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轧钢厂安全检查表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冶金行业轧钢厂安全检查表编制部门:安评三部发布日期:2010年3月说明编制的轧钢厂安全检查表,其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版本号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国家主席令第6号《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冶金部冶生(1996)204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110kV高压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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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冶金行业轧钢厂安全检查表编制部门:安评三部发布日期:2010年3月说明编制的轧钢厂安全检查表,其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版本号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国家主席令第6号《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轧钢安全规程》AQ2003-2004《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冶金部冶生(1996)204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6号目录41.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单元安全检查表82.加热炉单元安全检查表143.轧制工艺和设备单元安全检查表194.镀涂、清洗和精整单元225.起重与运输单元266.供配电、电气安全与照明单元337.防火消防单元388.给排水单元419.空压站单元4810.职业卫生单元5211.安全管理单元1.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单元安全检查表该单元主要是对轧钢厂的厂址选择、平面布置和防火间距及消防通道进行检查。主要依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轧钢安全规程》、《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相关条文来编制该单元的安全检查表。1.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厂址选择 1.1 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2.0.1条 1.2 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第2.0.2条 1.3 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2.0.4条 1.4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第2.0.5条 1.5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第2.0.6条 1.6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第2.0.7条 1.7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 第2.0.10条 1.8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1.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3.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4.爆破危险范围内;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6.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7.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8.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9.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10.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11.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2.0.11条 2 平面布置 2.1 厂(车间)应设在企业污染影响较大的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轧钢安全规程》5.2 2.2 厂房主要迎风面,宜与夏季主导风向成60°~90°角;应使热作业区和产生烟气或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布置在下风位置; 《轧钢安全规程》5.3 2.3 噪声较大或有害气体和粉尘危害较严重的工序,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布置在独立的跨间或单独的房间内;高温作业的操作岗位,应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 《轧钢安全规程》5.3 2.4 工厂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保证人员安全通行。 《轧钢安全规程》5.4 2.5 散热量大或工作条件较差的跨间(包括加热炉跨、热轧跨、冷床跨、热处理炉跨、热钢坯跨和涂层跨等),应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车间四周不宜修建坡屋。 《轧钢安全规程》5.5 2.6 厂房建筑和设备基础受高温辐射烘烤,轧件和机械的冲击负荷以及大量油、酸、碱腐蚀等破坏作用的,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5.6 2.7 设置吊车的新建厂房,其柱顶或屋架下弦底面与吊车顶端的净空尺寸不应小于0.22m; 《轧钢安全规程》5.7 2.8 吊车轨道标高应保证对最高设备吊装拆卸的安全高度,吊件下缘高度距最高设备高度净空间距不应小于0.5m;吊车操作室下缘,距安全通道平台、材料堆垛和车间设施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2.0m,距安全操作平台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3.0m。 《轧钢安全规程》5.7 2.9 在厂房结构上,应合理分布适当数量的加强桁架,以便更换吊车电机等设备时作承重结构使用;采取重型工作制吊车的厂房,两端应设有检修平台,并应按吊车台数设置司机专用走梯和蹬车平台。 《轧钢安全规程》5.8 2.10 车间设备应布置在吊钩极限范围之内,吊车经常作业的区段应适当留有富裕的场地。 《轧钢安全规程》5.9 2.11 使用吊车换辊方式的车间,应有保证换辊安全作业所必需的场地和空间。 5.10 2.12 车间设计,应考虑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吊运物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并不应随意从主体设备上越过。