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文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适用于宁波市〕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园地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园地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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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三条责任限额包含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四条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0元,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处理第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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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根底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屡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六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屡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10%。其他第七条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