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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学PPT)《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与实践主讲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庄云超合伙人、律师1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律师简介庄云超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云南大学法律硕士。国家二级律师、经济师(保险专业)、四级法官。曾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工作。云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云南省一、二级律师评审委员会委员,昆明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临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云南省股权投资中心专...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学PPT)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与实践主讲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庄云超合伙人、律师1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律师简介庄云超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云南大学法律硕士。国家二级律师、经济师(保险专业)、四级法官。曾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工作。云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云南省一、二级律师评审委员会委员,昆明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临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云南省股权投资中心专家库专家,昆明市评标专家。2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部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相配套的重要法律,它确定了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的原则,规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及技术权益的归属和分享。该法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可以自愿或依照合约进行,并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予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概况3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科技法律法规当中最新修订的一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制度、规则的修改、完善。为什么选这部法律4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修订的背景、原因新形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决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新形势带来了成果转化市场的新形势: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市场构成企业主体、科技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三分天下;技术市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蓬勃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迅速发展;国务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地方法的配套法规和政策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各种新问题:如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管理不科学、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不完善、成果定价机制不健全、产学研合作体系不健全、供求双方信息不畅等等。这些问题也更加凸显了一个事实:1996年出台的《转化法》需要重新修订,以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已经迫在眉睫。5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修订后的展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一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法律;是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实施的重要法律;也是一部调动科技界、企业界转化科技成果内生动力、营造良好转化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6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从立法渊源上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下位法和特殊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制订渊源主要以《宪法》第十四条和1993年《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条、第11条、第12条、第23条、第55条为主。7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38F《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原法第26条规定:“第二十六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39F《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我国《合同法》第330条第3款也明确“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作为全国人大直接通过的民事基本法律,其法律位阶高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因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合同和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相关规定必须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强制性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之后,国办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建立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扩大股权激励适用范围,明确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的管理、实施中所涉及的财务管理和产权变动等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国大部分省级政府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条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6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述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渊源和上位法,相关制度不得违反和与之冲突。10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促进型经济法。所谓促进型经济法,旨在通过法定的鼓励性手段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法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规范的一种重要类型。从调整目的、调整手段、调整功能的角度,可以把经济法规范分为两类:一类以鼓励和促进为目的,称为“励进型”或“促进型”经济法;另一类以限制和禁止为目的,称为“限禁型”经济法。目前,中国以“促进法”命名的法律,主要有《中小企业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就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限禁型”经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该部法律的类型11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大幅修改,修改达44处之多,整部法律从37条扩展到52条,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重视。