车间内的计器室、操作台、电气室、液压站等,应布置在吊物碰不到的厂房两侧,若工艺需要布置在厂房中间,则应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轧钢安全规程》5.11 2.13 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以便在异常情况或紧急抢救情况下供人员和消防车、急救车使用。 《轧钢安全规程》5.12 2.14 厂区布置,应避免轧钢车间与铁路线交叉,或被铁路线包围。 5.14 2.15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4.1.8 2.16 车间的门与通道的位置、数量及尺寸等,应与工艺设备、人行道、运输方式、运输线路相适应。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三条 2.17 设备与设备之间及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满足操作、检修要求,宜不小于1m。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三条 3 防火间距及其消防通道 3.1 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4.1《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4.2.1 3.2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6 3.3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9 3.4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10 3.5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10 2.加热炉单元安全检查表该单元主要是对天然气或煤气加热炉及相关燃气管道进行检查。主要依据《轧钢安全规程》、《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的相关条文来编制该单元的安全检查表。2.加热炉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基本规定 1.1 新建、改建和扩建轧钢厂,应靠厂房一侧沿轧制生产线的方向,距离地面适当高度修建供参观和其他生产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通廊,其宽度不小于1m,栏杆高度不低于1.05m;较长的通廊,每隔20m应设有交汇平台。 《轧钢安全规程》7.3 1.2 轧机、加热设备及其他距地面1m以上需要经常操作、检测、检修或运输的设备,均应设置带上下扶梯的固定平台或安全通道,并设有不低于1.05m的防护栏杆,栏杆下部应有不小于0.1m的护脚板。重要的工作平台或安全通道,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 《轧钢安全规程》7.4 1.3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轧钢安全规程》7.5 1.4 轧钢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护栏。 7.6 1.5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分别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和GB4053.4的规定。 《轧钢安全规程》7.8 1.6 轧钢车间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必要时还应安装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各种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标志,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轧钢安全规程》7.9 1.7 车间主要危险源或危险场所,应有禁止接近、禁止通行、禁火或其他警告标志;各种射线源、高压供电设施、易于泄漏煤气(或天然气)等可燃气体,以及其他严重危险的区域,应设有色灯或声响警告信号;吊车易于碰撞的设备、高处作业坠物区、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其他事故多发地段,均应用易于辨认的安全色标明或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安全标志和安全色,应符合GB2894和GB2893的规定。 《轧钢安全规程》7.7 1.8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轧钢安全规程》7.10 1.9 有人通行的地沟,起点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7m,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0.7m。地沟应设有必要的入口与人孔。有铁皮落下的沟段,人行通道上部应设置防护挡板。进入地沟工作应两人以上,轧机生产时人员不应入内。 《轧钢安全规程》9.1.14 2 加热炉 2.1 加热设备应设有可靠的隔热层,其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00℃。 《轧钢安全规程》8.1 2.2 工业炉窑应设有各种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自动报警系统,以及使用低压燃油、燃气的防爆装置。 《轧钢安全规程》8.2 2.3 加热设备应配置安全水源或设置高位水源。 《轧钢安全规程》8.3 2.4 工业炉窑所有密闭性水冷系统,均应按规定试压合格方可使用;水压不应低于0.1MPa,出口水温不应高于50℃。 《轧钢安全规程》8.9 2.5 端面出料的加热炉,应设有防止钢料冲击辊道的缓冲器。 《轧钢安全规程》8.10 2.6 连续热处理设备旁,应设有应急开关。带有活底的热处理炉,应设有开启门的闭锁装置和声响信号。 《轧钢安全规程》8.11 2.7 使用氢气的热处理炉,应遵守GB4962的规定。  8.12 2.8 辊底式热处理炉,炉底辊传动装置应设有安全电源。 《轧钢安全规程》8.15 2.9 在有煤气危险的区域作业,应两人以上进行,并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 《轧钢安全规程》8.16 2.10 加热设备与风机之间应设安全联锁、逆止阀和泄爆装置,严防燃气倒灌爆炸事故。 《轧钢安全规程》8.16 2.11 炉子点火、停炉、煤气设备检修和动火,应按规定事先用氮气或蒸汽吹净管道内残余煤气或空气,并经检测合格,方可进行。 《轧钢安全规程》8.16 2.12 工业炉窑使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调压站和一次仪表室均属甲类有爆炸危险的建筑,其操作室应与调压站隔开,并设有两个向外开启的门。 《轧钢安全规程》8.17 2.13 有炉辊的炉子,应尽量采用机械辅助更换炉辊。需要采用吊车或人工更换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8.21 2.14 加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热设备应设可靠的隔热层,其表面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的有关要求;2.加热炉应设各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工艺安全报警系统;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9.7 2.15 2.工业炉窑③炉窑用鼓风机应设备用电源。炉内水冷却装置应有安全供水措施。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5条 2.16 2.工业炉窑④采用气体燃料的炉窑,空气管道应设置防爆设施、空气与煤气安全联锁装置及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5条 2.17 2.