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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修改版!229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修改版!229 东营明源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明源化工有限公司安保科 档案编号:DYMYAB001 二?一一年三月 1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严禁穿带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修改版!229
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修改版!229 东营明源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明源化工有限公司安保科 档案编号:DYMYAB001 二?一一年三月 1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严禁穿带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8、严禁在油气区内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严禁损坏厂内各类的防爆设施。 东营明源化工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第一篇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为增强公司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 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必须清正廉洁,勇于同各类腐败现象作斗争;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企业各项 规章制度,爱护公物、设备、财产,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发扬“忠诚、 守信、奉献、创新”的企业精神,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物质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以精神鼓励为主,坚持精神 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篇 禁令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开除出厂处分: 1、 在公司任班长以上职务,从事第三产业的、从事本公司营业性的业务的(包括生产用原料、原材料、设 备、办公用品等)、参与本公司福利业务经营的; 2、 偷盗公司财物或偷盗员工财物的; 3、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第三篇 奖励 第一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提高产品收率,明显改善服务质量、节约资财和能源 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科研、生产、销售、安全、市场开发、工艺设计、设备管理、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改善生产经营 环境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或重大成果的; 3、引进人才,引进项目、技术,引进资金,提供信息。改善公司内、外部环境,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取得 显著经济效益有贡献的; 4、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6、维护财经纪律、拾金不昧、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救人、事迹突出的; 8、其他工作成绩显著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条 对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管理有特殊成效或避免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500—— 1000元的奖励: 1、全年合同履行率达100%的洽谈人、审查人和批准人; 2、对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发生有显著贡献的审查人、随办人和批准人; 3、发生纠纷我方无任何过错而胜诉的审查人及承办人。 第三条 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达以下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给予奖励: 2 1、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内的,给予5‰的奖励; 2、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超过50万以上的部分按8‰的奖励; 第四条 奖励程序:本人申请或所在部门(单位)提出 相关部门认定 分管副总审核 总 经理批准 奖励。 第五条 表现系数加分、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由总经理最终审批。 第四篇 惩罚(处分) 第一章 劳动管理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一次性罚款: 1、对公司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员工应积极参加,无故不参加者给予一次性罚款50元,不遵守集体活动 纪律的罚款100元。 2、公司例会,一次无故不到者罚款50元,开会时不遵守会场纪律的罚款50元,迟到半小时以内的罚款 20元,半小时以上者罚款50元。 3、员工上岗必须随身携带《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禁令》并佩戴上岗证。违者,发现一次罚款 50元(检修期间参加检修的人员除外)。 4、员工在工作时间有事离岗出公司,一律凭有效证件出入,违者每次罚款50元,离岗时间超过三十分钟 以上按脱岗处理。 5、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准迟到、早退。每迟到或早退三十分钟内一次性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三十 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罚款100元。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内 月累计两次,按旷工一天处理,依次类推。电话请假者罚款100元(重大疾病或交通事故除外,但需有 医院或交通部门证明)。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各单位必须严格考勤制度,考勤员本着“谁上班、谁出勤”的原则公开考勤,所有请假者应由相关领导 批准的请假条,做到准确无误,否则,给予考勤员及单位负责人警告处分。 2、工作时间严禁吃零食。(大夜班2:00——4:00可以就餐。) 3、员工无故旷工,本单位必须在三天内报企管部,否则处理单位负责人及考勤人员。 4、员工不参加指定性培训,如考试不合格者或补考不合格者,由主考部门作待岗或下岗处理,考场作弊者 视为不合格并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5、旷工一天者。 6、违反公司值班规定的。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缩短工作时间和改动班次的责任者。 2、考勤弄虚作假的责任者,当事者缺勤时间按旷工处理。 3、连续旷工二天(包括二天)以内者。 4、骗取病假者,假期另作旷工处理。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并经劝告不听者或故意拖延执行指令者。 6、工作时间无理取闹、吵架、打闹,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者。 7、在一个月内有三次过失记录者。 8、利用微机玩游戏者或与做工作无关的事情。 9、其他性质一般的违反奖惩管理规定者。 第四条 有下列之一违纪行为者,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1、不服从管理,侮辱、谩骂、殴打员工及管理人员者。 