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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外国是如何惩戒学生的看外国是如何惩戒学生的韩国:几年前,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日本:日本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实施惩戒,但不得实施体罚,并对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做了较明确的说明。看韩国老师如何惩罚学生东方早报作者:王伟近日,上海市南汇区教育局制定了《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意见(试行)》,依照该意见,无故占用其他课程时间、体罚学生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不良后果等都将纳入教学事故范围。这一《意见》让我想起了我...

看外国是如何惩戒学生的
看外国是如何惩戒学生的韩国:几年前,韩国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规定十分详细而明确。日本:日本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实施惩戒,但不得实施体罚,并对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做了较明确的说明。看韩国老师如何惩罚学生东方早报作者:王伟近日,上海市南汇区教育局制定了《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试行)》,依照该意见,无故占用其他课程时间、体罚学生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不良后果等都将纳入教学事故范围。这一《意见》让我想起了我在韩国学校的经历。大学毕业后,我在上海的韩国学校里做了两年的汉语老师,因此有机会接触到韩国师生关系的第一手资料。韩国是一个尊师重教的国家。在韩国,学生不仅见到老师要问好,就是看到学长,也要点头表示敬意,不然会被视为没有礼貌,当然这也只是限定于认识的人中间。所以,走在校园里,你时常可以看到正在走路的人忽然停下来,向对面的人问好。当然,韩国的中小学生也不是天生就是尊重老师的。是孩子,就会调皮,就要犯错误。什么不交作业了、上课睡觉了、课堂说话了等等,只要是中国学生会犯的错误,在这里也一样可以看到。对待犯错的学生,韩国老师如何处理呢?首先,除了正常的批评、警告、写检查、责骂外,韩国教育法律规定,老师有权使用直径在1厘米左右,长度为50厘米的棍子来惩罚学生;可以打手、屁股等脂肪丰富的地方,并有专门的教具公司制作配发给每个老师,就像警察配备警棍一样。这个我们在很多韩国的电视剧里都可以看到。同时,老师还可以采用其他只要不对学生肉体产生伤害的惩罚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比如罚站、罚跪等。实际操作中,惩罚措施五花八门,其中有一些被我们认为有损学生自尊和人格的措施。但在韩国人眼里,这些惩罚措施是正当而且合适的,做了错事不受到惩罚在他们看来是不可思议的,只会助长恶的形成,就是小孩子也不例外。对学生的什么精神伤害、学生的面子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等,在韩国是不存在的。有一次,我吃完午饭,回到办公室,忽然看到走廊上跪着一群学生。这还了得!况且跪的时候身体还要向上伸直,两手高举一张纸,上面写着:“我没有写完作业,不能吃饭。”原来,这几个八年级的家伙,中文作业连续三次没有做完,被我们中文组的韩国老师叫过来罚跪,而且不准吃饭。看到我之后,这几个家伙还不忘礼貌地说:“王老师好!”甚至有个家伙脸上还挂着笑。事后上课的时候,我问他们应不应该受惩罚,那几个家伙说:“老师,我没有完成作业,应该受到惩罚。”另外一次,中午我在食堂吃饭,忽然看见有个学生举了一个牌子,只见他在每一个桌子周围都停留一下,然后嘴里在嘀咕着什么。起初我以为是值日生,提醒大家吃饭不要浪费。但又不像,他自己脸红红的,看起来有点不好意思。每一个学生听到他的话后都不说话,只顾吃自己的。等他走到我的桌子旁边的时候,我才看清牌子上写道:“我违反了老师的约定,向各位同学保证,以后不再犯了。”等到每一个桌子都走完了,我看见他走向站在门口惩罚他的老师,老师狠狠骂了几句之后允许他吃饭。但其中有一个细节我注意到,在允许他吃饭的时候,老师用手轻轻地拍拍他的肩膀,我相信这个动作可以让这个同学体会到老师在这个时候还是对他好的。我对韩国老师说:“如果在中国学校这样做,估计明天就可以做报纸头条了。”她回答:“这个惩罚应该是最轻的,既没有打他,也没有罚他。”