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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国际货物运输法ppt课件国际商法国际货物运输法【本章重点】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实务; 掌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概念和类型; 掌握提单的概念、类型和作用; 熟练掌握调整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的内容以及我国《海商法》的相应规定;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概念和特点国际货物运输具有以下特点:①国际货物运输的运输对象是货物,属于有形动产。②判断合同具有国际性的唯一标准是货物的启运地和目的地是否位于不同国家。③订立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合同的证明形式一般是由承运人单方面拟定签发的货运单证。④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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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国际货物运输法【本章重点】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实务; 掌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概念和类型; 掌握提单的概念、类型和作用; 熟练掌握调整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三个国际公约的内容以及我国《海商法》的相应规定;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概念和特点国际货物运输具有以下特点:①国际货物运输的运输对象是货物,属于有形动产。②判断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具有国际性的唯一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是货物的启运地和目的地是否位于不同国家。③订立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合同的证明形式一般是由承运人单方面拟定签发的货运单证。④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实体法既包括有关国际条约,也包括相关国家的国内立法。二、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具有多样性,每种运输方式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国际海上运输 国际铁路运输 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海洋运输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用最广泛的是海洋运输(oceantransport)。  目前,海运量在国际货物运输总量中占80%以上。海洋运输之所以被如此广泛采用,是因为它与其它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相比,主要有下列明显的优点:  (1)通过能力大。海洋运输可以利用四通八达的天然航道,它不像火车、汽车受轨道和道路的限制,故其通过能力很大。  (2)运量大。海洋运输船舶的运输能力,远远大于铁路运输车辆。如一艘万吨船舶的载重量一般相当于250~300个车皮的载重量。  (3)运费低。按照规模经济的观点,因为运量大,航程远,分摊于每货运吨的运输成本就少,因此运价相对低廉。  海洋运输虽有上述优点,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例如,海洋运输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航期不易准确,而且风险较大。此外,海洋运输的速度也相对较低。铁路运输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铁路运输(railtransport)是仅次于海洋运输的主要运输主式,海洋运输的进出口货物,也大多是靠铁路运输进行货物的集中和分散的。  铁路运输有许多优点,一般不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可保障全年的正常运输,而且运量较大,速度较快,有高度的连续性,运转过程中可能遭风险也较小。办理铁路货运手续比海洋运输简单,而且发货人和收货人可以在就近的始发站(装运站)和目的站办理托运和提货手续。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airtransport)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相比,具有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且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制等优点。因此,它最适宜运送急需物资、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公路、内河和邮包运输  (1)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roadtransportation)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不仅可以直接运进或运出对外贸易货物,而且也是车站、港口和机场集散进出口货物的重要手段。  (2)内河运输  内河运输(inlandwatertransportation)是水上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连接内陆腹地与沿海地区的纽带,在运输和集散进出口货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3)邮包运输  邮包运输(parcelposttransport)是一种较简便的运输方式。各国邮政部门之间订有协定和合约,通过这些协定和合约,各国的邮件包裹可以相传递,从而形成国际邮包运输网。由于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加之,手续简便,费用也不高,故其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运输方式中之一。[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制度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一)班轮运输(件杂货运输、提单运输)P203 班轮运输的主要特点包括:①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②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运价内已包含装卸费用,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③证明班轮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包括提单和海运单两种*班轮运输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固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的水上运输方式。班轮运输适合于货流稳定、货种多、批量小的杂货运输。旅客运输一般采用班轮运输。