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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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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2014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的通知 并价服字〔2014〕67号 2014年5月16日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并价房字〔2005〕...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2014
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并价服字〔2014〕67号 2014年5月16日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并价房字〔2005〕108号、并价服字〔2006〕175号、并价服字〔2012〕215、并价服字〔2012〕216号同时废止。附件一: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二: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三:太原市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附件四:太原市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五:太原市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一: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项目(一)基本要求等级内容与标准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2.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 10小时,其它时间有值班人员,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建立住户档案。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做到 30分 钟内或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 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且有 5五级 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 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8.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社区文化活动,重要节假日有专题活动布置。9.每年至少公开征询1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已入住业主的80%以上,满意率应达到问卷率的90%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定整改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公示整改情况。10.每年第四季度应制定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11.根据业主需求,可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格。业主需要特别服务的价格由双方约定执行。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2.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其它时间有值班人员,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建立住户档案。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做到 30分 钟内或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且有 3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四级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 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8.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社区文化活动,重要节假日有专题活动布置。9.每年至少公开征询1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已入住业主的75%以上,满意率应达到问卷率的85%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10.每年第四季度应制定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11.根据业主需求,可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格。业主需要特别服务的价格由双方约定执行。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2.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其它时间有值班人员,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4.建立住户档案。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按约定时间三级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 3个工作日内回复。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且有1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8.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社区文化活动。9.每年公开征询 1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已入住业主的70%以上,满意率应达到问卷率的85%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10.每年第四季度应制定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11.根据业主需求,可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格。业主需要特别服务的价格由双方约定执行。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2.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值班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4.建立住户档案。工作时间内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 5个工作日内回复。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二级 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8.每年公开征询1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已入住业主的70%以上,满意率应达到问卷率的80%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9.每年第四季度应制定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10.根据业主需求,可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格。业主需要特别服务的价格由双方约定执行。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2.值班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 8小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4.建立住户档案。工作时间内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按约定一级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 7个工作日内回复。6.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7.每年公开征询 1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8.有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项目 (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及养护等级 内容与标准1.