2、干扰医疗部门正常工作秩序,强行索取病假者。 3、连续旷工三天者。 4、拒不执行生产调度指令,并造成一定影响者。 5、阻挠他人生产(工作)达一小时及以上者。 6、工作时间内吵架、打架造成较坏影响者。 3 7、其他较严重违反奖惩管理规定者。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 1、连续旷工四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 2、据不执行生产调度指令,影响生产,造成严重后果者。 3、触犯法律法规,受拘留,免于刑事处分者。 4、工作时间内吵架、打架、造成严重影响者。 5、影响集体生产一小时以上者。 6、故意歪曲、捏造事实、栽赃诬陷他人的。 7、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 8、国家、集体或他人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能救而不救或临阵逃脱者。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任人开除处分。 1、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致使生产、经营、业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造 成严重损失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2、故意制造、散步谣言、煽动内乱,造成员工思想混乱、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的。 3、违反奖惩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年度内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三次以上),屡教不改者。 4、严重违章乱纪者。 5、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或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者。 第七条 临时工(不执行岗位工资的)、季节工在不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出勤,不上班,按旷工处 理。每旷工一天扣除其本人工资100元。 第八条 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经教育无效,未按规定期限报到者,逾期按旷工处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第九条 无故克扣、拖延员工工资者或滥发钱物,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可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私自招收使用外来劳动力,一经发现立即清理,并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岗、提前上岗,一经发现立即退回原岗位,并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禁止对员工打骂、虐待或 侮辱,违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员工公费参加培训学习,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中途退学、休学或考试不合格的,除由个人承担全部 培训费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公司内员工严禁酒后上岗,特殊情况,在工作期间喝酒要经分管副总以上领导批准,但不能酒后造 成不良影响,对于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于因酒后上岗而班组长、部门负责人没有检 查到的,给予班组长、部门负责人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员工在发现他人违反本管理规定时,不加以制止或视而不见未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者,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 第十六条 公司内各公司员工应遵守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否则给予责任人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给管理部门或企管部所报材料中与事实不符或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警告或 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企管部对公司员工因违章、违纪进行处理时,违纪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的,调往企管部学习, 学习期间无任何待遇。违纪人员接受处理后,必须经企管部考试及格后,方可回原单位工作,否则 按考试不及格处理。七日内不接受处理的,自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条款规定给予处罚 ,1,进入厂区内携带手机者,一次罚款500元,连带班长罚款200元/次,连带值班(当班)主任 罚款200元/次,连带分管领导罚款100元/次。 ,2,在厂区内吸烟,一次罚款1000元,携带烟火警告1次,连带班长罚款50元/次。 ,3,三修车间员工当班期间,不能干与工作无关的私活(若需焊接与工作无关东西,须经总经理审 批),否则一次罚款500元,连带主任罚款200元/次,连带分管领导罚款100元/次。 第二章 形象管理 4 第一条 有下列影响公司形象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100元以下罚款: 1、参加集体活动未按规定着装,不遵守会场秩序的。 2、不按统一规定,随意使用非标准名片。 3、违反文明用语的。 4、打饭不排队者。 5、违反公司内环境和生产区安全标语标志的。 6、上下班时间不按规定着装者。 7、其他性质一般的影响公司形象者。 第二条 工作人员对外交往中,要清正廉洁、文明礼貌、谦逊大方、维护公司形象。严禁刁难、打骂客户,禁 止吃、拿、卡、要客户物品,如有发现视其情节,可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条 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因其他原因在公司外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等公共场所要保持清洁,否则,给予责任区负责人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公司员工要讲究公共卫生,不得随便扔垃圾,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得将垃圾移入其他单位卫生区,违 者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一条 严格化验分析、取样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 1、在化验人员取样时,不按规定定期取样者,每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 2、化验人员做样时粗心大意,被质检人员抽查到数据不准确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3、化验及取样人员未按规定留样者,每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化验结果原始纪录被涂改、撕页、转抄等,给予警告处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将化验结果泄露给他人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化验人员工作中如出现漏检或取样不规范的,不能真实反映物资质量情况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造 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6、化验人员弄虚作假,假造数据、化验结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质量事故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条 物资采购人员要严格采购程序,确保所采购物资符合规定要求,满足生产、工作需要。