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者,在合法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合法证件
的医务人员实施的吸脂整形手术和该手术所实施的麻醉,同时使用国家认可合格的整形材
料,并自愿签署“麻醉及整形手术同意书”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凡符合投保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可为本人投保本保险;也
可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由其配偶、直系亲属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并发症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并发症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接受吸脂整形手术或该手术所实施麻醉而发生意外事故,并自意外
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接受吸脂整形手术发生意外,并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手术意外造成下述并发症的,保险人按以下比例给付并发症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将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并发症保险
1
金:
1、被保险人因接受吸脂整形手术而在手术区域发生严重化脓性感染并经手术引流治疗
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10%;
2、被保险人因接受吸脂整形手术而在手术区域发生皮肤坏死且坏死面积?3cm2的,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15%;
3、被保险人因接受吸脂整形手术而形成脂肪栓塞,形成肺血管栓塞和深静脉血栓的,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20%。
被保险人因同一医疗意外造成以上各项中的多项并发症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
高一项的并发症保险金。
(三)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不超过本合同约
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
任终止。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2
本保险按份计算,经双方约定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如下:
保险费50元,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
每位被保险人每次手术最多可投保十份,投保人于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从麻醉记录单记载的麻醉开始时间起至手术结束
后15天止。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
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
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
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
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
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
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
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3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
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
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小
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
但保险人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
证明文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或住院病历、医疗诊断证明书、麻醉记录单、手术证明和发
票;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并发症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或住院病历、医疗诊断证明书、麻醉记录单、手术证明和发
票;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
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是指在施行手术过程中,医务人员按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工作,
仍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的。包括医务人员按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工作,仍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麻醉意外。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
人。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