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显著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运用水平、充分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强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12修订概况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一、释放活力,下放三权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上述两条规定放权于科研机构和高校,确保了其真正拥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是本次修法最有”含金量”的条文。本次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解决科研机构或大学转化科技成果和运用知识产权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权属、运营等管理问题,可以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解决。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之前,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未将有形财产和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进行区别对待,这严重阻滞了国有科研单位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具体表现就是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使用、处置科技成果需要层层繁琐的审批,容易丧失科技成果处置的有利时机;科研机构或高校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需要全部上缴国库,导致科研机构和大学丧失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因此,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大亮点就是打破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的主要体制障碍。1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六大亮点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二、协议优先,提高奖酬由于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自身的特点,科技成果通常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转化也通常是在单位的转化人员或科研人员的努力下才能完成。科研人员既是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又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推动者和重要实施者。建立和完善激励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对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健全和完善了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奖酬制度。一是大幅提升了法定奖酬的比例。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最低标准是转让净收入的20%;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规定以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的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的最低限是转让净收入、许可净收入或作价出资获得的股份、出资比例的50%。二是单位与科技人员或转化人员关于奖酬标准和数额问题,可以进行约定,并且约定优先。但有一个例外,即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制定的奖励和报酬规定或与发明人、转化人员约定的奖励和报酬标准不得低于上述法定标准。三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虽然应当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这一点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极为重要,因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均有工资总额额度的限制,如果加大对科研人员或转化人员的奖励力度,那么在工资总额的限制下,就可能需要降低其他职工的工资,不利于本单位的和谐稳定。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奖酬支出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能够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其他职工工资利益的前提下,真正落实对科研人员和转化人员的奖励报酬制度。1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六大亮点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三、面向市场,资助研发目前我国科研经费支出已经超过了一万亿,占国家GDP的2%,且财政科研经费占全国科研经费50%以上。特别是我国科研机构或高校的研究课题主要来自于国家财政资助,而国家在制定科技研究规划时考虑的主要是宏观性、全局性、国际性的科技问题,与企业的实际需求距离较远,因此,我国科研机构产出的科技成果就难以被企业认可和接受,其科技成果利用率较为低下。为了改变这种情况,从源头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 指南 验证指南下载验证指南下载验证指南下载星度指南下载审查指南PDF 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当然,企业或相关企业协会也应增强自身的参与能力,在国家制定有关科技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时,能够有效参与其中,发出真正的市场的声音。1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六大亮点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四、成果分享,科技报告科技研发必须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同时,科技成果本质是一种技术信息,其表现形式主要是技术文献资料,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首先需要促进技术信息的传播、扩散。因此,为了夯实我国科技研发的基础,增强科技信息传播的能力,进而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利用,我国亟需建立全面权威的以科技报告和知识产权文献信息为基础的国家级科技成果信息体系。作为一项重要举措,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具体规定了涉及科技成果的科技报告制度,该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16《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六大亮点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目前,我国现实的情况是:科技信息由国家多个部门分别掌握,条块分割严重。如仅科技部下属的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就至少建立了两个科技报告平台,分别是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国家知识产权局掌握着申请专利的技术信息及相关权利信息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相关权利信息;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分别掌握农业植物新品种信息和林业植物新品种信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掌握计算机软件和普通作品的登记信息;其他部门还建立了大量的各自系统的科技成果汇集信息系统。这种分散的科技成果报告体系和信息系统非常不利于技术研发者或使用者的检索、分析。在网络技术勃兴之前,由于通讯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限制,上述情况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网络与信息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发达的今天,这种情况的继续显然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因此,国家应该对掌握在多个部门的科技信息进行全面整合,统筹规划,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级的科技成果信息数据库。当然,实现这个设想,会存在各种阻力和障碍,可能需要一个过程。我们认为,即使不能立即建立国家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但至少可以由一个部门进行牵头,对技术信息的发布标准和形式进行统一规范,并对查询检索的入口进行统一,这样能极大地方便创新者和技术使用者。