工业炉窑⑤采用气体燃料的低温炉窑及有特殊要求的炉窑,如果密封性强,无燃烧室,人工监视不便时,应设置烧嘴自动点火和火焰监测装置,并设置泄压防爆门。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5条 2.18 2.工业炉窑⑦炉窑的冷却循环水的出水管禁止安装阀门。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5条 2.19 2.工业炉窑⑧炉窑砌体应采用复合绝热结构,以降低炉体外墙表面温度,改善操作环境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5条 2.20 2.工业炉窑⑨炉窑应设置安全操作平台;高温段的操作平台应有通风设施。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35条 2.21 加热设备应设可靠的隔热层,其表面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的有关要求。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9.7 2.22 加热炉应设各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工艺安全报警系统。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9.7 3 煤气或天然气管道 3.1 可燃介质管道或电线电缆下方,禁止停留红钢坯等高温物体,当有高温物体经过时,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9.3 3.2 煤气管道架空敷设应遵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2的要求。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2 3.3 架空煤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3的要求。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3 3.4 架空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4表3的规定。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4 3.5 煤气管道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1.3 3.6 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厂房内或距厂房2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4m。厂房很高,放散管又不经常使用,其管口高度可适当减低,但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不应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煤气。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7.3.1.2 3.7 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7.3.1.3 3.8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空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装置;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安装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6.6 3.9 架空管道,钢管制造完毕后,内壁(设计有要求者)和外表面应涂刷防锈涂料。管道安装完毕试验合格后,全部管道外表应再涂刷防锈涂料。管道外表面每隔四至五年应重新涂刷一次防锈涂料。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3.1 3.轧制工艺和设备单元安全检查表该检查表适合于轧钢厂轧制板、带的安全检查,主要依据《轧钢安全规程》、《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相关条文来编制该单元的安全检查表。3.轧制工艺和设备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基本规定 1.1 经过辊道、冷床、移送机和运输机等设备的人行通道,应修建符合本规程细则规定的人行天桥。 《轧钢安全规程》7.1 1.2 新建、改建和扩建轧钢厂,应靠厂房一侧沿轧制生产线的方向,距离地面适当高度修建供参观和其他生产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通廊,其宽度不小于1m,栏杆高度不低于1.05m;较长的通廊,每隔20m应设有交汇平台。 《轧钢安全规程》7.3 1.3 轧机、加热设备及其他距地面1m以上需要经常操作、检测、检修或运输的设备,均应设置带上下扶梯的固定平台或安全通道,并设有不低于1.05m的防护栏杆,栏杆下部应有不小于0.1m的护脚板。重要的工作平台或安全通道,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 《轧钢安全规程》7.4 1.4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轧钢安全规程》7.5 1.5 轧钢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护栏。 《轧钢安全规程》7.6 1.6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分别符合GB4053.1、GB4053.2和GB4053.3的规定。 《轧钢安全规程》7.8 1.7 轧钢车间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必要时还应安装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各种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标志,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轧钢安全规程》7.9 1.8 车间主要危险源或危险场所,应有禁止接近、禁止通行、禁火或其他警告标志;各种射线源、高压供电设施、易于泄漏煤气(或天然气)等可燃气体,以及其他严重危险的区域,应设有色灯或声响警告信号;吊车易于碰撞的设备、高处作业坠物区、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其他事故多发地段,均应用易于辨认的安全色标明或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安全标志和安全色,应符合GB2894和GB2893的规定。 《轧钢安全规程》7.7 1.9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轧钢安全规程》7.10 1.10 液压站、阀台、蓄势器和液压管路,应有安全阀、减压阀、液压控制阀和截止阀,蓄势器与油路之间应有紧急闭锁装置。 《轧钢安全规程》7.11 1.11 液压系统和润滑系统的油箱,应设有液位上下限、压力上下限、油温上限和油泵过滤器堵塞的显示和警报装置,油箱和油泵之间应有安全联锁装置。 《轧钢安全规程》7.12 1.12 1.人行通道②生产车间厂房内应设安全走道,其宽度不得小于1m,两侧用宽8厘米的黄色油漆标明。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六条 1.13 1.人行通道④轧钢生产线的辊道,在人员需要横跨的地方,应设能隔热的人行过桥,必要时人行过桥应设防护网或做成封闭式过桥。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六条 1.14 1.人行通道⑤人行过桥、临空走道及平台的净高不得影响生产作业及检修,宜不低于2.2m。