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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婚姻家庭法教案
婚姻成立的概念结婚的实质要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婚姻效力的概念配偶权婚姻终止的概说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婚姻成立的概念婚姻实质要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婚姻效力的概念配偶权婚姻终止的概说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辅导二是“婚姻家庭法”的共四章(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的内容,本辅导的重点是“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配偶权”“离婚的法律后果”“婚姻效力的概念”等。辅导二的教学难点是“婚姻实质要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等。1.结婚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是什么?2.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的区别是什么?3.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区别是什么?4.共同财产的范围5.重婚、通奸、姘居的区别是什么?案例分析题1.甲(男)与乙(女)一九六八年在农村插队时相识并相爱,后发生了两性关系,致乙怀孕。乙怀孕后,双方到镇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但他们所在的生产队的领导认为他们未婚先孕,是流氓行为,没收了他们的结婚证,宣布他们的婚姻无效,勒令乙作人工流产。甲、乙二人怕再受处分,此后不敢再来往。  一九七八年,乙调回城里,经人介绍,与丙相识并订了婚。一九七九年,甲也调回城,离开农村时向生产队领导要回了结婚证。甲回城后即去找乙,二人相见,悲喜交集。乙认为自己已和丙订了婚,不能再和甲恢复夫妻关系。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保护他和乙的婚姻。丙及乙的父母都不同意,认为甲与乙的婚姻早巳宣布无效,不应保护。  问:甲与乙的婚姻有效吗?理由是什么?2.甲(男)与乙(女)于一九六0年在X市登记结婚。婚后有子女二人。一九六五年,甲与乙先后去香港定居。甲在某海轮上做工,不定期的回X市探亲。一九八六年,甲回X市探望父亲,又与丙(女)相识,并非法同居于甲家;不久甲与丙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甲已有妻子,未予批准。但甲与丙还是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在X饭店举行婚礼,宴请亲友,后即以夫妻关系同居。乙知悉此情况后,即向X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处理。  问:甲的行为是重婚行为吗?为什么?3.甲与乙自由恋爱,于某年九月二十日领取结婚证,并定于十月二日举行婚礼。九月二十六日,乙不慎因车祸死亡。婚前,甲、乙一起积蓄了二千元,还共同购置了结婚用品。对上述财产处理时,甲与乙的母亲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问:这些财产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题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4.甲与乙均系技校学生,学习期间来往密切,后甲向乙表示了爱慕之心,并要求与乙发生两性关系。乙不同意。甲便说:"发生两性关系就是结婚的标志。"乙半信半疑,但还是与甲发生了关系。毕业前夕,甲告之乙回家准备结婚的事,十月初来接乙。甲走后乙一直未得到甲的消息,待赶到甲家后才发现,甲早巳与他原来的女朋友结婚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除甲的婚姻。  问:甲与乙的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应不应该予以保护,为什么?什么是感情确已破裂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况参考内容本章要点我国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工共有五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四、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概说一、基本原则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对婚姻家庭立法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它集中反映了一定社会的婚姻家庭本质和统治阶级的婚姻家庭观,体现了有关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取向。二、外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评价(一)个人本位原则(二)私法自治原则(三)社会公益原则(四)国家对婚姻家庭保护和指导的原则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三、男女平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一、婚姻自由二、一夫一妻一、婚姻自由(一)婚姻自由的意义1.婚姻自由的由来2.婚姻自由的概念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对此任和人不得强制或干涉。(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结婚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二、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结婚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三、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意义。内容:1.在婚姻关系上权利义务平等2.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具体表现在:男女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夫妻在人身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父母双方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其他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等等。新修订的婚姻法还特别增加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专门强调了夫妻间的相互义务。实现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首先要求实现男女平等,没有男女平等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婚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等。为什么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又要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呢?理由有两点:第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中国妇女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而女人又天性软弱,自身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行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护。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第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妇女承担着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任务,对妇女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人类发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2)_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中国历代封建法律以“不孝”为“十恶”之一,但是都不规定父母对子女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生产。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的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晚生、优育。