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1定期检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1.2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由物业公司维护的休闲、娱乐、健身设施应每3日巡查1次,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养护。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3.供配电系统(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3.1设备运行状况应每 4小时检查1次,对主要运行参数进行检查记录;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配电室每日检查 1次,用电高峰时期适当增加巡视次数;其他低压配电室每周巡查 1次。3.2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应每年检修除尘 1次,按要求对高低压配电设备、绝缘工具进行打压测试。3.3配电室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用品齐全,通风照明良好,能有效防止蛇、鼠等小动物进入;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杂物存放,环境整洁。4.有电梯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24小时有载人电梯正常运行。五级5.路灯、楼道灯正常运行,完好率不低于 95%。6.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6.1公共污水管道应每季度检查 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6.2雨水管道、化粪池等部位应每季度检查 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6.3污水提升泵每半年启动 1次、每年养护1次。6.4雨、雪季前对屋面天沟、落水口及雨水管进行清理、疏通。7.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小区已配置的安全防范设施,做好下列维护保养工作:7.1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应24小时运转正常;按设备随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硬盘录像机、摄像机等设备进行检修保养;设备出现故障,能及时修复。7.2门禁系统应每周巡视1次,保证系统工作正常;门锁、对讲主机应每季度检查保养1次;一般性故障4小时内修复。7.3电子巡更系统应每季度调试保养 1次,保证正常运行。8.避雷装置应每年检查2次,及时修复锈蚀、变形、断裂部位。9.消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9.1消防泵、消火栓每季度巡查1次,每半年保养1次。9.2灭火器每年检查1次。9.3消防水带每半年检查1次,消防管网压力每半年检查1次。9.4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2次宣传。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故障有应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1.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1定期检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1.2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由物业公司维护的休闲、娱乐、四级健身设施应每周巡查1次,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养护。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3.供配电系统(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3.1设备运行状况应每8小时检查1次,对主要运行参数进行检查记录;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配电室每2日检查1次,用电高峰时期适当增加巡视次数;其他低压配电室每2周巡查1次。3.2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应每年检修除尘1次,按要求对高低压配电设备、绝缘工具进行打压测试。3.3配电室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用品齐全,通风照明良好,能有效防止蛇、鼠等小动物进入;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杂物存放,环境整洁。4.有电梯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24小时有载人电梯正常运行。5.路灯、楼道灯正常运行,完好率不低于 90%。6.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6.1公共污水管道应每半年检查 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6.2雨水管道、化粪池等部位应每半年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6.3污水提升泵每半年启动 1次、每年养护1次。6.4雨、雪季前对屋面天沟、落水口及雨水管进行清理、疏通。7.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小区已配置的安全防范设施,做好下列维护保养工作:7.1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应24小时运转正常;按设备随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硬盘录像机、摄像机等设备进行检修保养;设备出现故障,能及时修复。7.2门禁系统应每半月巡视1次,保证系统工作正常;门锁、对讲主机应每季度检查保养1次;一般性故障8小时内修复。7.3电子巡更系统应每季度调试保养 1次,保证正常运行。8.避雷装置应每年检查1次,及时修复锈蚀、变形、断裂部位。9.消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9.1消防泵、消火栓每季度巡查1次,每半年保养1次。9.2灭火器每年检查1次。9.3消防水带每年检查1次,消防管网压力每年检查1次。9.4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1次宣传。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故障有应急方案。1.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1定期检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1.2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由物业公司维护的休闲、娱乐、健身设施应每周巡查1次,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养护。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3.供配电系统(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3.1设备运行状况应每24小时检查1次,有检查记录;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配电室每3日检查1次,用电高峰时期适当增加巡视次数;其他低压配电室每2周巡查1次。3.2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应每年检修除尘 1次。3.3配电室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用品齐全,通风照明良好,能有效防止蛇、鼠等小动物进入;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杂物存放,环境整洁。4.有电梯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24小时有载人电梯正常运行。三级5.路灯、楼道灯正常运行,完好率不低于 85%。6.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6.1公共污水管道应每年检查 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6.2雨水管道、化粪池等部位应每年检查 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6.3雨、雪季前对屋面天沟、落水口及雨水管进行清理、疏通。7.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小区已配置的安全防范设施,做好下列维护保养工作:7.1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应24小时运转正常;按设备随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硬盘录像机、摄像机等设备进行检修保养;设备出现故障,能及时修复。