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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题第一章1,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以FOB广州与英国的A公司达成一批微波炉的出口交易,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完毕,当天船舶开航。该公司业务员第3天才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在货物装船完毕当天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起航的第2天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答:FOB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F0B下,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应该由卖方承担,因为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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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顺发贸易有限公司以FOB广州与英国的A公司达成一批微波炉的出口交易,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完毕,当天船舶开航。该公司业务员第3天才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在货物装船完毕当天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起航的第2天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答:FOB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F0B下,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应该由卖方承担,因为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不合理。风险由买方承担。因为FOB价格条件下出口方没有租船的义务,在买方的要求下,我方代为租船。无法租到合适的船,我方无需承担责任,责任应由买方承担。所以买方不能以此为由撤销合同。我国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美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达卖方,并请求卖方办理出口手续。证中未规定贸易术语引用何惯例,美商收到信用证后提出改证,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1000美元,其中的1000美元作为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美商此举是否合理?美商的要求是合理。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它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4.我方拟出口一批滑石块,于2000年2月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CIFHK。港商回电同意我方价格,但要求我方贸易术语改为FOBHK,即要求USD80/MTFOBHK。请依据INCOTERMS的规定,分析我方可否接受?依据INCOTERMS的规定,我方不应该接受这样的规定。USD80/MTCIFHK中的HK在这里表示的目的港即香港港。中国的出口商只需负责将货物从中国的某一个港口出运,风险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而USD80/MTFOBHK中的HK表示的为初始港,即中国的出口商应该将货物从香港港出运,货物从船舷为界。这样中国的出口商必须将货物运至香港以后并且还要将货物装上船。虽然从表面上来看,FOB价与CIF价相同,这样存在投保以及运输费用的时候,好像FOB价更有竞争力。其实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点。根据上面对CIF以及FOB的概念的介绍,我们知道,事实上中国的出口商如果采用FOBHK的时候,首先要将货物运至香港,而这些运费将和保险费已经相当于CIFHK中的保险费与运费了,而且还不包括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风险直到将货物从香港港出运交付越过船舷的时候为止。其中在香港的仓储、报关等等费用都将由中国的出口商来负担,这样出口商所承担的费用就很高了,出口商也就得不偿失了。5.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6.我国济南鲁滨集团有限公司以CIF汉堡向德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季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比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必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达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7.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1000美元FOB广州,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1)调高对外报价。因为,以CIF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2)当最后我方以CIF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但不论以FOB还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9.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为了减少货物存在仓库的风险,我可以应采用FCA或CIP,CPT术语签订合同.这样,当货物在交往湛江码头仓库或者承运人时风险就从我方转移至卖方,则发生此事故,货物的损失就不用我方承担.;10.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P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卖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但并没有规定货物发生损失时,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双方各得一半。因而,买方可以独享保险公司赔偿的全部赔偿金额11,中国A公司同新加坡客户的进口业务用空运方式运输。A公司要求使用CIP条款,银行方面也坚持按国际惯例空运必须使用CIP,而客户却坚持使用CIF条款,理由是CIP比CIF费用多。请分析空运方式到底该使用CIF还是CIP?如果A公司同意新加坡客户的要求使用CIF条款,那么,在合同条款中应补充哪些关键内容才能避免漏洞?CIP指卖方承担的费用为:运费、保险费付至事实上的目的地。CIF指卖方承担的费用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港。上述两条款在费用上的区别是:如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为新加坡可直达或经转运可到达的国际空运港机场(IATA规定)如:北京首都国际机场(BeijingAirport),上海浦东国际机场(ShanghaiPudongAirport),南京禄口国际机场(NanjingLukouAirport)等,则上述条款在费用方面无实质上的区别。因为,按国际惯例货物到达目的港机场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收货人即买方承担,如提货费、仓储费和劳务费等。如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不是国际空港机场,而是国内内陆城市(如:江苏无锡、浙江嘉兴)或收货人指定的工厂,就不能使用CIF条款而只能使用CIP条款。CIF是“港口到港口”条款,空运方式可套用空港到空港(AirporttoAirport)。CIP条款是和任何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发货人将承担到“事实上的目的地”的保险费和运费。是用CIP条款航空公司一般无法接受,通常只有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法可完成上述运输任务。12,新疆某公司和日本客商洽谈一项出口合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货物由乌鲁木齐运往横滨,我方不愿承担从乌鲁木齐至出口港天津新港的货物风险,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在此情况下,可采用怎样的价格术语报价才能使双方都满意?由于日本客商坚持由自己办理运输,所以采用EXW术语可以使双方都满意.