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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讲稿1[管理资料]继承法讲稿1[管理资料] 继承法讲稿 大家好~我们是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涛、吴玉芬。今天我们为大家讲继承法。继承法是我们身边的法~对于这部法律很多人都会有一定的了解~但总的来说很多人的认识是不够全面和深入的~甚至因道听途说还会有很多错误的认识。在我们日常接触到的案件和咨询中~很多人因为不能真正的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在处分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会显得很草率~结果造成很多事与愿违的问题。所以我愿意将我们在法律实践中积累的一些认识和经验与大家分享~希望有助于大家解决将来可能要面对的一些有关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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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讲稿1[管理资料] 继承法讲稿 大家好~我们是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涛、吴玉芬。今天我们为大家讲继承法。继承法是我们身边的法~对于这部法律很多人都会有一定的了解~但总的来说很多人的认识是不够全面和深入的~甚至因道听途说还会有很多错误的认识。在我们日常接触到的案件和咨询中~很多人因为不能真正的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在处分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会显得很草率~结果造成很多事与愿违的问题。所以我愿意将我们在法律实践中积累的一些认识和经验与大家分享~希望有助于大家解决将来可能要面对的一些有关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 今天的讲座我想和大家共同探讨以下几个问题: 1、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2、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中有关遗产份额的确定以及遗产的分割。 4、如何制作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5、办理公证遗嘱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 针对以上五个问题~我想用我们办理过的一个案件为例为大家一一阐释~力求用一种更为具体的方式来避免讲述法律时的枯燥和抽象~这样也能使大家很快的与自己的生活对应起来~从而把法律变成一个个鲜活的可以感知的事务。希望我今天的讲座能够做到这一点。 首先我来介绍一下这个案例:张文与邓春菊是夫妻关系~有三个子女——女儿张荣、长子张庆生、次子张庆福~均已成年。婚后在张文名下有一套70平米的房产。在2000年8月25日邓春菊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在计算了邓春菊和张文的工龄和级别后按每平米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60平米的房产~该房产的房款由长子张庆生出资并由其居住。2000年9月4日张文去世~没有留下遗嘱。2000年12月24日房产主管部门核发了那套60 平米房产的产权证~并登记 在邓春菊名下。2010年4月2日在张文名下那套70平米的房产因涉及拆迁获得了70万元的补偿款~暂由邓春菊和张荣保管。2010年9月3日张庆生、张庆福以邓春菊、张荣为被告要求分割70万元补偿款。起诉时张文的父母还健在。2010年11月15日邓春菊以公正的方式订立遗嘱明确自己名下的财产由女儿张荣继承。2010年12月22日张荣代理邓春菊以张庆生为被告要求其腾房。 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遗产纠纷案件~下面我们就针对前面的五个问题分别加以分析。 被继承人张文2000年9月4日去世~当时并没有留下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其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法定继承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张文的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就应该是邓春菊、张荣、张庆生、张庆福还有张文的父母。很显然~张文的父母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张庆生、张庆福在起诉时没有把他们列入继承人显然是错误的。 在这里我呢加一个知识点~曾经有人咨询说继承什么时候开始?这是最基本的一个常识~所以我要再次提醒大家。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继承法》第二条明文规定。 紧接着就是这70万应该如何分呢,其实这70万并不都是张文的遗产~其中一半儿是邓春菊的个人财产~所以6个继承人要分的是70万元的一半~而六个继承人在分配的份额上一般是均等的~每个继承人的继承比例为1/2×1/6,1/12~当事人邓春菊在全部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应当用邓春菊个人的一半加上其继承的1/12即为7/12。因此这70万元的补偿款就应当按照邓春菊7/12、张荣1/12、张庆生1/12、张庆福1/12、张文父亲1/12、张文母亲1/12的比例进行分 割。当然由于邓春菊在张文去世前一直与其共同居住、照顾其生活依法可以再要求多分一些。