我又问:“孩子们应该觉得没有面子的哦。”她说:“哪里啊,不会的哦。”确实,我看受惩罚的孩子吃饭的时候,丝毫没有受到伤害的样子。在韩国像这样的惩罚例子还很多。对待那些屡教不改的学生,甚至可以强制他回家反省一段时间,认识到错误后才能回来。我有一个学生,因为打架就被停课一个月,而且每天被要求写1000字的反省文章,并每隔一周来学校汇报思想,如果认识不深刻,还要继续受惩罚。就是这样的惩罚措施,很少听到有学生骂老师,更没有听到打老师的传闻。我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如果惩罚是能让对方心悦诚服的,那么被惩罚者的心里不仅没有仇恨,相反会觉得这是咎由自取。如果他认为惩罚是自己的不好行为所必须付出的代价,那么这样的惩罚就可从小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负责是一个现代人所必须具有的品质。只有一个勇于去承担责任的人,才能够在人生的道路中走得更稳健、更远。当然在这里,惩罚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老师与学生双方都有一个约定,违反它毫无疑问你就要受到惩罚。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只要联想到近一段时期国内频繁发生的弑师事件就可以看到,如果不反思学生犯了错误究竟该如何惩罚,这样的悲剧我想还会重演。国内某些专家所言的“孩子都是对的”流传很广,现在是该认真反思这种理念的时候了。(作者系高校教师)美国:在美国一些地方,如果学生不努力读书,要判刑入狱,曾有7名学生因学业成绩差,被判刑坐牢两个月。同样是在美国,学生如果将学校认为不宜带进的东西带进学校内,学校将一律没收,并且不再还给学生。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瑞士:对学生要求很严格,如果有人无故旷课,瑞士法院就要对他提出诉讼,因为学习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对旷课的学生,一般都要处以罚款。法国:中学对学习极差的学生,经班级理事会(成员由校长、教务长和该班所有任课老师组成)****决定可给予留级处分;犯了严重错误的会受到开除处分;对于打架斗殴、迟到、旷课等小错误,犯错者将受到节假日必须到学校反省补课或做作业的处罚。英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教师体罚学生方面,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规定了具体的要求。例: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必须备有惩罚记录,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打手心时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等。最近又专门制定法律,允许教师以身体接触的方式去惩罚学生。新加坡:根据新加坡关于体罚学生的《指导原则》规定,在辅导、留校的惩戒方式不能奏效后,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体罚,但对象限于男生,部位限于手心和屁股,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体罚后写成书面报告,并立刻通知家长。澳大利亚:在澳洲,有一些公立学校设立了警戒室,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会被叫到警戒室,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惩戒,或者被送到农场从事体力劳动,最严重的是开除,如果再不起作用,就会被送到特殊学校。1.美国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州教育法一般也规定了违反教育法的学生的纪律处分。因为它是州法律规定的,所以实际上就是对违法学生的行政制裁,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开除、停学、强迫转学、让学生到自修室去、留置(指在课间、午间、上学前或放学后,别的学生已经自由了,但犯错误的学生仍被留下,作为对他的一种惩罚)等。如,伊利诺斯州《教育法典》授权对不服从或不守秩序的学生,或危急其本人或别的学生的安全或道德的学生处以停学,有两种停学:“校长停学”(指学校校长)和“管理停学”。按照“校长停学”,校长可以停止一个儿童上课不超过五天的期限。