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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主观题打印版宪法学(61题)宪法的概念、形式特征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是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宪法与普通法律一样,都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其内容都主要取决于有利于统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就是宪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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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61题)宪法的概念、形式特征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是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宪法与普通法律一样,都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其内容都主要取决于有利于统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就是宪法的特征。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宏观规范和调整,宪法规定的内容是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问题,包括国家主权的归属、政治过程的基础和形态、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及界限、公民的权利及范围、基本国策等范畴。宪法内容的根本性表现在宪法规范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运行规则,以及各种政治参与主体诸如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种政治力量和公民的政治地位和权利义务界限。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方面,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表现为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为其提供立法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其他法律的立法原则,为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准则、依据和基础,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又被称为“母法”,而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表明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内在关联。其次,宪法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表明,任何其他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如果同宪法有所抵触,该法律即为无效。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规范国家和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和章程,普通法律则是将宪法的原则性规范具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目的是为了促成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的落实和实现。在国家的整个法制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中,宪法是核心和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普通法律规范的有效与否及其存废,都应以宪法规范为确定和取舍的依据。另一方面,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人的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以及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于宪法之上的特权。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宪法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所决定的,其基本精神在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最高地位。当然,不成文宪法不具备这个特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表现在:首先,宪法的制定程序与其他一般法律不同。这表现在,宪法是由专门的制宪机构制定的,宪法草案的通过要求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有的国家甚至还要经全体公民投票才能最终议决。其次,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各国一般对修宪提案权的主体有特别的限制,如有的国家规定由议会绝对多数提出,有的国家规定由总统提出,也有的国家规定达到法定数量的公民可以提出。在我国,宪法修正案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一般国家还规定宪法修正案需要有更为严格的通过程序,通常要求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或者特定方式通过。最后,对于宪法内容的修正往往附加特别的限制,有的国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却存在着事实上的对修宪内容的限制。宪法的实质特征★■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分析】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91年法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就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英国的宪法性法律,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也是为保护公民权利而产生的。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宪法1918年的《苏俄宪法》也是以《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第一篇。现代各国的宪法文本都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为重要内容。列宁就曾经明确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宪法确立的目的就是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宪法的内容看,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是宪法文本中最为主要的部分,而且从二者之间的关系看,对国家权力的规制也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宪法是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并且对于其他一般法律中对公民的法律权利的设计和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分析】宪法作为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表现在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民主施政规则。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表现为宪法规定了代议制和普选制,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构建了政治运行机制。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还表现为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赋予人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这些权利既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人民政治权利实现的保障。宪法确认和保障广泛的人民权利,实际上为民主施政构建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宪法确认民主施政规则,还表现为它具体规范了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行使程序,为国家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法定界限。只有依法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运行程序予以规范,才能确保其在民主施政中各司其职发挥作用。宪法规范国家机构及其权力界限、就是对民主施政的保障,反映了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分析】宪法确认社会各阶级的政治地位,首先表现在宪法是在社会政治斗争中取得胜利并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统治阶级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本阶级的斗争成果、巩固本阶级已经取得的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统治地位的法律武器。宪法确认各阶级的政治地位,还表现在宪法的内容和形式要受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这是各阶级社会政治地位的动态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可以使宪法的内容和形式发生变化,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导致政权更迭或者政权性质的实质性变迁的情况下,宪法的内容和形式将会随之发生完全变化,即发生宪法类型的更替。第二,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在同一类型的民主政治范围内尚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但已经引起民主政治发生量变的情况下,宪法的内容和形式将会随之作部分的调整、修正或者补充。第三,确认同一类型民主政治的宪法,由于不同国家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不同,在内容和形式上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宪法与宪政的关系★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答: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4.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当代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魏玛宪法》的制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自由权已扩大到了社会权领域。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传统宪法强调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人权。