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分割这70万元的补偿款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的~而更为复杂的是确认在邓春菊名下的60平米房产究竟是其个人财产还是其与张文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长子张庆生出资的情况下他对该套房产都可以主张哪些权利,这些都会决定邓春菊有没有权利要求次子张庆生腾房。 首先我们来看三个时间点:一、2000年8月25日邓春菊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二、2000年9月4日张文去世,三、2000年12月24日房产主管部门核发了产权证明。在这里确定取得该房产的时间是按签订购房协议的时间还是按房产主管部门核发产权证明的时间呢,如果按签订购房协议的时间~因为该时点早于张文去世的时间——2000年9月4日~该房产就是邓春菊与张文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房产主管部门核发了产权证明的时间~因为晚于张文去世的时间——2000年9月4日~该房产就是邓春菊的个人财产。 针对这个问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签订购房协议时为准~因为之后取得房产证的行为只是购房行为的一个延续~是期待权转变成了物权~只是形式发生了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另一种观点认为依照物权法~物权行为和原因行为是相分离的~签订购房协议并不代表取得了物权~房产权的取得应以房产登记之时为准。作为邓春菊的代理人我们来说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但之后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我们通过认真的审阅从石家庄市房管局调取的该房产的购房协议中发现有这样一个条款即“本协议于市场管理部门签章批准后生效。”而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显示~市场管理部门签章批准的时间是2000年9月25日晚于张文去世的时间2000年9月4日~也就是说无论是按协议生效的时间还是按房屋产权登记的时间~该房产都应当是邓春菊的个人 财产。 但事情到这里还有一个障碍没有解决~就是当初购房时之所以能以极低的价格该房产买入是因为把邓春菊和张文的工龄和级别都计算在了里面。问题是这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复函》认为“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所以根据最高法院的这个复函~我们就不难得出结论购买该房产时因张文的工龄和级别而享有的优惠并不影响将该房产认定为邓春菊的个人财产。 那么在长子张庆生出资的情况下~他对该套房产是否可以主张权利呢,答案是——不能。其实张庆生与其母邓春菊形成的只是一钟民间借款的法律关系。如果当初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话~在张庆生要求归还的情况下邓春菊只需归还张庆生本金即可。 在双方对簿公堂期间~由于邓春菊对自己的两个儿子已失望之极于是做出了一个重大决定~决定身后的遗产全部由女儿张荣继承。在咨询中我们建议邓春菊到公证处办理一个公证遗嘱。我们知道遗嘱的形式有很多种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为什么一定要办理公证遗嘱呢,之所以这样做原因有以下三方面:一、在所有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二、公证遗嘱因为是在公证员的协助下完成的~所以在形式要件上一般不会有什么疏漏,三、将来在办理遗产过户的时候~由于房产管理部门都会要求办理遗产公证或见证~如果是其它形式的遗嘱此时再办理公证其他法定继承人就有可能不配合甚至会对遗嘱提出异议而诉诸法庭。这样既给遗嘱继承人造成很多麻烦~也有可能使遗嘱人的愿望最终无法实现。所以我们建议在立遗嘱时以办理一个公证遗嘱为最好。 在办理公证遗嘱的过程中~公证处出于减轻自身责任的考虑会提出让当事人到医院开具一个立遗嘱人精神健康、能自由表达意志的证明~甚至还会提出来让当事人自己先拟定 一个由两个见证人见证的遗嘱。这样的要求本身是不合理的~因为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证员要了解“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可知确定遗嘱人有没有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应当由公证员作出一个常识性的判断即可~而不是将这个责任推给医院。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医院的门诊也是不愿意开具这样一个证明的。在我们这个案件中当事人邓春菊费了很大力气总算从医院开出了这样一个证明。下一步她还需要在家签署一个有见证人见证的遗嘱~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员的作用就是代表国家对一个法律行为进行见证~所以公证处这样的要求至少是不必要的。但不合理的要求公证处就这样要求了~当事人没有办法也只能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做。这也就引出了我们下面的话题:我们个人如何制作自书遗嘱或者是代书遗嘱。 所谓自书遗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而制作的遗嘱。根据这项规定~制作自书遗嘱的要求是:一、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二、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三、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打印出的遗嘱~立遗嘱人只是在最后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所以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 在这里为了说明自书遗嘱的特点~我再补充一个案例: 孙女士与丈夫王先生结婚40多年~没有子女。