第二章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后经美方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时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价处理,因此要求我方按原成交价赔偿60%的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亦有裂纹。我方是否应赔偿?答:我方应赔偿,理由如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须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卖方应对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承担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况是在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后才显现出来。本案中,我方出口公司留存的复样也显现出产品本身的缺陷,说明我方公司当初出口的产品就存在质量问题,只是当初未显现而已。按照公约的规定,我方须赔偿对方的损失。2.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馨,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3.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吨,单价为每长吨CIF不来梅80英镑,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检验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长吨减价6英镑。我方某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既然所交货物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因此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德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600英镑的请求。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德国公司拟提请国外仲裁机构,但因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双方仲裁达不成协议。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也难以管理。最后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而结案。分析:1.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还是凭样品买卖,或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2.若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还需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4.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USD280FOB大连。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只是笼统的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的吨就是指公吨,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项纠纷?这是一起外商利用合同中对计量单位的规定不严格而要求多付货物的纠纷事件。由于双方在洽商时采用的单位是公吨,同时作为计量单位的吨又有公吨、长吨和短吨等不同的解释,因此外商提出的是不合理的要求。处理此买卖纠纷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将合同中笼统规定的吨改为公吨,仍维持原合同价格,另一种是按外商要求将合同中的吨改为长吨,但原合同中的价格也要按长吨与公吨之间的比例作相应调整。5.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芬兰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公吨螺母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千克,外销价为每公吨200美元CIF赫尔辛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我公司按合同规定交货并凭全套结汇单据结汇。货到后芬兰客商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交货的数量应严格按照合同(信用证)的规定执行,如果合同中未注明是按毛重还是净重计价时,按惯例应该是按净重计价。现在货物毛重50公斤,净重49公斤,即我方短装10公吨,但收取了全额的货款,因此买方有权索回其不该支付的货款。6.公量=例题:某厂出口生丝10公吨,双方约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回潮率是11%,用科学仪器抽出水分后,生丝净剩8公吨。问:某厂出口生丝的公量是?实际回潮率=水分/干量=(10-8)/8*100%=25%公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10(1+11%)/1+25%=8.88(公吨)答:该批生丝的公量为8.88公吨。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中规定,数量为100公吨,可有5%的伸缩,多交部分按合同价格计价。商品的价格为1500美元/公吨FOB广州。现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问:(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2)此案例中,卖方应多交还是少交?为什么?2.分析要点:(1)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可交105公吨,最少可交95公吨。  (2)此案中,卖方应少交5公吨的货物。因为当时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卖方完全可以依合同的规定少交货物,将少交部分的货物出售给出价较高的买主。8.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问:(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1)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根据《UCP500》第39条b款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本案卖方出口的商品是1000公吨散装小麦且信用证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则只要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单据且要求银行支付的金额不超过25万美元银行就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支付货款。(2)根据《公约》的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依本案就卖方多交的15公吨货物买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款项可以通过汇付或托收方式收取。9.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永久”自行车1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标志,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inChina”字样。请问:我方可否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答: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一般可以接受。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如果我方一时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此外,还需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造成市场混乱。第三章我某公司向东京进口商出口自行车100箱,每箱1件,每箱体积是20cm×50cm×120cm,计收标准为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280HK$,另收燃油附加费30%,港口拥挤费10%。问:该批商品的运费是多少?解:每箱体积:20cm×50cm×120cm=0.12m3该批货物的运费为:运费=计费标准×基本运费×商品数量×(1+各种附加费率)=0.12×280×100×(1+30%+10%)=4704(港元)我某出口企业出口货物100件,每件重40千克、体积100厘米×40厘米×25厘米。由新加坡船公司承运,经查运费表,该货物为w/m等级为5级,目的港为巴生港,运费率为每吨运费60美元,另外加收港口附加费30%和燃油附加费20%,问应向船公司交多少运费?