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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课件欢迎各位参加无锡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主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一、培训对象本次培训的对象是各企事业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包含新取证人员和复审培训人员。《安全生产法》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3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二、培训目的随着中国工业化进程不断发展,特别是在经济发展较快的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课件
欢迎各位参加无锡市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人员培训班主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一、培训对象本次培训的对象是各企事业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包含新取证人员和复审培训人员。《安全生产法》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3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二、培训目的随着中国工业化进程不断发展,特别是在经济发展较快的无锡地区,各类特种设备在企事业单位的普遍使用,目前无锡特种设备有4.5万台,大量特种设备的使用,给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国家《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明确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的职责,特别是使用单位更加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作为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责任更加重大,通过专业培训,使广大的基层一线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法律要求,掌握单位特种设备基本管理要求和管理内容,从而来保证单位合法使用特种设备,减少或杜绝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为企业的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三、培训内容(一)法律法规1、法的基本知识2、《特种设备安全法》(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和使用管理1、特种设备基础知识(含案例)2、法定使用管理要求(三)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典型案例 四、考核:理论考试第一篇法的基本内容及相关法律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法的概念(P1)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侠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二、法的本质(P1)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统治阶级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法是统治阶级成员个别利益的一种抽象,具有一般性的品格。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决定的,归根结底是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决定法的内容。 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往往不仅是统治阶级的特定利益,还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某些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三、法的特征(P2~3)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由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国务院制定实施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按《立法法》规定,制定法的程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施行。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既是国家意志,又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具有不可抗拒行。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它是一种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主要目的的行为规范。四、法的分类(P3~4) 按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次划分 1、法律: 是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订) 2、地方性法规: 是指地方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实施) 3、行政规章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制定实施)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法》(P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背景 《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这些设备一般具有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易燃、易爆、易发生高空坠落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1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定义: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三条(原则)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2 第六条(监督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单位安全责任)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3 第十四条(人员资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检查、维保、检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目前无锡中保公司承接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根据电梯使用年限、使用条件、设备现状来确立保费额,保费一般在100元左右,对企业、商场等经营性单位,保费出资为使用单位50元、维保单位40元、国家补贴10元;对居民小区、事业单位等非盈利单位,保费出资为国家补贴50元、维保单位40元,产权单位10元。出险最高赔付500万元,死亡1人最高赔付80万元,受伤按治疗费用支付。具体详情按中保公司条款执行。其它特种设备目前还没有相关保险。