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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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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名词解释 1、威侮五行:它是夏朝时期的一种罪名。“五行”指金、木、水、火、土,泛指天象。“威侮五行”即不 敬上天,这是最严重的犯罪,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它体现了一种奉“天”罚罪的惩治观。 55. 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社会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以禹刑统称夏 朝的法律,是为了表示对祖先禹的尊崇与怀念,也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41、昏、墨、贼、杀:夏刑的主要内容之一,见于《左传》。“昏”是指自己做了坏...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名词解释 1、威侮五行:它是夏朝时期的一种罪名。“五行”指金、木、水、火、土,泛指天象。“威侮五行”即不 敬上天,这是最严重的犯罪,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它体现了一种奉“天”罚罪的惩治观。 55. 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社会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以禹刑统称夏 朝的法律,是为了表示对祖先禹的尊崇与怀念,也是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 41、昏、墨、贼、杀:夏刑的主要内容之一,见于《左传》。“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 “墨”是指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是指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68、夏台:也称“钓台”,传说夏桀曾把商族首领汤“囚之夏台”。故后来夏台成为夏朝中央 监狱的名称。 56、奴隶制五刑:是商朝已较通行的奴隶制时期五种刑罚的总称。即轩墨(刺面或额,并涂上黑色)、劓(音义,割去罪犯鼻子)、刖(音月,砍掉罪犯脚)、宫(男犯割掉生殖器,女犯破坏生殖机能)、大辟 (死刑)。 57、孥(音奴)戮(音陆):是夏商的刑罚。孥指妻子、儿女;戮即杀。即把不遵从王命的人,连同妻子、 儿女一并处死。类似以后的族刑。另一解释,把不遵从王命的人,或加以刑戮,或沦为奴隶。 58、劓殄(音舔):劓,原为割鼻刑罚,在这里作割断、断绝解释。殄,灭绝,绝尽。即一人犯罪,株连 全家,连同后代子孙都杀绝。 61、乱政、疑众:商朝法律。乱政指破坏法制、用邪术扰乱政治;疑众指妄陈邪术,恐惧于人,或以装神 弄鬼的手段蛊惑人心的行为。犯上述罪均处死刑。 67、圜(音园)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统称。因为那时的监狱大都是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 上围起圆墙,以防犯人逃跑,故称圜土。 69、内服:是指商王将“王畿”周围分封给诸侯的封地,还有封给侯、甸统治的边境地区。 70. 明德慎罚:是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之一。即强调立法、司法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命法官、审理案件、特别是施用刑罚都要谨慎、不可轻率。明德慎罚思想对中国后世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31.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其特点是族权与政权合而为一,宗权与君权难解难分。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的,周初得以系统确 立,影响于后世。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 法的基本原则。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 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6、弃市:弃市是西周时开始适用的一种死刑方式。弃市即“杀之于市,与众弃之”,多在人多的市朝执行, 以杀一儆百。这种死刑方式反对无爵位的奴隶主和一般平民适用。后世沿袭之。 16. 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这是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之一,指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 也不能错杀无辜。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 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9、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 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73. 廷理: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官制名称比较特殊,其最高司法官称廷理。 74. 连坐: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时规定的法律适用方法,即连带受罚。连坐法规定,发现犯罪必须向官府举报,否则一同治罪。连坐的范围包括:邻里、职务、军事、同居连坐。连坐体现了商鞅重刑轻罪的思想。 75. 《法经》: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辅佐魏文侯变法改革、推行新政时制定的一部法律。分为盗、贼、 囚(网)、捕、杂、具六编,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法典的滥觞。 36、分户令:是秦国商鞅变法过程中为了发展农业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之一,它一改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习俗,要求家有成年男子二人以上者另立户籍,使每个劳动力都发挥应有的潜力,并以此增加赋税 来源,否则一人交纳两人的赋税。 76. 具五刑:秦处死的一种方式。即对犯罪施以五种以上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先黥、劓、 斩左右趾、再笞杀之、枭首、菹(音租)其骨肉于市。如有诽谤行为还要先断舌。 77. 乞鞫:秦审判制度之一。乞,乞求;鞫,审讯。乞鞫,就是当事人对原判不服,提出重新审判的要求, 以便纠正审判的错误。乞鞫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者提出。秦律允许“为人乞鞫”。 78. 妄言罪:秦时的罪名之一。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处族刑。 46. 投书罪:“投书”,指投递匿名信。秦律规定:见匿名书,不要拆开观看,要马上烧掉,对捕获投匿 名信者给予奖励。 3、城旦舂:它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城旦是指强制男犯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女犯处以城旦舂者,不去 修筑城墙,而服舂米的苦役。汉朝沿用。 11. 盗徒封:秦朝的一种犯罪行为。指偷偷移动田界标志。据《法律答问》解释,“封”是不准私自移动 的,否则构成“盗徒罪”,科以“赎耐”,即可以赀赎的四年徒行。 42. 《封诊式》:指秦朝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方书程式, 其收入《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 26. 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秦筒《法律问答》作有规定。 12、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极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 《封诊式》等。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13、《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这 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8、枭首:是秦朝的一种刑罚。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 21、贼杀伤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荀子说:“害良为贼。”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杀伤”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当论罪的不仅是“贼” 本人,而且四邻如果在家,闻号寇而不追捕,也要负刑事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典、老虽不在也要负刑事责任。 22、盗徙封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古时阡陌起田界的作用,秦时“封” 等于田地的阡陌,不准私自移动,否则构成“盗徙封”罪,科以“赎耐”。 23、以古非今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凡是引用与当时政策 相违的各家学说,议论当时的政策和制度,都构成“以古非今”罪,要处以族刑。 24、非所宜言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即说了不应说的话。至于什么是不应该说的话,秦律无明文规定。 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人。这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法律,此罪秦以后历代多沿用。 26、乏徭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乏徭”就是逃避徭役。秦律规定,凡应服徭役并已得到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而不 去报道的叫“逋事”;已经到达服役地点而又逃跑的叫“乏徭”。 27、“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公室告,是指秦朝允许告官的案件,如 贼杀伤、盗他人财物为公室告。凡公室告,政府则应受理。 28、“非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非公室告,是指秦朝不允许告官的案件,如子告父母、臣妾告主人,都属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这是为了维护封建尊卑和主奴关系,反 映了在诉讼制度上公开的不平等。 27.《汉律》六十篇:萧何参照秦律制定了《九章律》,叔通孙定作《傍章》十八章;张三定(张汤)作《越 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以上共计六十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 37、秋冬行刑: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 者外,一般死刑犯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79. 约法三章:是汉代立法的开始。刘邦初入关中,为争取民心速定天下,针对秦人对法网繁苛的不满心理,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处死刑;伤人及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刑法。 80. 辟举:汉代官吏选任制度之一。辟举又称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内对 有名望和有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 81. 算赋:汉代国家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十五岁至五十六岁的成年人,每人每年交纳一算,即一百二 十钱。此制始于汉高祖. 7、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吏“察举非法”、“举劾犯罪”即今天所说的“公诉”。两汉时期,一般司法管辖实行逐级告劾 制,又根据“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一般不准卑幼告发尊长,否则告者要受到惩处。 12. 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汉律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夫妻之间, 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这一原则此后为封建法典所继承。 22. 阿党附益:这是两汉时期刑法方面的新罪名,所谓“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所谓“附益”,指中央朝臣处附诸侯。阿党附益诸侯王,就是与诸侯王结党,共同对抗朝廷,是对中央集 权最大的威胁,犯此罪者,皆处重罚。 32. 自告:两汉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之一。即自首。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 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故叫“先自告除其罪”。 29、“约法三章”:刘邦攻进秦都咸阳后,曾以废除秦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其内容是: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受到秦人的欢迎。 30、《九章律》:是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并结合汉初的具体情况进行编撰的。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史称《九章律》。《九章律》奠定了汉律的基础,故 后世往往把它作为汉律的代称。 31、《沈命法》:是汉武帝为及时镇压农民起义而颁布的。主要内容是要求郡守以下各级地方官不得隐匿盗贼,并且要及时发觉捕捉归案,如未发觉或未全部捕获,依《沈命法》有关郡守以下官吏皆处死刑。沈 同沉,没也,“敢蔽匿盗贼,没其命也”,故称《沈命法》。 32、“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比谓类似。”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 方便条件。 35、《酌金律》:是汉朝颁布的法律。酌是一种醇酒;金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此律是惩罚诸侯在 酌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强制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态度的法律。 36、《左官律》:是汉武帝时期,为防范和严惩官吏与诸侯王勾结共谋不轨而制定的单行法规。汉代以“右” 为尊,以“左”为卑,背离皇帝而到诸侯国去作官,即是左官,要受到惩罚。 39、左道:是汉朝危害君主专制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左道”即邪道,凡以左道蛊惑民众者依律皆处死 刑。 40、废格诏书:汉朝危害君主专制犯罪主要罪名之一。“废格”指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 犯罪。 44、口赋:是汉代赋税的一种。汉代的口赋专指对三岁到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所征的口钱。原定每人每年纳二十钱供宫廷费用,武帝时又加三钱供补充车骑马匹之用。元帝时改从七岁起征。汉末个别地方也有改自 一岁起征的。 45、算赋:是汉代赋税的一种。是对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征收的对象是从十五岁到五十六岁的成年人, 每人每年交纳一百二十钱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46、“胎养令”:东汉统治者为增加劳动力和兵源,奖励人口繁殖,章帝时颁布《胎养令》,规定妇女怀 妊者,赐胎养谷三斛,免去其丈夫一年的算赋,以资奖励。 47、“告缗令”:汉武帝时颁布的奖励告发隐匿缗钱逃避纳税的法令。也是抑商政策的措施之一。武帝时,为解决财政困难,向商人征收财产税。为揭发隐匿不报财产或少报者,颁布《告缗令》,奖励人们告发, 以被告人财产的一半赏告者。结果中产以上之家多破产。 17. 《麟趾格》:北魏分裂后,东魏孝静帝命百官议定新法,“以格代科”,格分为一种新的法律形式, 因新格议定于麟趾殿,故称《麟趾格》。 47. 大统式:北魏分裂后,西魏太祖曾于大统年间对以往的制度进行损益加以修订,颁行天下,故称《大 统式》。这种以“式”为法典名称的编纂方式是立法史上的一个发展。 53、登闻鼓:魏晋时于朝堂外设鼓,有冤屈者可击鼓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以补救审级限制的弊病。 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 49、《晋故事》:是两晋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律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共三十卷。 8、准五服以制罪:作为定罪原则首次出现于《晋律》,五服是以表示亲属的血缘亲疏及尊卑,该原则使法 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 84. 三省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皇帝与相权较量中形成中枢机构制度。在中央设尚书省、中书省、门 下省,分别承担行政职能,起宰相作用。 86. 九品中正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控制官吏选任的制度。为了扭转东汉中期以来世家大族愈益把持选官大权,操纵朝政的局面,曹丕于汉献帝延康元年(公元220年)采纳群臣建议,实行“九品官人法”。 州、郡分别设大中正、小中正,以有识鉴能力的贤达充任,主持选官事宜。故称九品中正制。 85. 大理寺:南北朝时期北齐政权将廷尉改称大理寺,为审核刑案的官署,设大理寺卿为长官,从此,机 构名称与长官名称分开。大理寺是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其设置进一步完善了司法制度。 82. 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政权所制定的法典,共二十篇。它总结了历代律典的经验与不及,在刑名、 罪名、刑罚原则等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 83. 官当:中国封建法律中关于用官品爵位抵罪而不受刑罚的制度。南北朝时期的“南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它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以夺爵、除名、免官等来抵罪。官当之制,直沿用到宋代。 它为官吏享有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88. 大业律:隋炀帝大业年(607)颁布的律典,史称《大业律》。共十八篇,五百条。 91. 常赦所不原:中国古代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十恶”及其他一定范围的重大犯罪,在遇有大 赦的情况下也不能得到原宥。 89. 口分田:唐代按均田法令规定计口所授之田。凡男丁年十八岁以上每人授八十亩。只许种植谷物,类 似北魏的“露田”,口分田一般不得买卖,所有人死后由国家收回。 90. 制举:唐代科举制度之一。即由皇帝特意下诏集某些知名人士的考试。考试科目、时间及场所均皇帝 临时指定,由制举出身者,虽可得美官,但不受青睐。 28. 《唐六典》:是系统地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唐玄宗于开元十年命大臣以《周官》为指导和模式,按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礼例修成。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及官员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方面的规定。《唐六典》是唐朝记载官制的重要文献,对后世封建王朝的行政立法有深远影响。 23. 加役流:是唐朝流刑中最重的一种,即流3000里,劳役3年,它是唐太宗贞观时期增加的刑种,作为对某些死刑的宽宥处理,一般流刑到配所皆服劳役1年,而加役流则增加服役2年,故称“加役流”。 33. 宿藏物:唐律令称埋藏物为“宿藏物”。唐《杂令》规定: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宿藏物,发现人与土地所有人各得一。在国有土地内发现宿藏物,归发现人所有。