17《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六大亮点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五、补偿风险,提升融资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还分别规定: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国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18《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六大亮点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用需要大量资金支持。根据资金来源不同,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风险投资,主要是企业或社会资本针对成长性较好、风险较高的科技成果进行投资,成立目标公司,利用拥有的股权促使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化;二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一般是企业为了转化自身或他人的科技成果而以该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设质从银行获得相应贷款;三是上市融资,即科技企业以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由于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均需要承担较高的财务风险,因此,无论是风险投资还是银行均对此比较谨慎。为了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难度,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要从风险补偿等角度做了考虑。当然,上述规定原则性较强,还需要国家和有关部门抓紧工作,确保上述举措尽快落地。19《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六大亮点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六、健全市场,促进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高效和权威的科技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科技市场已初步形成由科技市场政策法规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交易服务体系组成的基本运行架构,各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就。目前,我国科技市场管理体系和交易服务体系稳步发展,全国现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800多家,技术交易和服务机构近2万家,技术产权交易所近40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74家,中国创新驿站站点83家。我国科技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仅2012年全国成交技术合同282242项,成交额达到6437亿元,成交金额占当年全国R&D投入约三分之二。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技市场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首次从法律上对科技市场的发展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另外,该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还分别规定: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第三十二条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20《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的六大亮点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21案例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案例一案例及观点魏庆福、陈志恒、蒋浩、郭永红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993年,航天工业总公司组织、征调下属8个单位的技术人员,采用魏庆福等提出的密码方案为主方案、IC卡为补充的最终方案,研制成功“SSK01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航天工业总公司于1995年4月21日及1996年10月5日分别取得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人包括四原告在内共计11人。后实用新型专利失效,但应用发明专利“票据防伪开票机和识伪认证机及其防伪识伪方法”(即涉案专利)的技术已推广到全国所有一般纳税人,产生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和巨额经济效益。此后,航天工业总公司改制分立为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航天机电集团,后名称变更为航天科工集团,即本案被告)。涉案专利权归属于航天科工集团,该公司和各级领导一直着力解决在该重大科技成果项目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原告等发明人的报酬问题,但因涉及国有资产处置范畴及领导班子换届等原因,导致原告个人未获得任何报酬。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航天信息公司向四原告支付自2011年7月3日至2013年7月2日期间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报酬25,013,747元;2、航天科工集团对航天信息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魏庆福、陈志恒、蒋浩、郭永红因与被申请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公司)、被申请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工集团)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22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案例一案例及观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涉案专利开发、转让、实施的有关事实和证据  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为了解决伪造、变造增值税发票等偷逃国家税款的问题,航天工业总公司于1993年始组织人员攻关,研发成功了防伪税控系统,并分别于1995年和1996年各获得了一项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其中,发明专利即为涉案专利。1997年11月,防伪税控系统通过了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的技术鉴定。在参与研发的过程中,原告魏庆福等人作为航天工业总公司下属第五研究院502所康拓公司的员工,参与了防伪税控系统的研发过程。  涉案专利专利号为ZL95101303.3,名称为“票据防伪开票机和识伪认证机及其防伪识伪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1995年1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0月5日,授权时的专利权人为航天工业总公司,发明人为刘纪原、夏国洪、王雨生、魏庆福、张庆汉、陈志恒、韦红文、刘畅、蒋浩、郭永红、陈懿。该专利权目前仍处于有效存续状态。  1994年7月1日,航天工业总公司设立北京航天金穗公司,负责涉案技术的开发和实施工作。  1997年5月5日,航天工业总公司设立航天金穗公司,并由该公司控股北京航天金穗公司。1999年3月4日,北京航天金穗公司注销,涉案技术的开发和实施工作继续由航天金穗公司进行。  1998年12月,“SSK01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获奖单位为航天金穗公司,获奖者包括魏庆福、陈志恒等人。该项目同时获得1997年度航天工业总公司一等奖。23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案例一案例及观点 2000年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要求在2002年年底之前,将税控系统覆盖到全国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999年,航天工业总公司改制并分立,其中,涉案专利的实施机构、人员等由航天机电集团承继,2001年8月,航天机电集团变更企业名称为航天科工集团(即该被告现名)。  1999年11月15日,航天机电集团与航天金穗公司签订《专利权 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模板下载股权转让协议下载股权转让协议 下载关于幼儿园转让协议关于幼儿园转让协议 书》,约定航天机电集团将涉案专利权转让予航天金穗公司,转让价格以经长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和经财政部确认的价值为准。魏庆福代表航天金穗公司在协议上签字。1999年12月10日,长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涉案专利的评估值为2153.17万元。