家庭担负着人口再生产的职能,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保障基本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二、禁止借索取财物三、禁止重婚四、禁止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五、禁止家庭暴力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五、婚姻成立本章要点婚姻是家庭的基础,配偶是亲属的本源,结婚是婚姻关系赖以成立,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赖以产生的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结婚必修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和特定疾病患者结婚。婚姻成立的概说(一)概念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为了保障婚姻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我国婚姻法对结婚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必经的程序。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的婚姻,才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二)个体婚形成期的结婚方式1.掠多婚又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抢夺女子为妻的婚姻。2.有偿婚有偿婚指男方支付一定的代价给女方家庭作为与女方结婚的必要条件。3.无偿婚无偿婚是指男方不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任何代价而缔结的婚姻。结婚的实质要件一、结婚要件的概念及分类结婚要件是指,国家从当事人和子女后代及社会利益和需要出发,对公民结婚所做的必要的限制。(一)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二)必要要件与禁止要件(三)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父母或者其他第三者的意愿;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但是,结婚自愿并不意味着不许第三者提出意见和建议。结婚当事人就自己的婚姻问题征求组织、父母或亲友的意见,是正常的,也是必要的。(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即法律上规定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必须在均无配偶,即婚姻当事人只有在各自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对此虽未作专条规定,但在总则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掌握这个条件,避免发生重婚。结婚的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生育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这以上的直接长辈和自己所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这以下的直接晚辈。(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修订前的婚姻法曾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过去人们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经过多年努力,此病已能完全治愈。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已经发现而且还会继续发现某些不宜结婚的遗传病或传染病,因此,法律不必对此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婚前检查,依据医学上的鉴定来决定。结婚的形式要件一、概述结婚程序,是指结婚成立的法定手续,又称婚姻的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二、结婚的程序1、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三、结婚登记机关结婚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四、结婚登记的程序结婚登记的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1、无效婚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无效。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规定,在向有关机关提出婚姻无效时,对无效事由已消除的,不得宣告该婚姻无效。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应当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或宣告该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在向有关机关提出婚姻无效时,对无效事由已消除的,不得宣告该婚姻无效。2、可撤效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无效婚姻的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3.事实婚姻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特征:(1)事实婚姻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侧成为事实婚姻。(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的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3)事实婚姻男女双方的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的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实施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第六、婚姻效力要点本章主要介绍了婚姻效力的概念、夫妻在家庭中地位的变迁、配偶权,重点解释了配偶权的内容。阐述了夫妻财产制的概念以及立法意义,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与发展演变。婚姻效力的概念一、婚姻效力的概念婚姻效力是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它随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二、我国婚姻法对婚姻效力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法下,夫妻人省关系主要包括: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生育权和计划生育义务;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夫妻相互抚养的权利与义务、配偶继承权、夫妻财产制、补偿请求权、困难帮助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配偶权一、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是指男女结婚后基于配偶省份而发生的特定的人省和财产上的权利与义务。配偶权的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1.配偶权具有特定的主体。2.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省份所赋予的特定利益与负担。3.配偶权的内容是夫妻共同生活。二、夫妻姓名权姓名是确定和代表社会成员个体并与其他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夫妻的姓名权是婚姻效力的内容之一。姓名权是一钟重要的人省权利,有无独立姓名权,是有无独立人格的一种标志。三、同居义务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省份共同生活,其内容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夫妻性生活。四、忠实义务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利益。五、婚姻住所商定权婚姻住所是指夫妻共同居住和生活的主要处所地。婚姻住所商定权是指夫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共同选择、决定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六、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七、抚养的权利与义务抚养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指一定范围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八、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九、配偶继承权配偶继承权是指夫妻相互为对方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它随夫妻关系成立而生,随离婚而消灭。