但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宿藏物而不报告该地所有 人,仍视为犯罪。 51.义绝:唐朝的一种婚姻制度,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双方一定范围的亲属有殴打、 通奸、杀伤等情况下,经官府判决强制解除婚姻关系。不执行判决徒一年。 55、租庸调法:是唐代前期的税收制度。依照该法规定,凡受田农民应向国家负担租庸调。租是指丁男每年交纳粟二石或稻三石;庸是丁男每年应服劳役二十天,不服者可折成绢、布代替;调随乡土所产,丁男 每年交纳绢、麻、布等若干。 56、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的税收制度。依该法规定,国家“量出而制入”,即预计各州县当年开支总数,按人户土地实际占有状况,将税金分摊给各户分等负担,每年夏秋两次收集。两税法的实行改变了过去租 庸调法主要按人丁收取税役的办法,为解救当时的财政困难起了很大作用。 57、“三司推事”:是一种会审制度。唐朝重视审慎执法,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此即“三司推事”。较次要的或外地发生的案件,则由上述三机关的副职或下属去审理,称 “小三司”。 58、死刑复奏制:是唐律规定的核准死刑的特殊程序。依唐律规定,死刑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在对死囚执行死刑前,还要再次、三次地奏报皇帝考虑,得到许可才能执行。违反上述程序的主管官员要判重刑。 这项制度体现了唐朝注重人命、审慎执法的指导思想。 59、互市:唐朝外贸纳入正轨,出于国防及经济利益的考虑,对于陆上贸易限制相当严格。法律只许在官府监督下的互市,即在边境定点设置若干互市监官职,使中外商人在其监控下进行以物易物的互市,禁止 中外商人其他方式的贸易,违者处刑。 60、市舶制度:唐朝对海外贸易颇为鼓励、开放。武则天时期在广州设置市舶使,是为首置专职外贸官。收取的法定市舶税有三种:一是“舶脚”,二是“抽分”,三是“收市”。这对促进外贸发展有积极意义。 52. 审刑院:又称“宫中审刑院”是宋初的审判复核机关,也有部分审判权。凡须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经大理寺断谳后,报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详议官拟出定案文稿,经中书奏报皇帝论决,审刑院权势显 赫过大理寺和刑部,其职掌原均属大理寺和刑部,是宋初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 13. 引交法:赋予购买“交引”的茶商以茶叶专卖商地位的制度。“交引”是官府发行的茶叶提货单兼专 卖凭证,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转让,主要施于宋初。 24. 官卖法:这是宋代经济立法的内容,指酒类由官府酿造和销售的制度。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97年)开始 实施,在各州城设立“酒务”,专门负责酿造发卖官酒。 43. 指挥:又叫批状指挥,是宋代一种与判例性质类似的法律形式,是尚书省、枢密院等中央官署就具体 公事发给下级官署的指令,主要用以指导下级官署的行政。 92. 洒法:宋代关于酒类的制酒曲、酿造、征收和专卖方面的法律. 93. 盐法:宋代关于食盐的煮制、买卖和贩运的法律。宋代实行食盐专卖,故亦称食盐专卖法。 94. 命继子:宋代,夫妇(养父母)双亡以后,由近亲尊长指定的同宗养子,称命继子。 48. 翻异别推制:两宋的诉讼和审判制度。是犯人推翻原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翻异一般不得超过三次,要行翻异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处罚。 61、《宋刑统》:是宋朝的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全称为《建隆重详定 刑统》,共十二篇,与现存《唐律疏议》几乎完全一样。 62、“条法事类”: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以“事类”为标准分“门”,将相同性质的敕、令、格、 式分别编纂在一起的法规大全。 67、折杖法:为宋太祖所创的一种刑罚制度。即“折杖之制”,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是宋代统治者慎刑思想 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 68、刺配:是宋代出现的一种新刑种。是对犯人施加墨刑,再押送指定场所服役的刑罚。“刺”指在罪犯脸部等处刺青:“配”指押送指定场所服役。有军役、劳役两种,服军役者又称“配军”。“配”是主刑, “刺”是附加刑。 69、陵迟:是用脔割肢解等办法使受刑人缓慢死去的酷刑。陵迟始于五代,南宋时成为法定的第一等死刑。 72、过割赋税:是宋代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的要件之一。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 务转移给新业主。 73、糊名考校法:是宋代为防止考官作弊,在科举考试中创立的一种考试方法。即把考卷上的考生姓名、 籍贯等糊封隐没,使阅卷官不知试卷作者,以防徇私。 74、誊录试卷法:是宋代在科举考试中为防止考官作弊而创立的一种考试方法。就是将考生试卷交由专门的书手抄录成副本,再由阅卷官批阅的制度,目的是防止考官以辨认考生字迹和剥换卷首的方法作弊。 82、登闻鼓院:简称鼓院,是宋初管理登闻鼓的机关,是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三个法定机关之一,专门受理诣阙投诉者的上诉状。凡欲向皇帝报告公私利害、朝政缺失、理雪冤案等事,都可经登闻鼓院进状上 闻,登闻鼓院不接收的,再向登闻检院进状。 83、登闻检院:简称检院,是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三个法定机关之一,专门受理诣阙投诉者的上诉状。 “检”指密封书状。检院处理鼓院不予受理的书状。未经鼓院者,检院不得接受。 84、提点刑狱司:是宋代中央派出的“路”一级司法机构,简称“提刑司”、“宪司”、“宪台”。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 府官员。 96. 大札撒:元朝建立前,蒙古国成吉思汉汗在原来习惯、规矩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简单的成文法规, 史称《大札撒》,汉语叫《大法令》。 37、《条画五章》:大蒙古国建国后,为了使法制适用新的形势,由郭宝玉提出“新令”草案,经成吉思汗批准,制成《条画五章》颁布。其基本内容:出军不得妄杀;刑狱唯重罪处死,其余犯量情笞决;僧道无益于国,有损于民者,禁之。《条画五章》的问世虽在《大札撒》之后,但它是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 的立法,所以被称为元朝“一代法制之始”。 (记住《条画五章)四字里无“元”字,联想到是“元朝”第一次“汉化,一代法制之始”的立法) 111、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元世祖将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税、课程、仓库、造作、御盗、察狱等 十事辑为一书,颁行天下,称《至元新格》。这是元朝第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 (记住《至元新格)四字中的“新”字,联想到新在“诸法合体”) 97. 经世大典:元文宗时中央官吏奉命修成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综合政书。仿照唐宋《会要》的体例编 辑而成。全称《皇朝经世大典》。共八百八十卷,另有目录十二卷。 (记住《经世大典》四字里 的“典”,即行政、政治、经济方面的) 88、《大元通制》:是元英宗至治年间成书的一部法律集成。英宗时,命儒臣以“前书”为基础,编成新 的法规集成,颁行全国。 (除去《大札撒》和《元典章》就剩下“大元通制”是法律集成了) 90、《元典章》: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由《前集》和 《新集》组成。它以六部划分法规,这种体例,是《明律》以六部分篇的滥觞。 91、宣政院:是元代掌管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务及有关僧侣的诉讼事务的机构。以国师总领院务。各地僧侣诉讼,大案由地方官审理后上报宣政院。普通民刑案件,则由宣政院在地方的派出机关僧录司审 理。 92、行中书省:是元朝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起初为中央临时派出机构,不久成为一定辖区的固定地方机关。简称“行省”,更略称“省”。是秦汉以来郡县制的发展,也是元以后省制的发端。行省设丞相为长官。 94、大宗正府:是元代类似前代大理寺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官员称“札鲁忽赤”。 95、印契税契:是元代法律规定不动产买卖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之一。即书面契约,必须经官府加盖官印, 缴纳交易税和契税。元代法律规定,凡一切应该订立书面契约的买卖,均应立契收税。 96、烧埋银:即丧葬费。元朝法律规定,杀人者死,但仍应于家属征烧埋银50两给苦主。即要向犯罪者家 属征收50两银子给受害人的家属作为丧葬费。 18.抽分则例:这是元代《市舶则法》的主要规定之一,即对货物按一定比例抽取实物税。元代出口不征税,只对进口货抽分征税。对“粗货十五分中抽二分,细货十分抽二分”,然后“于抽汔货内,以三十分为率, 抽要舶税为一分”。 44. 教民榜文:即榜文,是明初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它一般是皇帝的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 和案例,被悬挂于各级衙门门首及各地申明亭中,“教天下官吏军民人等遵守”。 29. 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是明朝时朝廷向各地推广的赋役改革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它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并编为12项货币税。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将过去分别按地、户、丁征收征发徭役的赋税改为按土地、人丁征收货币与白银。 “一条鞭法”是中国赋税制度上的重大变革,结束了历代以征收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从 实物税转向货币税。 98. 刑乱国用重典:明初最主要的法制指导思想。含义有三,即:“重典治吏”;严厉镇压“犯上作乱” 的民众;以重典治乱世,中典治平世。 97、《大明律》:是明朝律的统称。先后有《洪武七年律》、《洪武二十二年律》,到《洪武三十年律》完全定型。它编制体例仿效《元典章》,律首为名例律,以下按朝廷中央六部,分别为“吏、户、礼、兵、刑、工”律七篇。各篇之下又分门类,总计为三十门。《洪武三十三年律》改重典为中制,明太祖令子孙 严守,自此一直沿用到明亡。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又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99、“大诰”:是明初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有四篇。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规定每户一本,有者,犯笞、杖、流、徒等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并且大诰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明太祖死 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99. 大明令:明洪武元年颁行的令。内容是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制度。其按朝廷六部分篇,共六 篇。内容简单,也未修改过,一直沿用到明亡。 101、《大明会典》:是明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以朝廷六部官制为纲的各类行政法规汇编,其体例仿自《唐六典》、《元典章》。按明朝官制,分部门汇编有关的法规、制度、政令等规范性文件,并按时间顺序排 列,显示这些法规制度的发展演变。明朝所创立的会典体例,对清朝有很大影响。 102、充军: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是强迫罪犯至外地充当军户的刑罚。按充军的性质分为终身、永远充 军。 103、迁徙: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是强迫罪犯全家迁居千里以外的刑罚。 104、枷号: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是使罪犯戴枷示众受辱的刑罚。唐末已有“枷项示众”,宋元时使用已相当普遍。明朝条例中很多罪名适用枷号刑,大多为轻微犯罪。但武宗时太监专权,用一百五十斤的“大 枷”迫害政敌。 105、刺字: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是针对侵犯公私财产罪名的附加刑。基本继承了元朝的制度。明律规定凡窃盗、监守自盗、常人盗、白昼抢夺等罪名,正刑之外一律附加刺字。初犯在右臂刺罪名,再犯刺左 臂。刺字者刑满后回原籍充当警迹,三年无过,可以起除刺字。 106、廷杖: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是皇帝对大臣施加的体罚。规定由锦衣卫施行,东厂监刑。明朝几乎 每一皇帝皆行廷杖。 109、“黄册”:是明代记载各户状况的户籍。主要内容是登记各户户主、丁口、应负担的赋役。是官府征 发差役的依据。每十年重编一次。因用黄纸为封面而得名。 110、“鱼鳞图册”:是明代土地登记册,登记各户每块耕地的面积、等级、四至、业主等情况,是官府征 收田赋的依据。 114、茶引:明代商人向官府缴纳所规定的物资或银两后,取得的提取、贩卖江南地区商茶的凭证。每引可 贩茶100斤。商人按茶引到江南地区茶户买茶,贩运到外地出售。无茶引贩茶为违法行为。 100. 三司:明代省级行政、军事、司法监察三部门的合称。即布政使司掌行政;指挥使司掌军事;按察使 司掌司法和监察。 116、“三法司会审”:明代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中央三法司法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会 同审判,称“三法司会审”。 119、厂卫制度:是明代特务机构锦衣卫与东厂的合称。拥有参与各种会审、监督各司法机构司法审判活动 的权力,是专制君权恶性发展的结果。 124、热审:是明代在暑热季节来临前对在押未决犯进行清理发落的制度。京城监狱在押囚犯由司礼监太监、锦衣卫会同三法司堂官进行审理,徒流罪犯减等发落,笞杖罪即时行刑,刑毕释放。疑犯向皇帝具奏请决。各地方司法机构在押未决囚犯,省城内由巡按御史会同布政使、按察史、都指挥使审理;各府、州、县由 分巡道会同知府、知州、知县审理。 125、朝审:是明代在秋后处决犯人前,由朝廷重臣会同复审在押死罪囚犯的制度。审判由吏部尚书主持,如遇喊冤,或认为案件仍可疑或可矜,应再加详审的,奏请皇帝定夺。朝审号称“重视人命”,但实际上 重大犯罪早已“决不待时”,秋后行刑的只是一般人命、窃盗案件而已。 126、大审:是明代由皇帝定期派出代表审录在押罪囚的制度。源于汉唐时皇帝“录囚”的惯例。由司礼监太监代表皇帝至大理寺,召集三法司官员,会审京城在押罪囚中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囚犯。外省由中央刑部、大理寺派出官员至各省省城,会同巡按御史审理上述囚犯,审理结果及时上奏皇帝。 49. 迁海令:清顺治十八年,颁布“迁海令”,强迫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居民内迁三十里,变沿海地区为一片无人区,使登陆的反清武装得不到任何接应。这反应了清政府闭关自守的政策倾向。 141、禁海令:清顺治十三年颁行。内容是规定沿海地区船只不得下海。凡有商民入海与台湾郑成功属下贸易,一律奏闻处斩,货物入官,家产付告发人充赏。其目的在于切断郑成功领导的海上反清武装与内地的 联系。 101. 大清会典:清朝的行政法规汇编。始编纂于康熙时期,雍正、乾隆、嘉庆、光绪朝皆进行过修订与增删,故又称《五朝会典》。编纂体例如明制,以官统事,以事隶官,并将则例排列在有关事项后。 128、条例: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源于明代。一般专指刑事方面的单行法规。经“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后,大部分按类附于《大清律例》有关门类后。其法律效力高于律。乾隆后,律的修订 基本停止,条例逐渐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129、则例: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一般专指政府部门或政务方面的单行法规。其法律效力高 于律。乾隆后,律的修订基本停止,则例逐渐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130、事例: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事例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以后处理该类事务的指导原则。其在清 代占重要的法律地位。 131、成例: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 面的单行法规。 144、“农忙止讼”:是清代司法制度中的一种规定。在起诉时间上,清朝律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禁止人民因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细事”起诉,否则官府一律不予受理,称之为“农忙止讼”。 在这四个月中只准起诉谋反大逆、盗贼、人命之类的重罪案件。 146、“自理词讼”:是清朝审判上的一种制度。州县官对可自行审结的笞杖以下案件,一般为户婚、钱债、田土、继承及轻微的刑事犯罪案,无须具引律例条文,可参酌天理、人情、国法作出判决,但案卷应登入 “循环簿”,由知府及分巡道定期核查。 102. 词讼日:清朝对平民起诉的限制条件之一。清律规定农民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这四个月中,不受理民间“细事”。在其余的八个月中也只有在规定的“词讼日”才受理民事“细事”。清初为每月逢 三、六、九受理,清中期后为每月逢三、八。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平民起诉。 14. 监侯:清代死刑的一种,分斩、绞监侯两种。监侯即“监禁并等候处死”,且还必须经过一次复审。 判此刑的罪犯被认为对统治秩序危害尚不十分严重,可经过秋审,综合各种情况再判决。因此,监侯虽是 死罪,但仍有一丝获生的希望。 30. 发遣:它是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是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发遣是 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132、五军制度:是清代对“充军”刑的称呼。充军源于明代,清朝律例将充军定为重于流刑的刑罚种类。分为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充军五等,号为“五军”。实际上清代的充军与流刑并无不同。 134、立决:是清代死刑的一种,分斩立决和绞立决两种。判此刑的罪犯被认为对统治者有着严重的危害, 一般都立即执行死刑。 147、“留养承嗣”:是雍正年间制定的制度。即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皇帝批 准,可以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个月,使其能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 9、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对在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继1843年英国通过《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美、法、德、俄、日 等国纷纷取得此项特权。此特权在实质上是一种治外法权。 161、“观审”:根据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和1880年《中美续约附款》确立的不平等制度。其规定,中国各省地方和通商口岸审理关涉外国人的案件时,所属国领事可前往观审。若观审人员认为审理不妥, 可提出证见或再传原证,甚至逐细辩论,并详报上宪。 162、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凡涉及洋人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必须由外国领事裁判,或者外国官员陪审,或者先通过领事馆,或者由领事馆到庭听讼。对于纯属华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外国领事也来“观审”并操纵判决。会审公廨实 际上变成了中国与外国领事共管的机关。 103. 太平天规:1853年太平天国建都天京后颁布的刑事法律,据说有一百七十七条,现已发现六十二条。它把以清朝皇帝为首的官僚、豪绅、恶霸地主视为“妖魔”,奉行“遇妖即诛”方针。对于内部谋反作乱、 判变通敌等行为斥为“反草通妖”,一律给予严厉打击。所定刑罚简单而残酷。 150、《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政权在洪秀全的领导下,于1853年定都天京后颁布的基本建国纲领。它规划了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经济、政治及社会改革方案,体现了太平天国农民革命的主要政策,集中体 现了农民阶级反封建的革命精神。 