(二)租船运输(CharterTransport)P203212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仓位,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运输方式。租船运输的主要特点包括:①通常由承租人根据其商业需要到租船市场上寻租船舶以安排货运;②船舶运价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确定,签订租船合同;③双方的权利义务不需要用运输单据来证明;④租船合同条款通常由承租人和出租人以某种示范合同为基础自由商订。*租船运输,又称租船,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租船运输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有关航线和港口、运输货物的种类以及航行的时间等,都按照承租人的要求,由船舶所有人确认。租船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确定。1.航次租船合同(VoyageCharterParty)2.定期租船合同(TimeCharterParty)3.光船租船合同(BareboatCharterParty) 其中只有航次租船合同属于货物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VoyageCharter)又称“程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既可以是单航次合同,也可以是连续航次合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是为了运输大宗货物,或者是因为班轮航线无法满足货物运输的需要。承租人也可能是为了转租。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运费按所承运的货物数量计算,与航程所用的时间无关,出租人承担了时间风险。出租人因而希望尽早完成约定的航程,以便投入下一航次,赚取更多的运费。为此,出租人在运输过程将尽力速遣,而无须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出租人的速遣义务。但是,由于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货物的装卸作业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则无法控制货物的装卸所耗费的时间。为了促使承租人尽速完成装卸作业,航次租船合同无一例外订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承租人如果未在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须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滞期费,以补偿出租人的损失。在班轮运输中,由于货物的装卸一般由承运人负责,班轮运费已包括装卸费用,无须规定托运人装卸时间与支付滞期费的义务,因而,提单背面条款中一般没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光船租赁合同是一种船舶租赁合同。1.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间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承担费用。二、提单与海运单(一)提单的含义和作用P207 提单(BillofLading,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适用于散杂货定期班轮运输,是海上货物运输中应用最广泛的单证,其法律作用包括下列三个方面:①运输合同证明作用。②货物收据作用。③物权凭证作用。1.运输合同的证明 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不是运输合同,而是运输合同的凭证或证据; 当提单由托运人转让给第三人时,在承运人和第三人(提单持有人)之间,是运输合同case1 中国甲公司以CIF纽约条件向美国乙公司出口大米,信用证方式付款,在合同规定期间内,甲公司将货物运到上海港装船后,船长签发给甲公司代理人已装船清洁提单,甲公司凭该提单及有关发票、产地证等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议付了货款,美国乙公司付款赎单后将该提单转让给了丙公司,货物到纽约后丙公司提货时发现货物受损,丙公司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答案:依提单记载来确定,提单在双方之间就是运输合同。2.货物收据 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对托运人,提单是承运人按照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如不符,承运人可反驳,举证责任在承运人) 提单一经转让,对善意第三人,提单是货物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否认提单上有关货物资料记载内容的正确性——保证提单的流通性)case2 托运人将一批货物交承运人,承运人于6月2日装船完毕后签发了没有任何不良批注的已装船提单。在承运轮船启航前一天,船长发现货物有破包,且包内货物已发霉变质,随即暂停运输,要求托运人交还原来签发的提单。 双方争议诉至法院,托运人主张交货时货物完好,有提单为证。承运人则通过检验机构证明货物在装船前已变质,原提单记载不属实,法院是否可采纳承运人的观点?答案:可以。对托运人而言,提单仅是承运人收到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初步证据,货物的真实状况可以通过证据证实,推翻提单上对货物的记载。 假如上例中,承运人在启动前未发现货物的真实状况,到目的港向持有提单的收货人交货时,发现货物有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承运人能否通过上述检验方式对抗收货人的索赔? 答案:不能。因为提单对收货人而言,是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推翻自己的记载。3.物权凭证 代表货物物权 提单持有人转让提单即视为转让货物物权。      保证提单的流通性case3 中国甲公司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凭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信用证开证行取得提单后要求开证申请人(买方)付款赎单,但买方却已逃匿,银行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追索货物,承运人已将货物交给他人,银行以货物所有人的身份起诉承运人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问:银行的诉由能成立吗? 答案:可以成立。提单是货物物权凭证,合法持有提单的人就是货物所有人。转让提单就视为转让货物。讨论1 “阿登内斯”轮代理人对一批桔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该轮在西班牙港口黑纳装上该批桔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但是,“阿登内斯”轮并未直接驶往伦敦,而是驶向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桔子到达伦敦时,桔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桔子的大量到货,使桔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依口头约定直驶伦敦的,则关税的提高和枯子价格的下跌都应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于是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求运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被告则辩称:提单中载明有规定承运人可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地运住目的地的条款,因此,认为自己不应为因绕道安持卫普引起的损失承把赔偿责任。   