“校长停学”一般也不需要征求学督察长的意见,如果校长认为仅仅校长停学不能解决问题,他可以对一个儿童先处以停学,然后把停学的决定提交给学区督察长,由其决定给以严重的处分,这就称为“管理停学”,是一种在管理决定期间有效的停学。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对学生处分的指导方针。例如,开除学生的指导方针有以下几项:①可以开除没有理由的连续缺席和迟到的学生。②可以开除扰乱学校教育活动或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③可以开除参加罢课、静坐抗议和退出课堂活动的学生。④不能因为学习成绩低或难教而开除学生。⑤在学生转到一个新学校后,不能因为他以前的错误而把他开除。⑥不能因为担心学生扰乱纪律而把他开除,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学生会扰乱纪律,也可以把他开除。⑦学校举行的公众都可参加的公共娱乐活动,不能不让被开除的学生参加。⑧开除不能超过该学年。⑨不能因为结婚而开除学生。⑩可以因为校内外的不道德行为而开除学生。11可以开除有意伤害另一个学生而拒绝送其回家的学生。12可以开除辱骂教师的学生。13可以开除明明知道但拒绝说谁写的下流话的学生。近年来,由于美国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化,各州处分学生的标准也与以前不同了,基本原则是学生行为的性质而不是地点决定对学生的处分,处分学生必须以保护学生安全、维护教育秩序以完成教育目的为理由。与此无关的处分一般是不允许的。同时,对处分学生的法定手续要求比以前严格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非紧急情况的停学或开除必须经过法定手续程序,并且认为只有教育委员会有权开除学生。美国法律规定,在学校执行教育法的过程中,可能对学生实生体罚,判例法的原则是“教师可以用合理的适度的武力处罚儿童”。佛罗里达州达得县教育委员会政策第5144条规定,教师可以惩罚学生,这种惩罚包括用不超过二呎长、三——四吋宽、○、五吋厚的木板打不服从学生的臀部,但不能超过五下,并且不能造成身体的明显伤害。根据一九七三年和一九七四年的法院判例来看,可以因为学生的以下几方面行为对其进行体罚:①殴打教师。②往学校带下流作品和图片。③骂人。④争吵和打架。⑤在学校大厅里扭打。⑥对教师的侮辱行为,包括校内外。法院认为“教师具有至高无上的家长地位”,可以对学生体罚,但是,体罚的理由必须是与教育有关的问题,在与教育无关的个人问题上,不能对学生进行体罚,如,不能因为意见不同而打学生等。体罚是否合理的标准要考虑到许多方面,如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学生的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2.德国和英国德国教育法:中学生逃学被判入狱父母被罚款每个人都有过一两次逃学的经历,但如果你在德国经常逃学的话,其下场可能是被请去吃牢饭。据德国媒体2月7日报道,萨克森州胡雷茨市的地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院日前判决一名15岁的女中学生入狱两周,罪名是她经常性逃课,大部分上学时间都在校外游荡。根据德国教育法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她的父母需要缴纳罚款,而且她本人还要在社区服务一段时间。但她和父母都拒不履行规定,于是法官做出了更严厉的惩罚。萨克森州教育部门的发言人表示,这个女孩必须在几个月内到监狱服刑,他对法院的这一裁决没有发表评论。因为逃学而引发牢狱之灾的不只是德国。英国法律规定,逃学儿童的家长会被罚款50英镑。英格兰有超过1万名家长因孩子频繁逃学而受到警告。从2000年11月开始,英国地方法院对没有履行家长职责而又拒绝到法庭应诉的人可以处以2500英镑的罚款或者判处最长3个月的监禁。4.国教师获新增法定惩戒权从今年4月开始,英国教师有了惩戒不规矩学生的新增法定权力(statutorypowers)。新增教师惩戒权是英国《2006教育与督学法(EducationandInspectionsAct2006)》的一部分,是近10年来英国教师惩戒权首次出现的重大变化,它使英国教师在对付不规矩学生时有了更大的回旋余地。在新法生效之前,英国教师约束学生的法律依据来自于普通法,与家长的权力相同。教师一直在抱怨他们对不规矩或暴力学生的干预权力非常有限,关于惩戒的规定不够明晰,希望出台基于教师立场的法律。从4月初新法生效后,教师将获得在学校使用身体武力阻止学生打架的权力,以及不经家长许可对学生实施放学后或周末留校的处罚,也可以对学生用于不良用途的手机实施收缴。学校的纪律状况根据英国教育标准局2006年的报告,在几乎所有受检学校,学生的行为表现都令人满意或有所改善。一个针对校长的调查显示,将学生行为问题列为三大棘手问题的校长不足十分之一。