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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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xxx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就xxx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如下:
一、征收主体:
征收部门:
征收实施单位:
二、征收范围
该项目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具体范围详见征收范围图)
三、征收补偿的法律、文件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荆政发〔2012〕12号)
(三)《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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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80号)
(四)《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程序》(荆房征委〔2013〕1号)
(五)《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荆房〔2012〕34号)
四、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五、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六、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日内。
七、征收补偿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1、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八、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荆房[2012]34号文件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
(1)被征收人住宅房选择原地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征收人提供。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调换的比例、房屋的选择方法、安置房屋面积超过或少于产权调换面积的约定、标准、计算方法等)。
(2)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按照荆政发[2012]12号文件规定根据地段差别,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应增加或减少10%的级差(其他同上)。
(3)按本方案第十三条确认为合法的附属物、构筑物以及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均实行货币补偿。
2、非住宅房屋
(1)被征收房屋为经营门店实行产权调换的,其安置地点、比例、方法,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本方案第三项法律、文件依据之内制定。
(2)安置经营门店面积超过或少于产权调换面积的相关约定。
(3)被征收房屋为厂房、车间、仓库、办公楼等非住宅房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安置办法。
九、搬迁补助费标准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大型机器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其搬迁所需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其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发。
(一)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按上述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并由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征收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发放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一、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和过渡补助费标准
(一)停产停业损失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1.6%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过渡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过渡补助费按所征收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6.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征收双方当事人在签定房屋征收补偿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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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约定非住宅房屋过渡期限及违约责任。
十二、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改为经营场所的,在2011年10月1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连续照章纳税两年以上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但可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城市主干道临街的增加30%,次干道(含小街小巷)临街的增加20%,其它增加10%。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连续照章纳税不满两年的,或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2011年10月1日之后未按照《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十三、未经登记房屋的确认
(对征收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未经登记房屋,市、区政府或管委会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认定的结果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四、奖励和补助政策
(一)奖励政策应在荆政办发[2012]80号文件第五条搬迁奖励范围之内制定。
(二)补助政策
1、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配租、配售。
2、最低保障标准: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给予适当照顾:
①、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②、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进行安置,超过建筑面积40平米的部分,其价格按市场价计算。
十五、其他事项
(一)产权证的办理
(二)违约责任
1、乙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因甲方责任延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从逾期之月起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标准的1.5倍计发临时补助费。
乙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并由甲方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因甲方责任延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从逾期之月起按乙方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标准的0.5倍另外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2、乙方因隐瞒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纠纷或抵押担保等情况,提供虚假相关资料而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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