有下列行为的 给予处罚: 1、超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采购或计划外采购的,一律令其退货,损失自负。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机动车在外损坏时,可 实行口头请示,批准采购更换后补办手续。 2、采购物资月退货比率超30% ,给予警告处分。因退货延误生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采购物资中不遵循比价采购原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采购物资价格高于市场同类物资调查价格的,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采购物资中牟取私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6、采购物资中缺少技术资料、合格证书等有关质量证明,以不合格采购物资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 7、对长期供货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跟踪调查,每少一项罚款100元,造成质量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采购人员采购货物因质量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影响生产的,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9、公司采购人员采购物资时应遵循供应采购规定,否则视情节给予责任人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条 质监人员应对所购物资进行严格检验和验证,确保未经检验或经验证不合格的产品不投入使用或加 工;对公司最终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公司;对生产产品进行检验,确保未经检验或经 检验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流入下道工序。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到化验室抽样,每发现少抽样一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因未能严把入公司物资关,出现不合格物资入库,给予警告处分,影响生产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3、因工作失误或不按公司内控指标执行,造成质量事故,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出公司产品不合 格,影响公司信誉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4、与供货商串通谋取私利,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严格进出公司原料、中间品、出公司产品的储运程序,确保其质量特性,避免各类物资储运中的质量 5 事故。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罚: 1、缺少储运油品纪录、台帐或纪录不全,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2、因操作失误将不合格品掺入合格品中或油品互串,造成质量事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产品交付中,误将其他产品交付用户,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产品取样时,因不规范取样,使样品不能真实反映贮存产品质量,给予警告处分。 5、因隐瞒事故,造成不合格产品出公司,影响公司声誉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6、员工因工作失职、操作失误造成物资流失或材料损耗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条 仓库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物资管理制度,严把入库验收关,确保库存物资质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给予处罚: 1、库存物资没有按分类、按规格或按顺序整齐存放,每发现一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2、库存物资出现账、卡、物不符,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3、仪器、仪表、机电产品保管中出现锈蚀、受损、变形等质量问题,给予记过处分。 4、严格按照出库程序办理物资的出库,对于出现错发货物的,每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因错发货物造成 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清点所购物资的数量、外观、规格型号是否与计划一致,否则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6、检验所购物资是否符合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对于不合格的物资禁止入库,否则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 分。 7、因管理不善使物资出现霉烂、变质、破碎、亏空,要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销售营销、业务人员应积极做好销售服务和质量信息反馈,对外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维护公司信誉, 如有违反,将按《市场营销管理处罚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 基建工程人员要严格工程管理,在施工及验收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率100%。有下列行为者,给予处罚: 1、工程竣工后一周内,必须做到工完料清,否则给现场施工负责人警告处分。 2、竣工资料及施工、验收记录不齐全或存档不及时,每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 3、没有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验收各项工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分项工程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而让其继续施工者,给予记过处分 。 5、监工过程中,无故脱离现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等质量问题的,给予记过处分。 6、监工过程中与施工队伍吃喝或进行其它不正当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谋取私利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并 视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7、审核工程预、决算中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对于故意不制止施工队伍使用不合格材料,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9、签证工程资料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10、公司内项目动工前需经公司消防、安全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否则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若出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后拆除重建的情况,一切费用由本部门负责。 第八条 工程竣工后严格执行质量验收标准,如有不按规定验收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一条 有下列违反公司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1、违反门卫制度、无证出入者。 