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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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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内 容 摘 要 在人类几千年社会文明的历史演化中,通过长期不间断的积累、承袭和发展,世 界上涌现出众多著名的法学思想流派和优秀的法学家,他们犹如璀璨的明珠,镶嵌在 世界法学宝库的圣殿之上,推动了法学的发展变革。 在法学上,无论就其学术价值还是就实际影响来说,功利主义均是一极为重要的 学派。功利主义法学产生于 18 世纪末、19 世纪初的英国,创始人是英国的边沁,后 由密尔父子等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边沁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以功利主义原 理、原则为基础,...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内 容 摘 要 在人类几千年社会文明的历史演化中,通过长期不间断的积累、承袭和发展,世 界上涌现出众多著名的法学思想流派和优秀的法学家,他们犹如璀璨的明珠,镶嵌在 世界法学宝库的圣殿之上,推动了法学的发展变革。 在法学上,无论就其学术价值还是就实际影响来说,功利主义均是一极为重要的 学派。功利主义法学产生于 18 世纪末、19 世纪初的英国,创始人是英国的边沁,后 由密尔父子等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边沁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以功利主义原 理、原则为基础,提出了一系列法哲学理论,促进了实证分析法学的形成和发展,推 动了现代法学的科学化进程,这对于法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 的许多理论对英美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了积极作用。作为西方法学史上重 要的法学流派,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思想的合理内核,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制 度和理论创新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立足于功利主义的历史发展过程,以梳理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的系统理论为 出发点,运用历史主义方法、比较方法和分析方法,全面深入地研究边沁功利主义法 哲学,阐明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基本理论及其价值和意义,进一步认识边沁在西方法 学史中的地位,揭示边沁理论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意蕴。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以功利主义伦理学为基础,坚决反对 17、18 世纪流行的自然 法理论,指责自然法学理论是一种虚假的幻想;批评历史法学派强调习惯法重要性的 做法,坚持实在法是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的核心;主张行为和法律的合理性、公正性 的评判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是能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以功利主义为原则,以促进社会幸福 为目标,构建社会法律体系。 全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组成。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功利主义 和功利主义法哲学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过程,指出功利主义和功利主义法哲学是人类 历史文明发展的结果。第二部分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了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的思 想内核和基本理论及其对西方,特别是英美法律制度和理论的影响,其中主要阐明了 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立法原则、法律改革理论、边沁对自然法学说的批判及其法律 学说。第三部分是在以上两个部分的基础之上,全面、客观地评价边沁功利主义法哲 学的历史地位,揭示了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思想和理论与实证主义法学、经济学分析 1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法学产生、发展的必然联系,指出了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的历史理论贡献及其自身的 理论缺陷。第四部分是在系统研究、理解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的基础之上,理论联系 实际,探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思想和理论对当代中国立法原则、社会利益的协调、 法律制度与观念创新等法律文化建设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功利;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法哲学; 功利主义立法原则 2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ABSTRACT In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human several thousand-year social civilizations, through a long-term consecutive accumulating, adopting and developing, numerous famous thought schools of law science and outstanding jurists have emerged in the world. The jurists, who are like the bright pearls inlaid on the Temple of God the world treasure house of law science, have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as well as changes of it. In the law science, both its academic value and its practical influence, utilitarianism is a most important school. Law On law science, no matter academic value its is it is it say to come to influence actually right away, utilitarianism is one extremely important school. Law science of utilitarianism came into being at the end of 18th century and the beginning of 19th century in Britain. The founder is British Jeremy Bentham. After that, Mill and his son and the others developed and perfected it. Bentham, as the originator of law science of utilitarianism, basing on the principle and tenets of utilitarianism, proposed a series of philosophical theories concerning the law science which pushed forward the forming and developing for the positivist analyzing jurisprudence as well as scientific process of the modern law science. A lot of theories of the philosophy of law science of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played a constructive role in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s of Britain as well as America. As a significant school of law science in the western law science history, the rational core of its philosophy bore the construction of grea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n the legal institution for the present China. The paper, through basing on the evolution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he utilitarianism, starting from the arranging the systematic theory concerning the Bentham?s legal philosophy, and using historical, comparative and analytic method studied the Bentham?s legal philosophy both vertically and horizontally, and explained its fundamental theories and value as well as significance. The paper also understood further the role of Bentham in the western history of law science and revealed the theory?s aspirating significance for the China legal institution. Based on utilitarianism ethics,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law philosophy firmly 3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opposes to the theory of natural law of 17th and 18th century. It criticizes that the theory of natural law is kind of false illusion and the common law .It censures the historical school of law for emphasizing the importance of the common law. It insists the concept that realistic law is the core for establishing a scientific legal system. It advocates that the judging criteria of the rationality and justness of behavior and law is whether the happiness of the majority people can be achieved. The social legal system should be constructed under the principle of utilitarianism and with the utmost objective of promoting the social happiness. The full text is made up of preface, text and conclusions. The text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altogether. The first part has explained the concepts of utilitarianism and utilitarianism law philosophy and its historical evolution. It pints out that utilitarianism and utilitarianism law philosophy are resul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ization of the human history. The second part gives the overall and systematic study on the thought kernel of and basic theory of utilitarianism and elaborate its influence on the west, especially on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ory of Great Britain and America. Among these descriptions, it mainly explains the utilitarianism principles, the legislative principle, the theory of legal reform , the criticism of natural law and the bentham?s legal theory . The third part is based on the first and second one. It evaluates the historical status of utilitarianism law philosophy in a comprehensive and objective way. It also reveals the inevitable relations between the development of philosophic thoughts and theory of utilitarianism and that of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and economics. It has pointed out the historical and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 of utilitarianism law philosophy and its own theoretical defect. The fourth part is explained on the base of the systematic research and deep understanding on the utilitarianism law philosophy. With the combinat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e, it probes into its referential significance on China?s contemporary legislative principle, the coordination for social interest, innovation in legal system and concept and other legal cultural construction. KEY WORDS: utility; utilitarianism; utilitarianism law philosophy; legislative principle of utilitarianism 4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前 言 在人类几千年社会文明的历史演化中,通过长期不间断的积累、承袭和发展,世 界上涌现出众多著名的法学思想流派和优秀的法学家,他们犹如璀璨的明珠,镶嵌在 世界法学宝库的圣殿之上,推动了法学的发展变革。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 年)出生于英国伦敦的一个富裕的 律师家庭,父亲和祖父均是律师。边沁自幼聪慧,13 岁就进了牛津女王学院;1763 年转入林肯法学院,并在高等法院做见习生。同年,又回到牛津,选修了布莱克斯通 的英国法律课程。1776 年,即他 18 岁时便取得了文学硕士学位。毕业后,曾一度从 事律师工作,转而从事法理学和伦理学的研究。1781 年担任伦敦大学教授。边沁毕生 致力于功利主义伦理学和法学的研究,著述丰盛。边沁的著作主要有《道德学》、《政 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则》、《监禁所》、《司法证据原理》、《宪法论》、《议会改革计 划》和《宪法法典》等等。 功利主义产生于 18 世纪末、19 世纪初的英国,创始人是英国的边沁,后由密尔 父子等人进一步发展。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希腊时期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中 间经历了若干个发展阶段,到 18 世纪的爱尔维修、贝卡利亚、霍尔巴赫等思想家, 功利主义理论才初步形成;而它的集大成者,众所周知是英国思想家边沁和密尔。边 沁功利主义法学以功利主义伦理学为基础,坚决反对 17、18 世纪流行的自然法理论, 指责自然法学理论是一种虚假的幻想;批评历史法学派强调习惯法重要性的做法,坚 持实在法是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的核心。功利主义法学主张行为和法律的合理性、公 正性的评判标准,是能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以功利主义为原则,以促进社 会幸福为目标,构建社会法律体系。边沁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提出了一系列 法哲学理论,促进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推动了现代法学的科学化进程,这 对于法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功利主义法学是与 19 世纪边沁的名字紧密联 系在一起的。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是西方法学史上重要的法学流派,全面、系统、 深入地研究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当代中国要建立和完善 法律制度,实现依法治国,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思想的合理内核,对中国法律制度 和体系的构建具有积极作用。 本文分析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思想和基本理论以及他在西方法学中的地位 5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和贡献,指出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是西方法律学说的一个组成部分,他的立法原则和 法律改革活动开创了法律功利主义的先河,对英美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 一种观念上的先导作用。