7.2门禁系统应每月巡视1次,保证系统工作正常;门锁、对讲主机应每季度检查保养1次;一般性故障24小时内修复。8.消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8.1消火栓每季度巡查 1次,每年保养1次。8.2灭火器每年检查1次。8.3消防水带每年检查 1次。8.4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 1次宣传。9.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故障有应急方案。二级一级备注项目等级1.定期检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2.供配电系统(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3.1设备运行状况应每24小时检查1次,有检查记录;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配电室每周检查1次,用电高峰时期适当增加巡视次数;其他低压配电室每月巡查1次。3.2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应每年检修除尘 1次。4.有电梯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有载人电梯正常运行。5.路灯、楼道灯正常运行,完好率不低于 80%。6.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6.1公共污水管道应每年检查 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6.2雨水管道每年检查 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7.消防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7.1灭火器每年检查1次。7.2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 1次宣传。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故障有应急方案。1.定期检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2.路灯、楼道灯正常运行,完好率不低于 75%。3.公共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应每年检查 1次。4.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上述未含消防设施安全检测、维保费用、车库或其它非共用部位设置的消防报警装置维修养护费用(三)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内容与标准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2.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2.1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2.2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2.3对小区主出入口设有的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的路标、幢、单元、户门牌号等标识进行维护管理。2.4楼梯、扶手、共用门窗等共用部位牢固,保证使用功能。3.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3.1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有关部门,并协调专项维修。3.2墙体、墙面、顶棚、楼板、地面砖、楼梯、扶手等应每季度检查1次。五级 3.3屋面保温隔热层、防水层、散水坡、雨檐台、连廊等应每季度检查1次。3.4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周巡查 1次,保持正常使用。3.5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周巡查 1次。3.6路面、侧石、井盖等应每周巡查 1次。3.7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应每月检查 1次,保持畅通。4.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4.1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协议内容进行监督管理。4.2装饰装修期间每日巡查1次现场,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并下达整改告知书;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及业主委员会。4.3装修期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在3日内清运。业主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在3日内清运。4.4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2.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2.1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2.2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2.3对小区主出入口设有的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的路标、幢、单元、户门牌号等标识进行维护管理。2.4楼梯、扶手、共用门窗等共用部位牢固,保证使用功能。3.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3.1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有关部门,并协调专项维修。3.2墙体、墙面、顶棚、楼板、地面砖、楼梯、扶手等应每半年检查1次。3.3屋面保温隔热层、防水层、散水坡、雨檐台、连廊等应半年检查四级1次。3.4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月巡查 1次,保持正常使用。3.5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月巡查 1次。3.6路面、侧石、井盖等应每月巡查 1次。3.7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应每 2月检查1次,保持畅通。4.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4.1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协议内容进行监督管理。4.2装饰装修期间每日巡查1次现场,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并下达整改告知书;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及业主委员会。4.3装修期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在5日内清运。业主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在5日内清运。4.4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2.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2.1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2.2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2.3对小区主出入口设有的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的路标、幢等标识进行维护管理。2.4楼梯、扶手、共用门窗等共用部位牢固,保证使用功能。3.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3.1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有关部门,并协调专项维修。3.2墙体、墙面、顶棚、楼板、地面砖、楼梯、扶手等应每年检查1次。3.3屋面保温隔热层、防水层、散水坡、雨檐台、连廊等应年检查 1三级次。3.4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季巡查 1次,保持正常使用。3.5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 2月巡查1次。3.6路面、侧石、井盖等应每 2月巡查1次。3.7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应每季检查 1次,保持畅通。4.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4.1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协议内容进行监督管理。