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六条 2 轧制 2.1 一般规定 2.1.1 操纵室和操纵台,应设在便于观察操纵的设备而又安全的地点,并应进行坐势和视度检验,坐视标高取1.2m,站视标高取1.5m。 《轧钢安全规程》9.1.1 2.1.2 横跨轧机辊道的主操纵室,以及经常受热坯烘烤或有氧化铁皮飞溅物操纵室,应采用耐热材料和其他隔热措施,并采取防止氧化铁皮飞溅影响以及防雾的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9.1.2 2.1.3 轧机的机架、轧辊和传动轴,应设有过载保护装置,以及防止其破坏时碎片飞散的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9.1.3 2.1.4 轧机与前后辊道或升降台、推床、翻钢机等辅助设施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自动、半自动程序控制的轧机,设备动作应具有安全联锁功能。 《轧钢安全规程》9.1.4 2.1.5 轧机的润滑和液压系统,应设置各种监测和保险装置。 《轧钢安全规程》9.1.5 2.1.6 应优先采用机械自动或半自动换辊方式。 《轧钢安全规程》9.1.9 2.1.7 一端闭塞或滞留易燃易爆气体、窒息性气体和其他有害气体的铁皮沟,应有通风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9.1.16 2.1.8 采用辊道运输,应考虑辊道可逆传动。单向转动的运输辊道,应能紧急制动和事故反转。 《轧钢安全规程》11.9 2.1.9 各运动设备或部件之间,应有安全联锁控制。 《轧钢安全规程》9.1.12 2.1.10 有人通行的地沟,起点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7m,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0.7m。地沟应设有必要的入口与人孔。有铁皮落下的沟段,人行通道上部应设置防护挡板。进入地沟工作应两人以上,轧机生产时人员不应入内。 《轧钢安全规程》9.1.14 2.1.11 地沟的照明装置,固定式装置的电压不应高于36V,开关应设在地沟入口; 《轧钢安全规程》9.1.15 2.1.12 在线检测,应优先采用自动检测系统。 《轧钢安全规程》9.1.17 2.1.13 剪机与锯,应设专门的控制台来控制。喂送料、收集切头和切边,均应采用机械化作业或机械辅助作业。运行中的轧件,不应用棍撬动或用手脚接触和搬动。 《轧钢安全规程》9.1.10 2.2 板、带轧制 2.2.1 轧机除鳞装置,应设置防止铁鳞飞溅危害的安全护板和水帘。 《轧钢安全规程》9.4.1 2.2.2 热带连轧机与卷取机之间的输送辊道,两侧应设有不低于0.3m的防护挡板。 《轧钢安全规程》9.4.3 2.2.3 带钢轧机应能在带钢张力作用下安全停车。 《轧钢安全规程》9.4.4 2.2.4 卷取机工作区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网或板,地下式卷取机的上部,周围应有防护栏杆,并有防止带钢冲出轧线的设施。冷轧卷取机还应设有安全罩。 《轧钢安全规程》9.4.5 2.2.5 采用吊车运输的钢卷或立式运输的钢卷,应进行周向打捆或采取其他固定钢卷外圈的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9.4.6 2.2.6 板、带冷轧机,应有防止冷轧板、带断裂及头、尾、边飞裂伤人和损坏设备的设施。 《轧钢安全规程》9.4.7 2.2.7 6.冷热轧带钢①卷取机应设报警、显示和安全联锁装置,周围应设有高度不小于2.0m的安全防护网或板。地下式卷取机的上部周围应设防护栏杆。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规定》第35条 2.2.8 6.冷热轧带钢②冷、热轧板、带、卷应设自动捆扎设备。冷轧应有冷轧板、带断带的保护措施。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规定》第35条 2.2.9 高速轧制设备和飞剪机处应设安全罩或挡板,靠近轧线的液压润滑软管和电缆必须采用金属防护层。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9.4 2.2.10 轧线上的电热设备应有保证机电设备安全操作的闭锁装置。水冷却电热设备的排水管,应有高水温报警及断水时自动断电的安全装置。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9.5 2.2.11 地表面及操作平台台面不宜设置氧气管线、燃气管线、燃油管线及电线电缆,必须设置时,应采取确保安全的防护措施。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6.9.6 2.2.12 9.精整与清理①喷水冷却的冷床应设防护罩和抽气排风设施。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规定》第35条 2.2.13 9.精整与清理③矫直机应采用进料辊送料和夹料装置,以取代人工喂料、拔料作业。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规定》第35条 4.镀涂、清洗和精整单元该检查表适合于轧制的板和带的镀涂、清洗和精整,使用人员可根据工厂实际情况而删减,该单元的安全检查表主要依据《轧钢安全规程》中的相关条文来编制。4.镀涂、清洗和精整单元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镀涂 1.1 镀层与涂层的溶剂室或配制室,以及涂层粘合剂配制间,均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装置;—设备良好接地;—不应使用钢制工具以及穿戴化纤衣物和带钉鞋;—溶剂室或配制间周围10m以内,不应有烟火;—设有机械通风和除尘装置。 《轧钢安全规程》10.1.1 1.2 镀锌设备和接触锌液的工具以及投入镀锌液中的物料,应(预热)干燥。 《轧钢安全规程》10.1.2 1.3 锌锅内液面距上沿应不小于0.3m。 《轧钢安全规程》10.1.3 1.4 锌锅周围不应积水,以防漏锌遇水爆炸。 《轧钢安全规程》10.1.4 1.5 锌锅的锌灰和锌渣的吹刷区,以及炼制锌铝合金,均应设有除尘或通风装置。 《轧钢安全规程》10.1.5 1.6 熔剂和粘合剂的反应釜或反应槽,应有防止铁器件混入的设施。 《轧钢安全规程》10.1.6 1.7 镀层与涂层的溶剂、粘合剂、宜集中统一配制,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溶剂输送泵应置于容器液面之下;用小车输送时,应密闭溶剂罐。溶剂、树脂溶液、粘合剂,应贮存在密闭器中。生产中剩余的溶剂和配制剂,应集中贮存。桶装堆垛与墙壁、屋顶、柱子之间,应留有防火检查和消防通道。 《轧钢安全规程》10.1.7 1.8 涂层磷化、钝化和涂胶干燥是地,应防止热源与物料接触;加热器与烘道输送装置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报警和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轧钢安全规程》10.1.8 1.9 涂胶机及其辅助设备,应良好接地;易产生静电的部位,应有消除静电积聚的装置。 《轧钢安全规程》10.1.9 1.10 磷化、涂胶和复合机的胶辊辊筒之间,不应存在坚硬物和其他可燃物料。 《轧钢安全规程》10.1.10 1.11 塑料覆层以及复合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和碎屑,应集中存放于通风良好的专用仓库,并应远离明火。 《轧钢安全规程》10.1.11 1.12 辊涂机设有涂层房的,涂层房应有通风和消防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10.1.12 1.13 彩色涂层烘烤装置和相关设备,应有防爆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10.1.13 1.14 采用高压水冲洗清洁辊面的,应有防止高压水伤人的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10.1.14 1.15 采用人工加锌锭和人工清浮渣口,应有充足的工作场地。 