边沁的一般法理学实际上是分析法学的起点,直接推动了实 证分析法学的形成和发展,促进了经济学分析法学的形成,更为重要的是,标志着法 学作为一门严格的科学从此以后开始确立。笔者认为,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有关理论 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理论启示意义,借鉴包括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在内的西方法 律理论,是有助于中国法律理论和制度的建设和发展的。 6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一、功利主义和功利主义法哲学 (一)什么是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英文为 Utilitarianism,又译为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 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道德学派、哲学思潮。功利主义以经验的分析为 基础,通过对人性的考察和道德心理的分析,提出人的最基本的情绪是苦与乐的感觉。 道德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之所以产生,就是人们通过苦与乐的感觉,了解到从什么样的行为方式中才 能得到好处。功利主义者认为人的所有的行为最一般的动机是快乐,对快乐的追求是 人的一切行为的潜在指导者。人们之所以这样做而不那样做,就在于他们趋乐避苦的 天性。这种快乐主义的人生观构成了功利主义的基石。功利主义以坚持人性论,坚持 道德的出发点,从人的趋乐避苦的天性出发,提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社会的每一 个个体都有追求自身的幸福快乐的权利。功利主义主张用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检验一 切的标准,用来解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这较之当时把个人情感作为原则, 否认任何外在根据的必要性的几种反功利主义目的论——剑桥柏拉图学派、道德感官 学派及自然法说,它更具有理性说服力;对 19 世纪资本主义勃兴的英国所产生的一 系列利益冲突,无疑具有相当的协调和缓和作用。在观念领域,十九世纪可以说是功 利主义占主导地位的世纪。功利主义的学说将功利原则视为道德与立法的根本原则, 它批评自然权利的学说,批评神权学说,以功利原则评价现实社会,并要求改造现实 社会。在西方的法律思想史中,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爱尔维修、边沁和密尔等。 人们通常谈论功利主义,都是指 19 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思想。 功利主义并不像我们通常从汉语字面所误解的那样,是自私自利的。按照现代汉 语惯常的用法,当我们说一个人有点“功利”的时候,是完全贬义的,甚至否定这个 人的道德人格。“人们经常很差地应用功利,在一种狭隘的意义上理解它,将其名字 借给罪犯,这样理解的功利似乎是与永恒正义相反的。它因此被贬低了,获得了一种 惟利是图的名声。我们需要勇敢地恢复其荣誉,在其真正基础上重新确立思考。”[1] 实际上,作为一种与古典社会契约论相对立的学说,功利主义意在为国家制度和社会 7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政策的合法性提供一种新的、实在的基础,以增进整个社会的利益与福祉。正如边沁 “ 所言, 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 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所有这些在此含义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 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这些也含义相同);如果利益有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 那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2]这是对功利 主义最经典的表达。首先,功利主义是一种旨在增进公共利益的学说。它既不是简单 的利己主义,也不是简单的利他主义,而是要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可以说,关心 人类利益的最大化,使得功利主义至少在表面上成为道德和政治学说的一个最有感染 力的部分。其次,由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追求事物的可意状态,功利主义成为一种 改革的、实践的学说。它反对教条主义,尤其是那些强调循规蹈矩的重要性、甚至循 规蹈矩会给人类带来不幸也在所不惜的教条主义。正因此,它总是吸引那些常常把科 学的技术手段运用到决策形成过程中的社会改革者和进步论思想者。其三,功利主义 还是一种“理性主义”学说。它的主张者相信,社会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是能够找到科学的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的,社会和谐是可以像工程那样设计出来的。当然,这种设计也是有价值判断的,功 利主义的判断是在“理想的”或无偏倚的观察者立场上作出的,并且是为增进总体利 益而设计出来的。最后,还要注意的是,功利主义不同于那种根据仁慈原则为政府行 为、为国家强制提供正当性证明的经济、社会与政治学说。它注重个体的选择,强调 个人行动,以便在每一个可能的情况下产出普遍幸福。所以,从古典功利主义到现代 功利主义,都明确主张个人自由、社会平等和政治民主,尤其是社会政策和制度安排 要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个人的选择和欲望。 功利主义者通过对人性的考察和对经验中的事实的描述而指出,追求快乐是人的 一切行为的潜在指导者,趋乐避苦是人的天性,是人的行为的根本原因。这种快乐主 义人生观成为功利主义理论大厦的基石。既然趋乐避苦是人生的基本目的,那么,由 此就可以得到一个判断一切事物和一切行为的标准了:有助于产生快乐的事物或行为 就是好的;反之,就是坏的。 (二)什么是功利主义法哲学, 功利主义法哲学是将功利主义思想和原则运用到法学研究中所产生的法学流派 8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和思潮。功利主义思想和原则是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和基础,其基本立场是以实际功 效和利益作为法律的标准,功利主义是法律的基本出发点、目标、目的,也是评价法 律的最基本制度。它主张只有符合功利原则的法律才是良法;法律的目的是为最大多 数人谋求最大的幸福,少数人利益必须服从多数人的利益;法律公正的整个制度是效 用问题,有益性、有用性是法律的主要特征。功利主义法哲学产生于 19 世纪末 20 世 纪初。英国法学家、政治学家、伦理学家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哲学的创始人。功利主义 法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边沁、詹姆士(密尔、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奥斯丁、孔 德等。 (三)功利主义和功利主义法哲学的发展 在西方, 功利主义是一个十分古老的哲学命题,功利主义思想源远流长,其渊 源可追溯到晚期希腊哲学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当时的思想家阿里斯底波、伊壁 鸠鲁、卢克莱等人的思想中可以见到功利主义的雏形。伊壁鸠鲁认为:“感情或情感 是人体内在的感觉,小孩一降生就喜欢快乐、避免痛苦,……这种天生的人所共有的 持续存在的感觉,带给我们趋乐避苦的思想——即追求快乐。”[3]这种享乐主义思想 实际上就是功利主义的原始形态。17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一些自然法学家如培 根、霍布斯、洛克等对功利主义思想进行了较详尽的阐述。霍布斯(1588—1679)认为, 人的自主活动根源于外物运动对人的感官所产生的作用,在人身上,无论是条件反射 式的本能活动,还是深思熟虑的自主活动,都是为了趋乐避苦。洛克(1632—1704)在 霍布斯理论的基础上倡导快乐论。他认为,道德的善恶最终决定于人的趋乐避苦的本 性。他指出:“所谓善就是能引起快乐或减少痛苦的东西;……所谓恶就是能产生痛 苦或减少快乐的东西,要不然,就是它剥夺了我们的快乐,或者给我们带来痛苦。”[4] 到了 18 世纪,法国百科全书派的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等人发展了功利主义思想。爱 尔维修进一步强调:“肉体的感受性乃是人的唯一动力”、“快乐和痛苦永远是支配人 的行动的唯一原则”。此时功利主义理论初步形成,但这些对现实社会都没有产生什 么实质性的影响。而功利主义的最后得名应归功于英国哲学家哈契逊(1694—1747)于 1725 年提出的一项伦理学说。“这个理论主张善即快乐、恶即痛苦,因此所企求的最 佳状态就是快乐超过痛苦达到最大限度。边沁采纳了这个观点并将其称为功利主义。” 9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5] 此外,边沁还直接继承了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的功利主义思想。贝卡利亚在《论 犯罪和惩罚》一书的导言中说:“如果我们看一看历史,就会发现法律是,或者应当 是人们在自由形态下彼此之间的契约,然而它们绝大部分已经成为根据少数人的情 感,或者偶然的原因,或者临时的需要而制定的。它们不是由那些对于人性做过冷静 考察的人制定的,这些人知道怎样把众人的行为归结为一点,他们只考虑一个目的, 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6] F(C(蒙塔古指出,边沁的最重要的原则和他的立法 方法,大部分受益于贝卡利亚。19 世纪,英国的边沁和密尔全面阐释了功利主义及其 道德理想,并渗透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方面,构成了 19 世纪以来西方现代资 本主义立法和政治改革的道德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自 19 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 构成了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生活观,一种社会的整体价值取向,一种社会伦理准则和 道德规范,一种法学思潮。进入 20 世纪以来,由于摩尔对以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 的批判,使得功利主义一度消沉下去。20 世纪 50,60 年代,功利主义开始复苏。20 世纪的功利主义具有两种基本形态,一是以斯马特为代表的行动功利主义,二是以布 兰特为代表的准则功利主义。行动功利主义是依靠行动自身所产生的好或坏的效果来 判断行为的正确与错误,准则功利主义则根据在相同的具体境遇里,每个人的行动所 应遵守的准则的好或坏的效果,来判断行动的正确与错误。 法律的功利主义原则在边沁之前,法律的原则和标准以正义、自由和理性为主导, 这种传统从柏拉图到黑格尔都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这个传统我们有时称之为自然法的 理论。边沁功利主义的提出,并将这个原则溶入法律科学之中,应该说在法律的思想 中有着革命性的意义,意味着法律指导思想从追求价值和理想,转移到产业革命后追 求实际的效果,也意味着法律思想从传统的正义观走到现代实证观。就边沁自己而言, 他反对自然法学的空洞和说教,认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只是一种修辞学的胡 闹。自然法是抽象的不可捉摸的,而功利的数学计算在理论上是可以运算的。从此以 后,法学作为一门严格的科学开始产生,边沁及其他的功利主义就是这个开端的起点。 在他之后,这种功利主义直接地影响到了奥斯丁的分析法学,间接地影响到了耶 林的利益法学,也在庞德“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社会法学原则中表现出来,直至在 经济分析法学“成本——效益”的代数公式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边沁的影子。法律 中的功利主义原则实际上成为法律的主导原则之一,其在法律思想史中的地位不亚于 10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公平正义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二、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 (一)功利主义原理 ,(功利主义原理的内容 边沁于 1789 年出版的《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系统阐述了功利主义原理。边沁 的功利主义原理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功利原则、最大化原则与效果论。 功利原则(the principle of utility),也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是功 利主义学说的核心。如何定义功利,边沁功利主义是以快乐定义功利,即强调感官的 快乐。边沁认为,能够给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带来快乐(或幸福、利益、好处、善良)或 “ 防止痛苦(或危害、邪恶、不幸福等)的事物特性叫做功利。 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 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所有 这些在此含义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这 些也含义相同);如果利益有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那就是共同体的幸福,如果是一 个具体的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7]“功利是一个抽象术语。它表达一个事物使 某些恶不能发生或导致某些善发生的性能或倾向。恶即痛苦,或痛苦的原因;善即快 乐,或快乐的原因。凡与某一个人的功利或利益一致的事物,即为有助于增加该个人 幸福总量的事物。凡与某一共同体的功利或利益一致的事物,即为有助于增加组成该 共同体的诸个人的幸福总量的事物。”[8]简言之,所谓功利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对边沁而言,苦乐是善恶的基础。既然趋乐避苦是人生的基本目的,那么,由此就可 以得到一个判断一切事物和一切行为的标准了:有助于产生快乐的事物或行为就是好 的;反之,就是坏的。这就是功利原则。按照边沁的定义:“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 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 的幸福。”[9]“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 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防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 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10]当代美 11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国道德哲学家弗兰克纳给功利论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他说:“功利原则十分严格地 指出,我们做一件事情所寻求的,总的说来,就是善 (或利)超过恶(或害)的可能最大 余额(或者恶超过善的最小差额)。”[11]功利主义者认为,趋乐避苦的目的决定了人的行 为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的目的是追求幸福;二是行为所追求的对象是那些能够 产生快乐、引起幸福的东西,即利益。“自然使人降生在一个快乐和痛苦的帝国中。 我们的全部观念莫不来源于快乐和痛苦;我们的所有判断,人生的所有决定,莫不与 快乐和痛苦有关。如果有人声称他已经摆脱这种依恋,那只是证明,他还不知道他在 说什么。他的惟一目标就是追求快乐和逃避痛苦,即使在他追求最大快乐或拥抱最尖 锐痛苦的极端时刻,他仍然是在追求快乐和逃避痛苦。此类永恒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 移的情感应该成为道德学家和立法者的伟大研究课题。功利原则将一切事物都回溯到 这两种动机。”[12]既然趋乐避苦是人的行为的根本原因,那么,如何追求快乐呢,快 乐又是如何计量的呢,于是,为了告诉人们一些接近快乐目的的手段,边沁提出了一 套“道德算术”,用以计算快乐和痛苦的数量,以便判断一事物或行为总的趋势到底 是快乐还是痛苦。“如果我们根据一种快乐本身及其与某一单独个人的联系来检查一 种快乐的值,我们就会发现,它依赖于四种情节:第一,强度,第二,持续时间,第 三,确定性,第四,接近性。”“但是,仅仅考察快乐和痛苦的值,仿佛它们以完全孤 立和独立的方式存在着,是不够的。痛苦和快乐可能引起其他痛苦和快乐作为他们的 结果。因此,如果我们希望计算一个行动产生某一直接痛苦和快乐的趋向,我们必须 将另外的两个因素纳入考虑,即:第五,生产性,第六,纯粹性。”“一个生产性快乐 ” 是一个可能继之以同一种类的其他快乐的快乐。“一个生产性痛苦是一个可能继之以 同一种类的其他痛苦的痛苦。”“一个纯粹快乐是一个痛苦的快乐”“一个纯粹痛苦是 一个不大可能产生快乐的痛苦。”“在计算涉及一群个体时,还必须考虑到另一个因素 ——第七,广度。也就是说,可能发现自己被这种快乐或痛苦所影响的人的数目。”[13] 这种“道德算术”的具体内容是:苦和乐的总量取决于几个因素或者说几个价值元: 一是强度;二是持久性;三是确定性;四是时间上的迫近性;五是继生性(即快乐之 后能否继续产生快乐);六是纯度(即是否纯粹,会不会乐后之苦);七是范围(也就 是受苦乐影响的人数多少)。把前六个价值元的总量相加,看看快乐一边的量大还是 痛苦一边的量大。如果前者为重,这个行为对某个人的利益来说,总的趋势是好的, 12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就可以把它视为善、方便、有利或幸福;相反,如果痛苦的一边为重,这个行为对某 人的利益,总的来说是坏的,就可以把它称为恶、不便、不利或不幸。然后加上第七 个价值元,计算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数目,权衡对一集体总的来说是好是坏,并决定取 舍。 最大化原则是功利主义社会政治理论中十分重要的原则。它的基本内涵是追求功 利的最大化。其最初的表述是边沁关于集体行为原则的观点。在边沁看来,衡量集体 行为是否正当的基本原则应该是“该行为所涉及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大幸 福的计算方式是在行为所产生的幸福总量中减去行为所产生的痛苦总量。功利原则也 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该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利他主义, 它不 仅要求人们无损于人,还要求人们有益于人。他的利他主义是建立在联想原理和社会 感情论的基础上。他认为,利他的行为可以直接产生快乐,而教育可以培养出人们的 利他精神;社会产生合作,合作产生共同利益,共同利益产生共同追求目标,于是利 他主义就产生了。他对最大幸福(功利)主义的解释如下:“功利主义认为行为上是 非标准的幸福并不是行为者一己的幸福,乃是一切与这行为有关的人的幸福。……待 人像期望人待你一样,爱你的邻人像爱你自己,做到这两件,那就是功用主义道德做 到理论的完备了。”[14]简言之,最大幸福原则——功利主义追求的是“最大多数人的 最大幸福”。它不仅从求快乐的天性出发,而且由此推出利他主义的道德。边沁的功 利主义思想,是以个人为出发点,但它的归宿却不是个人,而是社会。这正是边沁功 利主义的道德价值之闪光点所在。(强调全社会的幸福,强调利他主义,但个人利益 是社会利益的基础) 效果论主张以效果而非动机作为判断行为道德性的标准。效果不是抽象的,而是 具体的。每一个行为的正确性都必须由该行为的效果来证明。