152、《资政新篇》:是在革命面临严重困难下,1859年由洪仁玕提出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共分“用人察失”、“风风”、“法法”、“刑刑”四大部分。制定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法律的改革措施,是对《天朝田亩制度》的发展。由于忽视了土地问题,加之以当时客观环境的复 杂,它未得到认真执行。 39. 观审:“观审”是根据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和1880年《中英续约附款》确立的一种制度。即中国各省地方和通商口岸审理有关涉外人的案件时,即使外人是原告,其所属国领事馆官员也可前往观审。 109、资政院:1907年筹建。《资政院章程》规定其宗旨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实际上是 清政府用以装潢门面的御用机构。 104. 民选议员:清末资政院中由各省咨议局议员互选产生,并经省督抚圈定的议员一百名。其身份基本上 是官僚,地主及买办。 154、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1908年公布的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共23条,有14条规定了“君上大权”,为宪法大纲的核心,9条附录规定了“臣民权利义务”,实质上是为制定一部“君主宪法”奠 定基础,使君主专制制度蒙上“宪法”的外衣。 156、《大清商律草案》:1910年完成,共1008条。包括总则、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海船法等。它是在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协助下完成的。发交讨论后,各地商会认为它大多采用日本法制,不符合中 国国情,提出“商法调查案”,未获结果,清朝即告灭亡。 157、《大清民律草案》:由清政府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1911年完成,仿照德国式民法草拟,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前三编委托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协助主编,后两编由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草案曾交资政院审议,但至清朝灭亡也未能公布。它对以后的民法立法有一定影响。 158、《各级审判厅办事章程》:是清政府1907年12月奏准颁行的具有临时诉讼法性质的法规。共有总纲、审判通则、诉讼、各级检察厅通则、附则五章,120条。内容涉及民事、刑事案件的区分以及审判依据、 审级、回避、诉讼程序等。 159、《法院编制法》:是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一部法院组织法。该法仿照日本的裁判所构成法拟订而成,共十六章,内容涉及各级审判机构的设置、组织、审判官吏及司法行政事务等。但实际上未能认真实行。 19.《十九信条》:1911年清政府为度过危机而制定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它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 力,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是清朝统治者玩弄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 16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1911年12月通过的中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设有临时大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附则四章。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确立资产阶级总统制共 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它成为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164、《保护人民财产令》:是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根据孙中山先生“以保护人民财产为急务”的指示,于1912年1月28日发布的一项重要财产法令。共5条。其宣布民国政府保护人民财产;对无反对民国证据的原清政府官员的私产亦保护之;对以民国为敌的清政府官吏在民国势力范围内的财产一律查抄,体现了 分化瓦解清官吏的策略。 105. 慎重农事令: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为迅速恢复农业生产而颁布的法令。针对当时战乱给农村带来 的巨大影响,宣布必须切实保护农民,置办农具,不误农时,以促进国计民生的发展。 166、“权利平等令”:是南京临时政府为废除封建等级制度,维护民权而颁布的法令。其宣布:蛋户、惰民、义民、丐户、剃发者、优倡,均许享受国家社会一切权利,如选举、参政、居住、集会、信教等。体 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67、“禁止买卖人口令”:是南京临时政府为保障人权而颁行的法令。宣布以前人口买卖的契约全部废除, 不再有主奴名分。以前的主奴关系,视为雇主雇人关系。此后买卖人口均为违法之举。 168、《普通教育办法》:是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为“启文明而速进化”制定的促进教育的办法,其内容有: 初等小学可以男女同校、奖励女学、禁用清学部颁行的教科书等。 169、《报律》:是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制定的。其规定,一切新闻出版人员均须依法注册,若发现出版物有流言攻击共和国政体者,则可停止其出版,发行人、编辑人坐以应得之罪;毁坏个人名誉,经被污者提出诉讼,审明后应依法惩处等。后因有钳制舆论,未经参议院议决等原因而遭到强烈抵制,予以取消。 170、禁烟法令:是南京临时政府为革除社会陋习,改进社会风尚而颁行的法令。其规定吸食鸦片者不可为 “共和国民”,并剥夺其选举、被选举等一切公权。 171、《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是南京临时政府关于行政方面的法规,其对中央各部长官的任命及其管 理事务作了规定。 172、“慎重铨选令”:是南京临时政府发布的有关人事行政方面的法规。其列举了清朝吏治的腐败,规定 一切荐任官员,除特别缘故,不得兼职,以整饬吏治。 173、“禁止刑讯令”:是南京临时政府为改革司法制度而颁行的法令。其严令:不论何种案件,一概不准 刑讯,焚毁不法刑具。审讯不偏重口供。若有官吏仍用刑讯,则交付有关机构治罪。 174、“禁止体罚令”:是南京临时政府为改革司法制度而颁行的法令。其规定: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刑民案件,不准再使用笞、杖、枷号及其它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 并申明待日后制定法典时再订详制。 20. 天坛宪草:即北洋政府时期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因该委员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天坛的祈年殿,故称“天坛宪草”。此草案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 法制袁的要求。 106、易笞条例:北洋政府为恢复封建刑罚制度而颁行的法律。它规定应处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一 百元以下的刑罚,以笞刑折笞二下取代刑期一日。 177、“贿选宪法”:是曹锟为了替贿选的总统披上合法的外衣,迫使国会赶制的一部宪法,即《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以“袁记约法”为范本,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军阀的专制独裁,不到一年就被抛进 了历史的垃圾堆。它是旧中国反动派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 179、《徒刑改遣条例》:是北洋政府为恢复封建刑罚制度颁行的法律。其规定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改为发遣至吉林、黑龙江、新疆、云南等地。由军队押解,途中逃亡者可处死刑。 4、《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袁世凯以增修《临时约法》为名,草成《中华民国约法》。内容主要包括: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取消国会制,为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提供宪法依据。《中华民国约法》是对《临时约法》的全面否定,它否定了民主共和制度,代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制度。它的提出标志着军 阀专制的全面确定. 180、《训政纲领》:是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的纲领性文件。其宣布在国民党的领导下实行“训政”。训政时期统治权归国民党独揽,政权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托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治权亦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政治会议的“指导监督”下由国民政府行之。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制。 183、《国民政府组织法》:是南京国民政府在1928年公布的一部政府组织法。规定了国民政府的组织、权限及各院的职能,是行使“治权”的组织法依据。在不到20年时间里共修订了11次,其修订以国民政 府主席权力为重点,适应蒋介石独裁的需要,以蒋介石个人政治上的进退为转移。 184、“法律审”:国民党时将最高法院的第三审称为法律审,凡不服二审判决,上诉于第三审法院者,称 为法律审。但二审判决若未违犯法令则不得为之。 25. 《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的成文法通常概括为“六法”,其汇编称为《六法全书》。包括:宪法及其关系法规、民法及其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刑法及单行刑事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其关 系法规、行政法规。 35. 五院:是五权宪法的体现,是国民政府的组织机构,即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立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行政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司法院掌管司法律政事务;考试院负责官员的选拔和考核;监察院负责监察。各院皆可依据法律发布命令,并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议 案。 107、中央政治会议:又称国防最高委员会。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体制中具有最高权威的机构。在其认为有“紧急处置”之必要时,可直接通过法律,交国民政府公布。有讨论及议决立法原则之权。有重要法律的 修正、解释权。体现了南京国民政府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特点。 186、“井冈山土地法”:是1928年井冈山革命根据地颁行的土地法规。其规定:以人口为标准平均分配土地。基本上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但由于缺乏经验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如规定没收一切土地,禁止土地买 卖,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等。 187、兴国县苏维埃土地法:是1929年兴国革命根据地颁行的土地法规。其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土地以人口为标准平均分配。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 188、“闽西土地法”:是1930年闽西革命根据地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法令。其规定:没收一切土地,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禁止土地买卖及抵押。分得土地五年后及经3/4以上的农民要求 可以重新分配,并确立了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方法。这一法规有着严重的左倾倾向。 189、《土地暂行法》:是1930年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法规。其规定:没收地主及参加反革命活动者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禁止土地买卖、租佃、典押。该法规一定程度地纠正了此 前土地立法的左倾错误。 190、《苏维埃土地法》:是1930年由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公布的土地法规。其规定:没收一切私人、团体的土地,按人口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原则平均分配给农民,并由苏维埃政府发给耕种证。此外, 还规定了废除债务、征收土地税等内容。 18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1931年在中央革命根据地首府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人民自己的宪法性文件。它确定了反帝、反封的任务和目的,确定政权的阶级本质和组织形式,确认并保护工农劳动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是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革命的纲领 性文件。 19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其规定没:收地主、富农、反革命及农村公共土地;土地分配的原则是“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以“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方法”按人口或按劳力平均分配;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允许农民出租、买卖。该法扩大了 土地革命的打击面。 193、肃反委员会:是工农民主政权在革命政权建立尚不满6个月的新发展地区设立的司法组织。其主要职 能是负责反革命案件的侦查与审讯,其判决由省司法机构批准执行。 10. 五五宪草:1932年底,迫于各方强大压力,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宣布准备“制宪”。次年,“宪法起草委员会”着手宪法的起草工作,完成后,经国民党中央审查和蒋介石的批准,于1936年5月5日公布, 故这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后由于时局的变化,此草案并未付诸决议。 45. 政治保卫局:是苏区的重要司法机构之一,执行侦察、压制和消灭政治、经济上一切反革命组织活动及清除盗匪的任务。它的组织为集权的、独立系统的垂直领导,地方政府无权改变或停止国家政治保卫局 的命令。 15. 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为团结各阶层人民参加抗战,规定在政权建设中贯彻“三三制”原则,即在抗日政权中,共产党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和贫民,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 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 54. 坚壁清野:敌后抗日根据地在频繁进行扫荡斗争的特定环境下,为防止日寇的破坏掠夺,曾将公私财 物移藏于地窖、山沟等隐蔽所,称为“坚壁清野”或“空宅清野”。 5、马锡五审判方式:它是对担任陕甘宁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它是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这一方式在各抗日根据地得到普遍推广。其主要特点:巡回审判、就地审判、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纠正错案、解决难案件,使群众在审判工作中得到教育。 110、参议会:各抗日民主政权的最高权力机构。分边区、县、乡三级。 边区参议会的职权是:选举、罢免边区政府主席、副主席、政府委员;创制、复决示规;批准计划、通过 预算。 县参议会的职权是:选举、罢免县长、副县长;决议县政重大事项。 由乡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乡参议会的职权是选举乡长。 40. 《五四指示》:为了满足农民阶级对土地的迫切要求,团结广大农民群众,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的进攻,中共党中央于1946年5 月4日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其主要内容是:将抗战时期以减租减息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土地改革,从而揭开了土地 改革运动的序幕。 108、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1947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的宣言。提出了“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口号,宣布了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等八项政策。它是人民民主政权的政治 纲领,新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基础。 199、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创立的刑种。就是将已经登记的反革命分子交给当地政府及群众 监督,责令其每隔一定时间必须向指定机关报告其行动,限制其自由。 中国法制史—简答、论述汇总 简答题 1、 夏朝的法制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夏朝法制的指导思想是“奉天罚罪”.氏族社会信奉天地鬼神的观念,对于夏朝法制具有深 刻的影响,是夏朝解释和论证罪与刑的基本依据。假借天意发布的王命是夏朝的主要形式.传说夏启发布的《甘誓》,即宣称自己是奉天之命,讨伐有扈氏犯罪。 启在作战人员的赏罚中,也充分体现了鬼神崇拜的观念。认真奉命奋力作战者,在“祖”前行赏;不执行王命者,在“社”前行罚。祖是供奉启的祖先神位之处,社是土地之神。在鬼神面前施行赏与罚,以示秉承天命行事。充分说明了商朝政权与神权的密切结合。 2、如何理解“刑起于兵”, 答:“刑起于兵”表现在: (1)刑起于兵指刑与战争有密切关系。在氏族社会末期,通过战争强夺土地、财富,掳掠劳动力,迫使战俘从事农耕,提供更多的剩余产品。如何使战后的被征服者和战争中的大量俘虏就范,氏族传统的礼已无能为力。于是需要动用与战争同一性质的暴力段,刑便应运面生。刑,起初用以处置怀有敌意的被征服者,随后也用以对付内部成员。 (2)刑起于兵,还表现为司法与兵政的掌握者一身地任,军事指挥官与司法审判官职能合一。司法官称“士”或“士师”、“司寇”、“廷尉”等,原来都是军职。此即兵刑同制。 (3)刑起于兵,还表现为战争中的严格的军纪即军法,严惩违纪者,因而战争中的军法就是中国法最早的一个主要形式。军纪军法与法律合一。 3、 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商汤伐桀,盘庚迁殷,是商朝的两大事,商统治者把他们的这种行为归于上天的旨意。上天本来要降于庶民,是他们从上天接下庶民的生命,才得以延续的。 (2)严惩违抗王命的行为。劝说和动员臣民投入重大政治行动,必须以刑罚为后盾才不致落空.如盘庚迁殷时,对不听王命,不肯迁都的群臣,进行警告;对于反对迁都,胡作非为,进行各种犯罪的庶人,明确声称要把他们斩尽杀绝,不让他们的劣种遗留在将要搬迁的新邑去。 (3)镇压“乱政”、“疑众”犯罪。指破坏法制、使用邪术扰乱政治,以及用奇异的事物、揉造作、貌似博学、狡黠诡诈的言行和装神弄鬼的手段来动摇和蛊惑人心的行为,都是犯奴隶主贵族统治者的大忌,非杀不可。 4、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是什么, 答:指导思想是“率民以事神”,商朝奴隶制国家的确立和发展,使由来已久的神权政治得以充分发展。史载殷商奴隶主贵族极端迷信鬼神。听命于神是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鬼神与人们之间、上帝和王权之间,其中介是巫、史等神职人员。他们代表鬼神,指国家政治与国王行动。 基本特点是王命与“天命”、“祖命”的合一。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将祖先崇拜与上帝崇拜相结合,使神直接为政治统治服务,是商朝神权政治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商王具有“天之元子”的神性,垄断了“步于上帝”的特权,独自与皇天上帝交往;死后进入祖庙,成为“克配上帝”的“先王先公”。统治者将祖先与上帝基本上合而为一,具有深刻的政治内涵:违背王命,不但获罪于天,而且为列祖列宗所不容。 5、西周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西周初统治者总结了夏、商王朝兴亡的史实,提出了全新的法制指导思想: (1)“敬天保民”,“明德慎刑”。