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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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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PAGEPAGE6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  本规定所称的复核,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PAGEPAGE6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  本规定所称的复核,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指控。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申  诉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1)行政处分;  (2)辞退;  (3)降职;  (4)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申请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八条 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国家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原处理机关在三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  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属于本规定第五条中除了第(4)项以外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不经申请复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其中,对属本规定第五条第(1)项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管辖。  国家公务员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原处理机关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复印件),对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还应当附上复核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原处理机关的名称;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四条 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国家公务员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立案审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五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国家公务员递交的申诉书后的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案情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案件,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对涉及国家公务员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被申诉的机关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第十七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后,应当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公正委员会一般由政府人事部门中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  公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主任由政府人事部门中负责受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第十九条 公正委员会在案件审查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并将审理报告提交受理申诉的机关。  审理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其他基本情况;  (2)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公正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4)审理的时间;  (5)审理情况概要;  (6)公正委员会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对公正委员会提交的申诉审理报告进行审核,并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的,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撤销原处理决定。  (3)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建议原处理机关重新审理。  (4)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予以变更。  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要制作国家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原处理机关的名称,以及做出人事处理决定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受理申诉的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受理申诉机关的处理决定;  (6)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  原处理机关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国家公务员的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复核和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因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国家公务员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未做出处理决定前,国家公务员可以撤回复核申请和申诉。要求撤回复核申请和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国家公务员关于撤回复核申请和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受理国家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控  告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第二十九条 控告应当由受侵害的国家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控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侵害权益的行为是违法违纪的;  (2)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者被控告人员;  (3)被控告的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控告应当递交控告书。控告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控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被控告机关或领导人员的名称等基本情况;  (3)控告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控告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接到国家公务员的控告书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控告人提供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对需要立案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三十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控告决定立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受理控告的机关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控告立案审理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控告人、被控告机关、被控告人和被控告人所在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 有关机关和人员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给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第三十六条 受理控告的机关对依照本规定提出控告的国家公务员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歧视、刁难。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控告,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不得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人。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有误,而且不按上级机关决定给予纠正,或者对申诉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上级机关必须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在申诉、控告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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