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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新旧对照表 最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对照表行政诉讼法新旧对照表 最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修改前后对照表 旧版 新版(2015 年 5 月 1 日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 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解决 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 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 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

行政诉讼法新旧对照表 最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对照表
行政诉讼法新旧对照表 最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修改前后对照表 旧版 新版(2015 年 5 月 1 日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 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解决 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 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 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 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1 的组织 院提起诉讼。 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 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 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 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 下列诉讼: 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 讼: 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的; 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 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 决定不服的; 自主权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 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 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不予答复的; 2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 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 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 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的; (八)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 履行其他义务的; 产权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 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 3 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土地房屋征收补 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的。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 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 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 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 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 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 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 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 件。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 的案件, 原告 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 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 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 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 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定不属于本院管辖 的, 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 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 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 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 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 5 行为有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 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 第二十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6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 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 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 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 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 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 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 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 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 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 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为共同诉讼。 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 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 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 7 政机关 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 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因同一行 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 政案件、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 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 可以由当 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 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 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 同意。 第二十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 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 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 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 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参加诉讼。 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 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 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 为诉讼代理人。 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下列人员可以 8 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 理人。 公民。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 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 有权按照规定查阅、 复制 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 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 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 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 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 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 9 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容除外。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 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文件。 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 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 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 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 10 集了证据, 但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 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 理由或者证据的, 经人民法院准许, 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 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 原告 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 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 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 据。 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 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 织、公民调取证据。 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 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11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并由当事人互相质 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 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 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不得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 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 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 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 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定。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 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 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12 织不服复议决定的,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 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 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 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 的除外。 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 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 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 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 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 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 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 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 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 13 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 第四十八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14 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 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 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 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 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 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 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 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 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 入笔录, 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 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 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 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 15 出不予立案的 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 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 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 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 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 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 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 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 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 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 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 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 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 告。被告应 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 16 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 将起诉 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 17 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 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 理。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 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 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 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 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 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但涉及国家秘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 定的除外。 不公开审理。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 第 18 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 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 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 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 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 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 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 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 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 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 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 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 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 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 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 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 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 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 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 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 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 19 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 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 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 20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 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 决。 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 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 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 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 调查、执行的;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 妨碍执行的; 人作证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 的财产的; 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 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 21 乱人民法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 院工作秩序的; 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 (七)对人 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 院工作秩序的; 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 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 打击报复的。 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 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 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 行。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 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 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 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 定。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 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 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 一并解决相 22 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 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参照国务院部、 委 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 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 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 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 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 23 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 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 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 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 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 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 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 经审查认为 本 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 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 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 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请求。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判决撤 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 24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1.主要证据不足的; (四)超越职权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五)滥用职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明显不当的。 4.超越职权的;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 5.滥用职权的。 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 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 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 更。 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 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 外。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 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判决 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 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 25 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 26 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 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 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 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可以同 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 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 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 变更、 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 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 议合法, 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 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 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 为一并作出裁判。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一 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 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 诉的人民法院。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 认为行政机关 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 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 27 政机关; 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 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 关。 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 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 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 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 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 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 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 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 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认为事 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 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8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 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 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行政案件, 由审判员一 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发现案件不宜适用 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 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 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的事实、 证据或者理由,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应当对原审人民法 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应当在收到上诉状 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 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 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 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 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 29 件, 按照下列情形, 分 别处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 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 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 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 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 法定程序的, 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 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 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 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认 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 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 原审人民法院或者 30 上一级人民 法院提出申 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 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1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 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 更的; (八)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 力的判决、 裁定, 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 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 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 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 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 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 院再审。 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2 发现有本法第九十 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 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 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 提出抗诉。 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 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 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 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 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 裁定的,行政机 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 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 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 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 定、调解书的,行政 33 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 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 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34 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 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 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 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 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关于期间、 送达、 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 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 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将本法相关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 为” 35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 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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