敬天是指尊敬上天,“以德配天”。保民是指“怀保小民”。两者相比,保民则更重要。天总是寻求能够为民做主的统治者,“作民主”就是要爱护小民。“敬天”总是落实在“保民”上。“明德慎刑”是要求无论立法,司法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必须反复思考,不可轻率。 (2)“亲亲”“尊尊”。在“敬天保民”、“明德慎刑”的前提下,将“亲亲”、“尊尊”原则制度化、法制化,落到实处。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子对父必须尽孝,臣对君必须尽忠。通过“亲亲”、“尊尊”,便把人们的血缘关系同政治关系紧紧联系在一起。因而成为西周立法、 司法的根本原则,指导法制的实施。这是西周法制的基本特点。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对后世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6、西周为什么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答:西周统治者之所以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主要基于两点考虑: (1)“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血缘关系近不利于后代的繁衍。这是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说明当时在优生方面有了一定认识。 (2)“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即与异性贵族联姻以固结权势,维护贵族内的伦常关系。这是从政治目的角度考虑。 7、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答:(1)礼:主要是确认和维护封建伦理和等级制度,并就国家、社会和家庭方面的制度和人们的责任作出规定,礼通过教化“禁恶于未然”,从而具有防止被统治者犯上作乱的功能。礼作为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部分兼具法律范畴。 (2)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若严重违礼,即构成犯罪,须惩之以刑---------出之则入刑。因此,刑是礼的必要补充,刑是为了更切实有效地维护礼。同时,刑的制定和执行必须贯彻礼的原则。 (3)在适用规则上,“礼不下庶人,行不上大夫”,一直被视为西周以来古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8、 简述春秋时期郡县制取代分封制? 答:春秋时期,郡县制作为西周分封制的对立物开始出现,并逐步取代分封制。分封制的特点:封君在其统治地区之内,独立地享有各种大权,而且世代相袭。而郡县制则不然,郡县长官只有法定的行政权,不能世袭,由中央政府随时任免。不过,春秋时期郡县还没有明确统治关系。地方上郡县两级制到战国时期才确立。 9、春秋时期楚国的立法活动有哪些? 答:春秋时期,楚国曾先后两次制定法律。 (1)第一次是文王时作《仆区法》,规定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 (2)第二次是庄王时作《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不得乘车进入茆门(宫门),以保证国君的安全,否则将由最高司法官廷理将他处以死刑。 10、简述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答:(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3)行刑,重其轻者。 11、简述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答:秦朝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大致可归纳为下列几个方面: (1)关于责任年龄,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这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与过失,体现故意从重、过失从轻的立法精神。 (4)并合论罪。(5)共犯加重。 (6)自首减刑。 (7)诬告反坐。 12、 简述秦朝法制指导思想? 答: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法家的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成为秦朝法律的指导思想,具休概括为三方面: (1) 法令统一。 (2) 事皆决于法。 (3) 以刑杀为威。 13、 秦朝法律有何特点? 答:根据秦律的内容,可以看出其特点如下: (1)秦律对奴隶制加以保护。秦朝在推行封建制的同时又保护大量奴隶的存在。“隶臣妾”、“人臣妾”分别为官奴和私奴。奴婢的地位一般不准改变,所生子女仍为奴卑。 (2)继续实行轻罪重罚。广泛使用肉刑。 (3)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颁布了众多的关于自然资源保护、农业生产管理、官营手工业管理、市场贸易管理等方面的法令。 14、秦朝法律形式有哪些? 答:秦朝的法律形式众多,主要有: (1)律,是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已知律已有十几种。 (2)令(制、诏),皇帝根据具体问题随时发布的命令,以补充“律”的不足。当时的命、制、令、诏无多大区别。“制”多用于皇帝对其某件事的批定。但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则通常用“令”,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是有关行政管理及办案程序等方面的程式规定。 (4)法律答问,是官方对秦律法律条文和术语的解释。 (5)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成例。 此外,还有程、课等形式。 15、简述汉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答:汉朝法律的特点主要有: (1)两汉统治者以“德主刑辅”即“大德而小刑”作为法制指导思想; (2)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地主阶级专政; (3)改革刑制; (4)推行抑商政策,打击商人势力。 16、 简述“春秋决狱”, 答:春秋决狱,是以《春秋》经义作为法律的补充,进行断案。为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所倡。其旨要是: (1)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的动机。 (2)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3)首恶者从重惩治。 (4)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在法律繁琐而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经议决狱不失为司法审判上的积极补充。 17、 简述汉代立法活动? 答:汉代的立法大致可分为两个时期: (1)汉初的立法活动。汉代的立法始于“三章之法”。刘邦入主关中,见百姓苦秦苛法已久,遂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余苛法全被废除。立国之,汉高祖刘邦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又命萧何在《法经》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制定了《九章律》,,增加了《户》、《兴》、《厩》三篇。《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与骨干。后又命叔通作《傍章律》十八篇。 (2)汉武帝时的立法。武帝继位后,命张汤作《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连同《九章律》、《傍章律》,合计六十篇,汉律的框架基本完成。此外,还制定有《沈命法》、《酎金律》等单行法规,作为补充。东汉基本上沿用西汉的法律,立法上成绩不大。 18、 汉代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与秦朝有何不同? 答:汉代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与秦朝不同,而且前后变化很大: (1)汉代地方行政实行郡县与王国、侯国并权制。汉初,一面实行分封制,汉高祖刘邦,对 刘姓子侄及功臣分封,建立了许多王国、侯国。一面仍实行郡县制。但汉初统治者为了削弱郡守重权、防范郡守威胁中央,将郡的辖区化大为小,增加郡的建置。至汉末,郡国多达一百零三,县邑共达一千三百一十四。 (2)汉成帝时把武以来的十三监察州部,改为行政区,位于郡之上,原来的州刺史改为州牧。于是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由秦朝以来的郡、县二级制,发展为州、郡、县三级制。 19、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政局复杂多变,导致各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时有反复。但总的来说,这一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仍然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即在儒家“礼治”为本的基础上,杂糅法、道两家的思想。因此,封建正统法律所体现的“礼治”是这一基本原则。“礼治”的核心内容“三纲五常”融于法律之中,不再仅仅是道理德的戒律,而是成为法律的规范。礼与律的进一步融合,促成律典的儒家化。在坚持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前提下,不同时期的统者针对不同形势,对礼、法各有不同的侧重。(1)三国时期强调“拔乱之政,以刑为先”。(2)两晋,纳礼入律。(3)南北朝时期礼律进一步结合。 20、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的主要成就, 答:(1)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明确区分律令的不同性质,于律、令、科、故事外,又新增格,式等新形式。 (2)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如改《具律》为《刑名》、《法例》,再改为《名例》置于篇首,统领诸篇。 (3)刑罚制度日趋规范,基本上使用封建五刑制得以确立。 (4)法律概念日趋准确。如首次区别律与令的不同。 (5)礼律日趋融合。 21、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由奴隶制的旧五刑向封建制的新五刑逐渐过渡。这一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限制族刑,逐渐缩小连坐范围。 (2)肉刑日趋减少。 (3)酷刑日趋减少。 (4)定流刑为减死之刑,流刑制进一步完善。 22、简述《晋律》与汉、魏律相比所具有的特点? 答:(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首次区分律与令的性质,便于人们对法律的统一理解。 (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将《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律》两篇,置于律典之首。 (3)礼律进一步融合。“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23、 隋初法制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隋朝建立初年,隋文帝历行改革,并从实际出发,提出了一套适用隋朝实际的法制指导思想。这些指导思想对于隋初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1)取适于时,留意宽简。认为“法令滋章,非兴化之道”,故注重轻刑,废除了前代的许多酷刑。 (2)注意司法实践,锐意改革。文帝留心司法实践,从中发现问题,随即改革,使隋初法制日趋完备。 (3)“既为天下,事须割情”。即带头执法,不徇私情。 24、 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唐初确定了“安人理国”的治国方针,唐初法制指导思想便是这一总方针在立法、执法上的体现。其主要内容有三: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是唐律编纂者之一长孙无忌的话。即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与刑罚;在实行施政教中,德礼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是“本”与“用”的关系。强调以纲常礼教教化百姓。要求统治者一定程度上的自我约束。 (2)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即要求立法内容上要宽大,形式要简明,律文前后一致,解释要统一,同时尽可能保持稳定,不要轻易变动。 (3)执法要求审慎。强调办案严肃、谨慎,审判要有证据,对死刑判决执行要反复考虑,不可轻断。 25、 简述唐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答:唐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有: (1)在维护封建君主专制政权的前提下,“一准乎礼”。 (2)法律空前完备。 (3)刑罚比较持平。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26、简述唐律对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制度? 答:(1)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唐律规定上述八类人犯罪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必须申报皇帝,由皇帝处理. (2)“请”,,是低于“议”一等的法定优遇办法,唐律规定三种人犯罪时可享有此特权,这些人犯罪,司法机关应就其罪状及身份,报请皇帝裁决。 (3)“减”,运用减的对象有二类,这些人犯流罪以下,各减一等处理。 (4)“赎”,适用赎的人犯流罪以下,一般可交铜收赎,但犯“五流”之罪则不得减、赎。 (5)“当”,即官当,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抵当。 27、 简述唐律“同居有罪相为隐”的规定, 答:《名例》篇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不论是否同一户籍,也不论有无服制关系)以及大功以上亲属,皆可相互容隐其犯罪。部曲,奴隶可为主人隐罪(但主人不为他们隐罪)。即使为犯罪者通报消息,使之得以隐避,逃之也不负刑责,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刑减凡人三等处理。但直接危及封建政权的犯罪,不得适用此原则。 28、 简述唐律有关“亲属相犯,准五服论处”的规定, 答:五服原则是对死者割示哀思的丧服,根据死者尊卑、亲疏、男女的不同,丧服分五等,关系越近,死者越尊,则丧服的制材越粗,居丧时间越长。唐律继承《晋律》“准五服以制罪”的传统,并加以变通,全面、具体、明确八律。规定一种行为的罪与非罪,以及罪刑轻重,往往依据与相关人是否五服亲以及何种亲等而定,如同是殴人未致伤残,殴凡人为轻罪,殴五服尊长则罪重;另一方面,关系愈亲,在财物上愈应互相周济,虽有侵权,可以从宽;此外对谋反等特定罪名,还实行缘坐,罪名愈重,缘坐亲属的范围愈广,这是准五服治罪的延伸。 29、简述辽国的法制建设? 答:契丹建国之初的法制总方针是民族分治。辽太祖初年,对契丹少数民族适用特别的民族法制,对汉族适用隋唐以来的汉制,具有鲜明的民族分治色彩。圣宗即位后,开始了辽朝法律汉化的进程。兴宗时颁布《新定条例》(共五百四十七条)史称《重熙条例》。道宗时下令修订《重熙条例》,最终修成吸收了大量律文的《咸雍重修条例》(共七百八十九条),在辽政权下一体适用。 30、宋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答:宋代的法律形式,除律(《宋刑统》)、编敕外,主要有以下三种: (1)令,是从正面指令人们应为、不应为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刑罚的规定,违者按“律”、“敕”中对应条文所规定刑罚制裁; (2)格,是宋代的一种定量性法规,规定如何实施“令”所规定的应为事项,如何奖励举报告奸行为等; (3)式,是规定公私文书的体例模式及名讳语词等的法规。 31、 简述宋代的《公田法》? 答:宋代租佃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逐渐减弱。具体表现在: (1)户主(田主、地主)与客户(佃户、佃客)在契约中的地位趋于平等; (2)佃户在秋收季节后,有权终止与原户主的租佃关系,同时再与其他户主建立新的租佃关系。 32、简述宋代重刑保护特殊对象制度, 答:宋代统制者主张慎刑,但当认为某一法律关系需要特别保护时,也会动用重刑,具体表现有: (1)“重法之制”,即规定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制度,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其量刑标准称“重法”。 (2)“盗剥桑柘之禁”,即对偷剥他人桑柘树皮行为予以重惩的制度。 (3)调整对侵犯财产罪的量刑幅度,较唐朝为重。 33、简述宋朝刑罚制度, 答:宋代刑罚,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其刑量等级以及议、请、减、赎等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一律使用唐律,但在执行方法上有一些变化,并采用了一些新刑种。(1) 折杖法;(2) 刺配;(3) 陵迟。 34、 简述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除继承儒家正统法律思想外,继而采纳理学,主要有: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地方割据分裂。 (2)崇文抑武,儒道并用。 (3)“大度兼宽”,强调慎法。 (4)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35、简述元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1)“修身治国,儒道为切”。维护封建伦理纲常的传统法条都被元朝所继承。 (2)附会汉法,名废而实不废。 (3)保存蒙制,民族分治。这一点与宋代相比,是一个明显的历史倒退。 36、简述《大元通制》, 答:《大元通制》是元英至治年间成书的一部法律集成。元英宗时,命儒臣以前书颁行全国。《大元通制》共三千五百三十九条,分三纲一目。三纲为诏制、条格、断例,一目为纲目之下又分若干细目。其纲目与唐宋法典的篇目体系基本一致,其条文的具体内容,也承袭了唐宋法典的基本精神,但在行文体裁上缺乏一般法典所具有的系统划一的形式,是一部有法典性质的法律集成,还称不上是一部法典。 37、 元代《条画五章》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大蒙古国建国后,为了使法制适用新的形势,由郭宝玉提出“新令”草案,经成吉思汗批准,制成《条画五章》颁布。其基本内容:(1)出军不得妄杀;(2)刑狱唯重罪处死,其余犯量情笞决;(3)僧道无益于国,有损于民者,禁之。《条画五章》的问世虽在《大札撒》之后,但它是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的立法,所以被称为元朝“一代法制之始”。 38、元代法律关于赘婿有哪些规定? 答:在中国古代婚姻习俗中,历来轻视赘婿,惟元代招婿之风颇盛。有关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有: (1)赘婿类型。从元代习俗来看基本有四种:养老、年限、出舍、归舍。 (2)招赘的限制。独子不得出赘,但如贫穷无力娶妻,则可作年限赘婿。军户户籍的继承人不得出赘,实际上是军户的长子不得出赘。 39、简述明朝的刑罚制度? 答:明朝刑罚体系沿袭了传统的封建五刑制,并规定徒刑、流刑一律附加杖刑。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刑罚尚有: (1)陵(凌)迟。最重死刑,适用于谋反、大逆之类的严重犯罪。 (2)充军。即强迫罪犯至外地充当军户的刑罚。分“终身”、“永远”两类。终身只坐本犯,本犯死后后代可以为民。永远则株及后世,本犯死后,后代也要承袭军籍。 (3)迁徒。即强迫罪犯全家迁居千里之外的刑罚。 (4)枷号。起源于唐宋,是强迫罪犯戴枷示众受辱的刑罚。 (5)刺字。是一种附加刑,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 (6)廷杖。起源于隋,明代制度化,是皇帝对大臣施加的体罚,由锦衣卫施刑,东厂监刑。 40、明朝“重典治吏”的目的是什么,有何措施, 答:明朝“重典治吏”的目的在于防止重蹈元代吏治腐败以至亡国的覆辙。用重律维持统治者的自律与内部团结。提高统治效能。主要措施有: (1)取消了唐宋律中“官当”、“除免”等优待官吏的制度; (2)重典惩贪,大量捕杀贪官污吏; (3)严禁臣下结党营私,加重侵犯皇权罪的处罚; (4)在律中明文规定上官对犯死罪的更卒可先斩后奏。上述措施对于整饬吏治、缓和社会矛盾、改善明初政治起了积极作用。 41、简述明律在犯罪与刑罚方面的主要特点, 答:与唐律相比,号称继承唐律的明律在犯罪和刑罚方面最主要的特点是“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1)在加重对重刑的处罚方面: 加重了危害专制统治罪名的处罚。 加重了侵害皇权的处罚。 加重了侵害财产权利罪的处罚。 加重了对于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罚。 (2)在减轻对轻罪的处罚方面,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比唐律的处罚有所减轻。 42、 简述清朝的刑罚制度? 答:清朝虽沿袭明律的刑罚制度,但细节上有修改: (1)将笞杖刑的刑具竹条改为竹板,并减少了刑数; (2)迁徙比照流刑折半,一般折为徙二年; (3)充军定为重于流刑的刑罚种类,分五等,号为“五军”; (4)死刑按是否秋决处决分为四种:绞监侯、斩监侯、绞立决、斩立决,对严重犯罪也常用陵迟、袅首等酷刑; (5)特别创立发遣刑,仅次于死罪。