康德式的道义论伦理学 是为动机论的,即一个行为是否善良,是否符合道德,不是看一个行为的后果,而是 看一个行为是否出自于善良意志,善良意志之所以善良,并不是在于它所发出的任何 行为一定可以获得好的结果,而在于它本身就是善良的。效果论则相反,一个行为是 否善良,主要看一个行为是否会带来好的结果。也就是说,只要一个行为能带来好的 结果,那么,这个行为也就是合乎道德的行为。在边沁看来,就内心的动机而言,总 可归于某种快乐或痛苦。而痛苦本身是一种恶,并且是唯一恶,否则,善恶二字就没 13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有意义了。同样,每种快乐都是善。边沁强调每个人的动机都在于求快乐,“由此就 可以直接明白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没有一个动机本身是恶的。”[15]边沁藉此批判动 机论。在边沁看来,从动机上、或仅从人的内心状态出发,说明不了行为的善恶。他 认为为有效果、惟有是否增进快乐才能决定一个行为的善恶。按照功利主义,道德与 否视功用而定,而功用又存在于行为结果中,所以,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就存在于行 为结果中。功利主义者在对行为的评价上,采取了彻底的效果论,忽视了动机的意义。 在边沁看来,“一个行为是善是恶,只要考虑它的结果而定”,与行为的动机无关。简 言之,即功利主义认为集体幸福是个人幸福的合成,判断行为的好与坏看该行为的后 果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功利主义原理的逻辑结构 如果说西方传统哲学问题通过功利原理来回答,古已有之的话,那么边沁论证功 利主义原理的方法,才是足可称道的。边沁在重要论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 通过大量详尽的列举和分析,从而使道德理想的追求成为现实的预期,将人类目标的 模糊性变得清晰起来。边沁阐述功利主义原理的逻辑过程是:首先,边沁指出,“自 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 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有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 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 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每时每刻 对其俯首称臣。”[16]边沁的这一理论被称为苦乐原理。其次,边沁指出,这两个主宰 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是“避苦求乐”,这就是功利主义原则。再次,边 沁以为快乐和痛苦通常出自四种可辨认的来源,它们分别可称为自然的、政治的、道 德的和宗教的。所以“既以苦乐为善恶之标准,然则以何术使人为善去恶,固不可不 就其好乐恶苦之性而利导之,于是所以使人苦使人乐者不可不留意焉,则此四者是 已。”[17]接着,边沁藉此依次分梳四种影响快乐和痛苦的因素,结论是:如果要达到 功利主义主张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得从改良政治和改良道德开始。最后,边 沁乃立两界说,曰个人之伦理(即属于道德之制裁),曰立法技术(即属于政治之制 裁者)。个人伦理能导引每个人达到幸福,政府的立法则能使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幸 14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福。“当一个事物倾向于增大一个人的快乐总和时,或同义地说倾向于减小其痛苦总 和时,它就被说成促进了这个人的利益,或为了这个人的利益。当一项行动增大共同 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功利主义原理,或简 言之,符合功利。同样地,当一项政府措施(这只是一种特殊的行动,由特殊的人去 做)之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或服 从功利原理。当一项行动,或特别是一项政府措施,被一个人设想为符合功利原理, 那么为论述方便起见,可以想象有一类法规或命令,被称为功利的法规或命令,并且 如此谈论有关行为,把它当作符合这样的法规或命令。如果一个人对任何行动或措施 的赞许或非难,是由他认为它增大或减小共同体幸福的倾向来决定并与之相称的,或 者换句话说,由它是符合功利的法规或命令来决定并与之相称的,这个人就可以说是 功利主义原理的信徒。”[18]边沁的功利原理的目的在于后者,因此边沁将重点放在立 法方面,从而使抽象的功利原理与具体的立法密切地联系起来。 (二)对自然法的批判 人类社会历史进程说明,任何一种理论的突破都是建立在对传统思想与现实强有 力的批判基础之上的,没有批判的思想,就没有理论的创新,就没有人类社会的发展。 边沁作为 19 世纪杰出的法学家,他所创立的功利主义法哲学正是建立在对自然法理 论传统批判的基础之上的,也正是这种彻底深入的批判,使边沁确立了功利主义始祖 的思想历史地位。 边沁对自然法学说的批判,主要表现为对 17、18 世纪由霍布斯、洛克等启蒙学 者所普遍主张的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的清算。首先,边沁认为自然法思想的许多 命题是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的,因而表现出虚幻、唯心的气质。在早期自然法思想中, 包括斯多噶学派在内的许多思想家都提倡“与自然和谐一致的生活”,但何为“自然”, 按照学派创始人芝诺的理解,自然的本质就是理性,而到其继承者及后期,自然不仅 等于理性,也等同上帝。古罗马的西塞罗更是一再强调,自然法是和上帝的意志同时 发生因而是高于一切人定法的,它不仅产生于国家产生之前,而且万世长存。尽管这 一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内含有理性、正义、平等的基因,与同时期其它国家法律思想相 比表现出极大的优越性,但是变幻莫测,莫衷一是。因此,到了中世纪自然法观念被 15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宗教神学家巧妙的加以利用,虚幻、唯心的气质更为表现的淋漓尽致。到了资产阶级 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从人出发而不是从神出发来构建他们的自然法思想体系,但虚 构性仍是学说的主要特点。古典自然法思想普遍认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 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可是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存在极大的分歧。霍布斯把自然状 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洛克认为, 自然状态是一种较好的状态,人人享有普遍的平等和自由, 普遍享有自然权利;卢 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尽管古典自然法思想把法治文明带入 了一个新的时代,但是逻辑起点的虚构毕竟会动摇这一大厦的基础,给后人留下无休 止的争论。被边沁讥讽为“高烧时的胡说八道”[19]。 其次,边沁认为 “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站在高跷上的胡言乱语”,,, “断 言有自然权利存在,这在逻辑上是荒谬的,在道德上是有害的”[20]。边沁指出“人人生 而平等吗,每一个人始终都是自由的吗,不,没有一个人:没有一个人曾经、现在或 将来是这样的。相反,人人生来都是服从的,而且是最绝对的服从——一个无助的孩 子服从于他每时每刻为生存所要依赖的父母。每一人都生于这种服从中,并且要继续 服从很多年,个人和人种的存在有赖于他的这种做法((((((”“人人生而拥有平等的 权利,多么荒唐而可怜的胡说~当满腹的抱怨,也许就是上述那个人同时发出的抱怨, 就是那么多人生而为奴隶((((((”“人人生而拥有平等的权利。出生于最贫穷家庭的 继承人拥有与最富有家庭的继承人同样的权利。在什么情形下这才是真的,((((((” “每一个人(也就是男女两性)都始终拥有平等的权利((((((那么,学徒拥有与老 板同等的权利;他与老板的关系,像老板与他的关系一样自由;他和老板自己一样, 拥有同样的命令权和惩罚权,也同样是其老板房子的所有者和主人((((((”[21]“事情 的真相是什么,真相是,没有像自然的权利之类的东西,政府建立之前也不存在权利, 没有像自然的权利那样与法律权利相对立、相抵触的东西((((((”“没有权利,就不 可能有幸福;与此相对应,有理由企盼权利之类的东西。但是,企盼权利的理由并不 是权利;企盼某种权利确立的理由,并不是那个权利。短缺并不意味着供给;饥饿并 “ 不意味着面包。”不存在的东西不可能被毁灭;无法毁灭的东西不可能要求得到保护、 免遭毁灭。自然的权利只是一派胡言: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修辞性的废话,夸 夸其谈的乱语((((((”[22]。边沁坚持认为,惟有国家正式规定的权利才是权利。我们 16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所声称的权利惟有为国家所认可才有意义,也才因此具有强制力。他提出了一个公式, 即以拟议中的权利将在何种程度上“有利于社会”来决定应当给予人们何种权利。 再之,边沁认为社会契约理论纯属“虚构”,但是虚构的理由现在已经过时了。 关 于原始契约和其他的虚构,也许在过去有过一段时期,它们有它们的用途。我并不否 认,借助这种性质的工具,某些政治工作可能已经完成了;这种有用的工作,在当时 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用其他工具完成的。但是虚构的理由现在已经过时了:以前在这 个名义下,也许得到过容忍和赞许;如果现在仍试图使用的话,它就会在更严重的伪 造或欺骗的罪名下,受到谴责和批评。现在试图提出任何一种新的虚构,都可以说是 一种新的罪过。”[23]“吹嘘和宣扬这种已经被提出过的虚构就更危险,并且毫无用处。 就政治洞察力而言,知识的广泛传播已经把人类提高到一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平等 的水平上:现在,任何人都不可能比他周围的人高明百倍,以致他可以肆意从事那种 为了他们的利益而欺骗他们的危险行径。”[24]边沁批判性地指出契约论存在着以下缺 陷: (1)政治社会与自然社会相混淆。边沁认为,契约论不加注解地把社会这个词 在两种矛盾意义的情况下使用了。“让我们试试看,能否设法把被我们的作者弄得含 混不清的一些词汇清理出它们的意义来。我认为,作者不加注解地把„社会?这个词 在两种矛盾意义的情况下使用了。在一种意义上,社会,或社会的状态,与自然状态 是同义词,与政府或政府的状态相反;在这种意义上,就像我们通常说的,可称之为 自然社会。在另一种意义上,它与政府,或政府的状态是同义词,与自然状态相反。 在这种意义上,可称之为政治社会。这两种状态之间的差别,我认为还算是一种明显 的概念,可以用一两句话来说明。”[25]“自然社会这一概念是个否定的概念 ,政治社 会这一概念是个肯定的概念,因此,我们应当从后一个概念开始。”[26]接着,边沁指 出“当一群人(我们可以称他们为臣民)被认为具有服从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集 团(这个人或这些人是知名的人和某一类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一个或一些统治者) 的习惯时,这些人(臣民和统治者)合在一起,便可以被说成是处在一种政治社会的 状态中。”“像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自然社会状态的概念是一个否定的概念。当一群 人被假定有相互交往的习惯,但同时又不具有上面提到的那种习惯,我们就可以说他 们处在一种自然社会的状态中。”[27]“如果我们略加思索,我们就会发现,在这两种 17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状态之间,这些名称和这些定义没有人们所期望的一眼便知的鲜明的区别点。当第一 次提到他们时,也许它们的名称会令人想到,这两种状态像光明与黑暗那样界线分明; 但是这些事物自身却没有确定性的界限把它们截然分开。构成我们所说的两种状态之 间差异的条件,是存在或缺乏一种服从的习惯。因此,我们可以简单地说这种习惯存 在(亦即完全存在),或者换句话说,在一种情况下,我们说好像有一种完全的服从 习惯。我们也可以简单地说,这种习惯不存在(亦即完全不存在),或者换句话说, 在另一种情况下,我们说好像完全没有服从的习惯。但严格说来,这两种说法也许都 不很恰当。事实上,这 种习惯完全不存在的情况,即使有也很少,而完全存在的情况, 则肯定一个也没有。因此,服从习惯愈完全,政府就离自然状态愈远;这种习惯愈不 完全,政府就愈接近自然状态。这些例子本身可能是存在的,在这些例子中很难说服 从的习惯是否完全达到了建立一个政府的程度,但是人们仍然认为,要建立政府,服 从的习惯必须是完全的,不管它是否确实存在或不存在。”[28]进而,边沁指出了区分 政治社会与自然社会的标志。“只有凭借这种标志,我们才可以确定在任何特定的期 间里,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是处于一种政治状态,还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我必须承 认,我在哪里也找不到这样的标志,除非是确定了一些官职的名称:出现某一人或一 群人,他们具有某种称号,足以表明他们是服从的对象,例如国王、酋长、部落长、 参议员、市长等等。我认为,这就可以大致地把那些在他们自己之间处于政治联合状 态的人们,与同是一群但不处于这种状态的人们区别开来。”[29]契约论这种政治社会 与自然社会的混淆恰恰证明了自然社会的虚无,根本就不存在自然状态。 (,)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看作是冲突性的。契约论在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上, 认为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具有冲突性,正是这种冲突性,公共权力的产生才具有了它 的合理性。边沁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他吸收了亚当?斯密的看法:即各种利益天 然是和谐一致的,只要维持外部秩序,制止暴力,保证人们拥有自己的财产并努力履 行契约,其余一切都会自然而然地进行。每个人都受本身利益的指导,利益会带领他 沿着最高的生产力路线前进。个人利益,如果摆脱了偏见和束缚,将会引导他采取与 公共利益相一致的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与社会之间有一种天然的和谐。的确, 这种和谐要起作用的话,可能需要某种程度的教育和启迪。它不需要政府的“干涉”, 因为这种干涉总是会妨碍它顺利和有效地活动。政府必须不介入冲突,让个人自己去 18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把竞赛进行到底。 (3)认为政治服从的理由在于契约。契约论者认为政治服从的理由在于社会契 约,是自然法的规则让人们服从政治权威。边沁认为“人类不可毁灭的特权不需要建 立在幻想的不稳固的基础之上”[30]“没有必要将人类的幸福建立在一个虚构之上。没 有必要将社会金字塔建立在沙滩之上,或者说建立在下面滚动的泥浆之上。让我们将 这种小把戏留给孩子,成人应该讲真理和理性的语言。”[31]是“利益铺平了通往信仰 。 的道路”“这些契约无论是由谁订立的,都应当得到遵守;人们有义务受契约的约束, 这些命题就是人们在并不知道或者在没有问为什么的情况下,就被安排要普遍地接受 的命题。他们已经习惯于认为,诺言经常被强制地遵守。他们已经习惯于认为,国王 或其他人的所作所为,似乎都受到这些契约的约束。因而,对于„人们有义务受契约 的约束?这个命题和另一个命题,即„要是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另一方也就 不受对方的约束了?,既没人表示怀疑,也没有人要求为他们去证明这些命题。它们 在理论上被认为是公理,在实践上被认为是规则。”[31]“所有这些都不过是用许多方 式提示:人们要坚定地听信这样或那样的道德命题所包含的真理,虽然他或者认为他 无此需要,或者发现他说不出为什么需要。人们过于显著地和普遍地关心遵守这些规 则的问题,以致于对别人用来支持他们的任何论点的说服力如何却毫不置疑。——这 正如一句老话所说的:利益铺平了通向信仰的道路。”[32]边沁指出“到底是根据什么 理由,人们应该遵守诺言呢,当前被提出的可以理解的理由是:正是为了社会利益, 他们必须遵守诺言;如果他们不这样做,等到惩罚来临时,就会迫使他们遵守诺言。 正是为了整体的利益,每个个人的诺言都必须遵守,而不是不须遵守。这样,不遵守 诺言的人就必须受到惩罚。如果有人问,这样做会出现什么情况,答案是现成的:他 遵守诺言,就会获得利益,避免损失,其好处会大大超过对如此多的惩罚所造成的损 害的补偿——这些惩罚是迫使人们遵守诺言所必需的。”[33]“这就是人们为什么被迫 遵守诺言的理由,除此而外别无理由;也就是说,他们应该保障社会利益。这正是我 们可以立即指出的理由,即为什么一方面国王们在治理国家时,一般说来,必须按已 经制定的法律行事,避免使用会导致臣民不幸福的手段;另一方面,为什么只要国王 们按照上述原则行事,臣民就必须服从国王,否则就可以不服从。简言之,为什么必 须服从,那是因为服从可能造成的损害小于反抗可能造成的损害。总之,为什么必须 19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服从,就是因为这是出于他们的利益,他们有义务去服从,而不是出于别的理由。事 情就是这样,如果实际情况与此相反,那么又有什么必要让一方说,他许诺按这样的 条件统治,而让另一方许诺按这样的条件服从呢,”[34]边沁明确指出“我认为,毫无 疑问,每一个能思考的人,都可以从他自身的体会中明白,正是出于功利而非其他的 考虑(隐而不露地,然而却是包括避免地)支配着他们对所有这些问题的判断。”[35] 边沁说:“进而言之,为了便于争论,假定我们刚才反驳的论点成立:承认承诺的责 认独立于其他责任;承认承诺自身是有约束力的——那么,对谁有约束力,当然是对 作这种承诺的人有约束力。有什么理由让这个个人所作的承诺,去约束那些从来没有 作过这个承诺的人呢,五十年前,国王对我的曾祖父承诺,依照法律统治他;五十年 前,我的曾祖父对国王承诺,他将依照法律服从国王。现在,国王对我的邻居承诺, 将依照法律统治他;现在,我的邻居对国王承诺,他将依照法律服从国王。就算是这 样,所有这些承诺,或者其中的任何承诺对我来说有什么意义呢,很明显,要回答这 些问题必须求助于另外一个原则,而不是靠那些由人们作出的承诺所固有的责任。”[36] 继而,边沁再次指出“现在,这个我们要重新提起的另一个原则,除了功利的原则外, 又能够是别的什么呢,这种原则为我们提供了我们需要的理由,只有这个原则不用依 赖任何更高的理由。这个原则本身就是解决任何实践问题的唯一和完全充分的理由。” [37] 功利主义取消了自然法学说的社会契约理论基础,并把他们的论点建立在社会效 用之上,认为国家起源于人们服从习惯的养成而不是虚构的社会契约的结果,这时统 治者与被统治者出现了,国家也就产生了,是功利原则引导人们选择了政治服从。事 实上,功利主义的力量不在于其逻辑原则,而在于它“改变了传统的观念,使道德的 善不再作为形而上学思想中的一个抽象实体和远不可及的理想,而是变成了人们日常 生活中的经验事实和一个可以加以验证的东西”[38],从而,为一种符合现代社会需要 的国家功能观念提供坚实性和一致性。 (三)法律理论 边沁是 19 世纪英国法理学家和伦理学家、功利主义理论的创始人。边沁的学术 造诣很深,对法理学、伦理学和政治学都很有研究,在西方法学史上和伦理思想史上 20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具有重要地位。 ,(功利主义的政治法律观 边沁既反对体现理性的自然法,又反对鼓吹习惯法的历史法学,把自己的政治法 律思想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之上。功利主义是边沁的政治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核心内 容。他认为“人生的规律”就是“趋乐避苦”。边沁这里所谓的“苦”与“乐”就是 功利。他解释:“所谓功利,意即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 种特性,该外物就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所有这些在目前情况下, 都是一回事),或者防止对利益攸关之当事者的祸患、痛苦、恶或不幸(这些也都是 一回事)。假如这里的当事者是泛指整个社会,那么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假如是具 体指某一个人,那么幸福就是那个人的幸福。”