《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4 第十八条(许可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九条(生产单位安全责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一条(出厂资料)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二条(资质要求)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5 第二十九条(出租)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一般单位安全使用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6 第三十五条(安全技术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7 第三十六条(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要求)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保养与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8 第四十条(定检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第四十一条(职责之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作业人员报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8 第四十三条(检查要求)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第四十四条(锅炉使用要求)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四十五条(电梯维保)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含移机),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9 第四十八条(报废)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第五十七条(监督检查机关)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场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执法过程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10 第六十九条(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七十条(事故处理)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11 第七十二条(事故调查机构)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12 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重大事故: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较大事故: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一般事故: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12 第八十三条(使用单位处罚一)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13 第八十四条(使用单位处罚二)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14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处罚三)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14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15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九条(发生事故的处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特种设备安全法》主要内容-15 第九十一条(对主要负责人处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其它处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第三章特种设备目录 特种设备共分8种类、48类别、99品种详见P21~26 一、锅炉3类别、2品种 二、压力容器4类别、14品种 三、压力管道10类别、31品种 四、电梯4类别、10品种 五、起重机械9类别、25品种 六、客运索道3类别、6品种 七、大型游乐设施13类别、7品种 八、场(厂)内机动车辆2类别、4品种第二篇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与使用管理 第四章特种设备基础知识 特种设备主要分成承压类和机电类二种。 承压类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机电类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第一节锅炉(P27)锅炉的含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提供热能的承压设备。由于承受压力,就存在爆炸的危险。因此,确保锅炉的运行安全,有着特殊的意义。国家把它列为特种设备,要求企业进行特殊管理。第一节锅炉(P27)二、锅炉的基本参数(P30)1、额定蒸汽压力2、额定热功率3、工作压力4、额定蒸发量5、介质出口温度6、燃料总类7、热效率第一节锅炉三、锅炉的分类(P32) 1.按用途分类: (1)发电锅炉 (2)工业锅炉 (3)生活锅炉 2.按压力参数分类: (1)低压锅炉:出口压力<2.5MPa (2)中压锅炉:出口压力3.0~5.0MPa (3)高压锅炉:出口压力8.0~11.0MPa (4)超高压锅炉:出口压力12.0~15.0MPa (5)亚临界超压锅炉:出口压力16.0~20.0MPa (6)超临界超压锅炉:出口压力>20.1MPa 3.按介质形态分类: (1)蒸汽锅炉:是指输出热载体的形态是蒸汽的锅炉。 (2)热水锅炉:是指输出热载体的形态是热水的锅炉。 4.按介质循环方式分类: (1)自然循环锅炉 (2)强制循环锅炉 (3)蒸馏锅炉 5.按结构形式分类 (1)水管锅炉 (2)锅壳锅炉 6.按燃料类别分类: (1)燃煤锅炉 (2)燃油锅炉 (3)燃气锅炉 (4)生物燃料锅炉第一节锅炉 四、锅炉的安全附件(P33) 锅炉上主要安全附件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俗称三大安全附件 五、锅炉的相关安全问题(P34) 由于锅炉内蒸汽具有一定的压力,并贮存有大量的能量。一旦锅炉的承压部件承载不了其内部介质的压力时就会发生破坏,蒸汽能量瞬间释放,形成爆炸。 锅炉事故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1、强度 强度是指在确定的载荷(主要是“压力”)作用下,锅炉或其元(部)件抵抗破裂和超过允许塑性变形的能力。 2、刚度 刚度是指锅炉或其元(部)件在确定的载荷作用下抵抗弹性形变的能力。 3、稳定性 稳定性是指指锅炉或其元(部)件抗失稳的能力。 六、案例见P199(浴室常压锅炉爆炸重大事故)第二节压力容器 一、压力容器的含义(P35)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容器的基本结构,主要有壳体、封头、法兰、支座以及接管座等部件构成。第二节压力容器 二、压力容器的类别----五大类(P36) 1.从用途方面分类 (1)储运压力容器(如球罐、罐车等)(2)反应压力容器(如加氢反应器、合成塔器等) (3)工业用压力容器(如各类反应器、合成塔、工业气瓶) (4)民用压力容器(如液化石油气钢瓶) (5)载人压力容器(如医用氧舱、潜水用加压舱) 2.从使用方式上分类 (1)固定式压力容器(如各类储罐、换热器和管壳式余热锅炉等) (2)移动式压力容器(如汽车、铁路罐车的罐体)第二节压力容器3.从工作压力上分类 (1)低压0.1MPa≤P<1.6MPa (2)中压1.6MPa≤P<10MPa (3)高压10MPa≤P<100MPa (4)超高压P≥100MPa4.从承压方式上分类 (1)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 (2)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如夹套压力容器的内胆、换热容器的管程等)5.从材料上分类 (1)钢制压力容器 (2)有色金属压力容器 (3)非金属压力容器第二节压力容器 二、压力容器的基本参数(P43) ①设计压力②工作压力③计算压力④设计温度⑤计算厚度 ⑥设计厚度⑦名义厚度⑧材料 三、压力容器的主要安全附件(P43) 压力容器的主要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 计、紧急切断装置、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等。 四、压力容器相关安全问题(P45)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度:是指有压力容器在确定的工作载荷作用下,抵抗破裂和超 过允许塑性变形的能力。是其最重要的安全指标。 2、刚度:是指压力容器在确定的工作载荷作用下,抵抗弹性变形 的能力。 3、稳定性:是指压力容器抵抗失稳的能力。 4、爆炸:是指压力容器超压产生的能量释放。 5、泄露:是指压力容器部件出现因压力外泄过程。 五、案例见(P203化工厂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第二节压力容器 二、压力容器的基本参数(P43) ①设计压力②工作压力③计算压力④设计温度⑤计算厚度 ⑥设计厚度⑦名义厚度⑧材料 三、压力容器的主要安全附件(P43) 压力容器的主要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等。 四、压力容器相关安全问题(P45) 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强度:是指有压力容器在确定的工作载荷作用下,抵抗破裂和超过允许塑性变形的能力。