在现代,人民对政府的要求逐渐由消极地防范其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转变成积极地要求其致力于调和社会的贫富不均,谋求人民的社会福利,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违宪审查制度逐渐被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继受,并相继创立了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宪法的国际化趋势。一方面,人权问题日益国际化,《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相继通过和生效。另一方面,一些国际区域组织的出现对成员国宪法产生了重大影响。3、简述英国、美国和法国宪法产生的特点。答:英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是典型的柔性宪法的国家。美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等重要的宪法原则。法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国宪法数量较多。第二,法国宪法内容变化较大。以宪法所确定的国家制度为例,有的宪法规定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有的规定实行封建帝制,有的规定实行君主立宪制。第三,保持成文宪法的传统。中国现行宪法的内容、特点★答:第一,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第二,明确国家在新时期的根本任务。现行的1982年《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三,重视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国家机构的设置。主要表现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并调整了其职权;增设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对军队的领导和监督;实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个人负责制;规定国家领导人的任职限任制。第四.规定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内容的文化制度。第五,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六,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主要表现为:重新确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确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和取得赔偿权。第七,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就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提供了现实的解决途径和条件。同时。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限,加强了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法律保障。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2004宪法修正案。第18—31条宪法修正案涉及宪法序言、经济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等内容的修改和完善,是2004年法修正案共14条,即宪法修正案第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18—31条。其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如下:2004年宪1.对宪法“序言”的修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宪法序言是宪法的精神和灵魂所在,在宪法立法体系中统率全局、贯穿始终。我国历来重视宪法序言的立法建设,1993年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均有修正。这次宪法修改对序言的充实和完善主要有三个内容:(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对于凝聚党心、民心,指引全国人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握自己的前途和命运,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必将发挥巨大作用。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把“三个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入宪法,将使“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品格,也体现了指导思想的历史感和进步性,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基础。(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对“经济制度”的修改,体现了保护“私权”的精神。“公权”和“私权”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中的概念。公权是指以国家为代表的公共管理权利和公共利益,私权则是指社会主体和公民自主发展的权利和利益。西方传统中奉行私权优于公权原则。在我国,传统理论不承认公权和私权、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认为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应该是内在统一的,在实践上则体现出公法优于私法、公权优于私权的倾向,不重视保护公民个人和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次修宪,根据市场经济建设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实际需要,对宪法经济制度的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前三次宪法修正案相比,力度最大。完善征用制度,区分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并明确了“国家补偿”原则,这样修改有利于明确和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力含义上更加准确、全面。三是我国几个现行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已经作出了征收和征用的规定,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同经济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3.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修改,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3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个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4.对“国家机构”的修改,体现了服务实践的精神。(1)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2)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宪法原来只对“戒严”作了规定,没有规定“紧急状态”“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适用范围更宽。修正案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既便于应对各种紧急状态,也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而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实际上是扩大了国家主席的宪法职权。(4)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正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除了上述四大部分的修改外,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第一章第136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这个承载了中华民族实现独立和发展历程的《义勇军进行曲》,不仅体现了我们不屈不挠的民族精神,也是一个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将国歌写入宪法,有利于维护国歌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认同感和荣誉感。总之,2004年修宪是我国宪政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整个修宪过程和修宪内容都充分体现出务实性、人性化和国际化的特点,使得我国宪法朝着更加民主、人道、理性的方向发展,为中国宪政制度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6、简述我国历次修宪的内容。答:1、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该修正案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一是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是删去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2、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3、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4、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共涉及13项内容,14条宪法修正案,其主要内容是:(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序言;(2)在原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增加了“政治文明”;(3)在原有的构成爱国统一战线的劳动者和爱国者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在原有的对土地实行征用的基础上,区分为“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并增加了在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的同时,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5)将原有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将原有的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7)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8)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在全国人大的组成上增加规定包括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10)将原有的戒严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11)在国家主席的职能方面,增加规定“进行国事活动”;(12)将乡级人大的任期由原有的3年改为5年;(1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载入宪法。简述宪法的基本原则。答: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是贯穿立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社会主义宪法通常不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4)权力制衡原则。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8.宪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体现9.宪法规范的特点★1.内容的政治性。