2、企图蒙骗过关,私拿公司财物者。 3、私拆他人信件、邮包者。 4、其他性质一般的违反公司治安管理行为的。 5、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和物资流失500元(含)以下的。 第二条 有下列违反公司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 1、私自制造匕首,非法携带刮刀、管制刀具、警械具者。 2、故意污秽他人人身、衣物,情节严重者。 3、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造成轻微后果者。 6 4、出门货物手续不全,少开多拿,开旧拿新或混装公司财务数额较大的。 5、妨碍、阻止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有威胁行为者。 6、有轻微侵占企业财务行为者。 7、在公司或集体宿舍内打架斗殴,情节轻微的。 8、因失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和物资流失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9、私刻公章、伪造证件,骗取公司财物,但未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 10、无故纠缠、骚扰、威胁他人,影响他人工作、生活未造成后果的。 11、对出入公司的车辆应认真检查,因失职未能把好出入关,造成物资流失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记过以 上处分。 12、翻爬公司围墙者。 13、其他较严重违反公司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三条 有下列违反公司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1、偷盗公司或私人财物50元以上,有作案手法的。 2、破坏公司消防、交通、治安、生产安全防范设施,情节轻微者。 3、采用暴力拒绝、阻碍执行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 4、在公司或集体宿舍内聚众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或观看、传播黄色书刊、录像者。 5、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有其他影响生产、工作、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6、谎报险情,制造伪证,造成混乱的。 7、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8、使用不正当手段占有公司财物,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刑事处罚条件的。 9、谩骂、殴打员工、领导或管理人员,不听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正确指挥、消极怠工,故意刁难单位负 责人、公司领导,无理取闹者。 10、因失职造成公司财产和物资流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 11、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留用查看或开除处分。 1、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2、殴打他人造成重伤的。 3、偷盗公司或私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4、敲诈勒索公司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提供方便的。 6、因失职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物资流失30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8、夹带混装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屡教不改并有偷盗手法,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态度恶劣的。 9、有吸毒行为者。 10、在公司或家属区内聚众赌博,或卖淫嫖娼等,造成严重影响的。 11、违反第四条、第五条者,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2、对故意损坏花草、树木、门窗、玻璃、墙壁等公司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 第五章 节约管理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1、废旧物资不按规定地点堆放或不按正常途径处理的。 2、乱接电源、私拉电线、照明灯具无开关,开长明灯的。 3、违章使用电熨斗、电饭锅、微波炉等家用电器、加热器具的。 4、开无人灯、无人风扇,无人空调、不关水龙头、气(汽)阀门造成水、电、气(汽)浪费的。 5、不履行节能规定,能调整而不调整,造成能源浪费的。 6、在生产用电炉上烧、烤食品的。 7、其他性质一般的违反节约管理行为的。 7 8、对各单位所管辖的水、电、汽、风、在浪费经查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对该部门负责人一次性罚款500元 至1000元。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1、管道泄漏抢修不及时,造成自来水、压缩空气、蒸汽大量流失的。 2、由于储运不善,造成能源、原辅材料非正常损耗或较大浪费的。 3、将生产用汽油、柴油用于私人机动车辆的。 4、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选用国家已责令淘汰的耗能产品的。 5、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处理或出售公司内废油或其他物品的。 6、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乱拉乱接水、电、气(汽)管道、线路、造成管理混乱的。 7、能源计量仪器仪表运行不正常或损坏,不及时调换或修理,影响计量准确率及考核的。 8、擅自拆卸、损坏、埋没能源计量仪器仪表的。 9、其他性质较严重的违反节约管理行为的。 第六章 财经纪律管理 第一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部门或个人,在处罚前,对违纪的款额做如下处理: 1、没收非法所得。 2、收缴应上交的收入。 3、追还被侵占、挪用的实物和资金。 4、冲转有关的财物帐目。 第二条 隐瞒、截留应上交收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条 单位内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自行获取收入或进行财务开支的,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以办理业务为名,挪用、截留资金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长期挪用、截留资金的给予记大过直至 开除处分。 第五条 承包经营中弄虚作假,造成损益不实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外卖、外购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超越权限下浮产品、物资和劳务的对外结算价格。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根据损失数 额和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公司内订货或劳务协作索要“好处”的,对违纪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收受回扣不入财务账,违纪额小于0.5万元的,没收所得并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违纪万元的,没 收所得并视程度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或开除的处分。 第十条 额大于0.5万元 用公款私自游山玩水等,全部费用由个人负担,视程度给予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涂改、伪造、撕毁财务报表、记账凭证,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程度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或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在银行。