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家长带孩子前来就诊 常说 “ 大夫 , 我的小孩常出
汗 , 太虚 , 您得给补一补 ” 。 其
实 , 不是小孩 一 出汗就是 “ 虚
汗 ” , 就要吃补药 。 小儿多汗 , 原
因很多 , 有虚实之分 , 治法各异 ,
虚则补之 、 实则泻之 , 而决不能
一味滥用补剂 。 小儿为纯阳之体 ,
阳热偏旺 , 若衣被过厚 , 天气较
热 , 小孩就容易出汗 , 这属实证 ,
是正常生理现象 , 勿需治疗 。 此
种情况系 “额汗 ” , 即头部出汗为
特征 。 小儿饮食不调 , 特别是过食
肥甘厚味 , 也可以造成多汗 。 这种
小儿口中有异味 , 舌苔黄厚 , 大便
干燥 。 且出汗部位 “上至头 , 下至
项不过胸 ” 即古书所云 “ 汗出齐
颈 ” , 也就是俗话所讲只是头颈部
有汗 。 这种情况仍是脾胃蕴热的
实证 , 只能服用一些消食化积清
热之剂 , 中成药有 健脾消食丸 、
化食丸 , 大便干燥明显者可配合服
用珠黄散 、 一捻金等 , 而决不能滥
服人参 、 黄茂之补药 , 以免助邪生
热 。 但关键还是 “治未病” , 也就
是说预防为主 。 适合小儿消化能力
软弱之特点 , 平时要饮食有节 , 吃
得清淡些 , 不要认为小孩吃得越多
就越好 。 那么何谓虚汗呢 一是
“ 阳虚 自汗 ” 。 这种患儿瘦弱 , 面
色苍白 , 怕冷 , 玩耍或静坐时就会
出汗 , 且出汗不只是头部 , 而是 “汗
出自颈下至脐” 。 有这种情况的小
儿可服些参茂药物 。 如健儿冲剂 、
儿宝 、 玉屏风散等 。 二是 “阴虚盗
汗 ” 。 其特点是 “睡则汗出 , 醒则
汗止 ” , 可服用六味地黄丸或六味
地黄口服液 , 当然 , 小儿外感及拘
楼病引起的多汗 , 就不在此处讨论
了 。
交通事故发生后
, 作为当事人应认真履行如下义
务 一 主动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 二
、
保护事故现场 , 积极抢救伤者 三 、 如实反映交通事
故发生的情况 , 提供必要的证据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 以协助公安交通
管理机关查清事故原因 四 、 遵守交通事故处理的各
项规章MATCH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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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1714827032107_0 五 、 依据交通事故责任 , 赔偿受害者的
经济损失 。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 , 当事人的权利 一是有权了
解现场图所绘的内容 , 并对有关数据提出质疑 , 认为属
事实方可签字生效 。 二是有权阅读或请记录人宣读笔
录内容 , 并有权要求按照自己陈述的内容进行记录和
请求修改 自己的陈述 。 三是有权了解事故发生的情
况 阅读现场图 、 现场照片 、 鉴定结论 对鉴定结论
有怀疑的 , 有权请示重新鉴定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 四是有权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给予的警
告 、 罚款 、 吊扣或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提出申诉和
申请复议的权利 。 如经申诉或复议仍不服的 , 可以向
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五是有权认为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扣留车辆 、 牌证 、 有关证件等具
体行政行为属违法 , 侵害了 自己的正当人身权利 如
有明确的被告 、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依据 ,
都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如果当事人死亡
了 , 其亲属也有起诉的权利 。
交通事故中
当事人的
义务和权利
许 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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