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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1916—2010 非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技术条件(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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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1916—2010 非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技术条件(可编辑)NY/T 1916—2010 非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技术条件(可编辑) NY,T 1916—2010 非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技术条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1916?2010 非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技术条件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fixed discharge facilities for digested sludge and slurry 2010-07-08 发布 2010-09-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遵照GB/T 1.1?2009给出...

NY/T 1916—2010 非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技术条件(可编辑)
NY/T 1916—2010 非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技术条件(可编辑) NY,T 1916—2010 非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技术条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1916?2010 非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技术条件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fixed discharge facilities for digested sludge and slurry 2010-07-08 发布 2010-09-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遵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农业部沼气产品及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沼气 学会、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时风(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景明、王超、方驰、王瑞谦、李云清、林连华、刘耕、丁自立、吴杰民、邢会敏、何波勇、朱训栋、王建东、唐喜林、李珍运。 非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了非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型号、主要参数与基本要求、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海拔高度在3 500 m 以下,不能自行移动的沼渣沼液抽排设备(以下简称抽排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55?2000 旋转电机 定额和性能 GB 2555 一般用途管法兰连接尺寸 GB 2556 一般用途管法兰密封面形状和尺寸 GB/T 4942.1?2006 旋转电机整体结构的防护等级IP代码 分级 GB/T 5013.2?2008 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 9969?200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0395.1?200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要求 第1部分:总则 GB/T 13306?1991 标牌 HG/T 3045 排吸用螺旋线增强的热塑性塑料软管 JB/T 5118 污水污物潜水电泵 JB/T 6882?2006 泵可靠性验证试验 NY/T 208 农用柴油机质量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 fixed discharge facilities for digested sludge and slurry 以电、柴油机或汽油机为动力源,用于沼渣沼液抽排,没有罐体和行走功能的机械设备。 3.2 抽吸深度 pumping depth 从正常作业的抽排设备所在水平地面到沼气池底部的垂直距离,单位为米m。 3.3 系统极限压力 imum pressure of the system 管路系统能承受的最大压力。 3.4 水平抽排距离pumping flow rate 抽排设备到沼气池边缘的水平距离,单位为米m。 4 产品分类 4.1 型式 按耗能方式分为机电类和燃油类: a 机电类为立式,泵与电 动机同轴; b 燃油类为卧式,泵与动力通过带或联轴器连接。 4.2 型号编制方法 型号由设备代号、类别代号、额定功率、排出口直径、 企业代号组成,其顺序如下: 4.3 设备代号 用沼渣沼液第一个大写汉语拼音字母Z表示。 4.4 类别代号 用燃油和机电第一个大写汉语拼音字母R、J表示。 4.5 额定功率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6 排出口直径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7 企业代号 用两个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企业可自行定义。 