请问: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提单是否是运输合同本身?双方的口头约定有效,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讨论2 某货轮将1万吨袋装咖啡豆从巴西的巴拉那瓜港运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60千克,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重量不足和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0%。于是,收货人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短货损失。承运人认为,因其装船时,未对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问: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应该。最终证据。*(二)提单的内容 提单的正面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船舶名称等。 提单的背面内容通常是预先印制好的运输合同条款,除规定适用法律外,还具体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马士基集团马士基集团成立于1904年,总部位于丹麦哥本哈根,在全球135个国家设有办事机构,拥有约89,000名员工,在集装箱运输、物流、码头运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生产,以及与航运和零售行业相关其它活动中,为客户提供了一流的服务。集团旗下的马士基航运是全球最大的集装箱承运输公司,服务网络遍及全球。*(三)提单的分类P208 1.按照货物是否已经装船,提单划分为下列两类: ①已装船提单; ②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2.按照收货人的记载方式,提单划分为下列三类:①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提单);②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交付即有转让效果);③指示提单(可转让,但需背书)。3.按照对货物表面状况是否加列不良批注,提单划分为下列两类: ①清洁提单; ②不清洁提单。 下列批注不能算不清洁提单: (1)批注仅是对货物质量或包装情况的客观描述,未表示有不满意的情况; (2)批注表明承运人对货物的内容、数量、质量、特性等不详; (3)批注表明承运人对包装或货物特性引起的损失概不负责。注意:以保函换清洁提单P209《汉堡规则》对保函作出规定1.保函对第三方无效2.分两种情况①船方签发保函完全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核对查清货物,而接受了保函免去不良批注,并非有意欺诈收货人——善意保函,应为有效②如果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显而易见,或承运人明知货物有问题仍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对收货人的欺诈,恶意保函,无效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其中明确指出:“体系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收货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讨论 被告某土产公司甲在湛江港将其出口的木薯片交原告某远洋公司乙所属的A轮承运,货物装完后,被告申请水尺公估,测得木薯片重量l6,433吨。并将其申报承运人载于提单。为了防止货物霉损,被告请求船长在航行途中开舱晒货。船长担心晒货会发生短重,为此,欲将大副收据中的“至卸货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的批注转入提单。为取得清洁提单,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函,保证承担短重责任。船方接受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航行中船长多次开舱晒货。船抵达目的港后,木薯片短重567吨,原告向收货人赔偿70万法郎。为此,原告依保函向被告提出索赔,但被告拒绝。原告向法院起诉。问:该保函是否构成对第三人的欺诈?法院应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从法理和国际惯例上,将保函分为善意保函和恶意保函,只要不构成对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的欺诈,承运人一般是接受的。 本案中,承、托双方是行为是善意的,不是故意针对第三方收货人的,因此,不构成对第三方的欺诈。保函对承、托双方是有法律效力的,被告应该承担出具保函而产生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托运人)赔偿承运人损失。4.按照运输货物方式的差别,提单划分为下列三类:①直达提单;②转船提单;③多式联运提单。5.按船舶经营的性质分类①班轮提单②租船提单6.其他特殊性质的提单①倒签提单(AdvancedB/L)(货物装船完毕后,实际装船日期晚于提单的记载日期);②预借提单(AntedatedB/L)(货物尚未装船,而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托运人要求船方签发符合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的已装船提单)。实践中,在信用证即将到期,而托运人又不能如期装船的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要求修改信用证。*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后果①二者都掩盖了实际的装船日期,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未来要向收货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②托运人出具的保函都属于恶意保函,恶意保函在法律上没有效力,承运人未来对收货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后,依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case 土耳其甲公司(卖方)与泰国乙公司(买方)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申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为2009年5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9年5月15日才能备货物并装船付运。下列哪一种做法是甲公司应采取的正确处理方法?