秘密, 结论: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越长(超过两年的),企业反而不用赔偿双倍工资了。 原因:时效的秘密。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21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从用工之日满一年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也就是说用工之日起满两年诉讼时效就过了,就不能再主张第一年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罚金了,而从第二年开始就是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所以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当于签订了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员工主动申请自愿不签劳动合同,可以允许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根据这两个法条规定,如果员工就是不签合同,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用支付补偿金。 22 5、员工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该怎么处理,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后,用人单位可以与该员工解除合同 (1)1个月之内:必须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 (2)必要的取证工作:a.用人单位书面通知 b.员工拒不签订合同 c.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6、如何对待“临时工”, (1)首先,现在法律上根本就没有“临时工”这个概念了,所以在单位的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中也不能出现“临时工”这种字眼。对此劳动部办公厅在96年就在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进行了说明: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2)正如复函中所说,用人单位如在一些非主要岗位上用人,比如清洁工等岗位可以按照非全日制用工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进行聘用。 7、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几点风险: 23 1) 不签合同不上岗(hr们要注意,签订劳动合同实际是保护企业利益的) 2) 单位追着员工签合同 3) 驱除临时工意识 4) 完善合同签订及保管制度,专人负责,避免员工借此发财致富 5) 人力资源总监的合同需要注意 6) 时效抗辩 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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