但是,仍然有一小部分学生在学校里的行为破坏性极强。英国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说:“教师所获得的惩戒新权力终结了长期以来学校里的‘你拿我没办法’文化,少数桀骜不驯的学生及蛮不讲理的家长不能再轻蔑教师了。”授权教师的新措施新法新增教师惩戒权包括:从学生身上没收诸如手机、音乐播放器等不合适物品的法定权力;对在上学或放学路上表现不好的学生进行惩戒的法定权力,例如在公共汽车上或火车上;扩大对学生进行课后留校处置的权力范围和灵活性,课后留校处置时间包括放学后和周六;学校有制定如何处理各种欺凌的规章制度的法定义务。“合理武力”的使用《2006教育与督学法》增强了教师及其他教职员工使用“合理武力(reasonableforce)”防止学生实施犯罪行为,制造伤害、破坏或干扰的权力。该权力最早写入了《1996教育法》。新法对什么是“合理武力”并无法律定义。在特殊情况下,当伤害即将产生,学校的教师员工可以采取必要行动防止学生攻击他人或向他人投掷器物。“合理武力”跟体罚没有关系,英国于1986年已经禁止了对学生的体罚。武器搜寻如果学校怀疑有学生携带刀具,《2006降低暴力犯罪法》允许校长对学生进行群体搜寻。校长还有权在学校大门使用金属探测器或探测棒对学生实施随机、非干扰性的武器搜寻。这些权力将在2007年的5月开始生效。学校的责任根据新法,每位校长都必须为学校制定有关惩戒的政策,并公之于众,每年至少1次提醒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注意相关规定。学校自行制定的惩戒政策必须包括处理欺凌、种族骚扰和性骚扰的政策,以及对学生处以课后留校的政策。这将是督学到校检查的内容之一,并应该做到:促进学生的自律,培养学生对权威的应有尊重;鼓励学生举止得当并尊重他人;确保学生的行为标准是可接受的;使学生的行为表现有章可循。与家长的合作有效的家校协作对于确保学生的良好行为举止非常关键。英国教育标准局在2005年的一份报告中曾写道:“强烈的社区意识,以及家长的积极参与,是学生行为表现优良的学校的共有特征。”因此,《2006教育与督学法》也力图加强学校与家长之间的合作。新法中的这方面措施从2007年9月开始生效,包括:通过与家长签订养育协议的方式确保家长对孩子的行为问题采取措施,以防事态发展到将学生开除出校的地步;法定要求家长必须在孩子被开除的前5天负起责任,如果孩子被发现无正当理由出现在公共场所,家长将承担法律责任。所有被开除学生从被开除之日的第6天起必须获得某种形式的教育,以前的规定是从第16天开始。学校间的合作与政府责任从2007年9月开始,所有中学都必须通过合作来改善学生的行为举止,解决长期存在的逃学问题,学校间要分享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更好地利用国家提供的相关支持。同时,地方教育部门要为之专门拨款,例如为有被开除危险的学生、长期逃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的学生提供帮助和支持。必要的权威英国教育大臣阿兰·约翰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为了树立教师在教室里的更大权威,这些措施是有必要的。“这些权力主要针对那些没有同情心,生性好斗的孩子,他们对于纪律的态度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凯瑟琳·泰特笔下的‘谁怕谁’的人物形象。”约翰逊说。“大多数孩子在学校都表现得很好,但我们要对那些一贯粗鲁、无理和捣乱的学生采取行动。”约翰逊说,“他们让教师很痛苦,而且干扰了那些想学习的孩子。”“如今教师对捣乱学生有了迅速、果断地采取行动的明确法定权力。这意味着不守规矩的孩子将面临适度的惩罚。”英国各大教师工会的领袖对新法普遍表示欢迎,尽管他们认为,还应该给学校和家长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教育鸡肋”该如何啃?——新时期教育惩戒之内涵申海峰《新华日报》最近曾报道,英国一项新法律2007年4月1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正式生效,规定老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这项新举措出现在《2006教育和检查法》中,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在法律上给予老师“体罚”学生的权力。过去英国法律允许老师和父母管束孩子,不过1日生效的新法律明确规定,老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学生。当其他学生或老师有可能遭遇伤害时,老师可以用“合理的力量”制止争斗,或让不守秩序的学生离开教室。