将罪犯发配边疆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 43、 简述清朝的朝审? 答:清朝进一步发展了明朝的会审制度,除废除“大审”外,将明朝朝审发展为“秋审”“朝审”两种审判制度。朝审是由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刑部的在押监侯罪犯。开始时间晚于秋审。经朝审后拟定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处理意见,报皇帝批准。留养承祀即对独生子或祖父母、父母无人奉养的死刑犯,免死改为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日。 44、简述清朝(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前)法律的主要特点, 答:与前代相比,清朝法律在以下两个方面有相当突出的特色: (1)注重维护宗族族权。 (2)确认和维护满族特权。 45、 简述清初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答:清朝律例在犯罪和刑罚方面与前代相比最大的特点在于,大力加强思想文化方面的专制统治。 (1)清初屡兴大案。着重打击思想最为活跃的江南士大夫集团。 (2)清统治者有计划地大搞文字狱。 (3)清统治者有计划地在全国各地大规模搜缴各种被认为不利于其统治的书籍,禁毁各类反清或“异端悖逆”的书籍。 46、 间述太平天国的立法原则与特点? 答:太平天国的立法原则与特点分叙如下: (1)立法原则与政策:贯彻了“除妖安良,政教皆本天法;斩邪留正,生杀胥秉至公”的立法原则和“顺天有厚赏,逆天有显戮”的基本政策。 (2)立法的重心:以刑法为主干。刑法在其全部法律中占有最大的比重。初期重要的法规有《十款天条》、《太平条规》,定都天京后有《太平刑律》。原因:一是重刑主义;二是战争环境。 (3)立法法源:除《天朝田亩制度》和《资政新篇》纲领性法律文件外,个别专门法律,若干单行条规,具有法律效力的诏书、诰谕、命令等,都是法律的渊源。 (4)立法体系:由于始终处在战争环境中,以及利用宗教号召组织群众,太平天国的教规、军令与国家法律同一。将诏书、诰谕、命令、教规置于重要地位的立法活动,虽然比较灵活机动,但却使立法难以形成完整的体系,使法律缺乏应有的统一性与稳定性。 47、清末修订法律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1902年,清政府下达修律的上谕,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修大臣。修律上谕中提出修律的指导思想是:“姑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后又在陆续发布的相关上谕中,反复强调修律的原则:“参考列邦之制度,体察中国之情形”,绝不能动摇“三常五纲”这一“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体”。 48、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改革中,引进的西方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制度, 答:(1)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2)在诉讼制度上,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讼制度,公讼附带私诉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管收及保释制度等。 (3)在诉讼制度上,采用了若干资产阶级审判原则,除允许辩论外,还有回避及审判公开等。 49、简述《大清新刑律》中引进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 答:《大清新刑律》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主要有: (1)“删除比附”,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并取消了在法律适用上的等级特权。 (2)根据近代刑法理论,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了既遂与未遂,累犯与俱发等概念。 (3)确认了近代刑罚制度,将刑罚划分为主刑与从刑。 (4)明定“刑事丁年”,规定“凡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不为罪”。 (5)规定了诉讼和执行时效。 (6)删除了旧律中“十恶”名目,增设了有关国交、选举、交通、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罪名。 50、简述清末修律的“礼法之争”, 答:所谓“礼法之争”,是指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两种不同立法思想的交锋。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场论争并不反映地主阶级反动派和资产阶级革命派之间的根本分歧,而是体现了在皇权专制之下,清末统治集团内部保守派和革命派之间的认识差异。其焦点在于修订法律是全盘肯定封建的伦理纲常,用新的形式包容旧律本质,还是较多地吸收西方法律精神,对旧律进行较多的改造,并将法律与道德、刑事制裁与行政处分作必要区分。双方争论的焦点,最后集中于“无夫奸”和“子孙违反教令”是否为罪的问题上。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以沈家本被迫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及资政院副总裁而告终,说明了保守势力的强大以及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但是这场争论,客观上对近代传播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律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51、简述清末预备立宪的背景和原则, 答:(1)历史背景:从国际环境看,帝国主义列强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步伐,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清政府披上“民主宪政”的外衣;就国内形势而言,在十九世纪晚期,中国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正在兴起,民主思潮亦不断高涨。清统治者为换取帝国主义的支持,拉拢立宪派,也不得不对政治和法律制度作出若干调整;另外就是日本立宪的成功影响。 (2)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5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有哪些权力, 答: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是行使行政权的机关、国家元首。由参议院选举产生。其职权主要是: (1)代表临时政府总理政务、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2)统领全国海陆军队; (3)得参议院之同意,制定官制官规,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使节,代表国家宣战、媒和、宣布大赦等; (4)代表国家接受外国大使、公使; (5)依法宣告戒严; (6)向参议院提出法律草案等。 53、北洋政府是如何践踏民主、实行司法专横的, 答:北洋政府践踏民主、实行司法专横的主要表现有二: (1)普遍设立“兼理司法法院”,即由县知事兼领审判权。在本质上恢复了封建社会基层行政官员兼理审判的制度; (2)各级审判多受行政长官干预,凭军阀官僚的个人意志裁断。以至出现“先有刑而后有罪”的怪事,“人权保护悉凭有力者喜怒”。 54、简述《训政时期约法》的内容特点, 答:(1)确认国民党掌握统治权。 (2)强调对人民权利的法律限制和人民必须承担的多种义务。 (3)作了一系列空头许诺。如规定“男女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 (4)为国家垄断资本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5)规定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该“约法”的解释权。 55、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事特别法规? 答:(1)南京国民政府实行“民商法合一”。其根据是民、商法并无明显的区别。为此,凡适合编入民法典的商事法律一律编入民法典;不适编入的制定单行法。 (2)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间,南京国民政府相继制颁民法典,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3)除民法典外,还制颁有《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特别民法。 5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刑事特别法, 答:南京国民政府在其统治的二十二年中,公布了多如牛毛的刑事特别法规,并赋予它为高于刑法典的效力。主要有《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共产党问题处置办法》《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这些刑事特别法大多是用来推行其反共、反人民政策的工具。 57、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 答:早在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就曾设特种刑事法庭,在其覆亡前夕的1948年,又公布了《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在南京设立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在司法部指定地点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负责审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上述条例的公布和实施为大规模镇压和屠戮共产党人、爱国民主人士和人民群众提供了组织及程序上的保障。 58、 简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阶级本质与组织形式? 答,: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剥夺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者和反革命分子的政治权力。根据《宪法大纲》与《苏维埃组织法》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闭会期间以大会选出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为人民委员会,负责指挥全国政务。地方分乡(市)、区、县、省四级政权。 59、简述苏维埃政权所颁布的劳动法令的主要内容, 答:(1)废除劳资关系中的封建剥削及不合理的制度和习惯。 (2)规定工人有集会,结社的权利。 (3)规定工时,工资。 (4)规定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制度。 这部劳动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但也存在一些左倾错误。 60、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答:(1)确定新婚姻制度原则,主张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2)关于结婚制度,规定结婚应双方同意,不许强迫等。 (3)关于离婚的制度,确立离婚自由原则。 (4)着重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61、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并宣布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动产、不动产。 (2)规定以“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方法”分配没收来的土地。 (3)在土地权归属及使用上,也采取了变通灵活的规定。 (4)确立“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原则。 62、简述抗日根据地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答:(1)惩治汉奸特务。(2)保护人民坚壁财产。(3)惩治贪污行为。 此外为了保障抗日根据地的社会秩序,防止敌寇趁机拢乱,抗日根据地刑事立法还包括惩治盗匪、禁烟禁毒等内容。 63、 简述各抗日根据地的诉松与审判制度的特点, 答:(1)实行人民陪审制度;(2)严格复核制度; (3)注重人民调解制度,这是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对以后的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影响; (4)简化诉讼审判手续,其中比较典型的是“马锡五审判方式”。 64、 简述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解散所有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布告》的主要内容, 答:(1)解散一切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不得再举行活动。 (2)会道门首要分子必须向公安部门登记,如与匪特勾结进行破坏活动,必须逮捕严惩。 (3)一般会员如停止参加活动,即不予以追究。 论述题 1、 试述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有何特点, 答:中华民族的主体从远古开始,便生活在黄河、长江流域,从事着封闭的原始农业经济。在此环境下,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中,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劲。农业必须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从事农业生产的以血缘关系联结起来的人们,不能离开土地而轻易流动。因此,在中国国家与法的逐步形成过程中,人们的血缘关系不但没有松动、解体,反而在逐渐被打上阶级烙印后,越来越强韧。开始于夏、经历殷商、完备于西周的宗法制度,便是这种历史的必然产物与这一特点的基本表征。 (2)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尧以舜为继承人,曾征得四岳的同意。而舜以禹为继承人却仅是他个人的决定。至于禹则权威更大,继位后,在一次部落首领会议上,“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帝”的权威在加速膨胀,氏族民主已经走到了尽头。既然没有内部的民主,那么循着遇事动辄“予一人”的路子走向君主制,便成为历史的必然。当然这时的“帝”还是相当松散的部落联盟的君主,不可与后世的君主权威同日而语。 (3)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礼在原始社会是人们祭祀鬼神致神福的仪式,是人们自愿遵循的习惯。出于对共同主、祖先的尊重与敬畏,能否参加氏族社会祭祖的仪式,乃是区别人们是否属于该氏族的基本条件。原始社会末期,氏族贵族垄断了祭祀权,同时控制了萌芽状态中的政治权力,政权与神权合一,原始状态的礼逐渐受到改造,而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礼既用于区别人们在血缘关系中的亲疏尊卑,又区别在国家组织中的等级地位。 (4)刑起于兵。在氏族社会晚期,通过战争强夺土地,掳掠劳动人手,迫使战俘从事农耕,提供更多的剩余品。要使这些人就范,氏族传统的礼已无能为力,于是需要动用与战争同一性质的暴力手段,这便是刑。起初用它处置有敌意的被征服者和俘虏,后来也用它来对付内部成员。刑起于兵,还表现为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一身两任,军事指挥官与司法审判官职能合一;军纪军法与法律的合一;所谓“大刑用甲兵”,意为最重的刑罚是实行军事讨伐,有兴师问罪之意。 以上这些特点在中国法的形成中交互作用,决定了中国古代法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强调礼的指导意义,强调维护宗法伦常,以及偏重刑法,行政兼理司法等主要特点。 2、试论西周刑法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答:在西周,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王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体现了刑法的主要原则。 具体而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 (1)因时因地制宜。“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和偶犯。 (3)严禁犯上作乱,杀人越货。对于这些严重犯罪,必须加以严惩。 (4)严禁错杀无辜。“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 3、试论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法制改革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主要是以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为主,兼及其他;第二次 是以废除旧 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为主,兼及其他。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剥夺旧贵族特权。一方面废除“世卿世禄”制;另一方面奖励军功,扩大新兴地主阶级的社会基础。 此外,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 (2)废除井田制,发展农业生产。商鞅“废井田,开阡陌”,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了发展农业生产, 奖励从事农业生产,并颁布“分户令”。 (3)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 (4)推行法治,执法不别亲疏。 4、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答:秦在“以法治国”思想指导下,重视法制,在司法活动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根据犯罪的主体与客体、动机与效果以及其他因素,制定了以下定罪量刑原则: (1)关于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成年的标志。秦律规定,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则任。这是秦的特点。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即把有犯罪意识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换言之,无犯罪意识而违法的不处罚。 (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中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量刑时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4)并合论罪。即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 (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五人或五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大,从重处罚。 (6)自首减刑。秦律中的“自出”即今天所说的“自首”,凡自出者可减刑。 (7)诬告反坐。秦律规定对诬告者处以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 5、试论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地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总体上大 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汉高祖至文景时期。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老思想 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2)汉武帝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6、试论汉代刑制改革及其意义? 答:汉文帝时,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汉景帝时也两次下诏改革刑制。 (1)改革的起因。据《汉书》记载,源于缇萦上书,文帝“怜悲其意”,遂废肉刑。其深层原因应该是汉初政府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 (2)改革方案。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一改革将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所以有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到景帝时,笞数有所减少。