是其最重要的安全指标。 2、刚度:是指压力容器在确定的工作载荷作用下,抵抗弹性变形的能力。 3、稳定性:是指压力容器抵抗失稳的能力。 五、案例见(P203化工厂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第三节压力管道(P46) 压力管道的概念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第三节压力管道(P46) 二、压力管道的种类 1、工业管道:是指企事业单位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管道。 2、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3、长输管道:是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三、压力管道的安全问题(P51~52) 1、压力管道失效模式 1)爆炸2)断裂3)泄漏4)过量变形 5)表面损伤、金属损伤6)材料性能退化 2、压力管道主要失效原因 1)运行操作:违反操作规程、介质超标。 2)管理:缺少现代安全管理体系。 3)设计制造:设计缺陷、选材不当、制造质量差。 4)外来损伤:外来机械损伤、地震、洪水、雷击、大风等 四、案例见(P208煤气管道泄漏重大事故)第五节起重机械(P68) 一、起重机械基本概念 1、起重机械定义: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起重机;层数等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第五节起重机械 2、起重机械的基本参数 1)起重量:是指被起升重物的质量。 (A)额定起重量(不含起重钢丝绳、吊钩和滑轮组的质量) :是指起重机能吊起的重物或物料连同可分吊具或属具(如抓斗、电磁吸盘、平衡梁等)质量的总和。 (B)总起重量(含起重钢丝绳、吊钩和滑轮组的质量):是指起重 机能吊起的重物或物料,连同可分吊具和长期固定在起重机上吊具或 属具(包括吊钩、滑轮组、起重钢丝绳以及在臂架或小车以下的其他起吊物)的质量总和。 (C)有效起重量:是指起重机能吊起的重物或物料的净质量。 2)跨度 桥架型起重机大车运行轮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称跨度。 3)轨距 (A)对于小车,为小车轨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B)对于大车,为大车轨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4)幅度 起重机置于水平场地时,空载吊具垂直中心至回转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称幅度。第五节起重机械5)起重力矩 起重力矩是幅度与其相对应的起吊物品重力的乘积。 6)起重倾覆力矩 起重倾覆力矩是指起吊物品重力与其倾覆线距离的乘积。 7)轮压 轮压是指一个车轮传递到轨道或地面上的最大垂直载荷。 8)起升高度 起升高度是指地面以上,吊起允许最高位置与最低位置之间的垂直距离。 9)运行速度 运行速度也称工作速度。 10)起重机工作级别 根据起重量、工作时间及工作循环次数等工作特性,起重机工作级别分为A1~A8共八个级别。 11)起重特性曲线 起重特性曲线是表示臂架型起重机作业性能的曲线,它由起重量曲线和起升高度曲线组成。第五节起重机械 二、起重机分类(P71) 桥架型 ①桥式起重机(双梁桥式、单梁桥式、电动葫芦) ②门式起重机(双梁门式、单梁门式、可移动主梁门式) ③半门式起重机 臂架型: ①门座起重机(港口门座、船厂门座、电站门座) ②半门座起重机 ③塔式起重机(固定式、移动式、自升式) ④铁路起重机 ⑤流动式起重机 ⑥浮式起重机 ⑦甲板起重机第五节起重机械 三、起重机技术特点(P73) 1.起重机起升机构的主要零部件 ①制动器②卷筒③滑轮④吊具⑤钢丝绳⑥吊索 四、起重机的安全装置(P79) 1.位置限制与调整装置 ①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 ②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 ③缓冲器 2.防风防爬装置: ①夹轨器②锚定装置③铁鞋 3.安全钩、防后倾装置和回转锁定装置 4.超载保护装置 ①起重量限制器②力矩限制器 5.防碰装置 主要有光线、超声波、微波等无触点式起重机防碰装置 五、起重机械案例见(P214起重机械倒塌重大事故)第六节客运索道(P81) 客运索道的定义和分类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欠索道等。 二、案例见(P219~220客运索道失控坠落特大事故)第七节游乐设施(P89) 一、游乐设施的定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二、设施的分类 1.旋转运动的游乐设施 2.沿轨道和地面运行的游乐设施 三、案例见(P222上海闸北公园“飞旋转椅”倒塌事故)第八节气体充装用气瓶(P113) 一、从结构上分类(P113) 1、无缝气瓶(氧、氮、氩等) 2、焊接气瓶(氨、氯、液化气) 3、铝合金气瓶(耐腐蚀) 4、复合气瓶(玻璃钢气瓶) 二、从承受压力上分类(P115) 1、高压气瓶(12~45MPa) 2、低压气瓶(1.5~7.5MPa) 三、气瓶附件(P121) 1、瓶帽 2、瓶阀 3、安全装置 4、防震圈 四、气瓶颜色(见P130)第九节厂内机动车辆(P134) 一、厂内机动车的定义(教材无) 是指限于在使用单位场区范围内(含厂矿、码头、货场、车站、学校、景区等场所)或特定区域(含施工现场)行驶和作业,最大行驶速度(设计值)超过5Km/h或具有起升、回转、翻转等工作装置,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轮式专业机械和履带式自行专业机械。 二、叉车的类型 1、按叉车货叉位置分:直叉式和侧叉式 2、按叉车动力分:电瓶叉车和内燃叉车(汽油叉车、柴油叉车) 3、按叉车结构特性分: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插腿式叉车、侧面式叉车等。 4、按叉车传动方式分:机械式叉车、液压式叉车、液力式叉车 5、按叉车操作方式分:坐式叉车、站式叉车、步行式第九节厂内机动车辆(P134) 三、蓄电池观光车 蓄电瓶观光车是由蓄电池驱动的环保型乘用车辆。用于旅游景区、大型游乐场、校园、度假村、步行街、机场、港口等等,它的动力相对较差,适应于坡度较小相对平整的场所。 四.内燃观光车 它由内燃机作为动力源的乘用车辆,与蓄电瓶观光车相比它的动力更强、速度更快、载客量更大、适应的道路更广泛。 四、案例见(P219叉车翻到伤人事故)第四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P139) 第一节概述 一、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受高温、高压、介质腐蚀和动载荷的影 响,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因使用管理不善、人员素质不高、责 任心不强,发生超温、超压、超载等。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的 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因此,国家高度重视并利用法律、行政、经济 手段等各种强制措施予以监督管理,实施安全监察。 二、特种设备安全检察的基本要求 安全监察的主要方式:5种方式 ①对特种设备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②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行考核发证制度; ③对使用单位实施“三落实、两有证、一预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度; ④建立对特种设备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⑤对特种设备实施现场安全检查制度,逐步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第四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三、使用单位实施使用管理的总体要求(核心要求)(P139~144) 1.“三落实”内容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及各项操作规程 (3)落实定期检验 2.“两有证”要求 ①特种设备凭证(合格标志)使用 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一预案”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第四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4.正确使用(P143四点要求) (1)正确确定使用条件,加强使用过程中技术要素的控制,严禁超压、超温、超负荷运转; (2)合理制订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合理选用安全保护装置,确保灵敏可靠; (4)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 5.