新法律还把老师这一权力的适用范围从学校内延伸至学校外,比如当学生乘坐公共交通或在购物中心时。此外,新法律规定,当老师怀疑学生用手机发短信“恐吓”其他人,或是拍摄其他学生遭袭击的画面时,有权没收手机等物件。英国全国教师联合会对这一新法律表示欢迎。英国教育大臣艾伦•约翰逊说,这一权力对消除校园暴力和不守规矩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过去,老师常常担心与学生发生身体接触可能会导致家长提起法律诉讼,而新法律明确了学校约束学生的权限。读完这则报道,笔者感慨万千,陷入了沉思。就像“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一样,在我国,教育惩戒,尤其是体罚、变相体罚这个敏感的教育高压线,已逐步演变成了一块“教育鸡肋”:对此,教育行政部门三申五令,坚决“弃之”,一线教师却偷偷“食之”,家长则观望游离,大力反对者有之,全力支持者亦有之。各地关于教师惩戒、体罚学生而引发的事件常见诸报端,往往是教师在惩戒学生时,因失手或其它原因给学生带来了严重伤害,而被家长诉诸法律、媒体曝光云云。笔者也曾亲见其事,一中学生因经常故意迟到,被老师罚站加严责后离家出走至河南一武校(事后得知该生早有此念),在学生没找到之前,家长当面苛责老师进而大闹学校,干扰了教师的工作和学校正常秩序。看着夹在家长责难和行政部门批评之“缝”中的同事,老师们皆愤愤不平却又无可奈何:面对少数屡教不改的顽劣学生(其中有相当部分是父母都在外打工的留守儿童),不出手惩戒吧,听之任之的后果是其捅出更大的篓子,甚而带坏其他学生;出手惩戒吧,又得冒着被处分、被“围攻”的危险。难怪现在好多教师都怕做班主任,都怕处理教育学生啊。教育惩罚是对学生的某种不良思想行为给予约束或否定性评价的教育方法,其目的是使学生认识到行为的不良性,并采取一定措施内化为自觉约束力,防止类似错误行为的再次发生和升级,从而最终达至人性之完善.基于上述理念,我们要理性地看待教育惩戒的作用,合理实施教育惩戒。笔者曾在一基层学校就教育惩戒做过调查,94%的教师支持有分寸对个别学生实施教育惩戒,83%的家长支持教师惩戒孩子,甚至有相当部分家长明确表态要求教师严厉管教自己的孩子。为什么在国家令行禁止下,教育惩戒在教师和家长那里仍会有那么大的市场?为什么我们不能像英国或其他国家那样,给严厉的教育惩戒一个适当的名分呢?这块“教育鸡肋”“啃”的时间越长,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的时间势必会越长,它到底是怎样被催生的?它给教育带来了哪些利和弊?该如何权衡?又该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教育惩戒呢?这些都是不可也不能回避的教育问题。一、剖视“教育鸡肋”,实事求是看待教育惩戒。(一)、“食之”未必无味。1、教育惩戒存在的必然性。教育惩戒自古有之,“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们经常可以从电视里看到私塾先生手拿戒尺,对不听话或不完成规定要求的学生进行处罚,甚至孔老夫子都会采用这样的方式教育学生,民间也流传着“不打不成器”的说法。对正在成长中的孩子来说,犯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小树不修不成才”,惩戒在教育中正起着“修剪”之功能。实际上,做错了事必然要受到惩罚,只不过有时是及时的,有时是稍滞后的;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间接的。学校教育中的惩罚功能是通过“惩戒”手段,从而使学生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惩戒教育能起到防微杜渐、惩前毖后的作用,在学生“小错”时就受到必要的惩戒,可以尽量的避免学生将来犯“大错”。因此,科学有效的惩戒是一种真正为学生负责,全面体现学校教育育人功能的教育手段,是必不可少的。也正如孙云晓教授所说:“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真正的爱应在孩子受伤害之前,让他意识到某行为或事物的危险性。2、教育惩戒存在的合理性。现在的孩子大多是独生子女,娇生惯养,尤其是一些“留守儿童”,因缺失家庭和社会必要的教育约束,开口便称法律有规定不许惩罚学生;家长又怕孩子受苦,不理解老师的良苦用心,电话斥责或大闹学校,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而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对合理惩戒解释不详,致使老师面对屡教不改的犯错学生无能为力。但凡负责任的学校、教师,对违纪学生尤其是屡教屡犯、明知故犯的学生,在和风细雨耐心劝导无果的情况下,总免不了实施一定的惩戒措施,其中不乏体罚甚至是变相体罚。