[39] 功利既是区分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是衡量人们行为好坏的惟一尺度。对于政治 制度和法律制度来说也是一样,它们也必须以是否能够“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的幸福” 为标准和尺度。就是说,一项政治制度、一部法律,如果它能够“为最大多数人谋最 大的幸福”,那么它就是好的、有利的、有益的。否则它就是坏的、不利的、无益的。 制度、法律本身不能左右人的行为,能够左右人的行为的是体现在制度、法律之中的 功利原则和精神。不仅如此,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也是实现功利的工具和手段。人类 依靠四种制裁方法实现快乐而避免苦痛,一是物理的制裁(如疾病等),二是政治的 制裁(如法律的判决等),三是道德的制裁(如舆论等),四是宗教的制裁(如上帝的 惩罚等)。因为自己不小心而遭到毁灭,是物理的制裁;因为自己有罪被法律判决而 毁灭,是政治的制裁;因为自己平时受人厌恶发生了灾祸没人援助而毁灭,是道德的 制裁;因为自己得罪了上帝又不忏悔而毁灭,是宗教的制裁。物理制裁的痛苦是灾难, 政治制裁、道德制裁和宗教制裁的痛苦皆为惩罚。显然在这四种制裁中政治制裁则处 于重要地位,也就是说,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则是“趋乐避苦”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40] ,(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边沁极力反对自然法学说,斥责“自然法”、“理性法”都是毫无意义的而使人容 21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易走上歧途的邪说。他断言法律是人定的。法律同人类一起产生,同人类一起发展。 至于法究竟是什么,边沁的观点既不同于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观点,也不同于布莱 克斯通的观点,他对法有独出心裁的认识。他认为,法律是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者为 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总和。它是强加于公民身上的义务,如果公民反抗这一命令就要 受到制裁。这一命令不是针对单一性的行为,而是针对着一系列同属性质的行为。他 还认为,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在这个法的定义中,他把主权 者、命令、制裁等因素结合了起来。因此,边沁认为法律的最基本特征有:第一是命 令性。这是最主要的要素。只有主权者和上帝才能有意志,它们的命令才能成为法。 同时,边沁还强调,不在于主权者意志和命令本身,而在于体现这一意志和命令中的 人性、心理和功利,这才是法的主要内容。第二是普遍性。就是说这种“命令”是针 对人们的普遍行为,而不是针对人们的单一行为而发的,因而它对任何人都是普遍适 用的。第三是规范性。就是说这种“命令”不是一般性的任意性,而是作为人们的行 为规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允许怎样做,不允许怎样做。第四是 义务性。就是说这种“命令”是主权者强加于公民身上的一种义务,法律调整人们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边沁认为,有了法律的存在,才有权利义务的存在,“权利是法 律的产物”[41]而不是自然的天赋的,而且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连的,两者不能分离, 否则就没有实际意义。第五是强制性。这种“命令”既然是主权者发出的,既然是强 加于人们身上的义务,既然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因此它就必然具有强制性。法的强制 力来自主权者和国家,主要表现为对犯罪者的惩罚和对违法者的制裁。第六是目的性。 就是说这种“命令”不是为“命令”而“命令”,而是通过对这一“命令”的执行和 遵守,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和对违法者的制裁,要达到一定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为 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增进整个社会的利益。而整个社会的利益是组成社会 的人的特殊利益的总和,法律正是通过增进社会成员的特殊利益来达到增进整个社会 利益的。因此,边沁还特别强调法律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的作用。他断定“财产与法 律是同生共死的”。私有财产的保护,自由贸易,自由竞争的进行都必须依靠法律。 离开法律,这些内容必将化为乌有。 上述法律的命令性、普遍性、规范性、义务性、强制性和目的性,既是法律的构 成要素,又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主要之点和基本特征。因此,边沁提出,法 22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律同道德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同道德在本质上、目的上和内容上是一致的,都是 以求功利为中心,所不同的只是形式和方法。他说:“个人的伦理以幸福为它的目的, 而立法也不能有其他的目的。个人伦理涉及每一个人,也可说是涉及任何社会集团里 每一个成员的幸福和行为;而立法也不能涉及更多的人了。”[42]边沁一再指出,凡是 对人的行为无惩罚的根据,法律和道德就不过问,可以采取放任的态度;凡是对人的 行为惩罚无能为力,法律就不应干涉,而道德的谴责也是极为有限;凡是对人的行为 惩罚有根据,而法律惩罚又无益时,法律应保持沉默,应由道德加以谴责,发挥道德 的作用。道德的谴责同法律的惩罚是有原则区别的。 ,(法律的分类 边沁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对法律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他从诉讼手续和实在条例的 角度,把法分为程序法和实体法;从法的应用范围的角度,把法分为地方法和普遍法; 从法人地位的角度,把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从法的形式的角度,把法分为成文法 和习惯法(即不成文法);从法的时效的角度,把法分为已废止法和现行法;从法的 部门的角度,把法分为基本法和具体法,前者如宪法,后者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 边沁的这一法的分类虽然是形式主义的、不科学的,但是这种对法的分类有一定道理, 对于建立英国法律体系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四)立法理论 边沁的著作极为丰富,主要有《道德学》、《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则》、《监 禁所》、《司法证据原理》、《宪法论》、《议会改革计划》和《宪法法典》等等,在这一 系列著作中,边沁系统阐述了功利主义立法思想。 他侧重从立法的角度考察法的功用,并把法当作了实现功利原则的工具。他认为, 增进人类社会幸福的办法应从立法开始,通过立法,用赏罚的立法特别是通过惩罚那 些破坏幸福的行为,来增进人类的幸福。边沁反对古典自然法学的一些基本观点,指 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都只是一种虚构,是根本不存在的,现在的法律既不 是来源于自然法,更不受自然法的指导。因此,在《 独立宣言》、《人权宣言》等法 律文件中规定的所谓“天赋人权”是自相矛盾的。“立法者应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最 23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大范围的功利应成为他一切思考的基础。了解共同体的真正利益是什么,乃立法科学 之所在,关键是找到实现这一利益的手段。”[43]边沁是以功利原则来看待立法问题的, 边沁认为除了接受功利主义的指导外,不承认任何自然法的指导,也就是说人们的功 利需要才导致人们立法,也才导致了法律的产生。据此,边沁提出了立法的根本原则 和目的在于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 —„苦?与„乐?——的系统指导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 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在他们的宝座上紧紧系着的,一边是是非的标准,一边是 因果的环链。举凡我们之所为、所言和所思,都受它们支配。”[44]同时指出:“个人, 即构成共同体的个人之幸福——他们的快乐与安全,就是立法者应该考虑的唯一目 的”[45]不仅如此,他还是认为人们需要法律是由功利原则决定的,同样,人们用功利 原则来衡量法的好坏也是当然的。在探讨立法原则时,他指出,人类的任何一般行为, 都有一个目标,“我所谓的目标就是幸福。任何行动中奔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为功 利性。而其中的背离的倾向则称为害性((((((因此,我们便把功利性称为原则。它 可以控制并指导法律科学所研究的各种制度或制度组合体的安排。唯有用这种原则来 解释这些制度的组合所具有的名称,才能使它们的安排变得清晰而令人满意。”[46]并 进一步指出,立法者的立法行为同样取决于功利主义原则,立法的好坏,应根据其现 在或将来新法对个人和社会产生的后果进行评价,并据此决定该法律是否制定或修 改。可见边沁对立法工作的情有独钟,并不是倡导随意地进行立法,立新法与否仍是 根据功利的原则来衡量的。因为,他认为法律本身也是一种妨害个人追求幸福的罪恶, 所以只有在把要订立的新法中的乐减去苦,还有剩余时,才可以订立新法,否则不能 立新法,这样才能保证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根据功利原则,边沁又阐述了立法的另一条重要原则是保护私有财产。这一条原 则实际上是前一条原则的延伸和派生,也是功利原则在立法工作中的具体化。边沁强 调,在立法的时候,在决定权利义务分配的时候,立法者必须保证增进社会幸福,必 须努力达到以下四个目标,即保证公民的生存、富裕、 促进平等、维护安全。边沁 认为安全是最主要的。所谓安全就是要对个人的身体、名誉、财产、职业加以保护, 并使人的法律期望得到满足,而在这几项中对财产的保护又是最重要的。至于安全的 目标是平等,平等目标中也包含了平等保护财产追欲权的问题,他认为只要平等不侵 24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扰安全,不阻挠法律本身所引起的期望的实现,不扰乱业已确立的秩序,就应提倡所 谓平等,不是条件的平等,而是机会的平等,即每个人寻求幸福、追求财富和享受的 机会的平等。边沁还把痛苦分为十二种,即由贫穷、感觉、笨拙、 仇恨、恶行、恶 名、虔诚、仁慈、记忆、想象、期望、交结引起的不同的痛苦感受;他把乐分为十五 种,既由感觉、财富、技能、和睦、美名、权力、虔诚、仁慈、恶行、记忆、想象、 期望、交结、善行等等引起的快乐以及摆脱痛苦的快乐。他强调在所有的快乐中,最 重要的便是获得和占有财富。他说,“财产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产生以前是没 有财产的,灭了法律,财产也就不会存在了。”[47]据此,他认为,财产权是财产在法 律上的表现,是法律对财产的认可和确认,法律的任务就是保护财产权,维护私有财 产,因此边沁认为,社会只应通过节约和慈善事业与贫困作斗争,立法不应过分干预 社会经济活动,不应限制自由竞争、自由贸易、自由生产,不应干涉获取利润。 需指出的是,作为“ 个人功利主义”的边沁,法律重点保护的是个人私有财产、 个人私益。他不排斥社会利益,但他认为社会利益是组成社会的许多人的特殊利益的 总和,所以凡增进了这一个人的利益,也增进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倘使只有空谈社会 利益而不研究个人的利益,就不会发生实效。他认定各个人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断 人,所以法律的目的,应该在于排除一切妨碍个人自由的限制。 边沁把功利主义原则应用于民法之中,创立了独具风格的民法理论。他强调要以 功利主义原则为出发点分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强调财产的分配要平等; 强调契约必须得到严格的履行;强调法律要保护财产的安全。对于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要加以严厉惩罚,强调要充分发挥法律在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中的作用,保障经济的发 展。他认为政府对经济事务不应过多的干预,而应顺应经济规律,依靠法律手段,自 由贸易,自由竞争,自由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 在刑法思想上,边沁也贯穿了功利主义的观点。他认为对犯罪的惩罚会给犯罪者 带来不幸和痛苦,这本身是违犯功利主义原则的。但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从“为最大 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考虑,对犯罪进行惩罚又是非常必要的。惩罚的目的在于 预防犯罪,消灭作恶的意向,减少犯罪,增进社会的幸福。边沁认为,刑法立法的目 的就是:第一,完全防止犯罪;第二,消灭作恶的意向;第三,使防止问题所付出的 代价小。他认为,一切刑法的本身也是一种恶。凡属无根据、无效果、无益或无必要 25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的刑罚都是不适当的。所谓无效果的惩罚就是追溯的、非法的、秘密的或对于不负法 律责任的人(包括醉汉)和意向不完全的行为或确实等于被迫行为的惩罚。无益的惩 罚指的就是在一般情形下惩罚的恶果超过了罪行的恶果。惩罚的预期目的如果用其他 方法也能同样达成或达成得更好,惩罚便是没有必要的。从功利原则来看,除最大的 罪以外,应尽可能宽容。无科刑的根据时(例如被害者同意的场合,其行为的益超过 害),刑罚缺乏效果时(例如法官越权、未使国民周知、未成年、疯人、错误及正当 防卫、紧急避险和不可抗力等),刑罚无益时(例如舆论的反对、外国政府的反对等), 刑罚无需要时(例如依靠教诲即可防止犯罪)等等,虽是有害的行为也无需科刑;而 且从费用的观点来看,如果防止犯罪的费用超过犯罪的损害,亦无需科刑。至于死刑, 因为一经错判即无法挽回,所以边沁对此持批判的态度。 总之,边沁正是以道德和人性的角度作为起点,以功利主义的功利原则为核心内 容,提出了其立法原则的基本观点,为英国的立法乃至法律发展作出了贡献。 (五)法律改革理论 在法律上,边沁持一种相当激进主义的态度。“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 民的座右铭是什么呢,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48]“这点是肯定的:一 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任何东西如果永远不去找出毛病,那就永 远无法改正;如果我们作出一项决定,对每件事情不问好歹一味赞成,尔不加任何指 责,那么将来一旦实现这项决定,它必然会成为一种有效的障碍,防碍我们可以不断 期望的一切追加所幸福;如果过去一直在实行这项决定,那么我们现在所幸福早就被 剥夺了。”[49]“没有一种安排可达到„一切事物都各得其所?,因为这种说法,不但跟 理性冲突,跟功利原则冲突,而且也是自相矛盾的。这种说法所表露的陈腐的理由, 既不能谴责现存的一切,实际上,也不能为现存的一切作辩护;因为凡是现在已经确 立的,都曾经一度是革新的。”[50]他十分痛恨英国的惯例法、判例法,毕生致力于法 律的改革。在边沁看来,英国的诸多法律条文及其实践都是长期演进的结果,其中许 多条文与判例和现代社会情形格格不入。更为糟糕的是,许多条文与判例最初就不是 合理思维的结果,不是大众利益的反映,而是受传统、宗教乃至少数人“罪恶利益” 左右的结果。因此,边沁主张,必须用功利主义的标准,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 26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标准重新评估所有法律条文与判例,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成文法和编纂法典。“因此, 一种批评,尽管根据不足,也只不过使一种制度受到这种考验,可是在这种考验之下, 那种只会使偏见流行的有关制度的价值将受到贬斥,而对真正符合功利原则的制度的 信任将得到肯定。”[51]边沁的法律改革不仅是法律立法原则的改革,而且也是法律形 式的改革。 边沁将功利原则应用于立法实践,提出了他著名的功利主义立法理论。他认为, 法律的制定和形成都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结果,法学家应为社会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着想,分析法律的内容,使法律不断改进,不断进步,以求得人类的福利。“法律的 理由,简单地说,就是它所规定的行为方式的好处,或者是它所禁止的行为方式的祸 害。这种祸害或好处如果是真的,就必然会以痛苦和快乐的某种形式表现出来。”边 沁指出, 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立法时必须以国民全 体的快乐为基准。边沁系统阐释功利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批判和改革现行的政治与法 律,正如哈特所指出的那样,边沁与休谟不同,“休谟谈及功利,但未提到功利的最 大限度增长,也未把功利当作一个批判的尺度”[52],而边沁不但系统地论述了功利主 义原则,而且还应用了功利主义原则,把它当作一种实践的标准和批判的尺度,对现 存的政治、法律进行了批判与修正。“边沁的功绩不在于该学说本身,而在于他把它 积极地应用到种种实际问题上。”[53]边沁认为,社会和政府的一切行为均要以是否有 助于促进社会的最大利益为宗旨。为了达到社会的最大利益,在政治领域中应当自觉 推行与功利原则相适合的立法改革,使法律可以有意识地利用人们趋利避苦的心理控 制人的行为,把他们的行为引导到有助于普遍利益的方向上去;而在经济领域,主要 应通过市场机制,而不应过多干预,因为开明的自利为基础的商品交换能够最大限度 地促进个人利益和社会的普遍利益。与早期那些坚持洛克思想传统的思想家不同,边 沁更关心的是为政府的特定机构提供法律依据,而不是抽象地去研究政治义务的缘 由。他关注的重心已经由国家转向社会,要求国家向社会解释自己的行为,对政治的 行为后果负责。这种以功利标准拒绝了任何想当然的权威,要求一切合理的行为必须 面对功利的评价,以效果判断行为的理论应用于当时英国的改革实践,被世人称之为 “激进主义”。 边沁以为,法律未能够以法典的形式表达出来,就不是完整的。因此,他鼓吹要 27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编纂法典。他认为,一部法典必须满足以下四种条件。第一,它必须是完整的。即: 必须以充分的方式提出整个的法律,以致无须用注释与判例的形式加以补充。第二, 它必须是普遍的。在叙述其中所包含的法规时,在每一点上都必须是有可能做到的最 大普遍性。第三,这些法则必须用严格的逻辑顺序叙述出来。第四,在叙述这些法则 的时候,必须使用严格一致的术语。它要求简洁准确,也就是要以简短的条文表述全 部法律的内容,法律术语,内涵要统一,要准确,不能相互矛盾和模棱两可。如此完 美的法典,具有双重的意义。首先,在法律研究方面,一旦这样的法典确立下来,那 么一个普通的人都可以像律师一样来理解法律。其次,在法律执行方面,如此完美的 法律可以使法律执行确定、迅速和简单化,根据法典,我们可以得到法律的全部知识。 因此,1811 年,他给美国总统写信,表示愿意为美国编纂法典;1815 年,他给俄国 沙皇写信,表示愿意为俄国编制法典;1815 年,他向世界一切崇尚自由的国家呼吁编 纂法典。边沁提倡法典编纂使他成为法典派的理论代表,也使他成为英国法律改革的 倡导人。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边沁不仅从法学理论上倡导英国的法律改革,而且还从现实 法律制度构建上,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法律改革方案,如建立模范监狱。边沁于 1791 年首次倡导圆形监狱,即全景式(敞视式)监狱。其基本结构是:监狱的四周是一个 环形建筑,监狱中心是一座眺望塔。眺望塔的墙壁上安有一圈对着环形监狱的大窗户, 环形建筑则被分成许多小囚室,每个囚室都贯穿建筑物的横切面。一个囚犯一间牢房, 牢房之间是封闭和隔离的。