当时汉代除死刑外,还有笞刑,并且宫刑未改。 (3)意义:这一刑制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改变了我国奴隶社会以来的五刑制度,为向封建新五刑制过渡奠定了基础,是我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拆点。这一改革更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7、试论汉律对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的惩罚? 答:西汉安初,统治者为恢复和发展生产,采取了宽缓的政策,阶级盾相对缓和。此后, 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农民纷纷反抗,汉统治者便采用严刑峻法加强对农民镇压,具体如下: (1)大逆无道。汉统治者把反抗封建统治的农民诬为“盗贼”、“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 (2)群饮酒罪。“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以防止农民聚众造反。 (3)首匿罪。汉律中的首匿罪,主要指隐藏“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凡犯“首匿”罪者皆处以重刑。 (4)通行饮食。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规定以大辟(斩首)处之。 (5)见知故纵。“见知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依律与犯法者同罪。 此外,汉武帝又作《沈命法》,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这些法律强制人们互相监督,形成一个监视网,以防止和及时镇压人民的反抗活动,但收效甚微。 8、试述汉律有关危害中央集权制犯罪的规定? 答:汉统治者为打击和约束诸侯王的割据势力,维护中央集权制,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法规,将凡是对抗朝廷、危害中央集权的行为视为犯罪,严加打击。 (1)“阿党附益”。阿党是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附益是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因此,阿党附益,就是与诸侯王结党,共同对抗朝廷,犯此罪者处重刑。 (2)“事国人过律”。诸侯王每年役使臣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民。是防止诸侯王借役吏民扩大实力。 (3)非正。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依律免为民。是对诸侯爵位延续上的限制。 (4)僭越。诸侯百官的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格,超越者为僭越,构成犯罪。是防止对中央集权的威胁。 (5)“出界”。诸侯王擅自越出其封国国界,轻者免为庶人或耐为司寇,重者处死刑。是为了防范诸侯王彼此串通结党,危害朝廷。 (6)“漏泄省中语”即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上述规定,有力地维护了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同时也有利于两汉社会经济的发展。 9、三国时魏《新律》与汉律相比有何待点? 答:魏《新律》较之汉律内容更加全面丰富,体例更加科学,结构更加严密。与汉律相比,特点如下: (1)增加篇条。由汉律九篇增为十八篇,弥补了“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的缺陷。 (2)规划体例。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起提纲挈领作用。 (3)改革刑制,使之进一步规范化。将刑制定为:死、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为旧五刑向新五刑的过渡创造了条件。 (4)“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为了维护封建等级特权,《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直接作为律条,纳入律中,开辟了礼律融合的新途径。 10、试论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以隋为鉴,唐初统治者经过一番严肃辩论,确定“安人理国”的总方针,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正是这一方针在立法、执法上的体现。这些指导思想具体为: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3)执法要求审慎。 11、怎样评价唐律的历史地位? 答:唐律集中国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被视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之作,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均占有极重要的历史地位: (1)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五代沿用唐律。宋朝《宋刑统》基本上是唐律的翻版。明朝《大明律》与清朝的《大清律》虽然篇目排列有新变化,但内容与原则基本承袭唐律。 (2)唐律对东亚邻国法律的影响。日本的《大宝律令》一如唐律。朝鲜刑法也采用了唐律。越南、琉球和西域的古代法典,也都与唐律存在着渊源关系。 (3)唐律制定于唐初,虽然基本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实际,却也寓有理想成分,即使在当时也并未完全付之实现。唐朝历进约三百年,社会情况变化剧烈,而唐律始终未作实质性修改,其中不少内容早就失去实际意义。因此,唐律中的规定与唐朝法制的实际状况,不能等同。 12、试述宋代的编敕? 答:宋代“编敕”,是以编篡历年所颁布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广义的编敕包括各个部门法性质的敕文集,狭义的编敕特指刑事敕文集。 由于诸法合体的编敕不利于刑事审判部门的检索,真宗咸平元年编敕开始刑法化。以诸法合体的《淳化编敕》和其后的宣敕一万八千多条为索材,剔除其中与《宋刑统》重复和一时权宜性质的条文,抽出非刑事性质的条文交主管司处理。所成新编敕为《咸平编敕》,参照《宋刑统》的体例,以门为名分为十二个篇章,各门名称完全与《宋刑统》一样,所收敕条也都是刑事法规,最终完成了编敕的刑法化。编敕成为《宋刑统》之外一部新刑法,并由于编敕是编篡当代宣敕的产物,更适合宋代社会实际,统治者更重视编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其地位也高于《宋刑统》。 13、试论宋代编敕的特点? 答:敕是以皇帝名义随时发布的命令。在宋代又称为“宣敕”。宋代“编敕”是编纂历年新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新产生的敕文集也称为编敕。宋代的编敕有如下特点: (1)《宋刑统》是宋朝根据《唐律疏议》和《大中刑法统类》编纂而成的法典。宋代的编敕是经宋朝编审后而成的敕文集。 (2)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广义的编敕包括各个部门法性质的敕文集;狭义的编敕特指刑事敕文集。 (3)编敕成为经常立法活动后,便有了专门的编敕机构,神宗时有“修敕局”,徽宗时有“编修敕令所”。 (4)宋代编敕频繁。太祖建隆编敕以后,每次新皇帝上台都搞一部或几部编敕。 (5)编敕方法。最早的《淳化编敕》,是按年月顺序编敕,诸法合体,使用不便翻检。真宗时仿《宋刑统》体例,以“门”为名,分为十二个篇章,所收敕条皆属刑事法规。此即《咸平编敕》,最终完成了编敕的刑法化,编敕成为新刑法。 (6)在刑事审判中,编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统》,但《宋刑统》仍起作用。所谓“以敕代律”,仅指将法律形式的体系由“律令格式”,改为“敕令格式”。 14、试论两宋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拔:科举制度的完善。科举制度是宋代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与唐代不同的是宋代士人一 经科举录取,即可为官,不必再经过吏部考试。为了防止考官作弊,宋代完善和创立了“糊名考校法”和“眷试卷法”。宋代省试中第的举人,须经过殿试才算真正登第。 (2)官吏差遣,宋代官制有官、职、差遣之别,史称“差遣制”。“差遣制”的要旨在于使官职名称与实 际职务相脱离,以适应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 (3)致仕,宋代一般以七十岁为致仕年龄,但并非达此年龄者均必须致仕。虽年满七十,但身体健康或 有特别功勋的,朝廷可以让他继续留任。身患疾病不堪职务者,可以随时陈乞致仕。 15、试论元代的《市舶则法》? 答:元朝时期为了适应海外贸易的发展需要,在宋代《市舶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市舶则法》。共二十二条,内容丰富,结构严密,代表了元代经济立法中的最高成就。主要内容为: (1)抽分则例。抽分即货物按一定比例抽取实物为税。元代出口货不征税,只对进口货抽分征税。 (2)市舶公据制。类似现代的外贸许可证。商人出海贸易必须提出申请,经市舶司批准,取得政府发放的公据(许可证)始能成行。船舶返船入港,必须交验公据。 (3)船舶检查制。主要检查有无违禁物品。元代禁止出口的货物主要有:金、银、铜钱、军器、人口等。 (4)定点定时往返制。船舶同海,只许在原申请前往的国家和地区贸易。同时均须于规定时间往返。 (5)对外国人、下番使臣的管理。凡船舶携带番人必须登记,番人回国时不得夹带违禁货物,违犯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凡携带礼物来朝见的使者,必须开具礼物清单,报市舶司检验后,才可向行省、郡省申请入京等等。 16、试述明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明初统治者对于元朝统治的总结,决定了明初法制的指导原则,强调重建汉朝皇朝的统治,强调重建传 统的封建纲纪,以此推进立法、司法,形成颇具特色的法制指结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这是明初最主要的指导思想。 (2)法贵简严。立法必须简明、严厉。 (3)礼法结合,明刑弼教。注重纲常礼教对巩固统治的重要性。 17、试述明朝民事立法对传统立法的发展? 答:明朝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继承了宋元以来的传统:但在如下一些方面有重要发展: (1)在财产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强调先占的原则。 (2)在契约关系方面,进一步放松政府的干预。 (3)在婚姻与家庭方面,进一步贯彻礼教纲常的精神。 (4)在财产继承方面,贯彻保护直系卑亲属继承权的原则。 18、试论明朝的会审制度? 答:明朝总结了历代司法审判经验,使会审制度化,发展为一整套制度。主要有: (1)热审。即在暑热季节来临前对在押未决囚犯进行清理发落的制度。京城监狱由司礼监太监、锦衣卫官会同三法巡按御史会同有关人员进行审理。 (2)朝审。又称“九卿圆审”。即由三法司会同六部尚书及有关人员对秋后将要处决的犯人复审;或有喊冤及见情可矜及可疑案件,再加详审,上奏皇帝裁决。 (3)大审。是皇帝定期派出代表审录在押罪囚的制度。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司礼监太监代表皇帝至大理寺,召集三法司官员,会审京城在押罪囚中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的待决囚犯。地方则由刑部,大理寺派出官员会同巡按御史审理。 会审制度体现了儒家恤刑思想,对于冤狱、滥刑有积极的预防作用;同时表明了皇帝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全面控制。 19、试论清代典权制度的发展? 答:宋元明各代法律对于不动产典当制度虽有规定,但多有变化,且含糊不清。清初仍旧沿袭,至中期有了很大发展,进一步明确典权制度。主要表现三: (1)明确典、卖两种契约的区别。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则于契内注明“永不回赎”字样。在成立程序上,典当契约无需经过官府加盖官印与缴纳契约。 (2)明确典当回赎权的年限。一般为十年。超过十年则认为买卖契约,则需纳税。 (3)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如出典期内房屋失火,由双方各出一半合伙起造,典期延长三年,期满仍以原价取赎。这些立法的出发点是维护典权人的利益,但这些法令由于与民间惯例冲突较大,实际上未能认真实施。 20、试述太平天国刑法的主要内容? 答:太平天国刑法具有农民阶级法律特色,一般以革命的宗旨与农民的意志为准则决定罪名与刑罚。其内容特点如下: (1)着重打击反对农民起义和破坏农民政权的敌对分子和敌对行为。将以清朝皇帝为首的封建统治者视为“妖魔”,并奏行“遇妖即诛”的方针。同时对革命队伍内部谋反窗乱、叛变通敌等行为视为“反草通妖”,一律给予最严厉的制裁,处以“点天灯”、“五马分尸”,知情不报者一律斩首。 (2)在意识形态领域里推行农民革命教条,实行以拜上帝会教义为核心的单一化舆论控制。把孔孟之书称为“妖书”,予以禁毁,私藏与念诵教习者,一概皆斩。 (3)严厉打击破坏军事纪律,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对奸淫妇女者予以严厉制裁。 (4)严格维护财经方面的“圣库”制度。视私藏金银、贪污盗窃为重罪,即属“反草变妖”,定斩不留。 (5)刑罚简单而残酷,包括枷、杖和死刑。死刑执行方式有斩首示众、点天灯和五马分尸等。 21、试述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答:清末修律,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但由于这次修订法律的活动并不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直接成果, 而是随着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加深,旧政权迫于内外压力而作的被动调整,也由于这次修律是由己 经成为地主买办阶级政治代表的清统治集团主持进行的,所以从本质上,清末修律表现出封建性和买办性相 结合的基本特点。具体而言,清末修律有以下特点: (1)它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2)修律既要维护封建制度,又要满足洋人的要求; (3)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是封建传统和资本主义法律新成果的混合; (4)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引进的主要是西方大陆法和日本近代的法律。 总之,清末修律既与中国封建旧律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又在许多方面模仿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既有保守色彩,又有进步之处。 22、试论《大清新刑律》的性质与内容? 答:《大清新刑律》公布于1911年。是清末修律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采用了近代刑法的编订体例,正文分为总则与分则两编,共三十七章。后附有“暂行章程”五条。《新刑律》 以规范犯罪与刑罚为惟一内容。 一方面,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具有先进性。体现为: (1)“删除比附”,实行罪行法定,废除等级特权; (2)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故意、过失、正当防为、紧争避难等作了规定; (3)确立了近代五刑制,将刑罚划分为主刑与从刑。主刑有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收; (4)规定了“刑事丁年”,“凡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不为罪”; (5)规定了诉讼与执行时效; (6)删除了“十恶”罪。增设了有关国交、选举、交通、防害卫生等方面的罪名。 另一方面,带有突出的封建性与买办性。主要表现为: (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2)继续维护以封建家族主义为基础的礼教纲常; (3)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特权。 23、试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历史意义与局限性? 答: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有: (1)根据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确定了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肯定了“主权在民”,彻底否定了君主制或“开明专利”,并使“帝利自为”成为非法观念。 (2)依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参议院为立法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是行使行政权的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 (3)根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享有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与承担当兵、纳税义务。 (4)以法律形式确认对私有财产和经营企业权利的保护,促进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5)明确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范围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反映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立场。 (6)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7)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是中国近代惟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件。它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积极成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它带有很大的局限性。没有规定彻底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没有充分发动群众。结果招致辛亥革命失败。《临时约法》被袁世凯所背弃。 24、试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和特点? (1)《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具有与宪法同等的效力。它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文件。主要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它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 (2)特点:《临时约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派即将交出领导权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其主要特点是:从各个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其中包括: ?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加强国会对总统的监督; ?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强调《临时约法》的不可侵犯性。 《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积极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它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带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 25、试述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 答: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在于复辟清末法律,用极为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革命。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立法方面:?在立法原则上,强调“隆礼”与“重法”; ?在立法活动上,大量援引清末法律,如将《大清新刑律》改为《暂行新刑律》,制颁众多的单行法规,广泛使用判例和解释例。 (2)法律内容:?残暴的军阀专制,实行军事恐怖统治;?推行卖国政策; ?恢复封建刑罚,如恢复笞刑、流遣等;?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3)司法方面:?扩大外国人的司法特权;?滥用军事审判;?实行司法专横。 26、试述北洋政府法律制度在内容方面的主要特点? 答:(1)残暴的军阀专制。(2)推行卖国政策。(3)恢复封建刑罚。