宪法规范内容的政治性,是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最主要的特点。宪法规范内容的政治性是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从宪法最初的产生来看,宪法就是为了保障人权而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严格限制的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因此,宪法内容的设计从一开始就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从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是有关国家权力、政治过程、平衡各种政治利益的规则、规范国家与公民及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与普通法律只是调整公民和法人的个人生活或社会生活的规则内容相比,宪法内容的政治性是显而易见的。除此以外,宪法规范内容的实现和变化都要受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性影响,也体现了宪法规范的政治性。2.效力的最高性。宪法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由宪法规范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决定的。由于宪法规范是有关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最根本的规则和问题,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总章程,因此,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构成宪法的每一个规范自然就具有最高性的特点。3.立法的原则性。宪法规范表现为原则性和概括性,宪法规范的这一特点是与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相联系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总章程,要为社会政治调整和国家权力行使提供规范依据,这就决定了宪法规范在内容设计上要囊括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任何的立法空白都会使社会活动的总体调整陷于无法可循的境地。如果宪法在立法上过于具体庞杂,必然会导致规范主次不分明和经常性修改,也不利于保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所以,宪法的原则性是宪法的概括性、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基础和综合体现。4.实施的多层次性。这是宪法规范在实施方式上的特点。大部分的宪法规范只提供了调整社会关系的宏观性原则,宪法规范的实现不可能是直接的一次性调整具体社会政治事项和个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形成宪法秩序。宪法规范的调整和规范职能的实现,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多层次的具体化,包括立法具体化和宪法解释,使其成为一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这样才能通过社会主体的自觉守宪行为和有权机关的违宪审查行为而最终实现。但是,有的宪法规范由于立法形式比较具体,其实现就可能是一次性的或较少具体化层次即可完成,特定的宪法主体和违宪审查机关直接执行这些规范即可形成宪法相关秩序,实现宪法规范的职能。如宪法立法中有关国家机关具体职权的规定依据有关宪法修改及具体的程序性规范就属此类。简述宪法的形式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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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宪法的作用及其发挥的必备条件★宪法的作用就是宪法对政治过程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实际效用。宪法作用体现宪法的价值要求,是宪法功能的具体化。宪法的本质和宪法的价值决定宪法作用的方向和范围。相对于普通法律而言,宪法的作用带有根本性、决定性、指导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宪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人权。保障人权就是实现人民享有主权,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表现和必然要求。人权是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它是国家权力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宪法规范中规定的重要内容。宪法保障人权的作用通过以下方式得以实现:第一,宪法将人权法律化和规范化;第二,宪法为人权确定基本的范畴;第三,宪法通过规范权力行使和民主机制,保障人权不受侵犯。2.保障民主。宪法对民主的保障作用表现在,宪法确认民主革命的成果,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和具体化;宪法对国家权力及其运行的政治过程进行严格的规范;并通过规范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保障国家民主政权的巩固。3.保障法治。宪法能够为一国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协调提供立法原则;宪法为法治体系的统一完善提供标准和原则方向;宪法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宪政监督制度和宪法解释制度的具体实施,制裁违宪行为、制约权力的行使、强化社会法治意识,保障国家法治秩序的有效状态。4.保障经济制度。宪法通过规定国家的经济制度,确认社会的基本经挤结构;宪法规定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发展经济的各种基本政策,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宏观性指导;保障经济制度、各种经济形式不受侵犯,保障宏观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保障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民主政治和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充分实现。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同样发挥重要的作用,诸如文化建设、社会保障、对外交往等方面都受宪法规范的调整。但必须强调的是,宪法作用的发挥都是通过确认和构建民主政治秩序来达成的。因此,保障人权、保障民主、保障法治、保障经济制度是宪法最直接、最核心的作用。宪法发挥作用的必备条件是:宪法规范的科学性,法制的健全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运行,公民的宪法意识。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区别制宪机关是行使宪法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宪法的起草机关是专门的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制宪机关是一种常设的机构,而宪法的起草机关具有临时性,一旦宪法的起草任务完成就宣告解散。制宪机关有权批准和通过宪法,宪法的起草机关则没有此权。(2)(4)制宪机关是经过选举产生,而宪法的起草机关往往是经过任命的方法产生。宪法实施的内容、意义■宪法实施的概念【分析】宪法实施是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第一,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执行通常是指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在内容上,一般包括:机关的设置、权力的配置、组织与活动原则的确定、行为运作的程序,除此之外还包括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如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监督,对社会团体的规范等。宪法的适用一般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宪法虽然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性,但宪法也是法律,同样面临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问题,这是由宪法的法律属性所决定。许多国家都有宪法诉讼制度,将宪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救济手段。宪法的适用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能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另一方面也能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起到保障作用,同时还有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第二,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遵守一般是指宪法主体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所从事的各种活动。宪法的遵守是宪法实施的必要条件,是宪法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的必要步骤,如果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不到遵守,那么宪法的法律效力也就无从体现,人民的意志就无法真正地表达。宪法的遵守具有三层含义:第一是所有的宪法主体都应当遵守宪法,而不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群体;第二是宪法主体依据宪法享有权利;第三是宪法主体承担并履行宪法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宪法实施的意义【分析】宪法的实施就是一个将文本上的宪法转化为现实中宪法的过程,也是宪法价值实现的过程。宪法实施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一,树立宪法的权威。法治国家是以宪法的最高权威为其表现。第二,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第三,保障人权实现。第四,保证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简述宪法解释的概念和体制。答: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当人们对宪法的有关条文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权解释机关阐明其含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宪法解释的体制大体有:由有,由立法机关解释。亦就是立法机关是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这一制度源自英国。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由司法机关解释。亦即司法审查,就是司法机关是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这一制度源自美国。由特设机关解释。亦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特别设立的机关,是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中国的宪法解释体制★中国宪法的解释属于立法机关解释体制。这种解释体制首先是由1978年宪法予以确认和建立的,我国宪法在第25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的职权。现行宪法再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宪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与我国的宪政体制是相吻合的。