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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公司章程,盖章 (14页)工商局,公司章程,盖章工商局,公司章程,盖章篇一:工商局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工商局,公司章程,盖章 (14页)
工商局,公司章程,盖章工商局,公司章程,盖章篇一:工商局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第六条公司名称:第七条公司住所:第八条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自然人独资)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注:如有审批事项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主)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认缴比例、认缴额、认缴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股东认缴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期限为2014年日前到位。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相互监督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股东,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第十六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股东做出本章程第十六条所列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八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聘)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及分公司负责人;(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二)代表公司签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二十六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 准则 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租赁准则应用指南下载 》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核算采用公历纪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第二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作出决定。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营业期限(公司营业期限长期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篇二:工商局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总则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产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但责任。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一、公司名称和住所1、公司名称:2、公司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来自:WWw.:工商局,公司章程,盖章):三、公司注册资本1、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2、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四、股东名称和姓名1、法人:2、自然人: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1、股东的权利:(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5)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7)有权转让出资。2、股东的义务(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准备设立的临时银行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1、法人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自然人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2、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3、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1、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一)股东会1、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使下列职权(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和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度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二)董事会1、本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3、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期职务。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事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人议由董事长召集和方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6、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三)监事会1、本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人。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篇三:工商局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结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第七条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第八条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的,有股东决定。第十二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股东会: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使下列职权(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和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股东会的议事规则(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视召集和主持。(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度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六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事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本公司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为监事。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向股东会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八章股东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四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想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定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五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登记为准。股东亲笔签证(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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