《轧钢安全规程》10.1.15 2 清洗和精整 2.1 喷水冷却的冷床,应设有防止水蒸气散发和冷却水喷溅的防护和通风装置。 《轧钢安全规程》10.2.1 2.2 在作业线上工人修磨和检查轧件的区段,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10.2.2 2.3 酸洗车间应单独布置,对有关设施和设备应采取防酸措施,并应保持良好通风。 《轧钢安全规程》10.2.3 2.4 酸洗车间应设置贮酸槽,采用酸泵向酸洗槽供酸,不应采用人工搬运酸罐加酸。 《轧钢安全规程》10.2.4 2.5 采用槽式酸碱工艺的,不应往碱液槽内放入潮湿钢件。酸碱洗液面距槽上沿,应不小于0.65m。 《轧钢安全规程》10.2.5 2.6 采用槽式酸碱工艺的,钢件放入酸槽、碱槽时,以及钢件酸洗后浸入冷水池时,距槽、池5m以内不应有人。 《轧钢安全规程》10.2.6 2.7 衬胶和喷漆加工间,应独立设置,并有完善的通风和消防设施。 《轧钢安全规程》10.2.7 2.8 收集废边和废切头等,应采用机械或用机械辅助。 《轧钢安全规程》10.2.8 2.9 采用人工进行成品包装,应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 《轧钢安全规程》10.2.9 5.起重与运输单元该检查表主要对轧钢厂的起重设备和运输进行检查,主要依据《轧钢安全规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相关条文来编制该单元的安全检查表。5.起重与运输单元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起重作业,应遵守GB6067的有关规定。 《轧钢安全规程》11.1 2 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轧钢安全规程》11.2 3 两台及两台以上吊车联合进行吊装作业,应制定专门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的作业方案,并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11.3 4 吊车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1)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2)大、小行车端头缓冲和防冲撞装置;3)过载保护装置;4)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5)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6)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7)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轧钢安全规程》11.4 5 电磁盘吊应有防止突然断电的安全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11.5 6 吊车的滑线应安装通电指示灯或采用其他标识带电的措施。滑线应布置在吊车司机室的另一侧;若布置在同一侧,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11.6 7 吊具应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GB6067的有关规定。 《轧钢安全规程》11.7 8 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9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 10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11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1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1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14 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室底部无碰人危险的起重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1.4.7 15 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2.1.1 16 电缆供电的起重机,移动距离10m以上时,应设置电缆卷筒或其它收放装置。电缆收放速度应与起重机运行速度同步。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3.2.10 17 各种起重机应按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4.1 18 联锁保护装置a.动臂的支持停止器与动臂变幅机构之间,应设联锁保护装置,使停止器在撤去支承作用前,变幅机构不能开动;b.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c.司机室设在运动部分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护装置。当通道口的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4.2.8 19 厂内运输,应遵守GB4387的有关规定。 《轧钢安全规程》11.8 20 采用辊道运输,应考虑辊道可逆传动。单向转动的运输辊道,应能紧急制动和事故反转。 《轧钢安全规程》11.9 21 穿越跨间使用的电动小车或短距离输送用的电动台车,应采用安全可靠的供电方式,并应安装制动器、声响信号等安全装置。 《轧钢安全规程》11.10 22 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轧钢安全规程》11.11 6.供配电、电气安全与照明单元该检查表主要对轧钢厂供配电、电气安全和照明情况进行检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轧钢安全规程》、《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相关条文来编制该单元的安全检查表。6.供配电、电气安全与照明单元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供配电 1.1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 1.2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 1.3 配电装置的布置、导体、电气设备以及架构的选择,应满足在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安装维修、短路和过电压时的要求。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2.0.1 1.4 屋内、屋外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屋内配电装置设备低式布置时,还应设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闭锁装置。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2.0.10 1.5 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断路器,宜选用真空断路器或SF6断路器;66KV和110KV电压等级的断路器宜选用SF6断路器;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4.3.2 1.6 屋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5.1.1所列的数值。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小于2.5米时,应装设固定遮栏。