4.2装饰装修期间每日巡查1次现场,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并下达整改告知书;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及业主委员会。4.3装修期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在7日内清运。业主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在7日内清运。4.4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二级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2.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2.1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2.2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2.3对小区主要路口的路标、幢等标识进行维护管理。3.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3.1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有关部门,并协调专项维修。3.2墙体、墙面、顶棚、楼板、地面砖、楼梯、扶手等应每年检查1次。3.3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半年巡查 1次,保持正常使用。3.4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季度巡查 1次。3.5路面、侧石、井盖等应每季巡查 1次。4.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4.1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协议内容进行监督管理。4.2装饰装修期间每2日巡查1次现场,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并下达整改告知书;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及业主委员会。4.3装修期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在15日内清运。业主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在15日内清运。4.4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1.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1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级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1.2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3.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3.1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 1次,并做好记录,备注项目等级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有关部门,并协调专项维修。3.2墙体、墙面、顶棚、楼板、地面砖、楼梯、扶手等应每年检查 1 次。 3.3 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年巡查 1次。 3.4 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年度巡查 1次。 3.5 路面、侧石、井盖等应每年巡查 1次。 4.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4.1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协议内容进行监督管理。4.2装饰装修期间每2日巡查1次现场,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并下达整改告知书;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及业主委员会。4.3装修期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定期清运。业主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定期清运。4.4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关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小修的说明: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养护和零星修理范围包括:1.1内外墙面(墙面砖、涂料)小面积修补(每处 1平方米以下)。1.2更换公共走道门窗五金件。1.3疏通落水管、污水管等排水、排污管道。1.4更换公共走道门窗玻璃(单块面积小于 1平方米)。1.5街坊道路侧石、路面修补(单块长度小于1米或面积小于1平方米)。1.6设施、设备标识修补2.在上述范围基础上,还包括未涉及的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零星维修。3.零星维修难以达到服务标准的,根据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内容与标准五级四级1.应设有专职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正确使用小区内设置的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配备对讲装置或必要的安全护卫器械。2.住宅区域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在出入高峰时间主出入口设双人值勤。3.住宅区域范围内,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 2小时巡查1次。4.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24小时监控。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 30日。5.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施工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7.紧急事故防范应符合下列规定:7.1对洪涝、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事件处理责任人。7.2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7.3每年组织1次以上应急预案演习。8.对住宅区域内商业网点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摆乱放现象及时制止,并报有关部门。1.应设有专职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正确使用小区内设置的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配备对讲装置或必要的安全护卫器械。2.住宅区域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在出入高峰时间主出入口设专人值勤。3.住宅区域范围内,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 3小时巡查1次。4.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24小时监控。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 20日。5.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施工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7.紧急事故防范应符合下列规定:7.1对洪涝、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事件处理责任人。7.2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7.3每年组织1次以上应急预案演习。8.对住宅区域内商业网点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摆乱放现象及时制止,并报有关部门。三级二级1.应设有专职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正确使用小区内设置的各类消防器械和设备;配备对讲装置或必要的安全护卫器械。2.住宅区域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在出入高峰时间主出入口设专人值班。3.住宅区域范围内,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 4小时巡查1次。