那种认为爱学生就不能惩戒学生的观点,是不符合我们的教育实际的,是一种伪教育。因为它高估了思想教育的作用,神化了思想教育的功能。3、教育惩戒存在的科学性。心理学家也研究表明,适度的惩戒可以使人产生适度的紧张不安感,激发人的学习、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美国最有影响力的教育家和儿童学家詹姆斯.多布森说:“许多犯罪的人,正是教师从未严格要求学生、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教会学生控制自己冲动的结果”,同时主张“有分寸地惩罚一下孩子会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对于自我控制能力差、人生观和世界观尚未形成的学生来说,教育惩戒是抑制其自我过分膨胀、矫正其非社会行为的一种外在动因。在说理、教育等外在因素不起作用的前提下,采用惩戒,能让学生在其亲身经历的教训中认识对与错,通过外在因素使学生的内在因素发生作用,自觉抑制自我过分膨胀,防止再犯同样的错误。犯了错误,尤其是屡犯错误,如果教育者一味采取平等对话,容易导致学生自我中心意识增强,并催发新的错误行为的产生。所以,采用适当的惩戒是必要的、合理的,这样容易让学生产生对错误行为的趋避意识。(二)、“弃之”又未必可惜。1、教育惩戒的负面作用不小。过去一些教师过分相信惩戒的作用,不适当地使用、甚至是滥用,所产生的负作用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教育惩戒很有必要存在,但使用要慎重。根据强化理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该尽量使用正强化,如表扬、赞许等,而少用包括教育惩戒在内的负强化。教育惩罚是一种消极手段,具有较强的破坏性,而不是建设性。如果教师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习惯运用教育惩戒,就会逐渐养成对这种手段的依赖,而不去寻找产生问题的真正根源,也就无法真正地解决问题,最终导致无意识地回避问题。为此国家采取措施,严禁体罚学生,但是这被许多人误解为严禁进行惩戒教育。2、教育惩戒的实施很难操作。在我国,体罚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而对教育惩戒法律却未作任何规定,既没有禁止,也没有允许。由于我国几千年棍棒教育的传统和各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践的需要,教育惩戒是普遍存在的,实际上成为一种默许的状态。由于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学校、教师在进行教育惩戒时缺乏参照的标准,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随意性。由于法律没有对教育惩戒明确授权,学校、教师在进行学校、班级管理时,不便制定出明确的惩戒制度。一般是出了问题再惩戒,惩戒的形式和标准常因教师个人的喜好、心情的好坏而异,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教师在执行教育惩戒时难以把握教育惩戒的“度”。由于这方面的认识模糊,常常把体罚视为正当的惩戒。个别教师更是以惩代教,以罚了事。目前体罚学生的现象屡禁不止,除了教师自身的素质、法制观念等原因外,也同教育惩戒制度法律规定的缺位是分不开的。教育惩戒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也严重影响了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及舆论对教育惩戒监督作用的发挥。二、审视“教育鸡肋”,科学有效实施教育惩戒。惩戒手段虽可运用,但需慎重,使用惩戒一定要慎之又慎,一般不可滥用,要能真正发挥惩戒的积极作用,抵消其不良影响。惩戒固然可以对儿童的健康成长起到一定的约束和促进作用,但我们在运用惩戒这种教育方法时,应注意适时、适度、适人、方式多样,要以不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教育惩戒不能只以学生身心受到压抑为主要形式,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要讲究惩罚的艺术和科学性。如著名的解剖学专家、诺贝尔医学和生理学奖获得者麦克劳德上小学时因为好奇误杀校长家的爱犬,校长对他的惩罚却是让他画一幅人体骨骼图和血液循环图。正是这位校长艺术的惩罚,才造就了麦克劳德的终生成就。1、要讲究教育惩戒的度。惩罚是一把双刃剑,弄不好会伤害人,实施时必须把握好一个度。