第七、婚姻终止本章要点婚姻终止作为一项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文明社会的产物。离婚是配偶生从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婚姻法将离婚制度分为登记离婚制度和诉讼离婚制度,离婚纠纷处理的程序和原则,离婚法律后果。婚姻终止的概说一、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离婚时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从主体看,离婚时夫妻双方的行为; 2.从内容看,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3.从程序看,离婚既然是法律行为,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办理。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  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2、离婚制度的沿革  从人类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在几千年的演变中,基本上有两大立法主义。  1、禁止离婚主义  即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它是一种宗教婚姻制度,产生与基督教,盛行于中世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认为婚姻是神的意志,不能违背;允许离婚,就等于允许淫乱,就会导致公共道德的堕落和社会风气的败坏,不符合道德;子女是婚姻的自然结果,离婚必然影响子女的利益,所以不允许离婚。2、许可离婚主义  即允许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婚的主张。一方要求离婚,叫单意离婚;双方离婚,教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离婚。它认为  婚姻是契约,允许自由缔结,也应允许离异;夫妻是共同生活伴侣,应以敬爱为本,如夫妻情义消失,关系无法维持,应允许离婚。  许可离婚主义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专权离婚主义,即允许男子单方面离婚。我国古代的"七出"(休妻)制度就是专权离婚主义的典型。"七出"时丈夫休妻的七种情况:一是不顺父母;二是无子;三是淫;四是妒;五是有恶疾;流是多言;七是窃盗。  (2)限制离婚主义,只允许人们离婚,但要有一定的限制,即具体规定允许离婚的各种理由,也叫有因离婚。  (3)自由离婚主义,即依照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志而离婚的主张。他们认为既然婚姻契约,当然可以自由离婚。登记离婚一、登记离婚的概念是婚姻双方自愿离婚而经法定程序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二、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双方自愿离婚适用行政程序,即双方同意经过登记而离婚的程序。  1、双方自愿离婚时,准予离婚的条件有三个:(1)必须双方确实自愿;(2)必须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已有安排;(3)必须对财产的分割没有争议。  2、离婚登记的机关:基层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3、离婚登记的程序:(1)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2)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是否属于自愿,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没有争议;(3)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的概念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是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依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一方要求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适用诉讼程序,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诉讼而离婚的程序。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离婚诉讼的程序:  1、诉讼外的调解:由人民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解,这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2、诉讼内的调解: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这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  程序。  3、通过调解,如当事人能和好,则原告撤诉,案件结束;如调解离婚,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婚姻关系终结;如调解无效,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4、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作出离婚判决;如感情尚未破裂或有和好可能,即使调解无效,也应不准离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二、对离婚诉权的限制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应注意:  (1)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战士。(2)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的一方而言,如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适用该项特别规定。  (3)现役军人不同意与其非军人的配偶离婚,如没有重要理由,应调解不准离婚,如确已感情破裂,确实不能维持夫妻关系,法院应通过军人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准予离婚。但应慎重,严格掌握。如系第三者插足破坏军婚家庭,则依法追究第三者刑事责任。2、关于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的特别程序  婚姻法第27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这是从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对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三、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一)综合分析婚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1.看婚姻基础这就是指须看双方在结婚是的感情情况,也就是夫妻关系建立时的思想条件、感情基础是升么情况。2.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情况。3.看离婚的原因离婚的原因就是离婚的事由,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原、被告要离婚的理由不足或被否定了,就可能处于败诉地位。4.看夫妻感情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 1、什么是感情确已破裂  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是:  (1)矛盾冲突由来已久,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尚未破裂;  (2)积怨很深,彻底破裂,而不是某些方面的破裂;  (3)是无可挽回的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的或主观臆想的破裂;2、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从四个面来判断夫妻的感情状况: (1)看婚姻基础。是指看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即夫妻关系建立的思想条件。 (2)看婚后感情。是指夫妻浑厚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注意浑厚夫妻关系是如何变化的,即变化原因。(3)看离婚的原因。即离婚的理由,也是诉讼过程中争执的焦点和核心。主要是查清离婚的真实原因和真相,以判断离婚的性质。 (4)看有无和好的因素。即对婚姻现状和今后发展的前途所作的估计和预测。 以上四个方面因综合考察,不能草率从事。3.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况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已和好可能。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的法律后果一.