(4)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27、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答: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它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个人民自己的宪法性文件,也是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苏维埃政权反帝、反封建的任务与目的。 (2)确定苏维埃政权的阶级本质和组织形式。 (3)确认并保护工农劳动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 28、试述抗日民主政权的人民制度? 答:(1)推广人民调解制度,确认调解工农边区司法诉讼审判制度的重要补充,对于以后的新民主义 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影响。 (2)各抗日根据地先后制订颁布了不少有关人民工作的单行法规。 (3)调解的方式多种多样。 (4)调解的原则。 (5)调解的范围。 (6)调解的处理方式。 29、试述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刑事立法的任务及内容? 答:主要任务是:摧毁一切反动组织,镇压反革命分子,保证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进行。 主要内容是:(1)镇压地主恶霸以保证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开展。(2)惩办战争罪犯。(3)肃清政治土匪。 (4)取缔反动党团,特务组织。(5)解散一切反动会道门迷信组织。 除此之外,解放区刑事立法还注意维护社会秩序与人民生活,禁止并严惩扰乱金融、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 30、试述《宪法修改原则》的内容? 答:抗战胜利后,在中国共产党的倡议下,国民党被迫开始与共产党谈判。1946年1月,在共党人和民主人士的努力下,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并通过了《宪法修改原则》十二条。其要点包括: (1)实行国会制和内阁制;(3)实行省自治;(4)实行司法独立;(5)保障人民应享之自由与权利。 以上规定是对《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的国民党独裁专制统治的否定,符合当时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愿望。 31、试述南京国民政府刑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出于加强刑事镇压,以暴力手段维护其统治秩序和推行“武力统一”政策的需要,南京国民政府十分重 视刑法的编订。1935年通过的新刑法的主要内容有: (1)“罪行法定”原则。但由于法定刑的弹性很大且有许多例外,加上广泛应用的解释例和判例,这一 原则成为欺人之谈。 (2)弄法的效力范围。在时间效力上,实行原则上的“从新从轻主义”、保安处分的“从新主义”以及 裁判确定后执行的“附条从新主义”。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原则,以属人主义作补充,兼采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 (3)刑罚和保安处分。刑罚分主刑和从刑,在刑罚之外,南京国民政府还引进保安处分为刑罚的补充。 (4)锋芒指向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运动。 (5)维护封建夫权和家庭的伦理关系。 32、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内容及其特点? 答:(1)采用以“国家本位”为主的立法原则。它在一般地承认“私法自治”的同时,对于权利的行使、契 约的订立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2)对旧民律草案作了较多修正。由于形势的变化,南京国民政府在清末和北洋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础上作了大量修正,并有明显的发展。 (3)注重维护私有财产权和封建地主的土地经营权。突出反映了以法律手段维护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权和剥削利益的精神。 (4)婚姻家庭制度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肯定了包办婚姻和其他封建习惯;维护夫妻间的不平等关系;维护封建家长制度。 33、试论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1946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在非法召开的“国民大会”上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共175条,十四章。其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一脉相承,但作为结束“训政”,实行“宪政”的标志,又体现出新的特点: (1)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 (3)罗列了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但后来又颁布了许多法律将其否定。 (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34、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答: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平山西柏坡举行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进一 步明确了土地改革的方式和做法,成为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最重要的法规。其主要内容为: (1)宣布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 (2)确立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制度。 (3)确立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出租的权立。 (4)确立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 (5)确认保护工商业原则。规定土地改革中应“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经营不受侵犯”。 历史意义:(1)总结了近二十年来土地立法的经验,体现了“依靠分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的土改总路线。 (2)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3)为保证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4)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立法与土改运动提供了历史经验。 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汇总) 名词解释 36.竹刑: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作。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故称竹刑。原为私人所作,后为国家所用,才具 有法律效力。 37.上请:唐律规定三种人犯罪时可享有此特权,这些人犯罪,司法机关应就其罪状及身份,报请皇帝裁决。 38.大理寺:南北朝时期北齐政权将廷尉改称大理寺,为审核刑案的官署,设大理寺卿为长官,从此,机构 名称与长官名称分开。大理寺是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其设置进一步完善了司法制度。 39.“天坛宪草”: 即北洋政府时期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因该委员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天坛的祈年殿,故称“天坛宪草”。此草案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民党企 图以法制袁的要求。 40.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创立的刑种。就是将已经登记的反革命分子交给当地政府及群众监 督,责令其每隔一定时间必须向指定机关报告其行动,限制其自由。 36(义绝:唐朝所规定的一种离婚方式。指夫妻双方对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有杀伤、通奸等情形,由 官府强制离婚。 37(务限法:指宋朝以后在特定的期限内不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一种制度。每年2月—10月不受理民事诉 讼。 39(《大清报律》:清末制定的新闻法。虽然其中有限制言论自由的规定,但其制定本身就是一种历史的 进步。 36(《汤刑》:商代法律的总称。名字来源于商朝的创建者汤。《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 而作汤刑”。 37(“两税法”: 是唐代后期的税收制度。依该法规定,国家“量出而制入”,即预计各州县当年开支的总数,按人户土地实际占有状况,将税金分摊给各户分等负担,每年夏秋两次收集。两税法的实行改变了 过去租庸调法主要按人丁收取税役的办法,为解救当时的财政困难起了很大作用。 38(《暂行新刑律》:北洋政府法律制度,将《大清新刑律》改为《暂行新刑律》,制颁众多单行法规, 广泛使用判例和解释例。 36(劓殄:商朝的刑罚。即灭绝全族,不留后代。 37(《唐六典》:是系统地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唐玄宗时命大臣以《周官》为指导和模式,按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礼例修成。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及官员管理制度方 面的规定。《唐六典》是唐朝记载官制的重要文献,对后世封建王朝的行政立法有深远影响。 38(咨议局:清末预备立宪活动中设立的过渡性省级民意机关。其性质是各省采取舆论之地,权限为议决 本省经济、政治、教育等事项。 109、资政院:1907年筹建。《资政院章程》规定其宗旨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实际上是 清政府用以装潢门面的御用机构。 36(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 以援引的成例。 37(和离:唐律令在婚姻解除方面的规定。即男女双方自愿协议解除婚姻。 38(马锡五审判方式:它是对担任陕甘宁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它是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这一方式在各抗日根据地得到普遍推广。其主要特点:巡回审判、就地审判、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纠正错案、解决难案件,使群众在审判工作中得到教育。 36.《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国制定。内容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7(行政法院(南京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在首都设立的。负责审理全国行政诉讼案件。 38(汉奸罪(抗日民主政权):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设立的主要罪名。是指以破坏抗日运动为目的的各种犯 罪。 36(城旦舂:它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城旦是指强制男犯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女犯处以城旦舂者,不 去修筑城墙,而服舂米的苦役。汉朝沿用。 37(御史台(唐朝):唐代中央最高监察机构。在御史台之下设台、殿、察三院,三院分立,相互牵制,相 互配合,形成一个完善严密的中央监察机制。 38(兼理司法法院(北洋政府):即由县知事兼领审判权。在本质上恢复了封建社会基层行政官员兼理审判 的制度; 36.《吕刑》:西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强调用刑适中,崇德慎刑,确立了赎刑制度。 37.大宗正府:是元代类似前代大理寺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官员称“札鲁忽赤”。 9、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对在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继1843年英国通过《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美、法、德、俄、日 等国纷纷取得此项特权。此特权在实质上是一种治外法权。 38.观审制度:“观审”是根据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和1880年《中英续约附款》确立的一种制度。即中国各省地方和通商口岸审理有关涉外人的案件时,即使外人是原告,其所属国领事馆官员也可前往观审。 10、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凡涉及洋人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必须由外国领事裁判或陪审,或者先通过领事馆,或者由领事馆到庭听讼。对于纯属华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外国领事也来“观审”并操纵判决。会审公廨实际上变成了中 国与外国领事共管的机关。 简答题 41.简述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周公所制之礼,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它严格维护着奴隶主贵族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及其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秩序。它始终贯穿着这样几个原则,即:“亲亲”和“尊尊”。“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就是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贵族,不得违抗;下级贵族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 周公倡导“亲亲”、“尊尊”,实际上是要维护王权和族权的统治。 42.简述唐律有关禁止结婚的规定。 (1)同姓不得为婚;(2)亲属不得为婚;(3)良贱不得为婚;(4)不得娶逃亡妇女; (5)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之女为妻妾; (6)不得妄冒为婚;(7)不得恐猲(吓)娶、强娶为婚。 43.简述《大清刑律》的刑法原则。 (1)罪刑法定主义原则。(3分) (2)罪刑相适应原则。 (3)刑罚人道主义原则。(2分) 39(简述西周时期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 (1)不利于后代的繁衍。(2)结交安抚远邦。(3)避免内乱。 40(简述《晋律》的创新之处。 (1)精简条文。(2)增加“法例”律。(3)“准五服以制罪”入律。(4)形成律“注”合编的体例。 41(《中华民国约法》有何特点, (1)扩大了总统的权力。(2)取消责任内阁制。(3)取消国会,代之以立法院。 39(简述春秋时期郑国的主要立法活动。 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 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为郑国邓析所作。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所以史称竹刑。竹刑的出现,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 于携带和流传。 41(简述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原则。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 ?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享有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于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 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39(简述西周时期的起诉方式。 (1)自告。指由受害者自行提起诉讼,适用于一般性的刑事犯罪。(2分) (2)纠告。指官府纠察犯罪并提起诉讼,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2分) (3)直告。指受害者可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2分) (4)无论自告还是纠告,均须交纳诉讼费。(1分) 40(简述宋代典当契约的内容。 (1)形式:宋代法律明确规定,典当行为必须采用加画骑缝记号的复本书面契约形式,一式四份,后改 为两份。 (2)成立要件:先问亲邻、过割赋税、输钱印契、原主离业。 (3)业主与钱主的权利。(举一、二例,2分) 39(简述中古时期“律”以外的综合法典与单行法规。 综合法规: (1)唐六典是系统地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唐玄宗于开元十年(公元722年)亲自书写六条: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命大臣以《周官》为指导和模式,修成唐朝政书。《唐六典》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以及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俸禄、退休制度等方面 的规定。有关的历史沿革,分别作注附于正文之下。 (2)大清会典是清代的行政法规汇编。编纂体例一如明代的会典,以官统事,并将则例按类排列于 有关事项后。清代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时代皆编纂过会典,故又称“五朝会典”。 单行法规:是专门针对具体事项而颁布的法律文件。如“令” 40(简述西汉初期刑制改革的历史意义。 肉刑本是奴隶制的刑罚,它在汉初之所以仍被采用,是奴隶制残余在刑罚制度上的反映。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尽管在刑制改革的过程中,局部范围内曾有过一定程度的反复,甚至有倒退,但这些毕竟都属支流。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文明。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劳役刑和笞刑,这就为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因此,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 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41(简述会审公廨制度。 1864年清廷与英、法、美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按照1868年《上海洋泾滨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官府派驻租借的基层法庭,但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的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 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审判并操纵判决。这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39(简述西周的契约制度。 (1)西周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质是长券,适用于买卖大件物品,如牛、马等;剂是短券,适用于买卖小件珍贵物品,如珍宝、武器 等。 (2)西周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傅”是一种书面契约;“别”是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其一,作为债权、债务的凭证。(2分) 40(简述秦至唐代的各种法律解释。 秦至唐代的法律解释包括: (1)秦的《法律答问》。是一种用问答形式对法条、术语等所作的解释。(1分) (2)晋张斐、杜预等对法律的注释。 (3)唐的“律疏”。是对律条的解释和补充,与律文有同等效力,是古代法律解释的典范。(2分) 41(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审判机关。 (1)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后的最高审判机关是临时中央审判所。(2 分) (2)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保障司法独立,由法官行使审判权。(2分) (3)地方设审判厅、检察厅,审级为“四级三审制”。