我方出口商品共100箱,每箱体积为30厘米×60厘米×50厘米,毛重为40千克,查运费表知该货物为9级,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109HK$,另收燃油附加费20%,港口拥挤费20%,货币贬值附加费10%。计算:该批货物的运费。100*40*109*(1+0.2+0.1)/1000=566.8港元外轮在天津新港每一晴天工作日装卸袋装花生米的标准为1000M/T。现有一艘登记吨为20000的轮船,按晴天工作节假日除外的标准装运花生米7200M/T出口。具体装运情况如下:试计算速谴费或滞期费(速谴费为每一登记吨为RMB0.14,滞期费为一登记吨为RMB0.28)。10+24+14=38-10=281000/24=41.67*28=1166.67我某出口企业与外商按CIF迪拜、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达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手续。国外开证行也凭直达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口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在换装的过程中造成部分货物损失。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月,影响买方对该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CIF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CIF条款定义: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货过船舷,风险和责任都转移)。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2条规定: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本题中“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口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在换装的过程中造成部分货物损失。”不属于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所以,此案例中,我方在信用证有效内将货物装上直达目的港的班轮,我方完成了按时交货,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负赔偿,买方应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7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8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7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8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由的.因为提单在开出之后,必须在21天之内提交银行进行议付,而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与2001年1月4日进行议付,此时已超过了提单议付的有效期.所以银行有权拒付.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运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标准答案:不违约。  解  析:因为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上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所以,本例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不属于分批装运。银行会接受议付。8.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鹰”号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号轮运往旧金山港。试分析:我国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后果?为什么?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我方仍进行分批装运,这本来就违反了合同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而且我方还开出两套提单,这不仅造成单证不符,我方在向议付行进行议付是会遭到拒绝,而且买方还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我方提出索赔.第四章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部分乙方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三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八万美元,那么,如何分摊损失?(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0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各有关方标的物价值(万美元)分摊比例(%)分摊金额(万美元)船方10052.634.210货方甲5026.312.105货方乙3015.791.263货方丙84.210.337运费方21.060.085合计1901008某货物从天津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仓库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天津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3)单独海损(4)(5)共同海损3.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150公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年,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买卖双方按FOB贸易术语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而,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遇触礁事件,导致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须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我方按CIF纽约出口冷冻羊肉一批,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到纽约后恰逢码头工人罢工,货物因港口无法作业不能卸载。第二天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至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第五天罢工结束,该批冷冻羊肉已变质。问: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有理?不合理;因为羊肉变质不是直接由罢工导致的损失,罢工险的赔偿范围是罢工险直接导致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5.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大米1000包,共计100000千克。合同规定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后应买方的要求加附罢工险,保险公司按“仓至仓”条款承保。货抵目的港卸至码头后,遇到码头工人罢工与警方发生冲突,工人将大米包垒成掩体进行对抗。罢工经历15天才结束。当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这批大米损失达80%,因而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应否给予赔偿?为什么?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战争的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承保货物的直接损失。本案中,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在战争险的基础上加附罢工险,保险公司按"仓至仓"条款承保。货抵目的港卸至码???头后,由于遇码头工人罢工与警方发生冲突,工人将大米包垒成掩体进行对抗,导致80%的货物损失属罢工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我方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6.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公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根据本案的案情卖方是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因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已按“仓至仓条款”承保了买卖双方成交的货物所以保险公司对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应给予赔偿。