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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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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民办非公司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近年来,我公民办非公司单位发展快速,在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之而来的发展与管理问题也日益凸现,尤其是民办非公司单位内部治理尚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下文是浙江省民办非公司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民办非公司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非公司单位的管理,规范民办非公司单位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例的规定,联合本省实际,拟订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地区内民办非公...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民办非公司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近年来,我公民办非公司单位发展快速,在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之而来的发展与管理问题也日益凸现,尤其是民办非公司单位内部治理尚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下文是浙江省民办非公司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民办非公司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非公司单位的管理,规范民办非公司单位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例的规定,联合本省实际,拟订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地区内民办非公司单位的管理合用本办法。法律、法例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公司单位,是指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财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指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且盈余不在举办者及成员中分派的社会实体。第四条民办非公司单位依法享有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民办非公司单位必须依据法律、法例、规章和章程规定展开公益性业务活动;依法保障员工薪资、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察检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俗,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民办非公司单位的员工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成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支持民办非公司单位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能够经过招投标的方式,委托民办非公司单位包办公益事业项目。鼓励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向民办非公司单位提供资助和捐献。民办非公司单位依法享受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非公司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公司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该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非公司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公司单位的登记管理。依据法律、法例取得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公司单位,由发证机关\\\(发证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同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公司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能够委托民办非公司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察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立第八条建立民办非公司单位,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1年以上合法使用权的场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法律、法例、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举办法人类民办非公司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万元,国家规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高于3万元的,从其规定。法人类民办非公司单位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在设区的市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在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第十条民办非公司单位的名称应该切合下列规定:\\\(一\\\)与民办非公司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二\\\)与已登记的民办非公司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公司等组织的名称有显然区别;\\\(三\\\)不得使用被撤除或许被取缔的组织的名称;\\\(四\\\)切合法律、法例、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民办非公司单位使用外文名称的,应该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申请建立民办非公司单位,应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为举办者办理名称预登记,核发《民办非公司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办非公司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6个月内未获批准登记的,该名称无效。第十二条申请建立民办非公司单位,举办者应该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申请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及有关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应该自收到申请报告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建立或许不同意建立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批准,能够延伸10日,并应该将延伸期限的原因见告举办者。第十三条申请民办非公司单位建立登记,举办者应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举办者的身份证明;\\\(三\\\)业务主管单位核发的批准文件;\\\(四\\\)场所使用权证明;\\\(五\\\)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六\\\)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七\\\)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委托代理人申请建立登记的,还应该提交举办者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该自收到建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许不予登记的决定。切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该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应该向申请人说明原因。民办非公司单位的住所地与登记管理机关不在一地的,应该在批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其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民办非公司单位依法担当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核发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切合法人条件的民办非公司单位,应该办理法人登记。第十六条民办非公司单位批准登记后,凭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刻制公章、代码证书、建立账户、收费许可证等手续,并实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民办非公司单位应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拥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第三章更改与终止第十七条民办非公司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更改的,应该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版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申请书应该载明更改的事项、原因和方案等。业务主管单位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更改或许不同意更改的批复。第十八条民办非公司单位申请更改登记,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应该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更改登记。民办非公司单位改正章程或许改变举办者的,应该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民办非公司单位应该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更改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更改手续。第十九条民办非公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应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许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二\\\)因分立、归并需要解散的;\\\(三\\\)无法正常展开活动的;\\\(四\\\)业务主管单位撤除建立决定的;\\\(五\\\)终止业务活动的;\\\(六\\\)其他应该注销登记的情形。民办非公司单位自批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尚未展开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满12个月的,视同终止业务活动。第二十条民办非公司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该于办理注销登记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照清算程序达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公司单位不得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民办非公司单位的节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用于资助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节余财产的办理,应该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察。第二十一条民办非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许负责人应该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该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注销税务登记凭据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据,并将注销登记情况见告其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公安、价钱、质量技术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民办非公司单位自批准注销之日起终止。第四章组织机构与活动第二十二条民办非公司单位应该成立和完善管理机构、管理制,规范自己业务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机关的监察管理。登记为法人的民办非公司单位应该建立决议机构和监察机构,决策机组成员应该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以及利益有关人组成,监察机构不得由决议机组成员和财务负责人兼任。企事业单位任职人员兼任民办非公司单位负责人的,应该经所在单位同意。第二十三条民办非公司单位的决议机构执行下列职责:\\\(一\\\)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二\\\)改正章程和拟订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三\\\)拟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四\\\)筹措经费,审核估算、决算;\\\(五\\\)决定员工薪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四条民办非公司单位应该依法成立财务和财产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民办非公司单位应该成立财务公然制度,定期向其利益有关人公示财务收支情况。民办非公司单位应该将员工的薪资、福利及物质奖赏标准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五条民办非公司单位展开服务活动收取的服务费,其价格列入《浙江省订价目录》管理的,按省价钱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其价钱未列入《浙江省订价目录》管理的,由民办非公司单位按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报价钱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举办者投入民办非公司单位的财产、民办非公司单位接受捐献资助的财产、民办非公司单位的利润和积累资本属于民办非公司单位所有,由民办非公司单位用于章程规定的事业,不得在出资人中分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办非公司单位投入和捐献资助的财产不得抽回。民办非公司单位存续期间,所有财产由民办非公司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非公司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民办非公司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国有房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财产管理的规定实施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担保、抵押。第二十七条民办非公司单位应该在其活动场所的显然地点悬挂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宣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接受社会监察。第五章监察管理第二十八条民办非公司单位接受捐献和资助,应该切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在接收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受捐献和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应该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宣布,接受监察。第二十九条民办非公司单位的财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应该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察;财产根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许社会捐献、资助的,还应该接受审计机关的监察。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民办非公司单位应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非公司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监察,促使其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能够组织或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非公司单位的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及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宣布。第三十一条民办非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许负责人更改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该组织对离职的法定代表人或许负责人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民办非公司单位应该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第三十三条民办非公司单位建立、注销以及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许负责人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通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民办非公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示,责令更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本,能够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一\\\)利润和财产挪作他用的;\\\(二\\\)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及物质奖赏超过备案标准的;\\\(三\\\)为其他组织或许个人提供担保的。第三十五条民办非公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赐予警示,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的,能够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实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三\\\)捐献和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宣布的;\\\(四\\\)未按规定建立决议机构和监事的。第三十六条民办非公司单位的活动违犯其他法律、法例、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该撤除登记的,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建议撤除登记。第三十七条未经登记,私自以民办非公司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许被撤除登记的民办非公司单位持续以民办非公司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充公非法财产;尚不组成犯法的,依法赐予治安管理处分。第三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赐予行政或许纪律处分:\\\(一\\\)无正当原因,不受理申请的;\\\(二\\\)已受理申请,逾期不回复的;\\\(三\\\)依法不应该批准或许批准的申请予以批准、批准的;\\\(四\\\)违犯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非公司单位合法权益的;\\\(六\\\)其他应该依法赐予行政或许纪律处分的行为。第三十九条违犯本办法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实行前已经登记的民办非公司单位,应该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1年内依据本办法予以规范。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实行。民办非公司单位办理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2、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切合国务院民政部门拟订的《民办非公司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3、有必要的组织机构;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财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创办资本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备,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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