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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净身出户的几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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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蓉净身出户的几率有多大马蓉净身出户的几率有多大   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案件将于18号开庭,那么最终的结局会怎么样?马蓉会净身出户吗?快来随了解吧。   最高院近日公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其中第66号案例就是关于离婚转移财产判决案例,最终离婚前转移财产一方,被法院判决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此案例一公布,立即就有网友通报王宝强。   【案件经过】   雷某和宋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至今。2015年1月,雷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

马蓉净身出户的几率有多大
马蓉净身出户的几率有多大   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案件将于18号开庭,那么最终的结局会怎么样?马蓉会净身出户吗?快来随了解吧。   最高院近日公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其中第66号案例就是关于离婚转移财产判决案例,最终离婚前转移财产一方,被法院判决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此案例一公布,立即就有网友通报王宝强。   【案件经过】   雷某和宋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至今。2015年1月,雷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申请,法院调查发现,雷某于2013年4月30日将夫妻共同财产存款25万元中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某名下。法院审理认为雷某对于转移这一笔存款前后说法矛盾,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认定雷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对雷某名下存款予以少分。最终判决雷某少分了约3万元。((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这起离婚案件,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说到这里,或许有人会问,我国婚姻法已经早已经明确规定了,为何最高院这次还要公布指导性案例呢?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出现上述情况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该条款中规定的是可以,不是应当。因此条款的适用及自由裁量的权利全部交由法院,因此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最高院近年来一直推行的指导性案例,其实也就是对某类案件进行一定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指导,避免出现法律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的同案不同判,避免群众产生司法不公的错误认识。   如果出现共同财产被侵害,如何轻松应对?   一、直接要求赔偿,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发现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直接要求对方赔偿。   二、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原物。如果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婚姻的一方,被损害方可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同时将财产追回。   三、如果离婚案件审结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就是说,如果离婚案件已经审结,发现有未分割的财产,则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提起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   写到这里,真的想对宝宝说“宝宝不哭!”   在这场离婚案中,微博曝光老婆出轨,算是侵害名誉权吗?王宝强的财产会怎么分割?如果马蓉转移财产属实,法院怎么判?研究婚姻法的王婷律师对此做了分析:   一、名誉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界限问题。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本案中王宝强在微博上公布妻子出轨经纪人,是否虚构事实,对女方进行了侮辱诽谤是是否侵权的关键点。换句话说,王宝强手里是否掌握了女方的出轨证据?并不是王宝强在网上单方面发了声明,就能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马蓉出轨,法律上需要完整的证据链印证。   二、王宝强提起离婚有两点诉求,一是离婚请求被法院支持;二是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   1、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女方同意并不存在怀孕等不准离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院应予准许。   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需要男方加以证明双方存在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参照婚姻法第32条。即使马蓉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以根据证据作出离婚判决。   2、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后面分析。   三、法律否定婚姻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如一方在婚姻危机中转移财产,另一方可以调取相应证据,比如银行明细予以证明,有权要求依法予以多分,要求转移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   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前和起诉后向法院申请,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四、如何证明有过错,无过错方可以多分吗?   1、证明过错的证据种类多样,可以是开房小票、开房记录,录音录像、微信短信记录等等,但由于认定为过错对财产分割的不会产生实质性过大的影响,因此不建议过分地劳神费力调取证据。   2、婚姻法中过错指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分三个层次:通奸、非法同居和重婚,婚姻法中认定的过错严格意义上指的是非法同居和重婚,而通奸与非法同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长期稳定性的居住生活,保持不正当关系;而重婚要求更高,有结婚证或者是无结婚证但对外对内以夫妻名义相待。   王宝强未在起诉状中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就在法律上不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   中对不正当关系程度的过错认定,法院适用不同,有些法官认为存在不正当关系就可以认定为有过错,支持无过错方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主张。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但只是适当倾斜,不会幅度过大。有过错方净身出户在判决中是不大可能出现的。   五、抚养权主要会考虑孩子年幼程度,一般2岁以内的孩子应由母亲抚养。年幼的一般情况下判归母亲较为常见。一般考虑有益于孩子成长学习。一方生活作风存在较大问题也会影响到法官判决结果。而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本案中,王宝强夫妻有2个孩子,物质层面夫妻两人均有抚养能力,综合考虑王宝强与马蓉的经济实力,由王宝强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精神方面,王宝强是职业演员,如果取得抚养权肯定要将小孩托付他人,法院可能则更偏向于母亲来抚养。 更多相关文章推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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