离婚在身份关系上的后果(1)在婚的自由(2)相互扶养义务的终止(3)相互继承产权利的消灭(4)婚亲关系的消灭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主要注意以下方面: 1、法院判决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4)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2、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这种帮助是仅限于离婚的当时,一次性的,适当的,并且给予帮助的一方必须是有负担能力的。  3、离婚时所欠债务的处理:(1)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则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2)男女一方单独的债务,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偿还。三、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婚姻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定,共同财产的范围: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和购置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的财产,一方或双方受赠的财产。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的工商业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或个体企业上的投资。3、结婚登记前双方合资共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4、结婚时,亲友赠与双方的结婚礼物,视为共同财产。5、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修缮的,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7、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各项共同财产时分割时所应划分的,但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专用的个人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有约定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案例分析题答案1.本案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缺乏法制观念,不懂法而形成的。要解决此案,首先必须搞清甲与乙的关系到底是什么?甲与乙自由恋爱、结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他们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农场领导没收他们的结婚证,并宣布他们的婚姻无效,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才有权决定婚姻关系的有效与否,也只有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才能使婚姻关系解除,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无此权利。  乙缺乏法律常识,误以为与甲的婚姻关系早巳解除,与丙订了婚,这个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丙及乙的父母出面干涉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错误的。2.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可以有两种情况:①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构成法律上的重婚,②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重婚者主观上有故意,则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  本案中甲与乙是经过登记的合法夫妻.甲与丙的关系具备了事实重婚的三个特征,即前婚未解除,又未经登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因此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甲的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触犯了法律,应依法制裁。3. ①先划出一千五百元和结婚用品的1/2归甲所有。理由:甲和乙虽未举行婚礼,但已领取结婚证,夫妻关系成立。一千五百元和结婚用品系甲乙的共同财产,依法甲应享有1/2的所有权。  ②甲和乙的母亲各继承属于乙的财产的1/2。理由:乙的母亲和甲都是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继承权。4.①事实婚姻的概念。(略)  ②甲与乙既没有以夫妻名义,也没有共同生活,只不过是发生了两性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  ③甲与乙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甲骗乙的行为应受到批评或必要的行政处理。  ④甲与原来女朋友的婚姻关系成立,是合法的,应予保护。重婚、通奸、姘居的区别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辅导二的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辅导二主要介绍的是婚姻的成立、终止、效力的概念,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配偶权,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法律后果等内容,通过学习这些内容掌握了结婚,离婚的基本概念,理论。有关答疑的问题有些内容在这里答疑,更多的问题请到网上找答案。(有关婚姻家庭法的问题已经上传到网上)问:请问重婚的概念及形式 答: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较重婚。重婚是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   重婚可分为两种形式:   (1)法律重婚是指前婚没有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事实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的。 2、重婚与通奸、姘居的区别   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它与重婚的区别在于不以夫妻名义,不共同生活,一般是秘密的,临时的关系。   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它与重婚的区别在于不以夫妻名义。  3、对待重婚政策   重婚违反婚姻法,对违反者,得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不承认重婚的法律效率,主观故意则构成犯罪。承认前婚,保护前婚。但对于反抗包办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关系破裂要求离婚得不到解决,不得以外出与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论外。对于因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已婚妇女为生活所迫外出与人重婚的,应指出是违法行为,一般可不按重婚论处。但这两种情况只有在前婚解除后,后婚才能有效。 问:请问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答: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这种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征:   1、从主体看,当事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如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   2、从内容看,当事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群众所公认,它和其他形式的不正当两性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   3、从程序看,当事人未进行结婚登记。这是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主要区别。 问:请问我国政策、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否则为非法同居关系。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2、对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依离婚的程序办理。  3、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子女的抚养依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考虑双方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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