4.8 型号编制示例 ZR- 1.5- 50表示以燃油作为耗能方式、额定功率为 1.5 kW、排出口直径为50 mm的非自走式抽 排设备。 5 要求 5.1 基本参数 抽排设备基本参数应不低于表1和表2的规定。 表1 机电类 项目 排出口径 mm 流量 m3/h 扬程 m 功率 kW 效率 % 抽排料液浓度 % 基本参数 50~65 ?15 ?8 ?1.5 ?35 ?10 表2 燃油类 项目 排出口径 mm 流量 m3/h 扬程 m 功率 kW 效率 % 抽排料液浓度 % 基本参数 50~65 ?15 ?8 ?4 ?35 ?10 5.2 一般要求 5.2.1 抽排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 术文件制造(设备应装备小 轮子,便于移动)。 5.2.2 抽排设备应具备以下作业功能: a 抽排; b 破碎切割。 5.2.3 抽排设备在下列条件下应能连续正常运行: a 环境温度为0? ~45?; b 沼渣沼液pH为5~9; c 沼渣沼液浓度?10%; d 切碎后的沼渣 最大颗粒不大于20 mm。 5.2.4 抽排设备应有可靠的防腐措施,无污损、碰伤、裂痕等缺陷。 5.2.5 抽排设备应转动平稳、自如、无卡阻停滞等现象。 5.2.6 抽排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引出电缆的接地线上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并应保证接地标志 在使用期间不被磨灭。 5.2.7 抽排设备排出管法兰应符合GB 2555和GB 2556的规定。如果有特殊需要,按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要求提供。 5.3 机电类性能要求 5.3.1 电源频率50 Hz,电压为单相220 V或三相380 V。 5.3.2 电源电压稳定,应能正常作业。 5.3.3 外壳防护等级为IP×8。具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GB/T 4942.1的规定。 5.3.4 电机的定额是以连续工作制SI为基准的连续定额。 5.3.5 电机电气性能应符合JB/T 5118的规定。 5.3.6 运行期间电源电压、频率与额定值的偏差及其对电动机性能和温升限值的影响应符合GB/T 755的规定。 5.3.7 应有过热或过电流保护装置,必要时应有漏电保护。 5.3.8 设备组装后,密封装置和内腔(电机)应能承受压力为0.2 MPa历时5 min的气压试验而无泄 漏。 5.3.9 引出电缆应采用GB 5013. 2?2008中规定的YZW型或YCW型橡套电缆或性能相同的电缆, 电缆长度不少于10 m,也可按合同提供。 5.3.10 应有明显的红色旋转方向标记。 5.3.11 泵装置 a 泵的流量、扬程等性能应满足抽排作业的要求; b 泵能满负荷正常运转,无异响; c 泵应带破碎切割机构,抽排作业时能对沼渣破碎切割。 5.3.12 管路应畅通,操作轻便可靠。 5.3.13 联轴器或带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泵可通过弹性联轴器由配套动力机直接驱动,这时泵和配套动力机应有共同底座,并应设置联轴器护罩联轴器的两个半体应可靠固定在轴上,不应产生相对于轴的轴向和圆周方向的移动; b 泵也可通过带轮由配套动力机驱动,带轮应可靠地固定在轴上,不应产生相对于轴的轴向和圆周方向的移动,并应设防护装置。 5.4 燃油类性能要求 5.4.1 发动机标定功率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允差为?5%。 5.4.2 在大于或等于5?环境温度,并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起动3次,应2次起动成功: a 手摇起动、每次起动时间?30 s; b 电起动,每次起动时间?15 s。 5.4.3 在额定工况下运行时的燃料消耗率应符合NY/T 208的规定。 5.5 可靠性要求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抽排设备的平均首次故障前工作时间不小于1000 h,可靠度不小于80%。 5.6 安全性要求 5.6.1 传动皮带及皮带轮和其他运动部件,应置于安全位置或加防护罩或挡板或类似防护装置进行防 护。 5.6.2 所有防护装置及安全距离的要求应符合GB 10395.1的规定,并可靠固定,不使用工具无法拆 卸。 5.6.3 燃油类抽排设备燃油系统的油箱应坚固并固定牢靠,油箱、加油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动力工作时 不漏油。 5.6.4 热防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环境温度为23??3?下测定温度大于80?的热表面应有防护装置或挡板; b 对配用蒸发式水冷却发动机的抽排设备,应有相应的安全标志告诫驾驶操作人员注意被冷却 水烫伤。 5.6.5 噪声要求如下: 当抽排设备为电机且为动力在液面下(从机组出线口到液面)2m时,运行时产生的环境噪声声压 级不大于65 dBA。 当抽排设备为发动机时,运行时产生的环境噪声声级应不大于下列规定: a 柴油发动机噪声声压级不大于107 dBA。 b 汽油发动机噪声声压级不大于103 dBA。 5.6.6 抽排管要求如下: a 农用柴油机驱动离心污水泵方式的抽排装置,吸入管应使用PVC钢丝螺旋增强软管或其他增强软管,吸入管长度应不小于5 m;排出管应使用有衬里消防水带,排出管长度应不小于15 m,中间加长应采用铝制快速接头。 b 潜污泵方式的抽排装置,排出管应使用有衬里消防水带,排出管长度应不小于15 m,中间加长应采用铝制快速接头。 c PVC钢丝螺旋增强软管应采用聚氯乙烯 PVC 材质,管壁内嵌螺旋金属钢丝为增强骨架,管壁厚度应不小于4 mm。 d PVC钢丝螺旋增强软管性能符合HG/T 3045的规定,软管在23? ?2?条件下进行试验时,工作压力应不小于0.4 Mpa;爆破压力应不小于1 MPa。 e PVC钢丝螺旋增强软管在23??2?条件下,在1 min内真空度达到80 kPa时,保持10 min,软管不得有吸扁及其他异常现象。 f 有衬里消防水带工作压力应不小于0.8 MPa,爆破压力应不小于2.4 MPa。 6 检验规则 抽排设备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 出厂检验 6.1.1 每台抽排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或标记。 6.1.2 抽排设备的出厂检验,至少应全数检查表3中有“?”的项目。所有项目必须全部合格方可签合 格证出厂。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时; b 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累计500台时; d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e 出厂检验与定型检验有重大差异时。 