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5.1.1 1.7 屋内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5.1.4所列的数值。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小于2.3米时,应装设固定遮栏。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5.1.4 1.8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5.4.1 1.9 室内配电装置采用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屋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净距)宜符合表5.4.4的规定。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5.4.4 1.10 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置两个出口;长度大于60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置三个出口;当配电装置室有楼层时,一个出口可设置在通往屋外楼梯的平台处。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7.1.1 1.11 配电装置室的门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并应安装弹簧锁,严禁采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7.1.4 1.12 配电装置室可采固定窗采光,并应采取防止玻璃破碎时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7.1.5 1.13 配电装置室有楼层时,楼层楼面应有防渗水措施。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7.1.7 1.14 配电装置室应按事故排烟要求装设事故通风装置。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7.1.8 1.15 配电装置屋内通道应保证畅通无阻,不得设立门槛,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7.1.9 1.16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介质少、干燥和震动轻微的地方,并宜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1.2 1.17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2.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3.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4.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5.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2.1.1 1.18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1.8 1.19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2.1 1.20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3.2 1.21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3.1 1.22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4.1.1 1.23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3.3.7 1.24 室内单台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其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贮油设施。单台油量为100kg及以上的室内油浸变压器,宜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0.2.3 1.25 变(配)电所内的主控制室、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以及电缆夹层,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当采用集中通风系统时,不宜在配电装置等电气设备的正上方敷设风管。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0.2.5 1.26 变(配)电所内通向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的接口处,控制室、配电室与电缆夹层和电缆隧(廊)道等之间的电缆孔洞,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和电缆竖井等电缆敷设区,应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防止火灾蔓延及分隔的措施:1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应按3.0.7的规定进行防火分区;电缆竖井宜每隔7.0m或按建(构)筑物楼层设置防火分隔;2电缆、电缆桥架在穿过建(构)筑物或电气盘(柜)的孔洞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防火材料进行封堵;3电缆局部涂刷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0.2.6 2 电气安全 2.1 轧钢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气安全的规定,并参照DL408和所在地区安全用电规定。 《轧钢安全规程》12.1.1 2.2 轧钢企业内的建构筑物,应按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应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轧钢安全规程》12.1.2 2.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轧钢安全规程》12.1.3 2.4 轧钢企业主要的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其电力装置的等级划分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轧钢安全规程》12.1.4 2.5 带电作业、应执行有关带电作业的安全规定。 《轧钢安全规程》12.1.5 2.6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验电、放电;—各相短路接地;—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志牌和装设遮栏。 《轧钢安全规程》12.1.6 2.7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 《轧钢安全规程》12.1.7 2.8 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轧钢安全规程》12.1.8 2.9 不应带负荷操作隔离开关。 《轧钢安全规程》12.1.9 2.10 在带电线路、设备附近工作时,作业人员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应符合DL408的规定。 