(   ) A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B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 C征得乙公司同意,由乙公司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D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Ccase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以FOB天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端午节用产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11年3月10日至20日天津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津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4月20日才完成装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2011年3月19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延迟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丙公司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B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C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预借提单D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装上船由卖方转移至买方ABD(四)海运单 海运单(SeaWaybill,SWB)有“班轮运单”和“运输收据”等多种名称,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的单证。 《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1990年通过,示范法 作用:货物的收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提货凭证海运单具有提单所具有的货物的收据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的作用,但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收货人提货时无须凭海运单,而只需证明其身份。海运单具有实现快速提货的优点。不具有流通性,不能转让,因此非法取得海运单的持有人无法凭以提货。使其具有更安全的特点,从而减少欺诈,使第三人在非法得到海运单时不能提取货物。(五)电子提单(ElectronicBillofLading,E-B/L) 1990年6月通过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将电子提单将简化为一组数据由承运人的计算机保存。在承运人确认了托运人的订舱电讯以及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了货物之后,承运人即将电子提单连同一个密码(privatekey)传递给托运人,使其成为对货物拥有控制权和转让权的唯一当事人。*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EDI)传递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电子提单不同于传统提单,它是无纸单证,即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电子数据。各有关当事人凭密码通过EDI进行电子提单相关数据的流转,既解决了因传统提单晚于船舶到达目的港,不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的问题,又具有一定的交易安全性,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P204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公约 1.《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于1931年生效,目前有80多个缔约国。《海牙规则》共有16个条款,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责任。2.《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全称是《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因在维斯比完成修改的准备工作而得名。该规则共包含17个条款,自1977年生效,目前有20多个缔约国。3.《汉堡规则》。《汉堡规则》的全称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其目的是为了取代已有的《海牙规则》,重新调整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和义务。自1992年生效,但以内陆国家居多,海运大国均未加入。 《汉堡规则》共有34个条款,对《海牙规则》作了全面修改,基本指导思想是公平地分配承运人与货主之间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责任。1.公约的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维斯比规则》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两个国家港口之间的有关货物运输的提单——包括①提单在在缔约国签发;②货物从一缔约国港口起运;③提单或运输合同约定适用本公约; 《汉堡规则》适用于在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①只要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是在一个缔约国内签发或者②约定适用该公约,或者③装货港、卸货港、备选的实际卸货港之一位于一个缔约国之内。(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内容2.承运人的基本责任(1)签发提单(2)适航、适船、适货的义务P210A.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B.适当配备船员、装备和船舶供给C.谨慎处理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指装运港从装货开始至起锚之时的整个期间主观上要求承运人“恪尽职守”即可 指装运港从装货开始至起锚之时的整个期间主观上要求承运人“恪尽职守”即可*(4)不做不合理绕航的义务   不合理的绕航在许多英美法系国家视为严重违约行为。将使货物所有人获得解除运输合同的权利。(3)管货义务  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根据《海牙规则》,凡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减轻承运人承担上述义务的条款一律无效。合理绕航:A.拯救人命B.出于航行安全3.尽责速遣〔Duedespatch〕case 甲公司与国外客户以FCA条件达成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委托承运人乙轮船公司运送一批出口货物,在装卸货物时由于承运人工作人员不慎,10件货物从甲板落入海中灭失;由于承运人雇佣的平仓人员操作不当,货物未被合理积载,导致运输途中货物在舱内相互积压损坏10件;运输途中船员未给货船及时通风,导致20件货物因受热而变形;在目的港卸货时由于船上人员卸货不当,使15件货物落入海中。问:承运人应赔偿多少件货物灭损的赔偿责任?(   ) A20  B40  C55  D35答案:上述所有损失都属于承运人有管货过失。C 上例中,承运人在提单背面条款中有一条规定:货物因装卸中不当操作而受损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除非这种不当属故意。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答案:无效。