给予责任人记 过处分。 第十二条 产品、物资等财物出公司,查无统一出公司证或出公司证上写的与实际出公司的不符合,视情节轻 重,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业务人员严格执行《市场营销管理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违反公司内结算纪律,出借公司内账户给外单位及个人使用的,给予责任人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上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比照以上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严禁出现“第三者发票”违者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下财经纪律的给予处分。 1、没有认真核对造成数字不实或因数字不实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数据上报不及时不准确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核算不实记帐不及时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3、对相关资料保管不完善或在调查时拒绝提供资料、不积极配合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章 交通管理 第一条 外来机动车辆、畜力车出入公司,一律登记,并统一管理停放,否则,给予保卫人员警告处分。 8 第二条 公司内员工上、下班期间需驾驶机动车辆者,必须持有相应驾驶证件和车辆保险手续,禁止“三无” 车辆上路,否则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条 公司内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乘坐班车时,要遵守乘车规则,不得乱吃乱扔、大声喧闹及酒后上车,违 者给予200元罚款。 第四条 自行车、机动车进入公司统一存放管理,不得乱停乱放,违者给予50元的罚款。 第五条 所有车辆进入生产、危险化学品区,必须经安全保卫人员批准,机动车必须戴防火帽,并限速5公里 /小时,否则,给予100元罚款。 第六条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单位及个人在24小时之内书面上报办公室。否则,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处 分,对隐瞒事故真相,欺骗领导和职能部门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 第七条 在事故调查中,无特殊情况时办公室必须在15天以内拿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措施,并书面上报企管部 和安全部,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警告处分。 第八条 严格遵守车辆管理规定,不得公车私用(用公车结婚等),否则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记过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的记过处分。 1、无证驾驶车辆的。 2、有证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 3、涂改或伪造驾驶证、行车证车牌的。 第十条 驾驶员在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和保险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种类及事故责任认定 书,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 1、造成轻微事故且损失在1万元以下负有同等或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一般事故且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负有同等或主要责任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造成重大事故且损失在5万元以上负有同等或主要责任的,给留用察看处分。 4、造成特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一律开除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5、属于次要责任的除低一个处分档次。 第十一条 对于酒后驾驶车辆,有证者给予一次性罚款1000元,无证者除给予记过处分外,再给予一次性罚 款500元。 第十二条 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个人车辆必须遵守《个人车辆管理规定》、《安全行车管理 办法》。 第八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条 员工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 施,一经发现,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条 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对交接不清者或交接有漏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于故意不交接班或弄虚作假 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 严格遵守装置设备的巡回检查制度,对于巡检有漏项、记录不及时、不准确者,违反一项给予警告处 分;违反二项给记过处分;违反三项给予记大过处分,当天没有对设备装置进行巡回检查者,给记大 过处分。 第四条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携带工具袋等,并有专人监护,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否则 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 第五条 各建设工程(土木、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条例》中“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之条款,每违反一项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加重处罚。 第六条 因施工或卸料等原因需要将道路堵塞或切断时,应由单位负责人申请,安全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完毕 后,立即疏通;否则,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生产区道路为消防紧急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 用(堆放物料、设备、设置路障等)。特殊情况,安全主管部门批准。违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 电气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持电气工作证,由专人监护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严禁约时或无证作业,否 则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 因临时性用电、临时性生产、实验所需要的电源、检修用的临时电气设备电源,其他急需并经审批同 9 意架设的临时电源,必须到有关单位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否则,给予 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 起重吊装时,对于一般设备,重量小于10吨规则重物的起重(包括0.5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均由公 司设备主管部门审批;对于超过10吨或吊装重物形状复杂、钢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 件特殊的情况,必须制定吊装方案,报生产、设备主管副总审批。