2006年~孙女士被查出患有白血病~于是请乡下的侄女小梅来照顾。孙女士去世~在孙女士生前留下的日记中有一篇题为《我的遗嘱》的日记~在日记里孙女士表示:其名下的房产由小梅继承。日记注明了某月某日但没有年份~也没有孙女士的签名。 现在~小梅能不能据此提出继承孙女士遗产的要求呢, 这份遗嘱是否有效呢,我们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上进行分析首先该遗嘱是孙女士自己亲笔书写这符合自书遗嘱的第一个特征,其次该日记注明了某月某日~但没有年份~这就欠缺了自书遗嘱一个必要的形式要件~即必须注明年月日,最后该份遗嘱没有孙女士的签名~这同样存在着形式要件上的不足。所以因为没有注明年月日、因为没有孙女士的签名~该份遗嘱是无效的。 刚才我们从形式要件上谈了自书遗嘱应该注意的问题~下面我们从内容来看拟定遗嘱都应该注意些什么。 我这里有一份我们帮助邓春菊女士拟定的遗嘱: 遗嘱 立遗嘱人:邓春菊~女~汉~19××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小区××园××号楼××单元102室~身份证号:130103193712××××。 鉴于我本人年事已高~鉴于我本人此时意识清楚~能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志~特请××和××作为见证人~并由见证人××代书遗嘱如下: 一、本人现有的主要财产: 1、坐落于桥东区××路小区21栋3单元402室,建筑面积60平米,~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23305××××号, 2、石家庄市桥东区××路19号4—201室,建筑面积70平米,~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23301××××号~该处房产中有属于我本人的个人财产份额以及我应依法继承丈夫张文的在该处遗产中的财产份额。 二、对于上述我本人所有的财产以及财产份额~仅由我的女儿张荣一人依照本遗嘱全部继承。 立遗嘱地点:石家庄××小区××园××号楼××单元102室 立遗嘱人:邓春菊 立遗嘱时间:2010年××月××日 从内容上讲~一、遗嘱应当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 的具体处理意见。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它内容。 我们在帮助邓春菊拟定遗嘱的过程中特意强调了遗嘱人的身份证号和房屋的房产证号以及建筑面积~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所述对象的唯一性从而尽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混淆。还有一点特别提醒大家注意~是遗嘱中的这句话“仅由我的女儿张荣一人依照本遗嘱全部继承”~这句话实际上是专门针对张荣的丈夫所设的条款。因为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除非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示遗产只归一方所有~否则一方获得的遗产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个遗嘱中该条款的这种表述方式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邓春菊的遗产将来一定会成为女儿张荣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下面我们来谈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主要是在立遗嘱人不能书写或者不会书写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遗嘱形式。与自书遗嘱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增加了见证人和代书人~其它很多方面的要求是和自书遗嘱是相同的~但在制定代书遗嘱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避免让与遗嘱有利益关系的人或者家人、亲戚作见证人~防止见证人与遗嘱的内容有利益关系而导致遗嘱无效,二、制作代书遗嘱时尽量将整个过程进行录像~以求能够体现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在头脑清醒、没有受到任何外来干扰的情况下完成的这个法律行为,三、代书人或见证人要为立遗嘱人宣读代书的遗嘱~并作必要的解释,四、尽量让本人签字~不会写字的可以由代书人写出样子由立遗嘱人模仿,五、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应该在本人签名处要按手印~遗嘱修改、补充的地方遗嘱人要按手印确认。 最后给大家讲一个立公证遗嘱变通的办法。就像上面所 讲的~因为市内的很多公证处为遗嘱公证设立了很多不必要的门槛~甚至有的公证处拒绝做遗嘱公证。这样就会很麻烦~其实变通的办法也很简单~如果大家因为这些原因在市内办不了遗嘱公证的话可以考虑到郊县的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因为依照司法部的《遗嘱公证细则》第四条规定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而遗嘱人在哪儿立遗嘱那里就是遗嘱行为发生地~并且郊县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手续简便收费也很低~所以为了避免繁琐的手续只要遗嘱人行动方便~这个变通的办法是可以考虑的。 以上我们结合着案例讲了一些与继承有关的法律问题~很多东西还很粗浅~只是希望能够达到一个抛砖引玉的效果~希望大家多多斧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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