每个囚室都有两个窗户,一个对着中心眺望塔,与狱墙的 窗户相对;另一个对着外面,能使光亮从囚室的一端照到另一端。为了使犯人在监房 里看不到监视人员的身影,边沁在设计中心眺望塔时,不仅在中心眺望塔的窗户上, 而且在塔里面都装上软百叶窗,同时将塔的内部用隔板垂直交叉分割,使观察室分隔 成各种适当的观察角度。边沁还设计在塔楼里建设“之”字形的通路,因为一点声音、 一线光线和一扇半开的门所露出的光线都会暴露看守的存在。他把这种模范监狱称为 “环视房”,坐在房间中央的管理者可以看到所有监号及其中的每个犯人。这一计划 曾经很受欢迎,甚至在 1794 年被作为法案得到批准,但该法案的实施却由于乔治三 世的坚决反对而流产了。 边沁之所以设计出圆形监狱,是为了能够改善过去“非人道”的监狱,并以最小 28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的费用来监督犯人的改造。边沁认为监狱不应该存在强迫劳役与酷刑,他强调监狱应 该提供奖赏而非惩罚,囚犯应该从事力所能及的,并且对其最能产生利益的劳动。只 有有益于身心并有一定报酬的劳动,才能逐步培养囚犯的劳动习惯,使其逐步感到劳 动本身原来是令人愉快的,从而根除他们身上的不良习性。此外,囚犯还应该接受教 育,包括基本文化知识、宗教道德与生产技艺的教育,尽力使他们内心充实。这样不 但能使他们的精神面貌得以改善,而且使他们出狱以后,能凭一定的文化知识与一技 之长谋求正当职业。他不赞成违反了“激励和教育的原则”的苦役,因为它实际上不 能收到改造犯罪人的实效。边沁注意到,犯人确实可以作为一支极具效率的生力军, 进行社会产品的生产。这是一项不需支付工资的纯粹的收入。犯人通过劳动不但革除 了身上的弊病,而且还为社会增加了财富,以自己的行动为自己曾经对社会造成的伤 害作出弥补。 边沁的圆形监狱计划明确废除了苦役与肉体的折磨,主张采取感化教育与劳动改 造相结合的方式,将流氓磨练成正直的汉子,将懒汉磨练成勤俭者,以为社会造福。 边沁圆形监狱的设计体现了边沁功利主义“经济”而“人道”的理念,它也是边沁功 利主义刑罚观的体现。 一般而言,英国法律改革在边沁活着的时候,并没有取得什么成效,但是在他死 后,英国一系列的改革都受到了边沁的影响,其中,比较大的改革有 1832 年英国法 律改革草案的实施,刑法和监狱的改良,济贫法的变更和卫生法的订立。从表面上看, 功利主义似乎只是把人们在生活中的通常行为方式作出一番哲学表述而已,但这一原 则的含义却是相当激进的,特别是将这一原则应用于政治与法律领域更是如此。这一 原则不承认任何传统的或宗教的权威,对任何现存的制度持一种批评性态度。所有存 在的制度都必须展示其功利的价值。凡是不能在功利主义原则面前证明其存在价值的 都应该被废除,代之以全新的、以功利原则为基础的制度。边沁本人的政治与法律理 念清楚地展示了这一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讲,边沁是一个激进的法律改革家,对于英 国判例法的现状进行改造,这一点直接影响了奥斯丁,后者试图用罗马法的体例来设 计出英国系统的法律制度。也可以说,英国的分析法学者在开始的时候, 就是激进 的改革者,积极倡导法典编纂。在实践上,这是对英国法律传统的一种反叛,在理论 上,分析法学作为一种法学流派开始形成,它既不同于早年的自然法学,也不同稍后 29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保守的德国历史法学。因此,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推动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发展,推动了 现代法学的科学化进程。这对于法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和影响。 三、法律理论视野中的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 (一)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思想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贡献 近代西方自然科学向人文科学渗透的结果,就是使得现代意义的社会科学具有了 实证精神,并从传统的人文学科中分离出来,它们不再停留于纯粹形而上的思辨,而 将重点转向社会实践。如果我们接受法律是社会科学这一定论,那么法律就不应仅仅 纠结于理论上的哲学思考,还应服务于社会,对社会进行合理的调整,从而使理论与 实践紧密相连。自从休谟提出实然(,,)与应然(,,,,,)的两分法,并认为 事实与价值之间不具有逻辑上的推导关系之后,西方大多数的思想家均加以认同。边 沁将其运之于法律领域,提出法律的应然、实然二分法,显得极为重要,因为他突破 了传统的法律理解模式。同时,边沁亦接受培根、笛卡儿关于科学确定性,及通过一 套方法寻求知识的观点。由于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则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模糊 性。因此,边沁更为关注法的实然状态,并提出了自己对法律的看法。 边沁认为,“被承认有权制定法律的个人或群体为法律而制定出来的任何东西, 俱系法律。”[54]亦可认为法律即主权者的命令。这是后来的实证主义法学所接受的法 律概念,他们从法律的内在逻辑结构分析入手,试图达到完善法律,服务社会的目的。 边沁提出,好的法律形式应具备完整性、普遍性、正确性和逻辑性四个条件,主张制 定成文法典。边沁对于法律外在形式的要求和分析,拓宽了法学研究的范围,从而被 认为是分析法学的开山鼻祖。对此,萨拜因是这样评价的:“边沁的法律理论建立了 分析法理学的观点,这是该主题在整个 19 世纪英、美律师中普遍知晓的几乎唯一的 体系。这个学派通常都同约翰(奥斯丁的名字联系起来。但实际上奥斯丁只不过把边 沁多卷的而并不总是非常容易读懂的作品中散见的系统思想归纳起来。”[55]由此可见 边沁对分析法学的贡献巨大。如果说,边沁试图用一种客观的方法(即功利原理)将 实然法与应然法联系起来的话,那么,其后继者奥斯丁则走得更远,他反对将判断法 30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律善或恶的功利原则纳入法理学的既定范围,强调法理学的科学只涉及实在法,或严 格意义的法律。进入到 20 世纪,由凯尔森创立的纯粹法学,则采取绝对客观主义的 实证分析研究方法,仅仅研究法律是什么,摒弃一切有关法律应该是什么的、带有主 观的、不确定的色彩的因素,着力分析法律规范的内部结构。其缺陷是明显的,但对 于规范实际社会生活的实在法来说,对实在法的完善来说,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 纵观西方法学史,在边沁之前,法律的原则和标准以正义、自由和理性为主导, 这种传统从柏拉图到黑格尔都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这个传统我们有时称之为自然法的 理论。边沁功利主义的提出,并将这个原则溶入法律科学之中,应该说在法律的思想 中有着革命性的意义,意味着法律指导思想从追求价值和理想,转移到产业革命后追 求实际的效果,也意味着法律思想从传统的正义观走到现代实证观。从此以后,法学 作为一门严格的科学开始产生,边沁及其他的功利主义就是这个开端的起点。边沁功 利主义法哲学直接孕育和推动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二)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思想对经济学分析法学的贡献 法律经济学,又称法与经济、经济学分析法学、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是当代最新 的法学思潮和流派。它以经济学和法学相融合为基础,运用有关经济学理论、方法, 主要是微观经济学(价格理论),以及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实证和规范 方法研究法、法律及法学的具体问题,揭示法律、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的形成、要素、 结构、过程、效果、效益及其未来发展,从而揭示法律内的经济属性、经济机制。因 而在现代法哲学史上实现了重大的视野转化,实现了方法论的创造性突破。 任何一种法学流派及其理论体系,从萌芽到兴起,都毫不例外地经历了一个逐步 的历史发展过程。经济分析法学的思想萌芽,最早大约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边沁创造 的功利主义理论。边沁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原则,他认为,衡量 法律制度好坏的根本标准就是看法律是否满足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当然,经济 利益应是幸福或功利的主要内容之一。边沁认为法律和经济应各行其是,不干预经济 生活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可见,边沁已把经济和法律现象朦胧地结合了起来。边 沁功利主义法哲学思想为经济分析法学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即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和 研究法律现象,建立了经济学与法学的联系。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提供了经济学分析 31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法学独特的研究方法,即分析实证的方法。功利主义原理界定了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对 象、研究范围和研究内容。通过构建“理性人”,运用经济学原理和方法,以极大地 促进经济效益为唯一的价值判断标准,研究法律问题。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奠定了经 济分析法学的思想和方法基础。边沁是经济分析法学的先驱。 (三)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缺陷 边沁功利主义是一种影响广泛而深远的近现代西方伦理学理论流派。但我们不能 因为其理论的影响力而拜倒在它的面前。一种有着广泛影响的理论并不意味着它就是 一种成功的哲学理论。边沁的功利主义也带有明显的缺陷。 首先,他的功利主义学说带有表面上的经验主义。其实这一学说并不依赖经验, 它就像启蒙时代一些较理性的学说,这在法的理论中尤其如此。在那里,边沁假设无 所不知的立法者能在没有经验的情况下设计出一种适合于功利社会的法律秩序。这种 对人和社会的观点表明,社会秩序是设计和智能而不是温和的自然的产物,唯一的价 值是可测量的效用,其他价值(如正义、自由和个人权利)被看作仅仅是产生快乐的 手段上的补充。正是在这一认识论基础上,哈耶克不接受自由秩序的传统功利基础。 其次,边沁的学说体系中有一处明显的疏漏,假如人人总是追求自己的快乐,我 们怎么能保证立法者要追求一般人的快乐呢,尽管从理论上说,个人最终是效用的承 担者,但一旦产生一大堆快乐成为立法的唯一目的,它的意义就会消失。当代许多著 名的自由主义者(如诺齐克、德沃金等)都认定功利主义无法论证个人权利,可能为 了整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正如诺齐克指出的那样,正统的功利主义对集聚的功利 的强调摧毁了作为自由至上道德核心的个人的“独立”和“身份”。在这个意义上, 他们断言功利主义可能导致非自由的结论。正因如此,罗尔斯曾指出,功利主义原则 使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受制于社会利益的计算,这样的计算是对“个人分际 ”的破毁。 如,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准许酷刑或奴隶制,因为只要这种行为的有利大于不利,而且 对多数人有利,就是道德的。一些非边沁主义的经济学家坚持认为,集聚的功利的计 算取决于一种个人间功利的不合理比较,以及大量对功利可测性的假设。这就意味着 “功利”的目的也是主观的,就像传统的自然法道德的目的一样。同时,边沁强调个 人利益是社会集体利益的基础,但他认为社会利益是组成社会的许多人的特殊利益的 32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总和。边沁把社会利益看成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认为每个人都努力追求自己的快 乐的最大化,那么,自然而然也就增进了社会的利益,他完全无视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功利主义把功利作为看待事物的唯一目标,这点本身就忽视了社会规律的多样性、复 杂性,在实际生活中很容易滑向唯利是图、享乐主义。这正是长期以来其理论遭受批 评的一个主要原因。再之,古典的效用主义最招致批评之点是它只强调效用最大化的 方面,而忽视对效用的公正分配的方面。边沁的理论的这一缺点之难以克服,首先在 于它对效用持着一种偏狭的理解。边沁的理论偏狭地把 Utility 释义为快乐的总额,使 对 utility 的衡量只以人的苦乐感为尺度,因而排除了许多其他的价值。例如,自由、 平等、公正等等。 再之,边沁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实际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功 利主义者认为:凡是能取得实际效果的行为都是成功的正义的行为,反之是失败的非 正义的行为。功利主义效果论只强调结果(目的),不重视动机。只要能够达到好的 结果,任何手段都是正当的。它认为行为的价值永远在于它的效果,而不是行为本身 所内在具有的。这样有可能得出非正义性的结论。然而这恰恰充分证明了功利主义体 系存在的严重问题。 另外,边沁认为快乐只有量上的差别,没有质的不同。复杂的快乐只不过是简单 快乐的量的扩大,一切“苦”与“乐”都可以归为感官上“苦”与“乐”的计量。边 沁的一个经典例子就是儿童图钉游戏所产生的简单快乐与成人吟风弄月的复杂快乐 是同质的。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被人讥笑为从泥潭里取乐的猪的信条。正如密尔所 说:“当我们估价所有其它事物时,总是把性质与数量同时考虑,而在估价快乐时却 设想仅取决于数量,这未免荒谬了。”[56]快乐不仅有量的差别,还有质的区别。“ 理智 的、情感的、和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操的快乐……比仅仅感官的快乐,以快乐论, 有高得多的价值”,如精神的快乐高于肉体的快乐。再者,边沁苦心设计的苦乐计算 法,在理论上似乎成立,在现实中则难以成立。苦乐量的计算在操作上也是不可能的。 任何快乐与痛苦,不可能像机械力那样,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准确分析。任何人的快乐 与痛苦都不可能确定或恒长不变的稳定性。这是因为,快乐与痛苦是人的心理感受。 对于这种心理感受,不仅在每个人那里就其程度而言是不同的,而且这种心理感受本 身也是不可量度的。将类似于数学的精确方法运用于丰富的人类社会,可将人类的感 33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情和思维加以量化,但问题是定量化能否穷尽人类社会的一切事物。这样做无疑是将 功利主义更多的归为一种简单的计算,而不是一个内容丰富的体系。正如《测量和公 共政策全国委员会》中所说“我们承认,在过去,测量有助于减少机会分配的不公平, 有助于把资源配置到经济的弱势群体,同时又有利于我们的决策。但是,过去几十年 出现的越来越过度依赖测量的倾向却剥夺了我们民族所需要的才智,而且有时还与我 们民族推崇的公平和机会均等的理想相冲突。”[57] 最后,正如密尔所指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原理,仅仅考虑到社会成 员的大多数,忽略了作为社会弱者的极少数人。运用功利原则改造社会,可能形成一 种同一化的社会,而缺乏选择的多样性。这样的社会系统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 边沁的功利主义确实存在上述诸多问题,但在后来的批判过程中,功利主义逐渐 修正、完善自身的理论,以至进入到现代,在英美法哲学领域,功利主义法学成为影 响社会至深的一个学派。当代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认为,现代西方主导法律理论即实证 主义和功利主义的理论均来源于边沁的哲学。 四、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与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建设的关系 (一)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与立法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理论博大精深,他对立法极为重视,并用了很多的精力潜 心对此进行深入研究。边沁是以功利原则来看待立法问题的,提出了立法的根本原则 和目的在于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对功利法学曾下了这样的定义,法律一般 的和最终的目的不过是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而已。就此而言,功利主义最实质的地方, 便是注重利益问题,以利益作为唯一的驱动力,突出法律内在的利益性,强调立法目 的、目标的利益价值取向。 实际上,马克思主义与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马克思主义正是在对功利主义等 理论的批判、吸收、改造上形成的,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和毛泽东都明确地肯定 过,在《 神圣家族》一书中,马恩说:“成熟的共产主义也是直接起源于法国唯物主 义的。这种唯物主义正是以爱尔维修所赋予的形式回到了它的祖国英国。边沁根据爱 34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尔维修的道德学建立了他那正确的利益的体系,而欧文则从边沁出发去论证英国的共 产主义。”[58]这直接表明:空想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思想源渊,而社会主义理论 同功利主义有着直接的承袭关系。恩格斯还说:“当代最大的两个功利主义哲学家边 沁和葛德文的著作,特别是后者的著作也几乎只是无产阶级的财富。即使激进资产阶 级中有边沁的信徒,那也只有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者才能超过边沁,迈步前进。”[59] 《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毛泽东更进一步指出“唯物主义者并不一般地反 对功利主义”,“我们是无产阶级的功利主义者”[60]等等。因此,我们对其理论不应简 单的一概否定或一概肯定。 首先,边沁以利益作为解决立法问题的入手,对市场经济下我国的立法实践有一 定的借鉴价值。因为毕竟人类行为的主要原动力是在利益原则引导下进行的。况且, 我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各种利益要求突出出来,利益冲突随着市场化的深入, 越来越表面化,要发展经济,就要求满足社会个人利益,允许自由贸易,保护社会、 个人中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的经济成果,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资本积累的保障,防 止各种侵权行为,特别是行政部门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垄断性经营、不正当干 预等等现象。法律从根本上说,是调整利益关系的工具,利益调节或再分配是法律的 一大职能。在本质上和总体上的一致性并不能掩盖局部的利益关系,透过中国的法律 实践,我们能发现某种规律性的倾向,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当两者处于冲突 或冲突不严重的时候,习惯、政策和法律强调或保护的是社会利益;在个人权利与国 家权力关系上,国家权力优于个人权利,既使是纯粹的个人权利,习惯、政策和法律 也强调国家权力的干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知,要解决各种纠葛,可吸收功利原则合理之处,从利益 角度来治理,并把这种解决办法反映到立法特别是宪法中去,即以立法形式来稳固之, 是势在必行。具体说,目前中国存在的一大难题是平衡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 益,而如何在立法中平衡三者,就目前而言,重点不应是保护社会、国家的利益,而 应是个人利益,主要是加强立法保护我国私有财产权。