2000年2月22日,财政部对评估结果进行了确认。航天金穗公司于1999年12月30日向航天机电集团支付了专利转让费2153万元。2001年7月4日,涉案专利权由航天工业总公司变更登记至航天信息公司名下。  根据航天信息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记载,2000年4月11日,航天金穗公司等航天信息公司的发起人同意组建航天信息公司,将其包括涉案专利权在内的全部资产投入到航天信息公司,航天金穗公司的法人地位取消,公司的资产、负债相应地转入航天信息公司。截止至2000年4月11日,航天机电集团持有航天金穗公司63.32%的股权。2000年11月1日,航天信息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航天金穗公司于2001年9月6日注销登记。  2003年6月5日,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并随后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在航天信息公司的发起人中,航天科工集团占认购6360万股,占总股本的39.26%,航天新概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航天新概念公司)认购1017万股,占总股本的6.28%。24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案例一案例及观点 二、有关航天科工集团(包括其前身)曾计划支付发明人奖励、报酬的有关事实  原告魏庆福等人主张,北京航天金穗公司1994年4月28日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确认防伪识伪系统技术成果等技术干股占有公司总注册资本之20%。其中,有关具体项目须经评审后再予以处置和分配。”北京航天金穗公司1996年6月17日第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1000万元无形资产按一下数额分配:总公司250万元、五院435万元、一院35万元、三院95万元、二院40万元、长城45万元、金卡公司100万元。由分配到无形资产的股东给予本单位内为研制推广防伪税控系统做出重要贡献人员个人股或奖励”。被告航天信息公司及航天科工集团主张上述第一次董事会决议不具有合法性,并提交了北京航天金穗公司的企业信息打印件,证明北京航天金穗公司于1994年7月1日才注册成立;被告航天信息公司及航天科工集团还主张上述第四次董事会决议也不具有合法性,并提交了注册信息,证明北京航天金穗公司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不设董事会,因此董事会无权作出决议。  2000年,航天机电集团按照1996年北京航天金穗公司第四次董事会决议的设想,将专利权转让价款3000万元作为出资,注册成立了航天新概念公司(即航天信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东之一),并由8家下属单位按照其对金税工程项目贡献的大小持有航天新概念公司的股份,航天新概念公司以注册资金的1300万元投资入股航天信息公司,占股5.68%。原告魏庆福等人主张,航天机电集团设立航天新概念公司的目的是通过技术骨干所在的单位持有航天新概念公司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航天信息公司的股份从而达到奖励科技骨干员工的目的,被告航天科工集团及航天信息公司则认为,航天新概念公司的股东都是企业法人,该公司的设立目的与奖励发明人无关。25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案例一案例及观点 2003年12月19日,航天科工集团下发《关于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其中载明:“一、将集团公司(即航天科工集团)所持有的航天新概念公司33.33%的股权,即原始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所形成的权益,参照原航天金穗公司1996年6月第四次董事会的有关决议,除集团公司保留350万元(含金卡公司100万元)原始投资所形成的航天新概念公司11.66%的股权外,其余650万元原始投资所形成的航天新概念公司21.67%的股权无偿划转到1997年5月之前对防伪税控系统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并建议这些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为防伪税控系统的研发和转化做出贡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实施奖励。”后该文件内容未落实。2009年,航天信息公司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载明:航天新概念公司“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协议转让)转让其持有的航天信息(即航天信息公司)股权”,划转之后,航天新概念公司“不再持有航天信息股份”,其所持有的航天信息公司的股份分别由航天科工集团等八股东占有。2011年2月16日,航天新概念公司注销。  2007年9月25日,航天信息公司向航天科工集团提交了《关于解决历史上对防伪税控系统研发和推广有贡献人员奖励问题的请示》,其中载明:“北京航天金穗高技术公司第四次董事会于1996年6月曾做出决议,对在防伪税控系统研制和推广过程中有贡献的人员给予激励。然而,航天信息公司重组设立时,由于当时政策所限,无法在航天信息公司注册资本中设定20%的技术股。这样,对有贡献单位的激励通过直接持有航天信息公司股份以及取得技术专利变卖收益的方式得到了圆满兑现,但是,对有贡献个人的激励却没有着落”,“故我们恳切请求科工集团相关部门向国资委请示,尽快提出解决兑现奖励的方案。为了避免种种争议,航天信息公司研究提出将东方鑫辰公司持有的航天新概念公司66.67%股权,按照北京航天金穗公司1996年6月第四次董事会决议的要求,转让给对防伪税控研发推广工作做出贡献的股东单位(即原一、二、三、五院、长城公司、金卡公司、科工集团),再由各单位自行决定对在防伪税控研发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人员给予个人股或奖励……”其后附有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于2007年9月出具的《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研究》的报告、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于2007年9月出具的《关于防伪税控专利技术研发和产品推广有贡献人员股份奖励项目的法律意见书》、《防伪税控前期(截止至1996年底)研发、推广和参与管理协调人员名单》。航天科工集团对于上述请示和报告未作出任何回复。26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案例一案例及观点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截止至目前为止,航天科工集团(包括其前身)并未向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支付过发明人报酬。  三、原告主张报酬计算依据的相关事实  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交起诉状,其主张向前推算两年期间(即2011年7月3日至2013年7月2日)航天信息公司实施涉案专利取得的营业利润的3%,再除以11名发明人,计算得出每名发明人的报酬,再乘以原告人数得到其所主张的报酬共计25,013,747元。原告主张营业利润则应当按照航天信息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年度《审计报告》所公开的数据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2011年营业利润*(182/365)+2012年度营业利润+2013年营业利润*(183/365)]*3%*4/11。其中,营业利润=毛利润-费用分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原告主张,由于个别年度《审计报告》中未公开所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项目在全部项目中的费用分摊比例,故此比例参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业务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进行确定。  被告航天信息公司认可《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但认为报告中涉及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项目不仅仅包括涉案专利,还包括其他共计七十一项专利技术。原告等人认为其中仅有二十四项获得授权,其中,十八项专利被涵盖在涉案专利中,六项不属于航天信息公司的主营业务,而涉案专利是主营业务的关键技术。27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案例一案例及观点2014年10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民初字第9621号民事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向原告魏庆福、陈志恒、蒋浩、郭永红支付发明人报酬共计一百五十六万五千八百一十八元;二、驳回原告魏庆福、陈志恒、蒋浩、郭永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69元,由原告魏庆福、陈志恒、蒋浩、郭永红共同负担83,434.5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负担83,434.