精心使用和维修保养(见P143四点要求)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自检一次;电梯至少每15天自检一次;其它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自检一次),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检和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2)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安全阀1年、压力表6个月)、检修,并作出记录。 (3)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符合能效指标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修改。 (4)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求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安装 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四、安全技术档案 五、定期检验 六、特种设备应急管理 七、特种设备报废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求 一、特种设备采购与安装 (一)采购 1、采购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2)所采购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 (3)采购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所以文件、合格证明、制造监检证书等出厂资料; 2、采购旧特种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原使用单位注销登记证明; (2)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3)经定期检验合格。 3、采购进口特种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首台产品,应当由该产品的国内代理商报请特种设备形式试验机构试验合格; (3)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4)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所以文件、合格证明等中文出厂资料;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求 (二)特种设备的安装 1、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许可证》。 (2)具有安装相应的安装经验; (3)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符合要求。 2、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 (2)督促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申报监督检验; (3)验收特种设备,并接收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移交的有关技术资料、出厂文件和监督检验证书,将其存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求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3、定期接受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 4、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0天内,单位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培训申请。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一)办理时间和登记部门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单位应当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无锡特检分院是唯一管理部门,办理点在无锡特检院城中分部,地点在永丰路338号。 (二)办理登记证应准备的资料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和复印件; 2、完整的出厂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等。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求四、安全技术档案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五、定期检验 1、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检院城中分部)申报定期检验。 2、单位定期检验检测前应当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自检,确保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要求六、特种设备应急管理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2、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七、特种设备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四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第一节锅炉使用管理一、锅炉使用登记制度(P145~152表)二、司炉工持证制度三、锅炉定期检验制度四、锅炉安装改造管理五、锅炉房基本要求六、锅炉水管理第二节压力容器使用管理(P152)一、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制度1.压力容器登记基本要求2.使用登记程序(P152~153) 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P154) 1.使用单位责任 2.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3.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 4.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5.作业人员 6.日常维护保养 7.隐患处理 8.超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压力容器 9.压力容器的采购、停用、过户、移装 10.水质处理 11.装卸连接装置要求 12.应急救援第四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三、简单压力容器管理(P160) 1、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 2、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3、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C,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C; 4、制造过程中,应当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5、使用单位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一般使用年限不超过6年。 6、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即安全阀、压力表需定期检测,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第四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第三节压力管道使用管理(P162)1、使用登记制度2、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P165)3、定期检验制度4、压力管道安装管理(安装单位需有许可、取证)(P167)5、工业管道的使用、改造、维修(P170)6、压力管道管理岗位职责(P172)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P173~180)第四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第四节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P177)一、使用登记制度1、监督检验2、使用登记基本要求3、登记程序(P177表)二、安装、作业、维修、保养人员作业制度(P179)三、定期检验周期(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1、电梯(1年)2、起重机械(2年)3、客运索道(1年)4、大型游乐设施(1年)5、厂内机动车辆(1年)第四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持证人员资格种类P181特种设备设备作业人员主要包括: 