第一,对各类主体的合法财产 实行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强调公有制的主导 地位是十分必要的,但对公私财产应实行平等保护,这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必要条件, 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体现。促成私有财产合法化法律草案的出台有两大背景因 35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素,一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的需求。1997 年十五大将私营经济从补充地位 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使得私营经济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崛起。据有关资料介绍,目前, 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在内的非国有经济的工业产值已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 70%,并 吸纳了 2 亿左右劳动力就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因此迫 切需要将私有财产保护提到法律日程上来。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没有私有财产就没有 私营经济,中国市场机制的确立,离不开私营经济的成长和推动。二是只有实现公私 财产的平等保护,建立正常的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才有 利于公有制的发展。因此,我国宪法除了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之外,立法中还应该完善公司法、物权法、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破产法等在财产的取得与转让, 公司的成立、合并、破产,股票的购买,债券的发行,资产的收购等方面的规定,尽 可能的对公私财产实行平等保护。第二,对公民的合法财产实行全面保护。除了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并给予补偿”之外,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职责权限,完善 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的机制,还要有对私有财产权的法律限制,如征用、征收、罚款、 没收、税收等作出严格的法律规定。 法治的真谛在于保障人权,控制公权。一般认为,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构成 了三项基本人权。而财产权是主要的人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主要工具。在实行法治 的国家里,私有财产更具有特殊的重要性。私有财产权既是一项经济制度,又是一项 政治法律原则。有关财产和财产权的制度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而不应是 领导者的权宜之计。私有财产权的界定与保障愈明晰有效,财富的强行再分配的难度 就愈大。私有财产越得到保障,损人利己的难度就越大。我国做为一个法治国家,通 过完善各种法制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长期稳定,社会财富的 迅速增长,以及社会文明程度的普遍提高,具有至关重要的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 我们应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立法原则,将功利主义贯穿于我国的宪法、民法、 刑法、诉讼法等各项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之中,不断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为我 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正如一位诺贝尔奖经济学家所言:中 国现在所缺少的不是经济学家,而是熟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学家。 其次,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中,蕴含着人本主义的法律理念和立法精神,这对于 36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自文艺复兴以来,人 本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思潮流行于近代欧洲。人本主义是以人作为人生的中心,以人作 为一切努力的目的,以人作为宇宙的主人。人本主义最注重人的自主,提倡人的自由, 认为人生并没有固定的统一模式和最高的一致性标准,生活应该是什么样子,全凭各 个人自己随心所欲地去创造,人不仅可以创造自己的生活样式,也可以创造世界和宇 宙。中世纪基督教的人的罪性观被抛弃,人的自然欲望和冲动被视为合理的东西,人 的主体能动性得到强调。人通过自己的能动性,可以认识和掌握自然规律,驾驭自然, 为人类服务。人的生存意义和价值从人的本性中就可以找到。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作 为 19 世纪西方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学流派,其必然具有人本主义的法律传统。边沁认 为,正像自然界有其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断定,人类受制于“苦”与 “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给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这两个 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是“避苦求乐”。正是“避苦求乐”的本能支 配着人类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因此,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 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人是衡量一切 的尺度。边沁功利主义认为一切人类制度的设定——包括法律和权利制度的设定—— 又都必须以功利主义的效果论来判断其优劣。这种效果就是看一种权利的设定和法律 的制定能否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的这一人本主义法律理念贯穿于他 的法律学说、立法理论、民法思想和刑法思想等法学理论之中。由于特殊的社会、历 史、文化传统,我国根本没有产生西方意义上的人权和权利概念,所以我们应该借鉴 和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理念和制度,加快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 (二)法典化与制度创新 边沁作为英国法律的改革者,提倡制定成文法和编纂法典。他认为表达合理、清 晰明确、全面周到的法典可以用来推动社会前进,并确信立法科学的宗旨在于使人能 够“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富乐大厦”。[61]其实,边沁的立法改革并非其独创。在 许多方面同罗马法成熟时期查士丁尼的法典编纂相似,它是把法律发展的前一阶段已 经获得的成熟观点转变成形式化和逻辑化的结果。边沁的立法是要对过去的陈旧部分 进行删减,解除从中世纪继承下来的枷锁在个人行动中的羁绊,并且用一种更易接受 37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和更易领悟的形式表达法律。在这儿我们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边沁的立法改革运 动是否与英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判例法传统相矛盾,如果边沁拒绝传统,完全忽视法律 经验,那势必意味着立法改革的成功之日,也是判例法的消亡之时。实际上英国乃至 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证明并非如此,与当时其它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比较,英国的法 律制度和观念都是先进的。只是值此社会转变时期,旧有的习惯法和判例法日积月累, 显得杂乱无章,若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就得对其加以改革。保守主义者柏克并不 反对改革,只是赞成以尊重传统为基础的稳健的改革方式,而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法律 改革的标准是自然法,传统是社会发展的绊脚石。边沁的立法改革主张明显是偏向柏 克的改革方式,只是在量上更为激进,与自然法学派的主张则存有质的区别。因此,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又可以说边沁不是一个激进的反传统的立法者。他在法律改革方 面是一位调适者。他站在评论者的角度批判法律是以部分肯定为基础的,如他对未经 改革的宪法曾这样指出:“英国法律的宪法部分,就其主要原则而论,与所曾见于世 者相比大概首屈一指,或许离十全十美相去不远。”[62]其立法改革有批判有继承,后 来的英国法律发展亦表明,传统的判例法得以保留,同时法典编纂兴起,二者互为补 充,将英国法律演进为西方法律的一个典范。这与近现代以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逐 渐靠拢的趋势相契合。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及立法改革,对英美国家法律制度 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一种观念上的先导作用。 边沁的法律改革思想对我国的法典化及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众所周 知,判例法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体系,肇端于英国并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它是一 种以体现在判例中的法律原则成为法律渊源的法律制度。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判例法 的释义:“是根据以往法院和法庭对具体案件的判决所作的概括”[63]。判例法的根本 所处是依先前的判例看作一种规范,并期望从中得到根据惯例应该,且在某些情况下 必须遵循和适用的原则或规则。法院确定规则的判决将会并且必须为今后的司法所遵 循。这就是判例法的基本法律原则,即“遵循先例”原则。西方许多学者对判例法提 出不少理论,撷其精华,即判例法是指以判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先例对其 后的案件具有法的约束力,构成审判的基本准则,是审判经验的集成。 判例法在我国的历史源远流长,在中国几千年的法制沿革中,判例法也存有记载, 像秦代时期的判例,称为“廷行事”或“行事”。是当时流行的判例法法律概念。到 38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了汉代“决事比”问世,即对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讼案,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审理,上 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再奏皇帝批准,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可作为以后判案根据。 解放以后,50 年代初期,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处于起步时期,—些主要的法律如刑 法、民法、诉讼法均尚未制定,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的处理及诉讼程序问题的解决, 除了依靠党的政策外,主要是一来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分院的批复:二来依靠最高 人民法院对—类典型案件审理的批示或按语。所以判例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起过不可 估量的作用。从 1983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又陆续选编印发了相当一批案例,到 1985 年始,最高审判机关又创办公报选登若干份典型案例和每年发表的案例选、审判参考, 对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作了指导,并发挥了富有实效性的现实作用。 判例法的产生虽然不具有成文法那种文字表现形式,但却与成文法一样具有法律 效力和法律规范作用。显而易见,作为不成文法的判例法,它同样具有独特的特征, 即一是“稳定性”。也就是讲当第一件案例被审判机关作为创制立法的范例后,便就 成为以后判案的标准,二是“论理性”。也就是说,判例在适用过程中,不是随意, 而某一案件要成为判例的示范必须要经过摆事实、讲道理的反复论证过程,最终在既 符合法理又符合道理及其被法学逻辑予以证实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示范的特征;三是 “客观性”。判例法的创制是人们通过司法实践后才产生的法律规范,因此它具有明 显客观实在性的特征;四是“灵活性”。即判例法的确定,虽然要 “遵循先例”原则, 但是,由于判例法毕竟是产生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规范,故在具体的运作中,还可以 在不违反判例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更为确切、适时的灵活适用以达到 更好的社会功效。至于在判例法中所具有的约束性,无论在空间,还是在时间、范围 等方面基本雷同于成文法的这—点属性。 通过以下对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两种法律形式既有各自优秀 的一面,同样,也有各自不足的一面。譬如:成文法在制定过程中,由于它的特征所 决定,所以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况且,社会原本是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 势必会否定过去的东西,从而,导致成文法不适宜于社会发展的客观时代需要的现象, 伴随而来的是刻板定型的套用、习于成规的模态及其在法条规定中出现过分笼统、过 于抽象、过分高度概括,过于简化原则等弊端。甚至会在某些方面由其所有的缺陷而 造成成文法所需要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的动态化的矛盾难以协 39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调,进而使得成文法法条与具体的法律事实之间,存着许多规则的模糊“盲区”,甚 至是“空白区”,对法律实际功效的冲突甚大。倘若只是为了迎合社会的某种需要, 而通过其他法律规范救济的途径来予以补救的话,又会发生使法律丧失相对的稳定 性、持续性和严肃公正性的情况。然而,判例法也不是尽善尽美,完美无缺的,它同 样也有着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如:第一,判例的数量随着时间的推延会出现浩如烟海、 纷繁庞杂的情况,会导致后人在查找断案依据时产生很多的麻烦。故要求前人在编纂 案例中要做到“精”而“简”,以便实用于司法实践。第二,判例法由于基本原则是 “遵循先例”,故要求人们在不违背这一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实用提高判例法的效能。 因为社会总是在不断前进,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故要求司法机关不能 恪守 “皇历”,而要面对现实,随机应变。第三,判例法还有可能会造成司法高于立 法的弊害,有人讲“判例法就是法官法”。为此,在实行判例法时要强调立法机关的 绝对权威性,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避免弊端的发生。当然,判例法的不足在实 际中并非三点而言,在此只能例举重点,以作表述。那么,经过对成文法和判例法的 类比,我们发觉,两种法律形式有着相互弥补、取长补短作用的特性。从而,势必使 成文法和判例法在同一个法系里相得益彰。判例法可以克服成文法的过分原则、抽象、 呆板等弱点;而成文法也可以弥补判例法卷帙浩繁、法官擅断判案和过大的自由裁量 权的缺陷。如果说判决理由是一个案例的核心为判例法精髓的话,那么,在判例中去 寻求立法的根据便是成文法的真髓。现在,判例法系国家和大陆法成文法系国家对各 自不同历史传统和理论学说发展的认识上已趋向接近,使之与现代社会的迅猛变化已 发生了强烈的碰撞,同时,社会的进步也促使两大法系打破各自传统的束缚。两种法 系互相靠拢的同时,都充分认识到对方的可取之处,以便恰当地确定相互的交汇点。 例如:像实行判例法的英美等国,也给予了成文法应有的地位,比较典型的美国其法 制现状就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辅相成,融汇一体。其立法、司法实践活动证明,他们 已向成文法过渡。其主要表现在立法上已制定了很多单行法规,在司法上联邦最高法 院在联邦宪法第 8 条授权下制定的《判决指南》,实际上起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作用, 其他实行判例法国家的类似事例也很普遍。到了现代,正如前面所说,更是有判例形 式和性质的事实存在。 我国由于在法制建设方面还不成熟,因而对于成文法的制定也不尽完善,加之, 40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成文法所固有的特征和不足,使其在实际的应用中,感到力不从心,很难与时代的客 观发展合拍。尤其,随着社会的演进和法制的完善,特别是我国当今正处于社会转型 的历史时期,对我国来讲,法律的作用将更是不可低估。社会利益,价值观念,行为 规范都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况且,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制经济,法律将成为调 节社会各种关系的主体杠杆。因此,在这种新旧两种社会经济体制不断的更替中,势 必会造成现行社会结构与客观需要的框架发生错位,使不同的利益要求、价值取向和 行为方式之间会不断发生冲撞,进而导致法律的观念,法律的实践与理论都将同步更 新。这一新的社会急剧变革的大动态使某些原有的法律条文、内容开始或者已经成为 过时的、落后的,并且无法起着调整作用的社会规则。新颁布的一些法律又必然会与 那些过时了的法律发生矛盾。这种法律体系、结构内在的不协调将会大大降低法律把 握标准上,譬如刑法经过修订后对原来有的一些罪名的规定作了修改,同时又增加了 诸多新的罪名,就使我们在执法的把握标准上出现了认识和理解的变化,如不及时变 更观念就会使执法人员感到困难重重,往往会影响法律的适用实效。还有在对期货等 一些新型的犯罪问题上,由于缺乏金科玉律,所以在处罚中难免会产生畸重畸轻的情 况等等,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也得不到体现。另外,反映在民事、经济等法律领 域中的立法滞后矛盾也是较为突出的。比如:在目前处理证券纠纷中,由于《期货法》 尚未出台,而眼下在期货交易中存在客户与期货商之间民事经济纠纷不断产生,又由 于《物权法》的缺少,使当事人之间在物权的权利利益上的法律认识也产生了很多的 民事经济性利益的纠纷等等。在客观上,成文法不能包罗万象,并成为了法制建设中 的一大障碍。为此,在基于这些成文法一时不可能马上诞生的情况下,为了能及时弥 补成文法的缺憾和改观这种法律不尽完备的现状,恐怕只有选择应用判例法制度。而 从立法的技术特征来看,立法可区分为成文形式的立法和不成文形式的立法两种。因 此,判例法的实行本身也就是一种不成文形式的立法。