case 英国货轮“ANRONG”号承运一批运往阿姆斯特丹的小麦从印度起航,为搭载船长在科威特的私人物品,该轮离开印度后先进入波斯湾,然后沿正常航线从红海经苏伊士运河及地中海进入大西洋,最后到达阿姆斯特丹,但到港日比预订日期晚了20天,货物市场15日前一落千丈,使货主蒙受巨大损失。问:承运人是否应当赔偿货主损失?答案:应当。为搭载船长私人物品绕道波斯湾属不合理绕航。 上述货轮若在正常航线上遭遇暴风雨,由于运送的货物是小麦,船长为避免小麦受潮绕道100海里,避开雨区,造成到港迟延3天,是否应当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损失?答案:不承担。此次绕航属合理绕航。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牙规则》——“装到卸”原则,规定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为承运人对货物责任的期间。 ①使用船上吊杆作业:“钩到钩” ②使用岸上吊杆作业:“舷到舷” 《汉堡规则》采用“接到交”原则,规定自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时止为承运人对货物责任的期间。 我国《海商法》: 集装箱货运“接到交”         非集装箱货运“装到卸”4.承运人的责任限额①《海牙规则》:每件或每计费单位不超过100英镑;例外:托运人装货前已就该货物的性质与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②《维斯比规则》:双重责任限额制新增拼装货计算每件或每单位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约430英镑);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增加一个例外:承运人蓄意造成货损或有重大轻率过失的,不得享受此责任限制③《汉堡规则》: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每公斤2.5SDR,以高者为准(666.67SDR)(2SDR)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我国的标准与例外与《维斯比规则》类似,具体数额参看《海商法》第56条第1款。   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SDR),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於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5.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及其责任基础 《海牙规则》:包括17项内容赔偿责任基础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航行过失免责”——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火灾免责,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其他无过失免责:A.不可抗力、自然灾害;B.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C.货方原因 《维斯比规则》:“喜马拉雅条款”(1953年英国"阿德勒诉狄克逊"一案)* 《汉堡规则》: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1)废止了承运人航行过失免责--承运人负有完全过失责任;  (2)采推定过失原则,即举证责任主要在承运人方,不在货方;  (3)过失火灾不能免责。 我国《海商法》:与《海牙规则》相同*《汉堡规则》——完全过失责任  (1)《汉堡规则》废止了承运人航行过失免责,因此,承运人负有完全过失责任。  (2)在过失认定上,采推定过失原则,即举证责任主要在承运人方,不在货方。  (3)过失火灾不能免责。我国《海商法》 第五十一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管货”VS“管船”“Bulknes”轮案,1979 Bulknes轮装载水泥,某船员在离开舱内时没有把出入通道防水舱盖关紧,使水泥受损。对此,船东企图援引“管理船舶的疏忽或过失”这一免责事项。 但并未为法庭接受。法庭认为:船员进出货舱并不是出于管理船舶的需要,船员的原始动机是为了察看舱内货物,属“管理货物”的疏忽,船东当然没有免责的权利。“管货”VS“管船” 一批马口铁自天鹅海运往温哥华,途中发生碰撞要入坞修理,在修理时需要打开舱盖,修理过程中曾降过几次雨,但船员没有及时重新关好舱盖或加盖防雨布,使舱内货物受潮生锈,货抵目的港后,收货人即向船方索赔。船方企图依靠“管理船舶的疏忽”免责。 但不为法庭所接受。6.迟延交货的责任《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无《汉堡规则》:①承运人对因自己过失而迟延交货所造成的货损负赔偿责任;②如果迟延交货达到60天以上的,索赔人可以视为货物已经灭失;③承运人对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能超过总运费。我国《海商法》:基本同《汉堡规则》,但赔偿限额较低——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海商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限额。   其原则上与《汉堡规则》的规定相同,但我国《海商法》确定的迟延交货的经济损失赔偿限额显然要比《汉堡规则》低。这适应了我国当前的航运与外贸的实际情况。《海牙规则》存在的问题:1.未考虑到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2.责任期间出现“装前卸后”的空白期间;3.单位赔偿限额太低;4.诉讼时效期间过短,适用范围过窄;5.某些条款的解释未统一。case “东风号”轮承运英国甲公司的货物,目的地是中国青岛,在运输途中由于船长指挥失当,船舶触礁导致30箱货物受损。船到青岛港后由于船员驾驶失误又撞到港口防波堤上,又有25箱货物受损。对这些损失,“东风”轮所属乙公司作为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答案:不承担责任。case 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公吨CIF安特卫普700欧元。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B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C承运人对变质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D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BC分析 本题中,造成货损的原因是“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至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这说明货物在装船前甚至在包装前就已经存在缺陷——不干燥或温度过高,这种缺陷的造成是由于发货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因此对此损失,由于是可归责于卖方的,卖方未尽到其品质担保义务,因此,不存在风险转移的问题。这种货物固有缺陷引起的损失只能由收货人向发货方索赔。由于造成货损的原因与承运人的管货行为无关,因此,承运人对此货损免责。 清洁提单只能表明发货方在货交承运人时,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但不能表明货物的内在品质质量状况。case 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品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役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依据《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C公司可以免责 B.