1、锅炉操作人员(司炉工) 2、锅炉水处理人员 3、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4、气瓶充装人员 5、电梯操作人员 6、电梯维护保养人员 7、起重机械操作人员 8、游乐设施操作人员 9、客运索道操作人员 10、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11、特种设备焊接人员第三篇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及典型事故 第六章特种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一节事故分类(P187)一、按设备损坏程度分: 1、爆炸事故 2、严重损坏事故 3、坍塌坠落事故 4、一般损坏事故二、按人员伤亡和损失程度分: 1、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重大事故 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较大事故 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一般事故 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第六章特种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二节事故报告一、事故报告的方式(P188) 事故报告方式分为:逐级上报、直接报告、异地报告、统计报告和举报等方式。 事故发生单位需在1小时内向设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在2小时内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二、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 4、发生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三、事故现场的应急措施(P188)四、事故现场的保护(P189)第六章特种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节事故调查一、事故调查工作应遵循的原则(P189)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尊重科学的原则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P189)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授权的部门负责组建调查组。 2、特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建调查组。 3、重大事故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建调查组。 4、严重事故由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建调查组。 5、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三、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力(P190)第六章特种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理四、事故责任划分(P190) 1、全部责任 2、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五、事故调查费用 事故调查费用一般由事故发生单位垫付,记入事故赔偿总额之中,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六、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 批复时限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完成,特殊情况,经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批复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第六章特种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节事故处理一、事故处理(P191)1、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经济赔偿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确定。3、对事故责任单位,除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的方式为:警告、罚款、暂停相应资格或者取消资格。4、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证据,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事故处理应认真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3)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第六章特种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五节事故责任追究 一、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P193)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是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宣布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责任单位应当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特种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理 二、有关责任追究(P193~194)(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P193) 1、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1)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2)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而未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 2、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工资级别、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 (2)刑事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第六章特种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理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P194)1、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2)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2、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政责任:给予降级、撤职或者15日以下拘留。 (2)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第六节特种设备典型事故案例(详见P199~224) 一、典型锅炉案例 二、典型压力容器事故案例 三、典型压力管道事故案例 四、典型电梯事故案例 五、典型起重机械事故案例 六、厂内机动车事故案例 七、客运索道典型事故案例 八、大型游乐设施典型事故案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3)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组织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 5)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6)参与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检测等工作。 7)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8)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定期上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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