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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与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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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与范例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与范例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的制 作与范例 * *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独立的证据形式,是行政诉讼开始前存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书面证据,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对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与范例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与范例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的制 作与范例 * *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独立的证据形式,是行政诉讼开始前存在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书面证据,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对有关事项当场所作的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卫生行政处罚 程序》(199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49号令): 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不能签名也应注明情况 * * 结论:当事人拒 绝对《现场检查笔录》核对签名,现场其他人也拒绝见证签名或现场无其他人在场,只要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原因,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场笔录的法定证据形式要求。 * * 问题(二) 主体的认定: 《现场检查笔录》中,被检查人为非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时,不标注签名人身分、职务、与负责人的关系;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时不坚持客观描述为主,过多模糊评价,用字不够严谨,不能简单明确地反映出违法行为。 * * 《现场检查笔录》中,未经当事人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制作人也没有在末尾处注明“以下空白”。 结束语: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水之远者,必浚其泉源”,面对新的环境,我们必须从基础做起、从细节做起,切实加强执行力、约束力、创新力建设,尽职履责,不辱使命。 * * * * 1、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药品监督执法培训教材》( 2002、10 )――省局稽查处张磊文: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文书制作要点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定义,是指在案件调查中,对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事前监督或事中监督或事后监督。 2、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安徽省药品监督稽查培训教材》( 2003、10 )――省局稽查处米华阳:药品监督执法的文书制作规范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定义,是指在案件调查中,对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察看、探访所制作的文书。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药品稽查人员培训暨药品打假研讨班》 ( 2006、12)――药品管理行政处罚证据与取证技巧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定义,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执法 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而制作的文字材料。 4、《现场检查笔录》是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或有关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对现场实施行政检查后制作的描述性记录。 ? 时间、空间顺序; ? 突出重点、目的性要强; ? 属调查取证时,部分检查笔录内容需通过询问或抽样检验核实。 * 1、检查时间应写到时、分 。 2、检查地点应写 县市区、街道、乡 镇 村、组、门牌号。 3、与违法行为有关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 4、 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执法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但最后应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 5、《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当场按检查时间、检查顺序或归纳式书写。 6、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 逐页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其他人在场时,可由其他人签名。 * 如对数量的描写“大概”、“可能”、“估计”和“大约”等模糊语言; * 摄影、摄像证据 1、现场拍照 :现场照相是运用照相方法,对案件的发生地点和遗留违法活动情况、物证的场所,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和办案的要求,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完整地把现场状况及物证的位置状况、特点等如实地拍照,是执法办案工作中反映与证实违法活动的重要手段。 现场照相注意的问题: (1)对案发地点具体方位的拍摄 。在现场检查中应对现场的方位进行准确、全面、完整的拍摄。要把整堆物品拍摄下来,包括 把一些标志性的景物如房屋、周围景观拍摄下来,表现出现场周围环境的状况。 (2)对现场概貌和重点物的拍摄。案件现场概貌照相是对现场的全面、总体状况进行拍摄,要突出反映现场整体、全面的情况。对现场的概貌照相要尽量做到全面。在采用相向或多向拍摄的基础上,为避免景物间相互遮挡,应采取较高机位进行拍摄,这样既可以减少平视取景时景物间的相互遮挡,同时可以把更多的景物拍摄到画面中。 (3)对现场细节的拍摄。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一些细小物证,为避免影响配光角度和效果,拍摄具体物证时最好在,,厘米~,,厘米的距离拍摄,这样既便于配光角度的调整和景深控制,又可以有效避开背底杂散光的干扰。 (4)对案件现场检查部署的拍摄。现场照相是对案件现场状况及遗留违法活动物证进行的拍摄,要尽量避免把与案件现场无关的东西拍摄进画面。但是对于一些重大违法案件,需要把上级领导到现场指挥、部署现场检查和具体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时拍摄下来,作为案件检查和破获的资料。这些图片资料往往具有史料价值。 取证六要素:对照片证明的事实内容的说明、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当事人质证签名及时间、现场食品药品监督员签名。 * 1、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 有些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表现在: (1)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 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 (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2、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表现在: (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 3 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等措施。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 4 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 5 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实践中, 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 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3、填写的辅佐性项目不完整 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表现在: (1)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有的虽然填写了时间,却未能精确到分钟。 (2)检查地点填写不清楚。只写到街道或村组,而未写清门牌号,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 (3)当事人身份填写太简单。不少现场检查笔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不填写其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其他基本情况。 (4)执法证号码填写不齐。有的只填写记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而漏填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 * * 餐饮 服务环节食品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与示例 * * 牢固树立核心价值观,切实加强执行力、约束力、创新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思想过硬、业务过硬、工作过硬、廉洁过硬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 * * 导 言 国家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文件(简称规范),已于2010年5月6日正式执行。 《规范》共计四章64条。执法文书51种。 《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 *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法): 《法》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 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 * 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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