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C.A公司应向C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尽到保管货物的责任 D.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履行适当安排保险的义务A分析 本题中造成货损的原因基本可以推定:甲国对船舶进行长达数天的“熏蒸消毒”处理造成的。实际上属于进口国的检疫措施,对此造成的货损,承运人既可以援引17项免责的“检疫限制”免责,也可以自已无过失免责。所以A正确。 作为卖方只要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提交了装运港的合格证明,就说明他已交付了合格的货物,不存在交货不符合同的问题。因此又得了另一个结论:造成货损的原因是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构成“风险”,对于这种风险在买卖双方的分担,根据贸易术语。CFR,风险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就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因此该风险由显然应由买方甲国A公司。 水果腐烂是由于高温熏蒸造成的,C中承运人未尽到管货责任的说法显然不成立,C错误。 在CFR下,卖方没有给货物投保的义务,实践中常常由买方来投保。D显然错误。讨论 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向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现问: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  (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  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  (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本案中承运人既然向买方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负有向买方交付良好货物的义务。  保函是指由托运人出具的用以担保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种担保文件。该保函能担保承运人因签发提单后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该保函并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保函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则还规定;保函对托运人是有效的,但承运人接受只函而签发提单属于恶意的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而且要对包括收益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即只有善意保函才对托运人和承运人有效,但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因而,本案中船舶公司应向荣塔公司承担责任,尔后由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承担责任。(3)《海商法》第243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  (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三)包装不当。  本案中货物损失的原因是托运人包装不当造成的,因而保险人并不承担保险责任。《国际货物运输中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效力?》http://blog.sina.com.cn/s/blog_93f0a2000100u3vw.html【评析】汉堡规则中所说的保函对托运人有效仅指保函的出具是出于善意。本案中,富士株式会社出具的保函应当属于恶意保函,归属无效。   本案收货人的损失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共同造成的,应当由承运人和托运人共同对收货人承担损失。承运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其明知货物外包装严重破损仍接受保函。托运人明知货物外包装严重破损、不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与收货人之间的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托运人出具保函的行为实际上逃避违约责任的做法。因此,收货人得依据货物运输合同(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损失,同时可以依据与托运人之间的合同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但,承运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和托运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之和应当等同于收货人所实际收到的损失。* 四、无单放货的法律制度 (一)无单放货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 实际承运人应当凭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应当凭其本人签发的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实际承运人应无船承运人请求,为履行海上运输合同签发本人提单的,根据本人签发提单的记载,应当在目的港或者中转港向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付货物。如果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和无船承运人不按上述规则交货的,即属无单交货。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目前,海商法实践中关于无单放货性质的认定大体上有违约、侵权、违约与侵权竞合等三种。我国司法实践采侵权之观点。 (三)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1.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放货给正本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提货人因无正本提单提货或者其他责任人因无正本提单放货给正本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无正本提单提货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单放货的赔偿范围。分为两种情况: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四)无单放货之诉的举证责任和时效期间 1.无单放货之诉的举证责任。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提起诉讼,应当提交正本提单,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凭正本提单在卸货港无法提取货物的事实或者承运人凭无正本提单放货的事实。 2.无单放货之诉的时效期间。