否则,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 任,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编制检修方案,明确检修项目责任人,落实检修安 全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否则,视情节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在检修过程中,严格执行《检修安全通则》,实行检修项目负责人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 安全,否则,追究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司《安全作业票管理制度》,要按规定办理手续,各级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否则,给予 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严禁外来人员非因业务进入公司(员工家属除外),否则给予保卫人员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区,厂内严禁吸烟、放鞭炮,违者给予警告记大过处分。 装置区内发现烟头及其他火种迹象,要追究责任区单位的责任,给予200余元以下罚款。 生产装置区、罐区内吸烟的,视情节给予记大过至罚款5000元。 第十四条 为确保罐区、生产装置区安全,进罐区生、产装置区人员必须关闭手机,并消除人体静电,各种电 器、工具必须防爆。外来单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通行。 第十五条 外协施工队伍(包括土建、安装、检修队伍等)进入生产区作业必须领取并组织学习“外来施工安 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出入证”后方可施工。否则,给予外协施工队伍管理部门责任人警告处 分。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消防器材、设施要摆放整齐、妥善保管、正确使用,未经领导许可,严禁动用。否则,给 予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损坏的加倍赔偿,并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进入生产区必须按规定穿戴和正确使用劳保用品、防护器具,不许穿背心、短裤、裙子、高跟鞋、 凉鞋、带铁钉鞋上岗,违者罚款50元。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工艺指标。对于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连续超出工艺指标半小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超出工 艺指标一小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因违反工艺指标、操作规程或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依据事故大小分类给予以下处罚。 1、造成轻微事故的主要操作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一般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视情节轻重对班长和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造成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班长及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事故主管部门负 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班长、及部门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主管部门负责人、 公司主管副总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一律开除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6、在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者降低一个档次处罚。 第二十条 各公司生产部门应及时调度公司内产、供、销平衡。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 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占用生产、工作电话聊天,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利用手机、生产电话通风报信的,给予记过 处分。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及个人要立即归口上报主管部门及安全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上报。 否则,给予事故单位责任人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真相、欺骗领导和职能部门的,给予责任人记 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中,无特殊情况主管部门必须在十五天以内拿出分析报告和预防措施,有特殊情况的 要经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并书面报告企管部。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警告处分。超过二十天的, 给予记过处分。 10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员工应严格遵守各公司内部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因违反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影响正常生 产、造成损失或事故的,依据损失额或事故的大小、影响生产的程度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禁令》之规定,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有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处罚: 在临时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时,负责部分必须安排现场监护,否则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使用或保管危险化学品部门对废弃或不用的危险化学品,未定期组织外卖货销毁,造成危险因素 或保管混乱,视情节给予部门负责人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必须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否则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新建装置或装置检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经安全验收合格,否则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 第九章 环保绿化管理 第一条 积极落实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环境绿化意识,做好各 公司污染的防治工作。改善工作,生活环境,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 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1、将可回收或可控制的工艺废气随意排放的。 2、导致可回收利用可燃性气体放空的。 3、将化工废渣、油泥、浮渣、污泥等没有倒人指定地点,或因存储不当,导致二次污染但尚未造成严重后 果的。 4、因操作原因没有做到清污分流,致使大量清水流入污水或污水流入清水的。 5、将没处理的高浓度污染物废水引入污水处理厂的。 6、对噪声和振动超标的机电设备、控制阀、防空阀等没有及时采取消声、隔音、减震措施或没有整改方案 的。 7、破坏公司内、生活区花草树木的。 8、因管理不当,导致花草树木死亡的。 第二条 因生产中排放的各种有害物质或在原料产品储运过程中引起的环境污染,直接或间接致使人、畜、家 禽中毒或农、林、牧、副、渔业受到损害,均为环境污染事故。