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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方案PAGEPAGE2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

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PAGEPAGE2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宁政发〔2010〕24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事故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并按时通过南京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自查自报系统)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属地管理单位(包括区、园区、镇、街等,下同)、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规程的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等不良因素。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短时间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负有排查、登记、报告、治理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负全面责任。第六条 属地管理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职责对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隐患治理登记及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制度,配备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并明确自查自报管理机构和填报工作人员。(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每月通过自查自报系统向属地管理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四)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五)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及专项监管部门,下同)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八条 属地管理单位对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督促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二)按照《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年度检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每月通过自查自报系统向区安委办上报抽查企业事故隐患情况。(三)每季度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的事故隐患和检查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上报市安委办。(四)对本辖区内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以及事故隐患不报或经常零申报的生产经营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五)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约见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开展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谈话。约谈要形成记录,并进行存档。(六)建立工作交流机制。通过采取座谈会、现场观摩等方式,定期组织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交流学习活动。(七)协助行业监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组织工作。第九条 行业监管部门对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二)按照《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每月通过自查自报系统上报抽查企业事故隐患情况。(三)每半年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的事故隐患和检查隐患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上报市安委办。(四)对本行业(领域)内事故隐患不报或经常零申报的生产经营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五)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约谈制度。约见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开展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并谈话。约谈要形成记录,并进行存档。(六)建立工作交流机制。通过采取座谈会、现场观摩等方式,定期组织本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交流学习活动。第十条 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专项监管职责,及时处理属地管理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移送的事故隐患,每月通过自查自报系统上报本部门抽查企业事故隐患情况。第十一条 市安委办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对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本办法及自查自报系统操作培训。(二)定期对属地管理单位、行业监管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形成专项报告定期上报市政府。(三)对排查出的全市集中性或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督促属地管理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一患一档”,区安委会对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规定上报一级、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市安委会对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规定上报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第三章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属地管理单位、行业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均于每月28日前通过自查自报系统对当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网上填报;零隐患也必须进行录入上报。第十三条 对于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一患一档”,主要内容有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整治负责人、完成期限、资金使用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第十四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进行网上填报,并向属地管理单位或行业监管部门提交书面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对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控、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六条 属地管理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每季度对辖区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进行核查,对连续两个月零申报或不填报的企业,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将自动提示,对该类企业应加大核查频次。第十七条 属地管理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核查内容包括:(一)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经相关部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但在自查自报系统中未进行填报的现象;(三)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漏报、瞒报的现象;(四)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填报的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情况与实际检查不符的现象。第十八条 属地管理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责令整改;属地管理单位、行业监管部门不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移送专项监管部门处理;专项监管部门对不能自行处理的,移送市安委办。 第四章奖惩规定 第十九条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条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第二十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隐患治理成效显著,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可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组织、推广、落实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第二十五条属地管理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的,或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不力的,取消其年终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同时提请市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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