《轧钢安全规程》12.1.10 3 照明 3.1 厂房的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应能保证安全作业和人员行走的安全,遵循GB50033和GB50034的规定。 《轧钢安全规程》12.2.1 3.2 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事故照明:1)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2)通道楼梯;3)操作室;4)计算机室;5)加热炉及热处理炉计器室、窥视孔;6)汽化冷却及锅炉设施;7)高频室; 《轧钢安全规程》12.2.2 3.3 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事故照明:8)酸、碱洗槽;9)主电室;10)配电室;11)液压站;12)稀油站;13)油库;14)泵房;15)氢气站;16)氮气站;17)乙炔站;18)电缆遂道;19)煤气站。 《轧钢安全规程》12.2.2 3.4 作业场所的最低照度,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轧钢安全规程》12.2.3 3.5 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2)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的照明器材;3)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型照明器材;4)含有大理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轧钢安全规程》12.2.4 3.6 人员疏散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1Lx。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0.5.3 7.防火消防单元该检查表主要用于轧钢厂的防火消防检查,主要依据《轧钢安全规程》、《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相关条文来编制该单元的安全检查表。7.危险场所与防火消防单元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GBJ16的规定。 《轧钢安全规程6.2.1 2 轧钢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并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 《轧钢安全规程6.2.2 3 车间电气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地下加压站等要害部门,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室内面积小于6m2而无人值班的,可设一个),门应向外开。 《轧钢安全规程6.2.3 4 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器、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轧钢企业,应设有集中监视和显示的火警信号中心。 《轧钢安全规程6.2.4 5 油库、液压站和润滑站,应设有灭火装置和自动报警装置。 6.2.5 6 设有通风以及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的场所,风机与消防设施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 《轧钢安全规程6.2.6 7 设置小型灭火装置的数量,应遵循GB50140的规定。 《轧钢安全规程6.2.7 8 大型企业或地方消防队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不能赶到发生火灾地点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设专职消防队;消防队必须配备与企业火灾特点相适应的救护装备。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四十四条 9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6 10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9 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1 12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2 13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3.1 14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4 15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2 16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8.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1.5 17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3.4 18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8 19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1.4 20 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1.1 21 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0.1.1 22 消防水泵的供电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采用二级负荷供电时,应设置柴油机驱动的备用消防水泵。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0.1.2 2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0.1.4 24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1.1 25 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1.1 26 主控楼(室)、主电室、配电室等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面积小于60m2时,可设置1个。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1.2 27 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的电缆夹层及不超过100m2的地下电气室、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且无人值守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1.3 28 在电缆隧(廊)道进出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的部位应设置防火分隔,其出入口应设置常闭式甲级防火门,且应向主厂房、主电室、电气地下室等建(构)筑物方向开启。电缆竖井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2.7 29 钢铁冶金企业厂区消防给水可与生活、生产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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