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蓉净身出户的几率有多大
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案件将于18号开庭,那么最终的结局会怎么样?马蓉会净身出户吗?快来随了解吧。
最高院近日公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其中第66号案例就是关于离婚转移财产判决案例,最终离婚前转移财产一方,被法院判决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此案例一公布,立即就有网友通报王宝强。
【案件经过】
雷某和宋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至今。2015年1月,雷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申请,法院调查发现,雷某于2013年4月30日将夫妻共同财产存款25万元中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某名下。法院审理认为雷某对于转移这一笔存款前后说法矛盾,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认定雷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对雷某名下存款予以少分。最终判决雷某少分了约3万元。((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这起离婚案件,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说到这里,或许有人会问,我国婚姻法已经早已经明确规定了,为何最高院这次还要公布指导性案例呢?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出现上述情况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该条款中规定的是可以,不是应当。因此条款的适用及自由裁量的权利全部交由法院,因此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最高院近年来一直推行的指导性案例,其实也就是对某类案件进行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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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指导,避免出现法律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的同案不同判,避免群众产生司法不公的错误认识。
如果出现共同财产被侵害,如何轻松应对?
一、直接要求赔偿,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发现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直接要求对方赔偿。
二、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原物。如果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婚姻的一方,被损害方可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同时将财产追回。
三、如果离婚案件审结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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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就是说,如果离婚案件已经审结,发现有未分割的财产,则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提起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
写到这里,真的想对宝宝说“宝宝不哭!”
在这场离婚案中,微博曝光老婆出轨,算是侵害名誉权吗?王宝强的财产会怎么分割?如果马蓉转移财产属实,法院怎么判?研究婚姻法的王婷律师对此做了分析:
一、名誉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界限问题。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本案中王宝强在微博上公布妻子出轨经纪人,是否虚构事实,对女方进行了侮辱诽谤是是否侵权的关键点。换句话说,王宝强手里是否掌握了女方的出轨证据?并不是王宝强在网上单方面发了声明,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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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出轨,法律上需要完整的证据链印证。
二、王宝强提起离婚有两点诉求,一是离婚请求被法院支持;二是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
1、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女方同意并不存在怀孕等不准离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院应予准许。
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需要男方加以证明双方存在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参照婚姻法第32条。即使马蓉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以根据证据作出离婚判决。
2、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后面分析。
三、法律否定婚姻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如一方在婚姻危机中转移财产,另一方可以调取相应证据,比如银行明细予以证明,有权要求依法予以多分,要求转移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
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前和起诉后向法院申请,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四、如何证明有过错,无过错方可以多分吗?
1、证明过错的证据种类多样,可以是开房小票、开房记录,录音录像、微信短信记录等等,但由于认定为过错对财产分割的不会产生实质性过大的影响,因此不建议过分地劳神费力调取证据。
2、婚姻法中过错指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分三个层次:通奸、非法同居和重婚,婚姻法中认定的过错严格意义上指的是非法同居和重婚,而通奸与非法同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长期稳定性的居住生活,保持不正当关系;而重婚要求更高,有结婚证或者是无结婚证但对外对内以夫妻名义相待。
王宝强未在起诉状中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就在法律上不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
中对不正当关系程度的过错认定,法院适用不同,有些法官认为存在不正当关系就可以认定为有过错,支持无过错方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主张。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但只是适当倾斜,不会幅度过大。有过错方净身出户在判决中是不大可能出现的。
五、抚养权主要会考虑孩子年幼程度,一般2岁以内的孩子应由母亲抚养。年幼的一般情况下判归母亲较为常见。一般考虑有益于孩子成长学习。一方生活作风存在较大问题也会影响到法官判决结果。而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本案中,王宝强夫妻有2个孩子,物质层面夫妻两人均有抚养能力,综合考虑王宝强与马蓉的经济实力,由王宝强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精神方面,王宝强是职业演员,如果取得抚养权肯定要将小孩托付他人,法院可能则更偏向于母亲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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