违约之诉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侵权之诉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正本提单持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货物被提取或者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三节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一、国际航空运输方式:班机运输:由航班在固定时间、固定航线进行。适用于货物数量较少的运输。包机运输:包租整架飞机进行。整机包租:适用于数量大、有急需或有特殊要求的货物部分包租:*航空运输(airtransportation),使用飞机、直升机及其他航空器运送人员、货物、邮件的一种运输方式。具有快速、机动的特点,是现代旅客运输,尤其是远程旅客运输的重要方式;为国际贸易中的贵重物品、鲜活货物和精密仪器运输所不可缺。整架包机  1.即包租整架飞机,指航空公司按照与租机人事先约定的条件及费用,将整架飞机租给包机人,从一个或几个航空港装运货物至目的地。部分包机  1.由几家航空货运公司或发货人联合包租一架飞机或者由航空公司把一架飞机的舱位分别卖给几家航空货运公司装载货物,就是部分包机。运用于托运不足一架整飞机舱仿,但货量又较重的货物运输。二、国际航空运输法律体制(一)华沙公约体制  P1001.1929年《华沙公约》。该公约的全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适用于航空承运人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的国际运输。 自1933年生效至今,已有150多个缔约国,是华沙公约体制中最基本的公约。 我国于1958年正式加入该公约。2.1955年《海牙议定书》 该议定书的全称是《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涉及对《华沙公约》18个重要条款的修改。 1963年生效,我国于1975年加入。3.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该公约的全称是《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 共18条,旨在将实际承运人(即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适用于《华沙公约》。 1964生效,我国未加入。(二)蒙特利尔公约体制 国际民航组织1999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通过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蒙特利尔公约》),从而使规范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制度走向统一、完整。 于2003年生效。 我国于2005年正式加入该公约。《蒙》适用规定(1)如果缔约双方均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效力优于华沙公约体系的所有法律文件;(2)如果两国并非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华沙公约体系相关规定仍然有效;(3)最终将完全取代华沙公约体系。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的主要内容(一)航空货运单证 《华沙公约》--承运人应当签发航空货运单(AirWaybill,AWB)。 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航空货运单是运输合同和承运条件的证明,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而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初步证据) 可否转让?——仅《海牙议定书》明确规定可转让,但一般都印有NotNegotiable*《华沙公约》:如果承运人接受了货物但未填写货运单,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华沙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AWB可否转让  除了《海牙议定书》中明确规定航空货运单可以转让外,其他国际条例、公约以及中国法律均对航空货运单是否可以转让未做明确的约定。但从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在实际业务中航空运单一般都印有“不可转让(NotNegotiable)”字样,所以事实上,航空运单仍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除了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或非经合同当事人补充约定外,合同外的第三人即使持有航空货运单,也不具有航空运输合同上的权利。 (二)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 1.航空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及其责任期限: 按照《华沙公约》和《1999蒙特利尔公约》,对于航空期间因货损、货物灭失、延误产生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承运人保管下,不论是在航空站内、航空器上或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不包括航空站外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2.航空承运人的免责及其归责原则按照《华沙公约》,承运人享有下列四项免责事由:P101-102 (1)如果承运人能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者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不可能采取这种防范措施时,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可不承担责任。 (2)如果承运人能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促成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除承运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3)如果承运人能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所引起的,并能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人已经在其他一切方面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他对该项损失可以免除责任。(海牙议定书删除) (4)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货物的属性或本身质量缺陷造成的。 《1999蒙特利尔公约》中对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的归责仍然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和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则全面适用严格责任原则。3.航空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华沙公约》:货物——每公斤250金法郎保价旅客——12.5万金法郎/人《海牙议定书》:旅客:提高到25万金法郎《蒙特利尔公约》:旅客:“双梯度责任制”(10万SDR以下承担严格责任超出部分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货物——每公斤17SDR保价《蒙特利尔公约》对10万SDR以上赔偿责任的免除: (1)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行为造成的; (2)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绝大部分空难事故中,承运人很难利用这两个免责条款为自己辩护。 