在我国,随着社会的进步,人 们不仅要求成文法的法律条理清晰,简洁明了,适合形势,以提高立法预测等技术。 同样,也要求判例法能当好配角并给我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带来生机,以更好地平 衡各种社会关系的协调作用。 中国法渊远流长,有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但从近代以来,中国大体上走上了大 陆法系法典化的历程。百年之后的今天,人们又在实现法制现代化和建设现代法治国 41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家的目标召唤下,对在何种程度上引进英美法系判例法机制和完善中国现行法治模式 的问题重新进行思考。在这两种法律形式相融互补成为世界法律发展潮流的今天,中 国选择的应是一种以法典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体并辅之以判例法等其他补充机制 的法典化发展模式。如何继受西方法的合理因素,并使之适应和融合于中国社会,这 是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三)利益关系的协调 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个人的目的是谋求个人幸福的最大化,社会的目的则是谋 求社会幸福总量的最大化,那么个人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是否会彼此构成矛盾,个人 在追求自己幸福最大化的同时怎样也能促进社会幸福的最大化呢,边沁认为,所谓社 会公利只不过是社会中每一个个人的私利的总和,因此,必须维护个人追求自我幸福 最大化的行动自由,以实现社会幸福总量的最大化的最终结果,但是二者之间的这种 协调并不是如亚当.斯密所说的是看不见的手在起作用的自然过程,而是依赖于国家、 法律的调节。只要国家、法律依据功利原则调解个人和社会的行为,二者就会得到协 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共同实现最大化的目标。 功利主义是人类社会历史的产物,并不仅仅是资产阶级的私有物,无产阶级、人 民大众也有他们自己的功利主义。恩格斯曾经评价:“当代两个最大的功利主义哲学 家边沁和葛德文的著作,特别是后者的著作,也几乎只是无产阶级的财富。”[64]正如 毛泽东所说:“唯物主义者,并不一般地反对功利主义,……世界上没有什么超功利 主义,不是这一阶级的功利主义,就是那一阶级的功利主义。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 功利主义者。”[65]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功利主义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基础之上的, 这种“革命功利主义”或“无产阶级的功利主义”,就是社会主义的功利主义。 社会主义的功利主义不同于一般的功利主义,更有别于资产阶级的功利主义。这 是由中国的特殊国情所决定的。我国是处于 21 世纪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 共同富裕”。中国的政治、经济、法制、文化建设要体现这一社会主义本质。邓小平 提出的以“三个有利于”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 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作为衡量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 42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标准,这是对社会主义功利原则的科学阐述;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中的“代表 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可以说是对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学说的进一步阐述。很 显然,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原则就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批判继承与发展。社会主义功 利主义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广大人民群众的 共同利益为最高价值目标和标准,重视集体利益,并鼓励个人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 发挥,同时也保护个人的正当利益。我们肯定功利主义学说的某种合理性,并不是要 把它完全照搬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现代中国社会,而是要对它加以改造,吸收其合 理的东西,以建立起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相适应的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的道德原则。 那么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思想对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建设有哪些借鉴呢,我国应 依据社会主义的功利主义原则来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从而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 利益的最大化。关键是我们应处理好社会主义的公平与效率两者之间的关系。 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人们对公平的理解 不尽相同。但从古代的哲学观念发展成为现代的法学理论,公平都保持了“平等”的 基本内涵。效率是人类经济活动的重要范畴。一般理解效率为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 益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资源的最佳配置,即投入与产出的最佳函数关系。不论是马克 思主义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都对效率问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探讨。从他们对 效率研究的内容看,大都偏重于经济效率或立足于经济效率。关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也是一个长期存在严重分歧、争论不休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公平与效率犹如“鱼 和熊掌”,是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有的学者认为二者是“一荣俱荣,一枯俱枯”的 关系。实际上,产生上述争论的根源仍在于把效率与公平仅做了单维度的探讨,而没 有从多维度总体性角度去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是多维度空间 上的交互作用关系。我们应用历史、辨证的眼光来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经济效率与 社会公平是相互依存和互相促进,但也有对立的一面。主要表现为:第一,经济效率 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和前提。社会公平问题是在经济效率提高到剩余产品出现以后才产 生的;在经济效率极其低下,没有剩余产品,人们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原始社会中, 不存在社会公平与否的问题。不仅社会公平问题的产生以一定的经济效率为前提,而 且经济效率可以使社会公平建立在更加雄厚的物质基础上,社会公平的最终实现也要 以经济效率的极大提高为基础。社会公平的最终实现就是达到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富 43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裕,这如果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达、经济效率的极大提高是不可想象的。第二,社会 公平也会促进经济效率。一般来说,社会公平有利于减少人们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形 成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能够有效地调动各方面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促进经济效率 的提高。第三,要进一步分析社会公平对经济效率到底起促进或是阻碍作用,关键在 于对社会公平程度的把握。具体地说,如果出现极度的不公平,就会影响经济效率的 实现。这是因为,当社会存在着极度的不公平,造成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的不平等现 象,就必然削弱劳动者的积极性,降低经济效率,甚至可能最后导致整个社会处于一 种“无效率”状态。如果绝对的公平,也同样会影响经济效率。过去,我们曾经片面 追求社会公平,在分配中实行绝对平均主义,以致形成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 个样的局面,结果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使得整个社会经济出现了低效率的现 象。因此一般来讲,只有适度的社会公平,才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要处理好公平 与效率的关系,我们必须要确定并保障“适度的社会公平”。所以,我们应该立足于 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国的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以社会主 义的功利原则为标准,运用法律工具确定和保障(适度的)社会公平,实现个人利益 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应该抛弃传统的“公平”观,即平均思想, 也不应以“效率的价值取向”为导向,而应该培植更为合理的公平观念为其价值取向。 党的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并不是 最终目的,其实质为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从而实现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社会主 义的本质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公平的深层含义以超出了作为分配原则的平 均,也不仅是指机会平等,而依据着一种对每个个体发展权利的至高尊重的原则。这 一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自始至终都应以公平为价值取向。 公平观念是法制的传统要求,更是法的现代要求。“作为古以有之的哲学观念, 作为现代法律中的观念,正义与公平主要起源并演绎于西方文化”。平等观念很早就 成为西方法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民主、人权、平等”构成了西方法治精神的 重要内容。而我们因受漫长的封建制度“人治文化”的影响,法制淡薄,缺乏对法律 的一些价值理念的正确认识,以至于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公检法”被砸烂和取消, 民主与法制受到严重的践踏。因此,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和现状看,为保障法制建 44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设的健康持续发展,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强调法制建设中公平的法理价值 取向,注重公平价值观念的培植。以公平为价值取向的法律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功 利主义原则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对于当代中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与观念创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运用分析实证的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创造了研究 法学的新方法、新视角和新观念。这自从休谟提出实然与应然的两分法,并认为事实 与价值之间不具有逻辑上的推导关系之后,西方大多数的思想家均加以认同。边沁将 其运之于法律领域,提出法律的应然、实然二分法,显得极为重要,这突破了传统的 法律理解模式。须注意的是,边沁将法律首次划分为实然法和应然法,使二者保持适 度距离,却又不是遥不可及,这为改进现实的法律提供了很好的逻辑入口。 边沁认为,由于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则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模糊性。因此, 边沁更为关注法的实然状态,并提出了自己对法律的看法。边沁认为,法律即主权者 的命令。这是后来的实证主义法学所接受的法律概念,他们从法律的内在逻辑结构分 析入手,试图达到完善法律,服务社会的目的。边沁提出,好的法律形式应具备完整 性、普遍性、正确性和逻辑性四个条件,主张制定成文法典。边沁对于法律外在形式 的要求和分析,拓宽了法学研究的范围,从而被认为是分析法学的开山鼻祖。如果说, 边沁试图用一种客观的方法(即功利原理)将实然法与应然法联系起来的话,那么, 其后继者奥斯丁则走得更远,他反对将判断法律善或恶的功利原则纳入法理学的既定 范围,强调法理学的科学只涉及实在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律。进入到 20 世纪,由凯 尔森创立的纯粹法学,则采取绝对客观主义的实证分析研究方法,仅仅研究法律是什 么,摒弃一切有关法律应该是什么的、带有主观的、不确定的色彩的因素,着力分析 法律规范的内部结构。其缺陷是明显的,但对于规范实际社会生活的实在法来说,对 实在法的完善来说,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 形式上我国法学对法律也是持一种命令说,可归入实证法学的范畴。但长期以来, 法学研究却摇摆于注释或空洞虚理两端,更少有学者沉潜于西方法学流派的内在分 析,而是高举后现代主义和社群主义,争执一些从西方泊来的法学话语。可以说,这 些对于当代中国法治秩序的建构是毫无意义的。如果要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内在结 45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构,我们不能闭门造车,西方自边沁以来形成的实证主义法学,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完 善是有很多经验可鉴的。首要的是,我们在现行法制的基础上,可运用分析法学所主 张的摒弃法律科学中一切带有主观色彩因素的客观的、实证分析的方法,致力于将中 国现行的尚不完善的法律体系系统化、逻辑化、清晰化,消除其内在矛盾,弥补其固 有漏洞,纠正其原有偏差。我国应该重视实证主义的法律制度建设,以实证方法、原 则为基础,研究法律上那些确定可靠的、已被法律经验证明的、有用的法律形式、法 律要素和基本法律思想。从静态方面研究分析法律制度的结构,制定与我国法律实践 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完善法律体系。从动态方面考察法律的实现过程,即 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重视研究立法、执法、守法、护法诸过程。因 此,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必须运用实证主义的方法,立足于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着 重研究分析法律的形式、结构和要素,建立和健全法制,实现依法治国。 其次,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是以人为出发点,以尊重人、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为 根本目的,以实现和保护个人的利益为依归。权利是法律的产物,“权利就是法律的 孩子”[66],法律的基础、目标、目的是为了保障、促进、实现人的自由、尊严和权利。 保障人权、实现人权是现代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法律制度化构架中的权利是人所应 当享有的权利,是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被当作人来对待的 属于人的权利。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同时,权利是制度化的权 利,是法治下的权利,是受到法律约束、认可和保障的权利。实现法治是维护和发展 人的权利最为有效的方式。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是人权观念得到普遍接受 的时代,是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使之受到法治保障的时代。在这个时代,尊重权利, 让更多的人获享更多的权利,让更多的人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和救济,已成为人类 的共同理想和价值追求。俄国法学家拉扎列夫认为,“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对 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现实保证。人权是法治国家的精髓,也是社会整体发展的重要因素 之一。”[67]我国的法治建设应该适应保障权利的时代要求,不断发展和完善法治建设。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还一再强调精确性的分析方法,这对于我们也很有必要。边 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强调:只有通过像数学那般严格、而且无法比拟的更 为复杂和广泛的探究,才会发现构成政治和道德科学基础的真理。于是边沁投入大部 分精力,对作为有效原因或手段的快乐和痛苦本身,及其分类、影响因素、计算方法 46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等作了详尽的分析。如在具体贯彻功利主义立法原则上,边沁对苦与乐的计算煞费苦 心。他细分了十四种快乐和十二种痛苦,分析了影响人们苦乐感觉的三十二种因素, 以及计算人们苦与乐数值的步骤和方法。这种立法者对人们苦与乐的计算方法,被后 人称之为苦乐的微积分,成为边沁功利主义立法学原则的代名词。边沁在其重要论著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所大量运用的详尽的列举和分析的论证方法, 是足可称 道的。 长期以来,中国人的观念被描述为“缺乏精确性,并且不懂得精确性究竟是什么。” [68] 用黄仁宇先生的话来说就是中国人疏于数目字管理。观念上如果未得到改进和更 新,法律制度再前卫,在社会中都是难于实施的。于是我们渐渐开始领悟到“边沁主 张,教育与立法即是通往幸福之路”[69]的重要性。制度的构建相对而言是可以短期见 效的,与之相较,观念的改变则要困难得多。因此,边沁才提出教育在一个社会中对 民众观念改变的重要性。边沁的功利主义注重精确性,以及他主张的法治社会中善良 公民“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的态度,对于近代西方社会,在观念上都起到了重 要的引导作用。当代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同辨识边沁著作与随后法律变革之间的 具体因果联系相比,更重要的是认识到边沁的思想渗透弥漫在社会的普遍气氛中”,[70] “ 罗巴克在 1849 年是这样评价边沁的, 在对待所有政治和道德论题的方式方面,边沁 的著作引起了一场静悄悄的革命。