7.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报“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对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如果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会赔偿吗?能拒赔;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卖方虽然拥有保险利益,但他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者,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虽然他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者,单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澳大利亚某商达成一项皮手套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IF悉尼,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A)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湿度降低限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楞纸箱,再装入集装箱。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1.保险公司不作理赔。因为投保的一切险,只是保障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为运输不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而作为理赔依据,但这批货物经检查后,发现并不是客观原因的意外所造成的损失,而是生产过程中人为所造成的产品缺陷。因此不在理赔范围中。2.进口商需不需要付货款,我认为主要看签订合同的时候,有没有规定皮手套的湿度标准,或者约定要经出口国家权威检测部门/世界性权威检测机构检验并开出合格证。如果有规定,就有足够的理据拒绝付任何货款。如果没有,而且对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供完整的议付单据,银行就要按照信用证要求付款。进口商有义务付款。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了交货任务。CIF合同的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任务的,是象征性交货。卖方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了装运,并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证,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卖方将有关单证交给买方后,使买方与轮船公司、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的关系,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买方可以凭货运单据或保险单据与船方或保险公司交涉。9.1998年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裸装)到中美洲国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水渍险”。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发现短卸5件。收货人即联系保险单所列检验理赔代理人进行检验清点,该检验人出具检验报告证实短卸事实,收货人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保险费=CIF(或CIP)价×(1+10%)×保险费率CIF=CFR/[1-保险费率x(1+加成率)]一批货物由上海出口至某国某港口CIF总金额为30000美元,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及战争险(保险费率0.03%),客户要求加保一成。求应付的保险费。保险费=cif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30000×(1+10%)×(0.6%+0.03%)=207.9(美元)11.某商品出口报价每件1200美元CFR纽约,共100件。保险费率0.63%,客户要求加一成保险,求:CIF总价、保险金额、保险费。cif价=cfr价/[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1200/(1-0.63%×110%)=1208.37美元保险金额=1208.37×(1+10%)=1329.21美元保险费=1329.21×0.63%=8.37美元12.一批出口货物报CFR总价为USD198000,现客户要求按CIF价投保,并加成20%投保一切险,我方同意照办。如保险费率为1%,我方原按加成10%投保,现按20%投保,应向客户多收多少保险费?CIF价=1980/[1-(1+20%)X2%]=2028.69(美元)保险金额=2028.69X(1+20%)=2434.43(美元)保险费=2434.43X2%=48.69(美元)第五章我方以每打1.8美元CIFNEWYORK出口某商品60000打,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总计5000美元,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投保险别为水责险和战争险,查得水责险的保险费率为0.3%,战争险为0.4%。试求我方出口外汇净收入。保险费=1.8×60000(1+10%)×(0.3+0.4)%=831.6美元净收入=1.8×60000-5000-831.6=102168.4美元2.假设松香CFR纽约,每公吨USD100.00,共100公吨。国外运费每公吨9美元,国内收购价每公吨700元,经营管理费率1%,国内运费每公吨10元,包装费每公吨50元,仓租费每公吨7元。试计算换汇成本。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国内进货价共10000元人民币,加工费支出1500元人民币,商品流通费是1000元人民币,税金支出为100元人民币,该批商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为2000美元。试计算:(1)该批商品的总成本是多少?(2)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换汇成本是多少?(3)该商品的出口销售盈亏率是多少?(USD100=RMB827.36)(1)已知 公式 小学单位换算公式大全免费下载公式下载行测公式大全下载excel公式下载逻辑回归公式下载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10000+1500+1000+100)/2000=6.3(人民币/美元)(2)已知公式: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代入公式得:出口商品盈亏率=[2000×8.2736-(10000+1500+1000+100)]10000+1500+1000+100=31.33%4.外汇增值率=外汇增值额/进口原料外汇支出*100%=【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FOB价)-进口原料外汇支出(CIF价)】/进口原料外汇支出*100%我某公司以每公吨252.00美元CIF中国口岸进口盘条1000公吨,加工成机械螺丝100万罗出口,每罗0.32美元CFR卡拉奇,纸箱装每箱250罗,每箱0.030立方米,毛重25千克,海运运费按W/M10级,每运费吨80美元,试计算外汇增值率。5.?佣金=含佣价×佣金率?佣金=含佣价-净价?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原报价每箱100美元净价FOBSHANGHAI,如外商要求该报FOBC5%,为保持我方净收入不变,我对外报价应为多少?100÷(1-5%)=105.26,现在只要报FOBC5SHANGHAI价每箱105.26美元即可。我某出口商品对外报价为每公吨1200英镑FOB黄埔,对方来电要求该报CIFC5%伦敦,试求:CIFC5%伦敦价为多少?(已知保险费率为1.68%,运费每公吨为9.68英镑)先利用可求得CIF价为=1232.46(英镑)再利用:含佣价=可求得CIFC5%价为:求得的CIFC5%伦敦价为1297.32英镑。某笔交易中,我方向外商的报价为每公吨780欧元CFR香港,含2%的折扣,该笔加以的数量为200公吨,试求: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多少?卖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含折扣价-单位货物折扣额)×200=152880欧元第六章1.出口商甲与进口商乙在洽谈合同时都同意使用远期跟单托收方式。但甲主张使用D/Pat30daysafersight,而乙则主张使用D/Aat30daysaftersight。请分析甲、乙主张不同的原因。2.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45天汇票付款交单方式。