4.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24小时监控。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 10日。5.引导小区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施工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7.紧急事故防范应符合下列规定:7.1对洪涝、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事件处理责任人。7.2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7.3每年组织1次以上应急预案演习。8.对住宅区域内商业网点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摆乱放现象及时制止,并报有关部门。1.设有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能正确使用小区内设置的消防器械和设备。2.住宅区域主出入口 24小时值班。3.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24小时监控。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 10日。4.紧急事故防范应符合下列规定:4.1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4.2每年组织1次以上应急预案演习。5.对住宅区域内商业网点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摆乱放现象及时制止,并报有关部门。一级1.设有公共秩序维护人员,有责任心、身体健康。2.住宅区域主出入口 24小时值班。3.紧急事故发生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4.对住宅区域内商业网点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摆乱放现象及时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项目 (五)保洁服务 等级 内容与标准 五级 1.楼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1.1楼层通道应每日清扫1次,楼梯台阶、地面应每周湿拖1次,保持干净整洁。1.2楼梯扶手、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栏杆等应每周清洁2次。1.3共用门窗应每季擦拭 1次,目视干净。1.4电梯轿厢地面应每日清扫1次,每日湿拖2次;轿厢门和墙面应每日擦拭2次;灯饰及顶部应每月清洁2次。2、楼外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2.1道路应每日清扫1次,保洁时间不少于8小时,雨雪天气24小时之内清扫主干道路,不影响业主通行。2.2水景在开放期内应每日清洁2次,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2.3休闲、娱乐、健身设施应每日清洁 1次,保持设施表面干净。2.43m以下庭院灯、草坪灯应每周清洁 1次,目视干净。2.5标志、宣传牌、信报箱、景观小品应每周清洁 1次,目视干净。2.6天台、明沟、屋面应每月清洁 1次,排水顺畅、无垃圾堆放。2.7设有公共卫生间的应每日清洁 2次,每月消杀2次。3.垃圾收集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3.1垃圾桶布局合理,方便业主使用。3.2垃圾应日产日清,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垃圾外溢、无污水、无明显异味。3.3垃圾桶、果皮箱应每日清洁 1次,定期消毒。4.卫生消杀应符合下列规定:4.1蚊、蝇、蟑螂孳生季节应每月消杀2次,其他根据季节和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计划。4.2灭鼠应每半年进行 1次。5.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好住宅小区内业主或使用人豢养的宠物,告知业主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及无许可证的宠物等。1.楼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1.1楼层通道应每3日清扫1次,楼梯台阶、地面应每周湿拖1次,保持干净整洁。1.2楼梯扶手、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栏杆等应每周清洁1次。四级1.3共用门窗应每半年擦拭 1次。1.4电梯轿厢地面应每日清扫 1次,每日湿拖1次;轿厢门和墙面应每日擦拭1次;灯饰及顶部应每月清洁 1次。2、楼外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2.1道路应每日清扫 1次,保洁时间不少于 8小时,雨雪天气 24小时之内清扫主干道路,不影响业主通行。2.2水景在开放期内应每日清洁1次,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2.3休闲、娱乐、健身设施应每 2日清洁1次,保持设施表面干净。三级二级2.43m以下庭院灯、草坪灯应每 2周清洁1次,目视干净。2.5标志、宣传牌、信报箱、景观小品应每2周清洁1次,目视干净。2.6天台、明沟、屋面应每 2月清洁1次,排水顺畅、无垃圾堆放。2.7设有公共卫生间的应每日清洁 1次,每月消杀2次。3.垃圾收集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3.1垃圾桶布局合理,方便业主使用。3.2垃圾应日产日清,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垃圾外溢、无污水、无明显异味。3.3垃圾桶、果皮箱应每 2日清洁1次,定期消毒。4.卫生消杀应符合下列规定:4.1蚊、蝇、蟑螂孳生季节应每月消杀2次,其他根据季节和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计划。4.2灭鼠应每半年进行 1次。5.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好住宅小区内业主或使用人豢养的宠物,告知业主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及无许可证的宠物等。1.楼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1.1楼层通道应每周清扫 1次,楼梯台阶、地面保持干净整洁。1.2楼梯扶手、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栏杆等应每 2周清 洁1次。 1.3 共用门窗应每年擦拭1次。 1.4 电梯轿厢地面应每日清扫1次,每2日湿拖1次;轿厢门和墙面 应每2日擦拭1次;灯饰及顶部应每季清洁1次。 2、楼外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道路应每日清扫1次,保洁时间不少于6小时,雨雪天气 36小 时之内清扫主干道路,不影响业主通行。 2.2 健身设施应每3日清洁1次,保持设施表面干净。 2.33m以下庭院灯、草坪灯应每月清洁1次,目视干净。 2.4 标志、宣传牌、信报箱应每 2周清洁1次,目视干净。 2.5 天台、明沟、屋面应每季清洁 1次,排水顺畅、无垃圾堆放。3.垃圾收集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3.1垃圾桶布局合理,方便业主使用。3.2垃圾应日产日清,无垃圾外溢、无污水、无明显异味。3.3垃圾桶、果皮箱应每 3日清洁1次,定期消毒。4.卫生消杀应符合下列规定:4.1蚊、蝇、蟑螂孳生季节应每月消杀2次,其他根据季节和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计划。4.2灭鼠应每半年进行 1次。5.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好住宅小区内业主或使用人豢养的宠物,告知业主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及无许可证的宠物等。1.楼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1.1楼层通道应每 15日清扫1次。1.2楼梯扶手、窗台、指示牌等应每月清洁 1次。1.3共用门窗应每年擦拭 1次。1.4电梯轿厢地面应每日清扫1次;轿厢门和墙面应每2日擦拭1次;灯饰及顶部应每半年清洁1次。2、楼外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2.1道路应每日清扫1次,保洁时间不少于4小时,雨雪天气48小时之内清扫主干道路,不影响业主通行。2.2标志、宣传牌、信报箱应每月清洁 1次,目视干净。2.3天台、明沟、屋面应每半年清洁 1次,排水顺畅、无垃圾堆放。3.垃圾收集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3.1垃圾桶布局合理,方便业主使用。3.2垃圾桶、果皮箱日产日清,保持垃圾桶、果皮箱周边清洁。4.蚊、蝇、蟑螂孳生季节应每季消杀1次,其他根据季节和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计划。5.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有关部门告知业主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及无许可证的宠物等。