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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E5%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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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E5%BA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E5%BALtD【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政府令第11号【发布日期】2022-02-02【生效日期】2022-03-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2022年2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2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自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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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E5%BALtD【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政府令第11号【发布日期】2022-02-02【生效日期】2022-03-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2022年2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2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自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可以参照执行本方法。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纳入经济社会开展规划。第四条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改革、地震、财政、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的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第五条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施工技术标准进行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房屋建筑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第六条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在工程选址或者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第七条第七条开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审查的必备条件。对未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开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建设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第八条必须进行地震平安性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房屋建筑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第九条第九条学校、医院、商场、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清真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抗震设防,必须按照高于当地其他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承揽前款规定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乙级以上资质,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从事相关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第十条第十条新建中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校的主体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当提高为乙类或者在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根底上提高1度设防。新建中小学校应当推广采用轻型抗震结构体系,教学楼层应当不高于三层。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履行各自的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标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房屋建筑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将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作为专项审查内容,对施工图抗震设防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中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当监理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经批准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经地震工作部门确认、设计单位载入设计文件的抗震设防要求,供社会监督。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房屋建筑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改正,直至到达抗震设防要求。对于经改正仍未到达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房屋作为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向社会公布,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开发企业不得向社会出售或者出租。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推广到达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提倡房屋建筑采用轻型结构体系和轻质保温隔热材料,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淘汰窑洞和土坯房。自治区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的支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住房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二〕组织编制多种符合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的标准设计图,免费供农村居民选择;〔三〕建立并推广轻型结构抗震农村居民住房和学校建设的技术标准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农村居民住房建设选址予以指导,向农村居民宣传住房抗震设防知识;〔二〕定期对农村建筑技术人员进行抗震设防知识培训;〔三〕指导农村居民对自建住房进行抗震设防。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前款规定的工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农村居民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农民新居建设、危窑危房改造工程和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建设等工程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地震烈度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对国家投资或者补助资金建设的农村居民住房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施工、统一建设管理。农村居民住房设计方案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前方可组织建设。抗震设计不达标、施工质量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和核拨建设资金。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拟建窑洞或者土坯房作为住房的村民进行说服教育,要求其建设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农村居民采用新型材料、轻型结构体系建设住房的,建设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财政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新建农村居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适度控制建筑密度,留足地震疏散通道和疏散场地,保证农村居民住房整体抗震平安。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的房屋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设防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房屋建筑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提供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咨询效劳。第三章房屋抗震加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现有房屋建筑抗震性能进行普查,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现有房屋建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抗震加固方案,并将方案的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现有窑洞住房和土坯住房纳入危房改造方案,逐步引导农村居民进行淘汰改造;对危险住房进行限期改造。鼓励社会力量资助农村居民进行危房危窑改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已建成的以下房屋建筑,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到达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二〕住宅;〔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房屋建筑;〔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房屋建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前款规定的房屋建筑产权人或者使用人签订抗震加固目标责任书,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改变房屋建筑使用功能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抗震验算、检测和加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抗震验算、检测和加固的改造房屋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利用现有房屋建筑筹办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事业的,应领先对该房屋建筑进行抗震设防鉴定,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又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从事相关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对现有房屋建筑进行抗震加固,应当执行根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平安。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房屋建筑的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当。公共房屋建筑的抗震加固经费由该房屋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筹措,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系统或者本行政区域实施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工作的情况。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对有关房屋建筑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二〕查阅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有关资料;〔三〕责令停止并改正相关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质量和平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违反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规定的,应当立即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履行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阻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履行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响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五章罚那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下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工作职责,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执行或者未完本钱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工作部门部署的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工作任务的;〔二〕对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审查监督不严,造成不符合本方法规定要求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承揽相应房屋建筑工程的;〔四〕不按照本方法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五〕不按照本方法规定履行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信息咨询和相关效劳职责的;〔六〕不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七〕在监督管理工作中,阻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八〕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分:〔一〕降低房屋建筑抗震设防标准的;〔二〕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从事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和施工监理的;〔三〕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建筑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四〕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建筑投入使用、向社会出售或者出租的;〔五〕将未经抗震验算、检测和加固的改造房屋投入使用的。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利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又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现有房屋建筑举办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事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不履行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检查、调查取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附那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本方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那么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本方法自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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