出口人在填写的托收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外需加收利息,但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人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当银行向进口人提示单据时,进口人只肯支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人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试问:出口方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交单的责任?不能,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及代收银行均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办事。尽管出口人在托收委托书中说明需要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可免除,且开具的汇票上未列明利息条款。因此,代收行按《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将单据在未收利息只收本金后即行交与进口人的行为是合理的,出口人也无权追究代收行的责任。3.我某轻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JL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支付条件为D/P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JL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办理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加上行情看涨,JL公司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JL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公司直接向JL公司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4.我某贸易有限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船期为5月份,证中还规定议付行为纽约银行业中信誉较好的A银行。我中行收到信用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该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与日本客商签约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且开证行是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所以我方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5.出口商A与进口商B达成一笔机电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由A商向B商提供两种型号的产品。其中,型号1的产品400箱,型号2的产品200箱,但不久A商接到国外来证,却发现信用证中将两种型号的数量弄颠倒了,变成了型号1的产品200箱,型号2的产品400箱。请问A商如果按合同执行和按信用证执行各会遇到什么问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6.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给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给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1)银行的处理方式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答:(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输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7.我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8.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50%,各自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问:两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答:原理:信用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原则。分析:本案中,b公司签订合同,b公司签订信用证,而a、b公司以各自名义制作结汇单据,不符合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所以两家公司做法不妥当。9.选择题1.对客户信用不了解,出口业务争取采用(AD)结算方式。2.对信用好的客户可以采用(C)结算方式,以提高出口竞争能力。3.(B)结算方式一般仅限于同企业国外连号或分支机构的贸易。4.货物畅销时,可采用(AD)。5.CIF\CFR合同可以选择(A)结算方式,买方信用好可以选择(C)。6.FOB/FCA合同不宜采用(BC)。7.如果出口人取得的货运单据是海运单,则不宜采用(BC)。A.跟单信用证,B.D/A,C.D/P,D.预付货款,E.赊帐交易D.预付货款,E.赊帐交易第七章1.买卖双方以CIF价格术语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000件,每件15美元,信用证支付;商检条款规定:“以出口国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卖方议付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卖方在办理装运、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并办理完结汇手续后,收到买方因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向卖方提出索赔的电传通知及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但卖方认为,交易已结束,责任应由买方自负。问:卖方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某公司从国外采购一批特殊器材,该器材指定由国外某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合格后才能收货。后接到此检验机构的报告,报告称质量合格,但在其报告附注内说明此项报告的部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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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制造商提供。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能否以为质量合格而接受货物?3.某公司以买方不能接受货物。因为:买方之所以要卖方出具某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目的是让商品检验机构检验货物,避免因卖方自己出具发货单而可能出现不真实问题。且商检机构对其签发的商检证书负有保证其真实性的责任。本例商检部门出具的证书,尽管说明质量合格,但有言明部分检验记录由制造商提供,这说明商检机构未尽到自己的责任,对买方来说,接受这种商检证书风险很大。所以买方不能凭此证书接受货物CFR条件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已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1、德公司按期议付了货款,表示我公司产品在目的港后本身没有问题,也即说明产品的锈损发生在内地,这风险已超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应由买方承提;2、德国出具的商检证书是某内地的,并未按合同规定的在目的港检验,这不符合合同的规定;3、合同中明确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而德公司却在半年后才发来检验证书。凭以上三点:我公司可拒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4.我某公司向荷兰客户出口一批手套,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我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当货物到达鹿特丹后,经检验,荷兰客户发现,有部分货物湿、霉、变色,损失价值高达3万美元,荷兰客户随后向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问我公司是否该受理该索赔要求?5.某国公司以CIF条件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合已投保一切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经买方复验发现:(1)抽查20箱,其中10箱货物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2)货物短少2箱。(3)2箱货物水渍,是因为途中遭遇暴雨。