(3分) 39(简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1)礼:主要是确认和维护封建伦理和等级制度,并就国家、社会和家庭方面的制度和人们的责任作出规定,礼通过教化“禁恶于未然”,从而具有防止被统治者犯上作乱的功能。礼作为行为规范,主要属 于道德范畴,部分兼具有法律范畴。 (2)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若严重违礼,即构成犯罪,须惩之以刑---出之则入刑。因此,刑是礼的必要补充,刑是为了更切实有效地维护礼。同时,刑的制定和执行必须贯彻礼的原则。 (3)在适用规则上,“礼不下庶人,行不上大夫”,一直被视为西周以来古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40(简述宋代鞫谳分司制度。 鞫谳分司是宋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之一,即审案和判案由不同部门或官员负责。鞫司(又称推司或狱司) 负责审理犯罪事实,谳司(又称法司)专业检法断刑为主,彼此牵制又能相互配合。 宋代各级司法机关都设有鞫司与谳司。至于中央审判机构的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也採行鞫谳分司。 神宗元丰元年废除,或以推勘官审案,並有检法官检说法律。 41(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劳动立法的基本内容。 答:(1)废除劳资关系中的封建剥削及不合理的制度和习惯。 (2)规定工人有集会、结社的权利。 (3)规定工时,工资 。 (4)规定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制度。 这部劳动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地位,但也存在一些左倾错误。 39.简述《法经》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法经》是战国时期魏相李悝在系统总结各诸侯国成文法的基础上编定的,是魏国变法的重要内容。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其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后世中国的封建法典均 以《法经》为蓝本。 40.简述唐朝法律有关司法官责任的规定。 (1)司法官在审讯中“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即首先必须弄清案情,仔细考察被讯对象 的言词、表情和陈述的理由,反复进行比较、考核、验证,了解有关事实。 (2)司法官在审讯中必须实事求是,既不许“入人罪”,即把无罪断成有罪,轻罪断成重罪;也不许 “出人罪”,即把有罪判为无罪,重罪判为轻罪。 (3)司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的正文断罪,对于皇帝临时就某人某事而发布的“敕”,凡是未经编入永格者,不得引用为“后比”,如果任意引用而致断罪有出入者,事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 论处;事属过失,以过失出入人罪论。 (4)为防止司法官专横,滥用“拷讯”,对此规定了若干限制。如拷囚不得过三次,总数不得过杖二百;拷满二百仍不招认者,取保暂放。违法拷讯而致人死者,有关官吏徒二年。对有疮、有病的人犯进行拷讯者,处笞杖刑,因而致死者,徒一年半。此外依法应议、请、减者,以及老小废疾者,不得拷讯,“皆 据众证定罪”。孕妇犯罪应拷讯者,须等产后一百日再拷,违者分别处杖、徒刑。 41.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1)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 (3)罗列了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但后来又颁布了许多法律将其否定。 (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论述题 44.试述明朝中央司法机关的特点。 (1)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管审判。 (2)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 三改不当者,奏诸皇帝裁决。 (3)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司法活动仅限于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并无监督法 律执行的原则。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管监督,主要监察地方官的。 45.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平山西柏坡举行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进一步 明 确了土地改革的方式和做法,成为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最重要的法规。其主要内容为: (1)宣布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 (2)确立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土地分配制度。 (3)确立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出租的权立。 (4)确立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 (5)确认保护工商业原则。规定土地改革中应“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经营不受侵犯”。 历史意义: (1)总结了近二十年来土地立法的经验,体现了“依靠分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 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的土改总路线。 (2)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3)为保证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4)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立法与土改运动提供了历史经验。 42(试述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及职能。 (1)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2)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3)御史台,国家最高监察机关。 43(试述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 答:清末修律,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但由于这次修订法律的活动并不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直接成果, 而是随着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加深,旧政权迫于内外压力而作的被动调整,也由于这次修律是由 己 经成为地主买办阶级政治代表的清统治集团主持进行的,所以从本质上,清末修律表现出封建性和买办性 相 结合的基本特点。具体而言,清末修律有以下特点: (1)它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2)修律既要维护封建制度,又要满足洋人的要求; (3)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是封建传统和资本主义法律新成果的混合; (4)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引进的主要是西方大陆法和日本近代法律。 总之,清末修律既与中国封建旧律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又在许多方面模仿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既 有保守色彩又有进步之处。 42(试述汉初文景刑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答: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之后汉景帝两次下诏改革刑制。 (1)改革的起因。据《汉书》记载,源于缇萦上书,文帝“怜悲其意”,遂废肉刑。其深层原因应该 是汉初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 (2)改革方案。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 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 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一改革将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 受刑者“率多死”。所以有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到景帝时,笞数有所减少。当时汉代 除死刑外,还有笞刑,并且宫刑未改。 (3)意义:这一刑制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改变了我国奴隶社会以来的五刑制度,为向 封建制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是我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文明阶段的转拆点。这一改革更适应了封 建经济基础的需要,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43(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答: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有: (1)根据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确定了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肯定了“主权在民”,彻 底否定了君主制或“开明专利”,并使“帝利自为”成为非法观念。 (2)依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参议院为立法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 务员是行使行政权的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 (3)根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享有 各项民主自由权利与承担当兵、纳税义务。 (4)以法律形式确认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经营企业权利的保护,促进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5)明确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范围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反映了维护国家统一和 领土完整的立场。 (6)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7)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是中国近代惟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件。 它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积极成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它带有很大的局限性。没有规定彻底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没有充分发动群众。结果招致辛亥革命失败。《临时约法》被袁世凯所背弃。 42(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影响。 唐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有: (1)在维护封建君主专制政权的前提下,“一准乎礼”。 (2)法律空前完备。 (3)刑罚比较持平。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影响:(1)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五代沿用唐律。宋朝《宋刑统》基本上是唐律的翻版。明朝《大 明律》与清朝的《大清律》虽然篇目排列有新变化,但内容与原则基本承袭唐律。 (2)唐律对东亚邻国法律的影响。日本的《大宝律令》一如唐律。朝鲜刑法也采用了唐律。越南、琉 球和西域的古代法典,也都与唐律存在着渊源关系。 43(试述根据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1)调解形式:民间自行调解、基层组织调解、群众团体调解。(5分) (2)调解范围:一般民事纠纷、轻微刑事案件。(2分) (3)调解原则:自愿原则、遵守法律并兼顾良俗原则、保护当事人诉权原则。(5分) (3)意义:?避免矛盾激化,促进团结与社会稳定; ?有利于加强法制教育,确立并提高法制观念; ?减少诉讼,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重大、疑难案件。(3分) 43(试述清末的修律活动。 清末修律活动大致可分为以下三方面: 其一,删除旧律例、废除不和时代潮流的制度。这一方面以《大清现行刑律》为代表; 其二,制定新法律、新制度。自1904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等在内的涉及 宪法、刑法、民商法、诉讼制度、司法体制等领域的一系列新法典或单行法规; 其三,配合新法的制定,逐渐改革旧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 修律活动: (1)《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和颁布 《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删改大清律例的基础上完成的。是在新刑律指定颁布之前暂附于用的过度性法律,于1910年9月正式颁行京外。《现行刑律》删除吏、户、礼 、兵、刑、工律,并将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区分。同时废除凌迟、枭首、连坐等酷刑,以罚金、徒、流、遣、死取代原 有的笞、杖、徒、流、死五刑,而且制定了新的罪名与定例。 《大清新刑律》于1905年起草,1910年12月颁布,是清末编定新法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新刑律的体系不同与封建旧律,是一部单纯的刑法典。分总则、分则两编,它确定主刑五种: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两种:褫夺公权和没收。新刑律取消了“官次”、“良贱”、“服制”而在刑罚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并根据社会关系的新发展,规定了有关外交、选举、通讯、交通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 犯罪。在新刑律制定的过程中,迫于顽固守旧的礼治派的压力,增加了五条封建性的《附则》。 (2)制定民律草案和商法 我国封建的法律一向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法典。从1907年喀什编订民律,由日本法学家松岗义正起草民律总则、债权、物权三编,其余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这是旧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这部法典,由于清王朝的迅速崩溃而未及 颁行。 中国封建法律中虽然有调整市场、有关交易等法律规定,却没有独立的商事法律。 三、制定民、刑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 1906年编成《大清民、刑诉讼法》。但这部法典未能颁行。 1910年12月重新编成的《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但都未及审议颁行。 清政府于1906年公布了《大理寺审判编制法》,次年颁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1909年仿照日本编订《法院编制法》。采取资产阶级所标榜的“司法独立”原则,强调各审判衙门“独立 执行”司法权,行政检察官“不准违法干涉”,并于各级审判厅,设立检察厅。 42(试述唐朝法律有关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唐朝对贵族官吏的特权作了具体规定。 (1)议,即八议,指八种高官达贵犯罪后,享有大臣集议,皇帝裁决的特权。(3分) (2)请,即通过“上请”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3分) (3)减,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享有减一等处罚的特权。(3分) (4)赎,指官吏贵族及其亲属犯流以下罪,可享受用铜赎罪的一种特权。(3分) (5)官当,指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来抵罪的一种特权。(3分) 43(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不干涉主义”原则。 (1)不干涉主义原则定义:南京国民政府为了与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相适应,在民事诉讼上实行“不干涉主义”原则,即从民事诉讼开始到终结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诉讼资料的提出,都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进 行,法院不得干涉。 (2)理论分析。这是民事诉讼中采用的一项诉讼原则,即诉讼活动依当事人意思决定,不得就当事人未申明的事项判决。1935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于判决确定前得撤回诉全部或一部。”《中华民国六法理由判解汇编》说明了制定该条的理由:采用不干涉主义。《民事诉讼法》还规定:言词辩论以当事人 声明应当受裁判的事项为始,法院不得就当事人未声明的事项作出判决。 (3)在当时中国的消极影响及原因。不干涉主义是资本主义国家为标榜“契约自由”,相应地在民事诉讼中作的规定,国民政府将其抄来,在广大劳动阶层大多数不懂法律、无钱请律师的状况下,法院审理采不 干涉主义的本身就是一种干涉,使有产者获得有利的判决。 42(试述汉朝所确立的定罪量刑的新原则。 答:汉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基本上承袭秦制,但也有所变化。表现为: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汉律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高与最低年龄的区别,这一方法为后 世封建法典所承袭。 (2)亲亲得相首匿。即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隐匿,不承担刑事责任。 (3)先自告除其罪,即自首减免。 (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汉为了保护官员特权,规定凡官员贵族犯罪必须先上请皇帝裁断,经上请一 般都可得以减刑。 43(试述《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 答:(1)采用以“国家本位”为主的立法原则。它在一般地承认“私法自治”的同时,对于权利的行使、 契 约的订立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2)对旧民律草案作了较多修正。由于形势的变化,南京国民政府在清末和北洋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 础上作了大量修正,并有明显的发展。 (3)注重维护私有财产权和封建地主的土地经营权。突出反映了以法律手段维护地主、买办、官僚资 产阶级私有财产权和剥削利益的精神。 (4)婚姻家庭制度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肯定了包办婚姻和其他封建习惯;维护夫妻间的不平等关系; 维护封建家长制度。 42.试述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答: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法家的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成为 秦朝法律的指导思想,具休概括为三方面: (1) 法令统一。 (2) 事皆决于法。 (3) 以刑杀为威。 43.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并宣布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动产、 不动产。 (2)规定以“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方法”分配没收来的土地。 (3)在土地权归属及使用上,也采取了变通灵活的规定。 (4)确立“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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