这种解释体制的存在的理由在于:全国人大作为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既有制宪权,也有立法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组成部分,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使得宪法解释具有立法性质和普遍的约束力,并使宪法解释工作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行为。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比其他的国家机关更了解宪法的原意和精神,因而,这种解释体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国的宪法解释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最突出的是表现在缺乏具体的、规范化程序,因此,在我国目前还应当建立和完善一些具体的解释程序,用法律将宪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化。中国的宪法修改制度★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一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前面几部宪法采用全面修改的方式,1982年宪法生效以后,一般采用部分修改的方式。现行宪法经过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即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提议;第三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即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从现行宪法的修改来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宪法修改建议对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和宪法修改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16、简述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点。答: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立法或其他法律文件是否合宪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具体含义包括:第一,审查的对象是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违宪审查以法律为审查对象,也可以说就是以国家立法机关的行为为审查对象。第二、对有关文件所作的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实际上就是对有关执行宪法情况的审查。这种审查是宪法保障的一种形式。第三,这种审查是有权的审查。第四,违宪审查产生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17、简述违宪审查的对象。答:违宪审查的对象是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国会或其他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州或省区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等。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一类是联邦国家的州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18、简述我国宪法和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答:(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19、简述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机制。答:(1)上述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下一等级的法律规范自然无效,而无须有权机关作出明确宣布,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关系,而两者之间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的规定,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果同属于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或者一般法、一般规定,一般条款,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即“新法优于旧法”或者“后法优于前法”。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不同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的解决机制。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遇到这一情况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国务院裁决或者解释。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0、简述改变或撤销法律文件的权限。答(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违宪审查的模式第一,普通法院模式。最早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是美国,虽然美国宪法没有规定普通法院有这项权力,但法院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创立了违宪审查制。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世界上其他的国家发生了重大的影响。目前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阿根廷等国家采用此模式。普通法院模式的形成在一定的意义上受到严格的分权学说和实证主义法学思想的影响。第二,专门机关模式。如欧洲大陆国家的宪法法院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早在1920年,奥地利就设立了宪法法院,其后许多欧洲国家纷纷效仿,如德国、波兰、西班牙等。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设立宪法委员会,由于其性质与宪法法院类似,可以就将其放在这种模式中。宪法法院是一种专门机关,体现了司法性与专门性相结合的特点,主要处理违宪审查问题,但也不完全局限于这一方面。如德国宪法法院,其权限主要有:裁判有关宪法问题的案件;审理和裁决因联邦总统故意违反联邦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行为而提起的弹劾案以及联邦议员的申诉案;具有对法律、法规抽象的审查权;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裁决州宪法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对联邦或州的某项法律侵犯联邦基本法第38条所规定的地方自治权的诉讼案具有裁决权;宣告基本权利的丧失或丧失程度的案件,裁决由公民个人提出的公权力机关侵犯其联邦基本法某项条款规定的某项基本权利的宪法诉愿案件。宪法法院模式体现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相对而言,是一种较合理的制度设计。第三,立法机关模式。立法机关模式应该来说最先产生于英国,后来许多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也采用了这种模式。立法机关模式的形成在理论上可以追溯于人民主权学说。按照人民主权学说,立法权是一种最高的权力,执行权和其他权力必须处于从属的地位,由此可以推出立法机关的最高地位。因为立法行为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他的机关无权进行审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只能由立法机关自己来审查。立法机关模式在实践中虽然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局限性也相当明显,最突出地表现是不能体现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性和裁判过程的司法性,特别是无法解决自身监督自身立法的问题。14.违宪审查的方式★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一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前面几部宪法采用全面修改的方式,1982年宪法生效以后,一般采用部分修改的方式。现行宪法经过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即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提议;第三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即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从现行宪法的修改来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宪法修改建议对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和宪法修改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三、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分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反映了我国的宪政理念。按照宪法的规定,其主要内容表现在下列方面:第一,违宪审查的依据。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宪法序言庄严地宣告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宪法》第5条规定了,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宪法》第53条将遵守宪法规定为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第二,违宪审查的机关。《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这是沿用了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做法。同时,《宪法》第67条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规定为保证违宪审查工作的经常开展提供了依据。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的规定,在全国人大中的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相抵触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必须在本行政区内保证宪法的实施。第三,违宪审查机制。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并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并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并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第四,违宪审查程序。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并没有具体规定违宪审查程序。按照宪法的原理,违宪审查的程序应该包括三大部分:(1)提出违宪审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权提出违宪审查的主体,可以向违宪审查机关就违宪问题提出进行审查的意见。(2)对违宪问题进行审查。违宪问题的审查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所赋予的权限进行审议,可以要求有关的机关作出说明。(3)对违宪问题作出处理。