(4)4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1.向出口方索赔。是货物质量原因。2.向承运人索赔。提单显示数量符合合同规定,说明出口方交货数量正确,责任在于承运人34向出口方索赔。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说明装船前货物就已经短少,责任在于出口方。6.我方按FOB条件进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交货期为5月份。4月8日接对方来电称,因洪水冲毁公路(附有证明),要求将交货期推至7月份,我方接信后,认为既然有证明,推迟交货期应该没有问题,但因广交会期间工作比较忙,我方一直未给对方答复。6、7月份船期较紧,我方于8月份才派船前往装运港装货。因货物置于码头仓库产生了巨额的仓租、保管费用。对方便要求我方承担有关费用。问:我方可否以对方违约为由在先,不予理赔?我方不可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不予理赔。根据国际惯例,无论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任何一方当事人在遭受不可抗力事故后,都必须及时通知对方,而对方接到通知应予以答复,否则,将按遭受不可抗力事故议方提出的条件办理。本案中,我方接到对方的通知后,一直未给对方答复,也未按对方所提的条件履行,属于我方违约。因此,我方不可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不予理赔。8.A公司向B公司定购一批食糖,合同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至撤销。”签约后,因B公司所在国连遭大雨,甜菜严重歉收,政府则颁布禁令,不准食糖出口,致使B公司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不能履行合同,B公司便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延长履约期限或解除合同,A公司拒不履行合同,并就此提出索赔,你认为,A公司的索赔请求是否合理?试具体说明。A公司拒不同意B公司的合理要求,反而向B公司索赔是不合适的,其理由如下:(1)买卖合同明确规定:“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至撤销”,乙公司依约提出的要求有理、有据,甲公司不应拒绝其合法要求。(2)按国际惯例,政府颁布禁令属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即乙公司本来可以免除履约责任,而甲公司却对国际上公认的法规和惯例熟视无睹,向乙公司提出索赔,这是毫无道理的。第八章一法国商人于2008年5月20日走访我国一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第二天上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此时,我方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上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2.香港A公司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B公司于当天(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时整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整送达,香港A公司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问:(1)根据有关贸易法律,A公司是否已经成功的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签订了合同?答:(1)①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公司不能撤销10月20日的发盘;②因为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后才送达受盘人,该撤销无效。(2)①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②因为A公司的发盘经B公司的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3.我国A公司拟参加某宾馆的装修投标,为更确切的估算投标标底,向B公司询价购买300套卫浴设备,并说明:“这一询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的估算投标的价格,投标日期为8月8日,开标日期为8月25日。”B公司于8月1日向A公司发出出售300套卫浴设备的要约。A公司认为价格合理据此计算标底,并于8月8日递交了投标书。但B公司发出要约后,因货源紧张,价格上涨,遂于8月15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A公司收到后当即表示不同意撤销要约。8月25日开标时,A公司中标,A公司于8月26日对公司8月1日的要约作出承诺。B公司回电称要约已撤销,合同不成立,而A公司坚持合同成立。问A公司合B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4.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3天后,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2天后,B公司两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3天后,我公司将这批谷物卖给另一外商,并在第10天复电B公司,通知货已售出。但外商坚持要我方交货,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由,要求赔偿。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答:我方不应赔偿。本案中,B商两次来电,要求将数量增加到600公吨,价格降低到230.00美元/公吨,已经构成了还盘。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合同没有成立。既然合同没有成立,也就不涉及毁约的说法。所以,我方不应该赔偿对方的损失。5.A公司有大量库存设备出售,便向国外B公司发盘,并在发盘中规定有效期为6月底。B公司认为发盘条件合适,决定接受,但未立即发出接受通知,而是派专人到A公司营业处办理具体购买手续和安排接运货物事宜。但在6月中旬前几天,一家急于欲采购此种设备的C公司前来A公司洽谈,双方一拍即合,当场达成交易,便立即将设备买走。当国外B公司代表于6月20日赶到A公司处时,A公司已无货可供,于是B公司就此提出索赔。试问,B公司是否有权向A公司索赔?答:B公司有权向A公司索赔。因为:A公司向B公司发盘时,明确规定有效期为6第4/5页月底,作为特定受盘人的B公司以行为表示接受,并在发盘有效期内赶到A公司营业处办理提货手续,但货已被C公司提走,致使B公司蒙受损失。按国际上有关法律和惯例,A公司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即赔偿B公司的损失。6.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再按新价格向B发盘,而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格,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7.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方式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场价格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否则,我方将要承担违约的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8.我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提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为此意见不一。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裁决结果:合同不成立。  理由:中美双方均系《公约》缔约国,由于事先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适用《公约》。  依据《公约》规定,在交易磋商中,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本案A公司在复电时对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添加属于对发盘的实质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9.中国某外贸企业于2002年10月7日用传真向美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美方10月10日复到。10月8日收到美商发来的传真:“接受,我方必须收5%佣金”。在我外贸企业堆美方的传真尚未答复时,美商于10月9日又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放10月7日发盘,我方立即开出信用证”。试问我方应该如何处理?:此时我方如果同意的话,应该毫不迟延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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