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28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案例一案例及观点2014年10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民初字第9621号民事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向原告魏庆福、陈志恒、蒋浩、郭永红支付发明人报酬共计一百五十六万五千八百一十八元;二、驳回原告魏庆福、陈志恒、蒋浩、郭永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69元,由原告魏庆福、陈志恒、蒋浩、郭永红共同负担83,434.5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负担83,434.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魏庆福、陈志恒、蒋浩、郭永红、航天科工集团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航天信息公司服从原审判决。2015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5)高民(知)终字第89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9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案例一案例及观点本院再审发现原审查明“2000年,航天机电集团按照1996年北京航天金穗公司第四次董事会决议的设想,将专利权转让价款3000万元作为出资,注册成立了航天新概念公司(即航天信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东之一),并由8家下属单位按照其对金税工程项目贡献的大小持有航天新概念公司的股份”一节,缺乏证据支持。再审查明情况为:1998年,航天金卡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为航天工业总公司、航空航天工业部第一研究院、中国长城工业广州公司、上海航天工业总公司、航空航天工业部七○四研究所、航空航天工业部第四总体设计部、哈尔滨工业大学。2000年3月,航天金卡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航天新概念公司,股东变更为航天机电集团、航天机电集团第二研究院第四总体设计部。此外,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30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案例一案例及观点再审意见: 本案的焦点为魏庆福等四位发明人应当向谁主张报酬、应当按照什么依据主张报酬。 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所称奖励,包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和报酬。该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该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该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支付报酬主体及标准的规定是相同的。  由此可见,立法本意是建立雇员完成职务发明,单位取得专利权并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由单位对职务发明人支付报酬的机制。因此,后续修订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均明确表述支付报酬的主体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支付报酬的前提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施发明创造专利。31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案例一案例及观点再审意见: 本案中,虽然航天工业总公司从下属各单位抽调人员组织研发涉案专利技术,但并无航天工业总公司与下属各单位约定共同申请专利或者共同持有专利权的情形。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航天工业总公司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是唯一的专利权人。魏庆福等四人作为航天工业总公司下属单位的雇员,为完成涉案发明抽调参与了研发工作。故航天工业总公司作为涉案专利权的初始权利人,在法律上负有在实施涉案专利后向发明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后航天工业总公司分立,航天科工集团在继受涉案专利的同时,也继受了在法律上负有在实施涉案专利后向发明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故原审法院确定航天科工集团系向魏庆福等四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主体是正确的。  涉案专利目前的专利权人是航天信息公司,而航天信息公司是基于股东航天金穗公司以专利权出资的方式取得涉案专利权。航天金穗公司则是通过支付2135万元专利转让费的方式,从航天科工集团受让取得涉案专利权。航天科工集团与航天金穗公司是关联公司,但法律并无关联公司不得进行专利权转让的规定,而且专利权转让是按财政部批复的评估结果进行的公平有偿转让,收取了2135万元专利权转让费,故涉案专利权转让系合法有效。之后,航天金穗公司的投资入股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航天信息公司作为新的专利权人,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据自身资源开展经营,实施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与魏庆福等职务发明人无关。航天科工集团、航天金穗公司、航天信息公司均为各自独立的法人,航天科工集团向航天金穗公司转让专利权的行为,不属于魏庆福等四人所称“将自己的专利权转让给自己”的情形,也不属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第九条第五项的情形。魏庆福等四人关于资本运作的说法,不能产生航天科工集团、航天金穗公司、航天信息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结论。32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案例一案例及观点再审意见: 关于魏庆福等四人所提北京航天金穗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存在诸多问题:北京航天金穗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董事会决议的性质、效力尚未定性;前述董事会决议处理的并非北京航天金穗公司的资产,而是航天科工集团的利益,对此北京航天金穗公司是否有权决定。另,航天科工集团《关于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相关内容是“建议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为防伪税控系统的研发和转化做出贡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实施奖励。”由此不能得出航天科工集团承诺了具体支付报酬的方案。航天信息公司《关于解决历史上对防伪税控系统研发和推广有贡献人员奖励问题的请示》,则是督促和建议航天科工集团及相关单位对防伪税控系统研发和推广有贡献人员给予个人股或奖励。但根据该请示不能得出航天信息公司为向发明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主体。综上,航天信息公司并非法律规定的向发明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主体,魏庆福等四人主张航天信息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驳回魏庆福等四人针对航天信息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如前所述,现已明确向魏庆福等四人支付发明人报酬的义务主体是航天科工集团,接下来需要判断航天科工集团支付报酬的条件是否成就,如已成就应当支付多少报酬。依照实施涉案专利期间施行的《专利法》及相应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支付报酬的前提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施发明创造专利。本案中航天科工集团不存在法定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行为,而是转让涉案专利权。鉴于航天科工集团通过转让涉案专利权,获得2135万元专利转让费,原审法院参照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的规定,酌定航天科工集团按照2135万元专利转让费为基数,提取20%的金额作为发明人报酬,并按照魏庆福等四人在涉案专利全部发明人中的人数比例计算其最终可获得的发明人报酬是妥当的,充分保护了职务发明人的利益。33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法院审理及判决: 维持本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890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34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ThankYou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庄云超:1388851287513888512875@139.com35Footeroralternatedate30/1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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