违宪审查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存在着违宪问题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改正或要求有关机关对违宪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当有关机关不改正或不修改时,可以行使宪法规定的监督权,如罢免职务、撤销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等。■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分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具体的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完善该项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第一,设立专门违宪审查机关。我国宪法虽然授权给一定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但不具有专门性,从宪法的规定来看,许多的主体都有这样的职权,导致主体不清、责任不明、效果不明显。因而,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第二,完善违宪审查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违宪审查的依据主要是宪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但这些法律对于违宪审查的规定过于原则,还要依赖于一些具体法律的进一步贯彻,特别是在程序的建设方面。第三,加强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适用,对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制止违宪问题的出现,保障公民权利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依据、机关、机制、程序)★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人民民主专政概念及与无产阶级专政的一致性人民民主专政虽然在某些形式上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无产阶级专政,但其实质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因为:第一,工入阶级掌握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第二,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是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第三,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是一样的。第四,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承担相同的国家职能。因而,人民民主专政在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第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人阶级是最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革命性,在革命的过程中应该成为领导阶级。第二,工农联盟是阶级基础。工人阶级要夺取国家政权、建设国家政权,必须依靠农民阶级,没有农民阶级的支持,一切革命都是难以获得成功的。革命的实践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第三,知识分子是依靠力量。我国现阶段的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都是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来源,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的区分主要在于劳动方式的不同,而没有其他的差别,从阶级属性上讲,知识分子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一个特殊的阶层,是工人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宣布:“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第23条规定了:“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第四,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人民民主专政不同于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特点就在于人民民主专政有一个广泛的统一战线作为它的政治基础。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特点决定了中国的工人阶级必须在不同的革命和建设时期根据革命和建设的任务同其他阶级、阶层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才能够赢得革命和建设的成功。爱国统一战线的概念、特点★统一战线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取得革命和建设胜利而与各革命阶级组成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优势和特色,曾被毛泽东主席誉为中国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现阶段我国的统一战线称为爱国统一战线。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这一新时期统一战线有如下特点:(1)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高原则;(2)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3)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4)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5)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我国民主参政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已经成为我国的宪法惯例和政治特色,在国家政治运转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优越性和时代特点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在本质上是人民民主的政治文明。社会主义民主取代了资本主义,标志着政治文明在人类历史的飞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一种新型的、为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的政治文明,同历史上其他社会形态中所存在的政治文明相比较,有着本质的区别,具有优越性和时代特点。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保障。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始终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前进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国家政权就是要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各个方面都与党的领导制度与执政方式相联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与执政方式对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党内的民主对于带动人民民主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二,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特点。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把人民当家做主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其核心就是人民民主。没有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人民的各种权利就没有制度保障,各种义务就无法履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无法顺利进行。发扬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推动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第三,坚持依宪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政治文明在法律的层面上就是宪政文明,宪政是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状态,是一种良好的秩序。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在一定的程度上就是依宪治国宪法规范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确立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和保障公民权利价值取向,只要严格地依据宪法办事,就能够实现政治文明的各项任务。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物质文明是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表现为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及不断丰富。政治文明是国家政治行为的进步状态,最主要表现为宪政文明和法治。精神文明是人类精神生活的进步状态,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发达和思想道德素养的提高。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政治文明”写进宪法后,就使三种形式的文明连成一体,并作为国家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物质文明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没有一定的物质文明就不可能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决定了物质文明的社会性质,为物质文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从广义上讲,精神文明涵盖了政治文明,政治文明是精神文明的一个方面,精神文明是政治文明追求的一个目标,政治文明是精神文明的保障。政治文明主要是国家统治、统治行为的过程、统治行为的结果的文明,存在于宪法秩序之中。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具体来讲就是“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实现现代化的过程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在内的社会不断全面进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物质文明建设是基础和根本,因为社会的发展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但物质文明建设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政治文明提供政治动力和政治保障,离不开精神文明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在“三个文明”中,任何一个文明都是缺一不可的、强调“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在当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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