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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用身心障碍人员作业要点进用身心障碍人员作业要点 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九八: :六四二二七號函 修正發布第九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使身心障礙人員之進用作業有所依循,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各機關,構,及學校,以下稱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作業,依本 要點之規定, ,一,本院及所屬各機關。 ,二,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 ,三,公立學校。 ,四,公營事業機構。 三、各機關進用之身心障礙人員,以持...

进用身心障碍人员作业要点
进用身心障碍人员作业要点 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九八: :六四二二七號函 修正發布第九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使身心障礙人員之進用作業有所依循,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各機關,構,及學校,以下稱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作業,依本 要點之規定, ,一,本院及所屬各機關。 ,二,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 ,三,公立學校。 ,四,公營事業機構。 三、各機關進用之身心障礙人員,以持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 手冊,含身心障礙證明,以下同,者為認定標準。現職人員中,已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者,得列入進用人數計算,其體能狀況合於身心障礙標準,而未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服務機關除應勸導或協助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領取身心障礙手冊,或由服務機關洽請社政主管機關會同衛生醫 療主管機關鑑定核發。 四、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得視機關用人需要及身心障礙人員適合擔任之工 作,分別採下列方式進用, ,一,具有公務人員任,派,用資格者,於有適當職缺時,優先予以任,派, 用或聘任。凡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除報經本院專案同意者 外,均暫緩再進用其他人員,其經核定凍結之員額或列出缺不補者,如 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得函經本院人事行政局同意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但已足額進用之機關,仍應受本院員額管制措施之限制。 ,二,未具前款資格者,得依所具學歷、專長及體能狀況,分別以聘用、約僱 進用。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得報經本院同意增加聘僱員額 並相對減列職員缺額,以進用聘僱身心障礙人員,如機關職員員額尚未 出缺者,由主管部會就各該部會及所屬機關預算員額總數範圍內調整運 用。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如年度工友,含技工、駕駛,預 算員額額度內尚有缺額,以該年度重新核定轉正後之預算員額為準,, 得專案函報本院人事行政局同意後,優先由其他機關超額之身心障礙工 友以連人帶員額方式進行移撥。 ,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應於職務臨時出缺時,報經本院人事 行政局同意所遺職務於二個月內,優先洽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推介或於 本院人事行政局身心障礙人員事求人網站公告徵求約僱身心障礙人員 辦理,並完成僱用。該僱用約僱人員辦理之職缺,並由本院人事行政局 提列身心障礙人員特考任用計畫需用名額。 五、各機關需進用身心障礙人員時,得洽請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就業輔導機構,提供申請就業之身心障礙人員名冊,並函知相關之身心障礙 團體提供身心障礙人員求才資訊。各就業輔導機構應建立申請就業且具工作 能力之身心障礙人員名冊,隨時提供有關機關參考遴用。 六、各機關為使進用之身心障礙人員,能發揮其工作效能,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訂預算,改善辦公處所及設備,並應對身心障礙 人員予以適當之照護與輔導。 七、各機關進用之身心障礙人員,其人事管理均依有關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院所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切實辦理並督導所屬各機關依規定積極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並將進用及繳 納差額補助費情形,每月定期透過網路系統報送本院人事行政局及本院勞工 委員會,彙陳本院備查。但鄉,鎮、市,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之辦理情 形,由各該縣,市,政府彙報。 九、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達法定進用人數,獎勵原則如下, ,一,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較前一年度每月平 均數增加百分之一?五以上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 記功二次及記功一次,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最高嘉獎二次。 ,二,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較前一年度每月平 均數增加百分之一以上,未達百分之一?五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 得分別核予最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 予嘉獎一次。 ,三,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較前一年度每月平 均數增加百分之:?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一者,機關首長得核予最高嘉 獎二次,人事主管及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 ,四,前一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逾法定進用人 數比率達百分之三以上,當年度之進用比率仍有增加者,機關首長及人 事主管得核予最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 核予嘉獎一次。 ,五,前一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逾法定進用人 數比率達百分之二以上,未達百分之三,當年度之進用比率仍有增加 者,機關首長得核予最高嘉獎二次,人事主管及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 內,各核予嘉獎一次。本院所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人 事主管督導所屬各機關達法定進用人數,且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所屬各 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較前一年度每月平均數增加百分之:? 五以上者,該人事主管得由本院人事行政局核予最高嘉獎二次。前二項 情形,年度內有逾三個月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者,均不予敘獎。機 關首長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獎勵者,得就實際負責推動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執行事項之副首長或幕僚長,比照第一項所定機關首長獎 勵原則,辦理獎勵。 十、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自原已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離職之日起,逾三個月仍未進用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告誡該機關,督促儘速進用,逾六個月仍未進用者,該機關人事主管視情節輕重應核予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其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或督導人員查有督導不週事實者,應由權責人事機構核予申誡一次以上處分,逾九個月仍未進用者,機關首長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人事主管及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並加重處分。但該機關首長或人事主管對於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已積極作為,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者,不予處分。 十一、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首長為政務人員或民選行政首長者,應定 期至本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報告其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情形,並 提出限期完成進用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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