要使“教育惩戒”发挥它应有的积极作用,在实施过程中就不能被异化,即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是合度的。“教育惩戒”的合度性首先就要求“教育惩戒”是针对个体的思想上的过错行为而言的,包含两层意思:先要明确个体是否有过错行为,如果是由于身心发展的特征和健康状况而导致的好动、不专心等情况,严格意义上讲不应是过错行为,此外还要考虑只能是针对思想行为而言的。正如夸美纽斯所说,“不应当在跟学习或学术练习有关的事情方面”采用惩戒,而只能在有“道德方面的过失”时才能采用惩戒。其次,惩戒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惩戒不是针对已经发生的过错行为结果本身进行批评和否定,惩戒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激化问题,是要引起个体思想上的重视,并注意在以后发展过程中杜绝类似过错行为的发生,进而丰富和完善自己。再次,要考虑教育性,如果通过赏识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就应尽可能少用惩罚,但是如果赏识不能解决问题,就要考虑惩罚和惩罚的力度。适度的惩戒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让被惩戒者知晓自己行为的后果,学会承担责任。而过度的惩戒则会在心理上抵消了当事人的内疚感,让当事人更加心安理得地继续错误的行为。另外,过度惩戒还会激起当事人的逆反心理和破罐破摔的心态,使错误与恶行愈演愈烈,结果事与愿违。笔者以为,这个度主要体现在“三不”,即不泛化、不夸大、不恶化。不泛化是指惩戒要就事论事,不算旧账记利息;不夸大是指惩戒要实事求是,不夸大其词;不恶化是指不要恶语侮辱、更不能拳脚相对。当然最好是有相关法律来界定这个度,明确告诉学校和教师,在什么情况下及什么范围内可以使用教育惩戒,哪些教育惩戒手段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学校和教师的施教权。2、要讲究教育惩戒的爱。事实上,惩戒也是一种爱的表达方式,其实学生们心里也明白。批评教育也是学生能够接受的方式,有些老师虽然严格,但仍受到学生的爱戴,因为学生们能体会出这样的老师心中的爱,理解的过程也是心灵沟通的过程。教育的艺术是爱的艺术,作为教育手段之一的惩戒,与体罚、心罚截然不同。如果说一个教师要惩罚考试成绩差的学生,是因为这个学生的考分大大地拖了全班平均分,影响了教师的个人业绩,那么无论这个教师采用何种教育手段,都是错误的。因为在这个教师眼中,学生只是挣分数、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他对学生没有关爱之情、扶助之心,他采取的所有教育手段都将是冷酷的、危险的。作为一线教师,每天要面对那么多的琐碎事情,不可能真的能把每一次教育惩戒都打磨成教育艺术,但至少在实施惩戒前,可以先想想自己带有善意和爱心的惩戒能不能唤醒学生的善意和爱心?千万不能只看一时的成效,暂时的成效也许会掩盖心灵长久的伤害。3、要讲究教育惩戒的理。惩戒教育的合法化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唯其如此,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才能营造出和谐的社会环境。目前,我国实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似乎在这方面考虑不够完善。在教育惩戒法律规定缺位的情况下,各学校可以通过民主的渠道,通过教师、学生、家长会议制定适当的惩戒制度,一定要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强令严重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离开课堂,去校长室悔过,因为他干扰了全班的教学和活动;让破坏环境的学生去打扫卫生等。这样,学生在实施违规行为之前就明白其行为的后果、接受惩戒、承担责任,不会怨天尤人、激化矛盾;教师实施惩戒有章可寻,不会轻易惩戒学生。另外,学校也应该完善日常的监督和救济措施,一有问题及时处理,加强教师的管理和教育,提高教师的素质,不断推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要解决我国目前教育惩戒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应当通过立法明确授予学校、教师在教育惩戒方面相应的权力。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惩戒条文.