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人,区别 责任大小和污染损失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条 因不达标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因环境污染事故影响企业荣誉、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责任 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因违反国家“三同时”制度,导致基建或技改工程延期的。给予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条 加强环境监测,对因监测不到位或监测数据不准确,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章 设备管理 第一条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转。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不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与停车的。 2、不严格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或没有认真填写运行记录的。 3、不遵循“设备润滑管理制度”或缺少设备润滑记录的。 4、不能保证设备整洁,或出现跑、冒、滴、漏现象的。 5、未处理的设备缺陷为记录或未向下一班交接清楚的。 6、转动设备没有定期进行盘车和切换的。 7、因缺乏定期检查维护,出现设备受潮、冻凝、腐蚀等现象的。 8、以上情况若造成设备事故,按事故有关处理规定处罚。 第二条 严格设备检修管理,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有下列行为者予以处罚; 1、没有制定检修方案未经审批而进行检修的,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的。 2、因不遵循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而延误维修时间的,造成浪费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影响生产的给 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3、设备检修中,没有作好记录或没有及时存档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三条 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管理,保证生产正常进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处罚: 11 1、对新进压力容器,因缺乏技术资料、产品质量证书等,影响投用,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在手续不完善 情况下;未经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批准投入使用的,给责任人记过处分。 2、没有执行锅炉、压力容器检修计划,未经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批准;超期使用,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 3、锅炉、压力容器大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 4、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大修记录或难以消除缺陷记录没有及时上报或备案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四条 加强密封管理,减少跑、冒、滴、漏,提高经济效益,降低消耗,消除污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 处罚: 1、对投入运行的生产装置、设备、管路没有健全静、动密封档案和台帐或密封点统计不准确,给予责任人 100元罚款。 2、没有对漏点做好记录或漏点没有挂牌,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第五条 做好备品配件的储备、供应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检修,同时减少库存,合理利用资金。有下列 行为之一者予以处罚: 1、备品配件计划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没有及时调整,导致影响生产或造成较大库存量,给予责任人警告以 上处分。 2、备品配件不能及时供应而影响生产,给予责任记过处分。 3、备品配件因保管不善不能使用或未及时上报补充而影响生产,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 第六条 加强设备防腐工作,防止或缓和生产设备遭受腐蚀和破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处罚: 1、因防腐计划不完善或未按计划防腐而导致设备防腐有缺陷,每发现一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2、因防腐质量不合格,导致防腐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加强计量工作管理,保证产品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节约能源。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处罚: 1、利用计量器具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伪造检定数据和计量数据者,给予记过处分。 3、使用未经校验、验收的计量器具的给予警告处分。 4、计量技术档案与计量器具总台帐不健全,或未及时归档保存,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 5、公司的计量器具要正确使用,否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设备的领取、更换、报废应严格履行《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警告处 分。 第十一章 行政管理 第一条 在工作中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职的,给予责任者以下处分: 1、因工作失职或部门(车间)领导管理不到位,在社会或公司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因工作管理不到位造成部门(车间)内出现不合格产品或影响正常生产的,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部门(车间)领导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条 循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待遇或利益、证件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第三条 严格执行经济责任制考核,对不按规定考核,造成数字不实、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 警告处分 。 第四条 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工作之便对他人或单位进行打击报复,否则给予责任人记过处分。 第五条 人力资源、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经济处罚的决定,若出现失误或弄虚作假,给予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 警告处分 。 第六条 各单位要密切协作,决不允许发生扯皮现象。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警告处分。因扯皮对工作造成损 失的,给予单位1000元罚款,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公司内所设安全标语、安全警语、警示标牌,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拆除、损坏。违者给予警告或记 过处分。 