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夫妻京城菜市场内强收“保护费”分获刑[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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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利用自己的势力在菜市场内收“保护费”,以不交摊位费就砸摊、不让摆摊相威胁,定期强行索取商户钱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石守彦有期徒刑2年,判处被告人邵淑兰有期徒刑1年。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7年期间,来自黑龙江的石守彦及妻子邵淑兰,在海淀区清河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中心(以下简称清河市场),对在该市场临时摊位摆摊经营的商户,以不交摊位费就砸摊、不让摆摊相威胁,定期强行索取商户邱先生等6人现金。
200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石守彦、邵淑兰以不交钱就砸摊等相要挟,向在清河市场西门外经营蔬菜的商户夏先生索取摊位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守彦、邵淑兰无视社会管理秩序,强拿硬要他人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检察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石守彦、邵淑兰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指控罪名有误。根据控方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石守彦、邵淑兰等人在清河小营市场内,利用其长期形成的势力,对在此经营的被害人在心理上产生胁迫,继而顺利收取保护费。该行为属于欺行霸市,强行无理索要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性质,而并非以揭发他人隐私或违法行为,或以杀、伤被害人及其亲属相威胁,损害被害人切身利益等相要挟,进而获取被害人钱财的敲诈勒索性质;且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石守彦、邵淑兰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的指控,仅有被害人的陈述,缺乏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且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石守彦在收取摊位费后,曾向市场管理部门上交过管理费,该部分金额没有被石守彦所占有,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而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不能确定具体犯罪数额,定罪就失去了基础。而寻衅滋事罪是情节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拿硬要的行为,并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既便没有确定的犯罪数额,也能够对行为人依法惩处。故法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定性予以更正。对于被告人无罪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依据,且与本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石守彦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在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淑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在对其量刑时予以体现。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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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