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当及时向索赔人先行付款,家属可以获得初步赔偿。(三)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1.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时的义务。按照《华沙公约》: ①对于航空货运单上以自己名义所填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②提供各种必需的资料。《1999蒙特利尔公约》在此基础上,还要求托运人对于以自己的名义提供给承运人载入货物收据或者载入其他方法所保存记录的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陈述的正确性负责。 2.托运人处置货物的权利。按照《华沙公约》和《1999蒙特利尔公约》,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对货物进行处置。*中国卖家出口猪皮外套至美国,填写错误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写成另一家公司PPW公司的电话,并且在包装mark上也有PPW公司字样。实际上原收货人并不存在。后法院认为这是托运人存在过失,没有弄清楚自己的交易对象。由托运人自己承担损失。3.收货人收取货物的权利义务。按照《华沙公约》和《1999蒙特利尔公约》,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点,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交付货物。案例分析:托运人的处置权 一票从北京运往伦敦的机器配件,在巴黎中转,货运单号为666-33783442,4件,每件25千克。当在巴黎中转时,由于临时出现问题,发货人向航空公司提出停止运输,且返回北京。 问:发货人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许可? 答:可以。返回的运费由托运人支付。P101第四节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规则P103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概述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具有下列特点: ①货物的发运站、到达站、中转站或过境站,部分在国外; ②承运人不是一个国家的铁路,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铁路; ③货物在出入或通过有关国家的国境时,涉及在位于各该国边境地区的国境站办理铁路间的交接或转运事宜;亚欧大陆桥泛亚铁路*欧亚大陆桥为欧洲与亚洲两侧海上运输线联结起来的便捷运输铁路。现有两条,第一欧亚大陆桥是从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通向欧洲各国,最后到荷兰鹿特丹港的西伯利亚大陆桥;第二欧亚大陆桥是由中国陇海和兰新铁路与哈萨克斯坦铁路接轨的新欧亚大陆桥,又称新欧亚大陆桥,东起连云港、日照等港群,向西经陇海铁路的连云港、郑州、西安、宝鸡、天水等站,兰新铁路的兰州、嘉峪关、乌鲁木齐等站,经北疆铁路到达边境阿拉山口进入哈萨克斯坦,经俄罗斯、白俄罗斯、波兰、德国,止荷兰鹿特丹港,是目前亚欧大陆东西最为便捷的通道。泛亚铁路(Trans-AsianRailway,TAR)是一个统一的、贯通欧亚大陆的货运铁路网络。亚洲18个国家的代表于2010年4月10日在韩国釜山正式签署《亚洲铁路网政府间协定》,筹划了近50年的泛亚铁路网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最终得以落实。按照协定的规划,不久的将来,4条“钢铁丝绸之路”构成的黄金走廊就可以把欧亚两大洲连为一体,纵横交错的干线和支线将编织起一个巨大的经济合作网络。但目前有关国家尚不得不面临统一技术标准,协调海关、检疫和安全检查程序,筹措巨额建设资金,统一建设步伐的艰巨任务。(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国际货约》。该公约的全称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于1961年由欧洲各国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其成员国除欧洲国家外,还包括部分亚洲、非洲国家。 2.《国际货协》。该公约的全称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于1951年在波兰首都华沙签订,后经多次修订。该公约在华沙设立了铁路合作组织,其成员国是当时东欧和亚洲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于1953年正式加入该公约。二、《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参加货物运送的各国铁路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的合同,由发货人与发送铁路的始发站订立。 运单:是铁路接受货物的收据,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不能转让。(二)国际铁路承运人责任制度 1.铁路的基本责任和责任期限。责任期间:签发运单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责任范围: ①对于货物运到逾期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毁损所发生的损失负责; ②对于发货人在运单内所记载并添附的文件由于铁路过失而遗失的后果负责; ③对于因铁路的过失而未能执行运输合同变更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的后果负责。 2.铁路的免责。铁路对货物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减量或毁损的免责原因共有10项,归纳起来包括两个方面:P106 ①应由铁路提出证明的原因; ②发货人或收货人未证明是由于其他原因时。 铁路对货物未能按期运到的免责情况有两种: ①发生雪(沙)害、水灾、崩陷和其他自然灾害,按照有关国家铁路中央机关的指示,期限在15天以内; ②发生其他致使行车中断或限制的情况,以有关国家政府规定的时间为准。*10项免责:1.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2.由于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引起货物的损失;3.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4.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所造成;5.由于发送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7.由于容器或包装的缺点在承运中无法从其外表发现;8.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9.由于发货人在托运时,未按特定的条件托运货物;10.由于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货物自然损耗。 3.铁路的责任限额。 铁路对其责任范围内赔偿损失的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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