一级项目等级五级1.道路应每日清扫 1次,雪天及时清理人行通道。2.垃圾桶、果皮箱日产日清,保持垃圾桶、果皮箱周边清洁。3.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有关部门告知业主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及无许可证的宠物等。(六)绿化养护管理内容与标准1.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1编制每月绿化养护措施和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1.2对草坪、花卉、绿篱应定期进行修剪、养护。1.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杂草面积应小于 2%。1.4对花卉、草坪、绿篱、乔灌木等适时补植更新,存活率应大于95%。1.5树木应每年修剪1次以上,树冠整齐,侧枝分布均匀,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1.6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1.7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2.环境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1绿地设施及硬质景观应保持完好。2.2重大节日或庆典活动,应对公共区域进行花木装饰。2.3开展绿化宣传,对小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到位,使其生长正常。四级三级二级2.4对稀有树木应进行挂牌标识,注明其名称、科属、产地、生长习性等。1.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1编制每月绿化养护措施和工作计划。1.2对草坪、花卉、绿篱应定期进行修剪、养护。1.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杂草面积应小于 5%。1.4对花卉、草坪、绿篱、乔灌木等适时补植更新,存活率应大于90%。1.5树木应每2年修剪1次,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1.6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1.7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2.环境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1绿地设施及硬质景观应保持完好。2.2开展绿化宣传,对小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到位,使其生长正常。2.3对稀有树木应进行挂牌标识,注明其名称、科属、产地、生长习性等。1.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1编制每月绿化养护措施和工作计划。1.2对草坪、花卉、绿篱应定期进行修剪、养护。1.3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杂草面积应小于 10%。1.4对花卉、草坪、绿篱、乔灌木等适时补植更新,存活率应大于85%。1.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1.6定期组织浇灌。2.环境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1开展绿化宣传,对小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到位,使其生长正常;2.2对稀有树木应进行挂牌标识,注明其名称、科属、产地、生长习性等1.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1对草坪、花卉、绿篱应定期进行修剪、养护。1.2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1.3定期组织浇灌。2.环境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1开展绿化宣传,对小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到位,使其生长正常。2.2对稀有树木应进行挂牌标识,注明其名称、科属、产地、生长习性等。一级1.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1对花、树木实施绿化养护管理,需要时定期进行修剪养护。1.2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备注 上述未含大型景观、水系运行成本费用附件 附件二: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单位:元/㎡·月 基本 共用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 协助维 保洁 绿化养 小计 运行、维修及 维护及管 护公共 护管 要求 服务 (元) 养护 理 秩序 理 五 级 0.10 0.43 0.18 0.33 0.32 0.24 1.60 四 级 0.07 0.33 0.13 0.25 0.24 0.18 1.20 三 级 0.05 0.21 0.09 0.17 0.16 0.12 0.80 二 级 0.03 0.14 0.05 0.11 0.10 0.07 0.50 一 级 0.02 0.10 0.04 0.06 0.06 0.02 0.30 备 注1、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2、绿化养护管理项目,以绿地率 25%—30%为标准,低于则按百分比核减,增加则另行核定。3、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用暂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并向业主定期公布实际成本。4、IC卡补卡费最高10元/卡;实际工本费超出10元/卡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件 附件三:太原市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机小型动 车车 摩托车 非 电动 机 自行车 动 自行车 车 停车条件 单位露天 元/月·车位非露天 元/月·车位机械复式车位 元/月·车位单独封闭车库 元/月·个非露天 元/月非露天 元/月非露天 元/月收费标准(车位)服务费 租赁费20050 (公共部位车位租赁费由业主大会决定)100 300160 20060 30015129备注附件1、本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2、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三轮自行车的存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同类车型的相应收费标准加收 50%。3、大型车按照占用车位的数量,收取相应的费用。4、车辆临时停放:前半小时为免费时段,半小时后开始·1元/车·半小时计费(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最高指导价20元,下浮不限。子女探望父母,父母看望子女,前3小时为免费时段,3小时后按 1元/车·半小时计费(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最高指导价 10元,下浮不限。5、业主共有部位车位租赁费归全体业主所有。附件四:太原市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1、本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2、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在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基准价楼层,选定基准层后可上增下减,系数和为零。建筑面积 3、别墅类住宅装修服务费实行市场9.6元(㎡·期) 调节价。4、装修期间不使用电梯运料的,装修服务费最高按基准价的 30%收取。5、装修期物业服务企业以收取押金作为管理手段的,押金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户。附件五:太原市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1、本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2、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在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基准价楼层,选定基准层后可上增下减,建筑面积0.4元 系数和为零;(㎡·月)3、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按户收取,但均价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 0.4元∕㎡·月。4、电梯运行服务费不含电梯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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