详细列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将要受到的惩罚;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界定教育惩戒的“度”,使惩戒措施逐渐规范化,尽量减少惩戒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学校和教师明白什么是教育惩戒权,在何种情况下,什么范围内,才能以何种形式行使惩戒权;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建立起对教育惩戒的不当行使给予严厉的责任追究的制度,使教育惩戒有章可寻,有法可依。4、要讲究教育惩戒的经验。在惩戒的处理上可以参照一下国外的经验。比如美国,惩戒学生要看他违反校纪校规的程度有多大,实施某种惩罚时,要看他身心健康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性别和年级。而在澳洲,一些公立学校的处理很简单,每个学校都设有两个警戒室,学生要是犯错误了,老师就请你到警戒室去,由专门的教师依照心理问题或行为问题的不同情况,与学生进行交流,然后采取赔礼道歉或写检查等不同的处治方式。最严重的惩戒是开除,在停学的日子里,家长是法律监护人。如果再不起作用,该学生就会被收到特殊学校去。还有前文提到的英国,在英国,1986年以前,教师可以对学生施以必要的管教,社会默许体罚的存在。一些地方教育当局规定了学校及教师体罚学生的8点要求。1.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2.必须备有惩罚记录簿,列明体罚原因及处理过程,经过校长签署核准许可,并接受查验;3.实习教师、代课教师、临时聘用教师等均不得施行体罚,至少具有三年以上教师资格者才能实行体罚;4.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5.绝对禁止在班上或众人面前施行体罚;6.施用打手心的体罚,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7.女学生只限于打手心,而且只能由女教师来执行,如果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8.对患有生理或心理缺陷的学生,必须事先获得医护人员许可才能实行体罚。1986年后,英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得体罚。在我国,法制的强制性是人民群众守法自觉性的前提条件。然而,对学生来说,其行为规范若缺乏强制性,这就可能出现对违反规范,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学校缺乏教育惩戒的手段和措施,而“管不了”,司法机关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管”,即司法真空。目前,校园里肆意破坏课堂纪律的行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经常骚扰异性的行为、打架、斗欧等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上不能上刑法,下又教育感化无效,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遏制,将对行为者本人和其他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良好行为的形成产生极其不利的后果。如果在学生时代犯错误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说什么违法、犯罪后将受到如何如何的惩罚,恐怕大多数学生会认为那是很遥远的事,甚至会产生小时候犯点小错没大事的念头。因此,适度的教育惩戒是必要的、合理的,它能让学生们体验到犯错误后应受到惩罚,真正认识到犯错误后应该承担的责任,逐渐形成法制观念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这样才能使普法教育更加深入。我们惩戒犯错学生,不光是教育了犯错学生本身,更重要的是还教育了其他的学生,让其他人引以为戒。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教育需要惩戒,学生成长需要惩戒。在当前新课程改革形势下,我们要用辨证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教育惩戒,赋予教育惩戒新的使命和内涵,让这块“教育鸡肋”变成大众喜爱的“宫爆鸡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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