6.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列全部试验项目,见表3。 6. 2.1中a)类型的型式检验,要求样机2台,对其中一台样机进行性能和装配质量的检验,然后与 另一台样机一起进行可靠性试验;b)~e)类型的型式检验,要求样机2台,均进行性能、装配质量和可靠性试验。 表3 试验项目 项目分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A 1 电压范围试验 ? ? 2 过热或过电流保护 ? ? 3 密封装置和内腔(电机)气压试验 ? ? 4 噪声 ? ? 5 安全防护 ? ? 6 热防护 ? ? B 1 流量 ? ? 2 扬程 ? ? 3 轴功率 ? ? 4 泵效率 ? ? 5 接地标志 ? ? 6 燃油消耗率 ? ? C 1 电机堵转试验 ? ? 2 电机最大转矩 ? ? 3 电机最小转矩 ? ? 4 整机外观 ? ? 5 固体最大颗粒的测定 ? ? “?”为应检验项目;“?”为可不检验 项目。 6.2.3 不合格分类 被检项目凡不符合第3章规定要求的均称为不合格 (缺陷),按其对产品质量特性影响的重要程度 分为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和C类不合格,各项目名称见表3。A类项目不 合格称A类不合格,其余 类推。 6.2.4 抽样判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6.2.4.1 采用GB/T 2828.1?2003规定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查水平S-1,合格质量水平 AQL取值见表4。 表4 合格质量水平(AQL)取值表 不合格分类 A 类 B 类 C 类 检查水平 S-1 样本数n 2 AQL 6.5 40 65 Ac,Re 0,1 2,3 3,4 6.2.4.2 正常批量生产时的检查批N 26台~50台,样本大小n 2。在用户或销售部门抽取时批量 可不受限制,其他情况下检查批N应不小于样本大小咒。可靠性试验可以单独按规定抽取2台样机进 行,也可以用进行完磨合和性能试验后的2台样机,直接进行可靠性试验。 6.2.5 抽样 6.2.5.1 正常批量生产时的检查批样本母体不少于10台,抽取样机2台,在用户或销售部门抽取时批 量可不受限制。可靠性试验可以单独按规定抽取2台样机进行,也可以用进行完磨合和性能试验后的 2台样机,直接进行可靠性试验。 6.2.5.2 正常批量生产时的检验样机在检查批中随机抽取,检查批中的所有产品应为近半年内生产 的。样机一般应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抽取。抽取的样机应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6.2.5.3 其他情况下检验按规定选取样机。 6.2.6 判定规则 6.2.6.1 在检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原因发生的每次致命故障应计一次A类不合格,发生的每次 严重故障应计一次B类不合格,发生的每次一般故障应计一次C类不合格,但不应与表3中的规定重 复计算。 6.2.6.2 可靠性试验期间的故障只用于计算判定可靠性指标。 6.2.6.3 表3中规定的不合格项含有多个子项的,若其中有一子项不合格,则应判该项不合格。 6.2.6.4 在检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发生了一项A类不合格,则可以停止检测,并判为不合格。 6.2.6.5 按表4规定,各类不合格的项目数均小于或等于对应的允许不合格数时判定被检批样本合 格,否则判定被检批样本不合格。 7 标志和随机文件 7.1 标志 抽排设备应在明显的部位固定产品标牌,标牌规格尺寸应符合 GB/T 13306的规定,铭牌至少应标 明以下项目:a 制造厂名;b 型号及名称;c 额定流量,m3/h;d 额定扬程,m;e 额定功率,kW;f 额定电压,V;g 额定电流,A;h 额定转速,r/min;i 额定频率,Hz;j 绝缘等级;k 出厂编号和日期;1 设备质量(不包括电缆),kg;m 排出口直径,mm。注:燃油类抽排设备没有f)、g)、i)、j)项目。 7.2 随机文件 7.2.1 出厂的每台抽排设备,制造厂应提供下列文件: a 产品使用说明书(含电机、发动机使用说明书); b 产品合格证; c 零件或易损件目录(用户与制造厂协商确定); d 备件、附件和随机工具清单。 7.2.2 使用说明书 a 使用说明书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必须与抽排设备一起提供给用户; b 使用说明书的基本要求、内容和编制方法等应符合GB/T 9969的规定; c 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有提醒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项。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包装标志 包装箱外型的文字和标志应整齐清楚,内容包括: a 发货站、制造厂名及厂址; b 收货站及收货单位名称; c 抽排设备型号; d 抽排设备净重及连同包装的毛重; e 箱子外形尺寸; f 在包装箱的适当部位应有必要的图样和文字,其图形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8.2 包装 8.2.1 抽排设备的包装应能保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致因包装不善而损坏。 8.2.2 每台抽排设备应附有下列随机文件和附件: a 装箱单; b 产品合格证; c 使用维护说明书; d 其他必要的随机文件; e 必备的随机附 件。 8.3 运输和贮存 8.3.1 运输 抽排设备运输时,应固定牢靠、不松动。必要时应有可靠的吊装方式,应保证备件、附件、随机工具在正常运输中不致损伤和丢失。 8.3.2 贮存 在干燥通风的仓贮条件下,制造厂应保证抽排设备及其备件、附件、随机工具或专用工具的防锈期 自出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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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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