第八条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尚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发放的各种薪资、补贴等都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泄漏,否则,给予警告以 12 上处分。考核、发放人因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泄密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条 故意破坏公司广播、通讯线路、设施、设备(包括电话、对讲机、手持机、电台、电脑、广播器材等) 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经发现,按国家法津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内的通讯线路、电脑网络,出现故障时三修车间应在24小时内排除,否则给予责任人警告处 分。 第十二章 知识产权保护、科研管理 第一条 公司技术性文件资料、注册商标、专利、产品中间体及配方、工艺路线、分析方法、操作规程等所有 权均属于公司,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和泄露。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 赔偿全部损失的,并追究法律责任。 1、私自对外转让公司的生产技术、注册商标、专利技术。 2、私自将公司的生产技术、注册商标、专利等技术秘密泄露给其他人或企事单位。 3、不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擅自将技术性文件、注册商标、专利等技术资料提供给客户或其他人员。 4、研究试验人员下截、复制、抄录、探听与自己试验无关的技术信息资料。 第二条 进行正常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除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 室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对有下列行为的人给予相应处分。 1、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性化学实验进行期间,操作人员擅离岗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因个人原因而引起触电、着火、毒气泄漏、水淹等对公共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危险事故隐患或事故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保存规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实验结果造成较大误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实验记录不完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在实验过程中水、电、原材料等跑、冒、滴、漏,造成浪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实验废液未经妥善处理,乱排乱放,从而造成污染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研究试验重地,不经允许随意出入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条 未经领导批准,擅自违反管理体系文件规定,实施研究、生产、试验、开发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第十三章 合同管理 第一条 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签订合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条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条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以任何名义索取财物、收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因考察疏忽等原因,批准签订的合同,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给予相关责任人记大过以上处分, 并赔偿经济损失;批准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外出签订合同必须携带合同专用章时,必须报总经理批示授权后开具借据方可借给,回单位后应在当 日内办理好移交手续。违者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外出签订合同丢失印章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六条 对依法签订生效的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终止依法签订生效合同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其损失。 第七条 合同或合同的附加材料(电报、传真、信件、至文等)如丢失或不按时将已签订的合同交有关部门备 案的。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 合同存档后,未经总经理批准随意查阅、复印者给予合同保管人员警告处分。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 1、全年合同履行率未达90%的洽谈、审查和批准人。 2、发生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合同洽谈,审查或批准人; 3、未认真审查以及合同无效的责任人; 4、违法或违反公司规定签订合同的; 5、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 13 6、由于管理部门或主办部门及个人的责任原因造成我方违约的; 7、拒绝、阻碍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监督的; 8、对方违约未及时上报领导者; 9、对检举和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篇 各项奖惩的经济待遇 第一章 奖励 第一条 对员工奖励分为:表现系数加分、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 第二条 奖励待遇 1、通报表扬:奖励200元; 2、通令嘉奖:奖励600元; 3、记功:三等功奖励1000元;二等功奖励1500—3000元;一等功奖励5000元以上。 第二章 处罚 第一条 对员工的处分分为:罚款和行政处分。其中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 第二条 各项处分对应的经济待遇。 1、警告:一次罚款20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2、记过:一次罚款1000元,并扣除当月50%奖金。 3、记大过:一次罚款2000元,并当月全部奖金。 4、留用察看:一次罚款2000元,并当月全部奖金,留用察看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5、开除:对受处分人罚款10000元。 第三条 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总经理办公会提出,由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条 处罚程序:发现问题人提出或举报——企管部调查——向违纪员工落实——经理层办公会通过——送 达受处分人——记人本人档案。 第六篇 附则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由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二条 对违纪员工的处理,总经理授权企管部执行。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条 其他制度、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东营明源化工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二月一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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