思想习惯焕然一新,整个政论界大都不知激励来自 何处,却充满了新精神。”[71]因此,若要使法律能够在社会中获得普遍地遵循和实施, 我们就要首先培养公民良好的守法意识和尊重国家法律的观念。否则,法律即使再完 美,适用于不具有法律意识的公民身上,最终只能归于失败一途。 47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结 语 众所周知,源远流长的西方法学,为人类带来了丰富的知识遗产。现代法学的基 本原则、制度、内容及用语,可以说无一例外都是西方法学发展各个阶段的产物。因 此,对西方法学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法学史是人 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不断进化、日益科学的过程, 在法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融入了无数法学家的灵气和睿智,历史上的各个法学流派 和法学家提出的各种学说,都包含有科学的、真理的内容,都是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 对其进行整理、总结,作出适当的评价,并将其合理的成分继承吸收并发扬光大,是 我们的历史责任。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是西方法学史上重要的法学流派。在边沁之前,法律的原 则和标准以正义、自由和理性为主导,这种传统从柏拉图到黑格尔都没有实质性的变 化(这个传统我们有时称之为自然法的理论)。边沁功利主义的提出,并将这个原则溶 入法律科学之中,应该说在法律的思想中有着革命性的意义,意味着法律指导思想从 追求价值和理想,转移到产业革命后追求实际的效果,也意味着法律思想从传统的正 义观走到现代实证观。从此以后,法学作为一门严格的科学开始产生,边沁及其他的功 利主义就是这个开端的起点。在他之后,这种功利主义直接地影响到了奥斯丁的分析 法学,间接地影响到了耶林的利益法学,也在庞德“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社会法学原 则中表现出来,直至在经济分析法学“成本——效益”的代数公式中,我们同样可以看 到边沁的影子。法律中的功利主义原则实际上成为法律的主导原则之一,不亚于公平 正义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一个伟大的民族必定是具有开放心态的民族,必定是善于吸纳其他民族先进思想 并不断推动自身强大的民族。经过一百多年痛苦曲折的探索,中国法学终于冲破种种 束缚,对西方法学进行全面的引介和研究,这不仅是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需要, 也是中国法治实践的呼唤。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仅是法律实践、法律 技术的借鉴和移植,更要重视法律文化的建设。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所体现的人本主 48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义精神,平等自由、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和崇尚法律的法治意识,正是当前我国法治 建设所面临的主要任务,特别是对我国的法律文化建设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对现在的法 学研究,都产生着深远的影响。了解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产生的历史背景、基本法律 理论和主要法学思想,对于当今法学研究的发展和现实法律制度的建设都具有重要意 义。本论文对边沁深刻而渊博的法哲学思想和理论仅做了一些粗浅的探讨,尚有许多 问题还有待于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我期待以后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它作更加全 面、深入的探讨。 49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注释: [1][英]吉米(边沁著,李贵方等译:《立法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版,第 110 页。 [2][7][10][英]吉米(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 2000 年版,第 58 页。 [3]周辅成主编:《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译传》,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55 页。 [4][英]洛克著:《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 1959 年版,第 343 页。 [5][英]罗素著:《西方的智慧》,世界知识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351 页。 [6][英]吉米(边沁著,沈叔平译:《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第 29 页。 [8][12][13][英]吉米(边沁著,李贵方等译:《立法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页、第 2 页、第 43 页。 2004 年版,第 2 [9]周辅成编:《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思想家人道主义人性论言 论选辑》,商务印书馆 1966 年版,第 581 页。 [11][美]威廉(,(弗兰克纳著:《善的求索》,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73 页。 [14][英]密尔著:《功利主义》,商务印书馆 1957 年版,第 7 页。 [15]周辅成主编:《西方论理学名著选辑》,商务印书馆 1987 年版,第 230 页。 [16][英]吉米(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 2000 年版, 第 57 页。 [17]梁启超著:《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载于《新民丛报》第 15 号(1902)。 [18][英]吉米(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 2000 年版, 第 58 页、第 59 页。 [19]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 [20]《边沁文集》第 3 卷,第 221 页。 [21][22][英]彼得(斯特克[英]大卫(韦戈尔著,《 政治思想导读》,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45 页、第 146 页。 《 [23][25][英]吉米(边沁著,沈叔平等译: 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第 150 50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页、第 132 页。 《 [24][英]吉米(边沁著,沈叔平等译: 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第 150 页、 第 151 页。 《 [26][27][英]吉米(边沁著,沈叔平等译: 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第 133 页。 《 [28][英]吉米(边沁著,沈叔平等译: 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第 133 页、 第 134 页。 [29][30][31][英]吉米(边沁著,沈叔平等译:《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第 140 页、第 149 页、第 151 页。 《 [32][英]吉米(边沁著,沈叔平等译: 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第 151 页、 152 页。 [33][34][35][37][38][英]吉米(边沁著,沈叔平等译:《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 1995 页、第 155 页、第 156 页、第 158 页、第 154 页。 年版,第 154 《 [36][英]吉米(边沁著,沈叔平等译: 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第 157 页、 158 页。 [39]转引自《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 言论选辑》,第 583 页。 [40]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319 页。 [41]《边沁文集》第 3 卷,第 221 页。 [42]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495 页。 [43][英]吉米(边沁著,李贵方等译:《立法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版,第 1 页。 [44]《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言论选 辑》,商务印书馆 1996 年版,第 582 页、第 582 页。 [45]张乃根著:《当代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69 页。 [46][47]吴新耀著:《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评析》,辽宁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58 页、 第 59 页。 51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 [48][49][50][51][英]吉米(边沁著,沈叔平等译: 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 第 99—100 页。 [52][54][英]吉米(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 2000 年 版,第 12 页、第 369 页。 [53][英]罗素著:《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 1996 年版,第 328 页。 [55]萨拜因著:《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 1996 年版,第 755 页。 [56][英]密尔著:《功利主义》,商务印书馆 1957 年版。 [57][美]博伊尔著,黄治康,李蜜译:《为什么数字使我们失去理性》,西南财经大学 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 页。 [58][5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 卷,人民出版社 1960 年版,第 167 页、第 528 页。 [60]《毛泽东选集》,第 3 卷,第 821 页。 [61][62][英]吉米(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 2000 年 版,第 5 页、第 41 页、第 369 页。 [63]戴维(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75 页。 [64]《毛泽东选集》,第 3 卷,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864 页。 [6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 卷,人民出版社 1960 年版,第 528 页、第 529 页。 [66][美]沃尔德伦著:《权利理论》,第 4 页。 [67]卓泽渊著:《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4 页。 [68][美]亚瑟(亨(史密斯:《中国人气质》,敦煌文艺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35 页。 《 [69][英]以赛亚(伯林: 穆勒及其人生目的》,载于《学术思想评论》第四辑( 1998), 第 102 页。 [70][71][英]吉米(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 2000 年 版,第 42 页。 52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主要参考书目: 一、著作类 1、[英]吉米(边沁著,沈叔平等译:《政府片论》,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 2、[英]吉米(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 2000 年版。 3、[英]吉米(边沁著,李贵方等译:《立法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版。 4、[英]彼得(斯特克[英]大卫(韦戈尔著,《政治思想导读》,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 5、[美]博伊尔著,黄治康,李蜜译:《为什么数字使我们失去理性》,西南财经大学出 版社 2004 年版。 、李龙主编:《西方法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版。 6 7、郭成伟主编:《中外法学名著指要》,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 8、李桂林,徐爱国著:《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9、理查德(A(波斯那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10、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 11、张乃根著:《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 12、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13、何勤华著:《西方法学流派撮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 ( 14、吕世伦主编: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上、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 年版。 15、张中秋著:《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16、日]大木雅夫著,华夏,战宪斌译: 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 《 年版。 17、[葡]叶士朋著,吕平义,苏健译:《欧洲法学史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18、[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 53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版社 1998 年版。 19、龚群著:《当代西方道义论与功利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20、卓泽渊著:《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21、[德]H(科殷著,林荣远译:《法哲学》,华夏出版社 2002 年版。 《 22、[爱尔兰]J(M(凯利著,王笑红译: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23、李道军著:《法的应然与实然》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 24、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25、公丕强著:《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26、戴 维(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27、[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28、美]H(W(埃尔曼著,贺卫方,高鸿钧译: 比较法律文化》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 [ 《 年版。 二、论文类 1、 林奇富著:《契约论批判与批判的尺度——杰里米?边沁功利主义政治哲学探析》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 年第 1 期。 2、 余涌著:《边沁论权利》西方伦理史研究,2000 年第 2 期。 3、 龚群著:《对以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的分析批判》伦理学研究,2000 年 第 4 期。 4、 黄斌、张中秋著:《简论边沁的功利思想及法系改革》法学研究,2002 年第 3 期。 、 张彩凤著:《英国古典法治理论的告别与超越:走向另一种法治基础主义——19 5 世纪英国法治理论的现代转型》公安大学学报,2001 年第 5 期。 6、 肖凤良,伍世文著:《 边沁与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之比较》广东农工商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2000 年第 4 期。 7、 唐代兴著:《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浅析》北京社会科学,2002 年第 3 期。 8、 张云著:《边沁功利主义立法观新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0 年第 4 期。 54 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9、 郑鹏程著:《法律的经济逻辑》云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 年第 3 期。 10、张建《开创判例法法典化、成文法判例化的双轨制法律体系》中国律师 2001 年 第 10 期。 55 边沁功利主义法哲学辨析 后 记 我于 2002 年 9 月进入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学习法学理论。在这三年期间,我一 直认真研读专业书籍,重视法学史及法学史上重要理论学说的研究。边沁功利主义法 哲学是我长期关注的法学思想之一。现在,奉献给您的这篇论文,是我在学习法学理 论过程中的一点儿思考和所得。我希望老师和同学们给予批评、指正~ 这三年的学习和生活使我获益匪浅,令我终身难忘。为此,我感谢三年来所有教 育、帮助、鼓励、支持、关心和爱护我的老师、朋友、同学和家人。尤其感谢我的导 师郑鹏程先生三年来,对我的谆谆教导、关心、培养和爱护~感谢教授我专业课程的 所有老师,感谢雷振扬教授、邓红蕾教授、曾宪义教授、戴小明教授、易凤兰教授、 吴占英副教授、王瑞龙副教授、罗卫平老师、潘宏翔老师。 感谢母校培养了我,这里是我梦想和事业起飞的地方~ 胡龙江 二零零五年五月于中南民大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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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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