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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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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新闻日期:2011-12-15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以下简称中心商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吸引符合功能定位的投资项目,加速现代服务业聚集,增强金融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商务区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包括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金融企业、创新类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商业商贸、中介服务以及科技研发、文化传媒、教育培训、信息服务、会展旅游等辅助性现代服务...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新闻日期:2011-12-15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以下简称中心商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吸引符合功能定位的投资项目,加速现代服务业聚集,增强金融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商务区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包括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金融企业、创新类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商业商贸、中介服务以及科技研发、文化传媒、教育培训、信息服务、会展旅游等辅助性现代服务业。 第三条 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对符合本办法的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以其当年度对中心商务区地方财力的贡献为上限,当年度未能兑现的财政扶持可累计并顺延到以后年度兑现。 第四条 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对按注册资本享受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分3年支付,第1年支付40%,第2年、第3年分别支付30%。 第五条 已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的企业必须与中心商务区管委会签订双方有关约定的协议书。 第六条 中心商务区管委会每年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心商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作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本办法中所列的各种政策支持所需的资金,均在“中心商务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在中心商务区登记注册,经中心商务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中心商务区重点支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企业总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在本市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本市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本市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的企业总部。 (二)地区总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外有3个以上投资或者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并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的企业地区总部。 (三)金融企业 1、金融机构:在中心商务区注册具有银监、保监、证监会(局)颁发金融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证的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 2、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由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中心商务区新组建运营并缴纳各项税款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核心业务部。 3、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在中心商务区运营的区域性金融后台营运中心,包括资金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等经营类业务营运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灾备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管理类、服务保障类业务营运中心。 (四)创新类机构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市金融办认定和备案,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开展金融创新业务的创新类机构。 (五)股权投资基金 经国家职能部门批准和备案设立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 (六)商业商贸 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型商业商贸服务经营企业和知名零售企业、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 (七)中介服务 1、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经国际或国内行业协会认定,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近3年行业协会综合评价排名在全国前30位;会计师事务所须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须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2、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机构。 3、大型金融租赁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企业。 4、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企业。 (八)辅助性现代服务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机构,包括科技研发、文化传媒、教育培训、信息服务、会展旅游等。 1、科技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力强、成长性高、符合新区产业技术发展方向。 2、文化传媒业:取得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或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广播电视局的批复。 3、教育培训:境内、外金融业权威机构或著名高校举办的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种非学历培训。 4、信息服务:直接为金融机构提供数据处理、交换、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等信息服务,且该类业务年营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80%的企业。 5、会展旅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服务机构、会展服务与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九)对于新入驻中心商务区的能够对区域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其他现代服务业,经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可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才的认定标准为: (一)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高级管理人才是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金融机构、创新类机构的高级管理人才任职资格具有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的行长、副行长(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如下运营扶持: (一)对新设立或迁入中心商务区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的,补助3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二)对新设立或迁入中心商务区的创新类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三)对新设立或迁入中心商务区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四)对新设立或迁入中心商务区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第十一条 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如下财政税收扶持: (一)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金融机构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二)创新类机构、金融机构总部核心业务部和金融服务外包机构,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三)大型商业商贸服务经营企业和知名零售企业、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代理)商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四)金融机构在中心商务区设立的二级分行/分公司,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3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3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五)基金管理机构,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3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3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六)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2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2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七)大型金融租赁企业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4年内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4年内给予50%的财政扶持; (八)辅助性现代服务业(科技研发、文化传媒、教育培训、信息服务、会展旅游)等企业和机构,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4年内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4年内给予50%的财政扶持; (九)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重点支持的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机构,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1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2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1年内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其后2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第十二条 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在办公用房方面给予如下支持: (一)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金融机构、创新类机构在中心商务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最高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万元;在中心商务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上述企业和机构,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贴年限最长为3年。 (二)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心商务区内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最高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万元;在中心商务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标准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年限最长为3年。 (三)申请享受资金扶持的自用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均须向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归还相应扶持资金并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补交利息。 第十三条 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金融机构、创新类机构等企业和机构的高级管理人才、中级管理人才及上述企业和机构引进的人才给予如下支持: (一)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心商务区留成部分最高给予5年内100%的奖励;对于企业中层管理人才,最高给予5年内50%的奖励; (二)为上述企业和机构的各类人才,提供保障性商品房房源及优惠购买政策; (三)为高级管理人才提供最长期限两年的高级人才公寓、白领公寓或按当时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格给予适当的租房补贴; (四)协助高级管理人才,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子女入学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对引进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金融机构、创新类机构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注册资本在1000—3000万元,最高给予一次性5‰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9万元,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最高给予一次性3‰的奖励,最高奖励额度50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新区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商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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